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2011]14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1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巩固河道整治成果,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改善城乡水环境,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长效管理是指河道及其设施的维护、河道清淤、水面保洁、船舶停泊、排水以及河道周边环境的整治活动。

本办法所称河道设施,是指河道驳岸、栏杆、泵站、涵闸等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管理经费,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引排、生态、景观等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长效管理和监督。

市容市政、公安、交通运输、农林(渔业)、园林绿化、旅游、环保、财政等部门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