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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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2011]14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1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巩固河道整治成果,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改善城乡水环境,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长效管理是指河道及其设施的维护、河道清淤、水面保洁、船舶停泊、排水以及河道周边环境的整治活动。
本办法所称河道设施,是指河道驳岸、栏杆、泵站、涵闸等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管理经费,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引排、生态、景观等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长效管理和监督。
市容市政、公安、交通运输、农林(渔业)、园林绿化、旅游、环保、财政等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