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国家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办法规定

国家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五)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七)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件

物业服务收费《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哈尔滨市物业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内具有物业治理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治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般住宅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酒店式公寓、不墅等高档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不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暂采纳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哈价联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09〕4号)各区、县(市)物价局、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计费面积由使用面积转换为建筑面积,可根据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实施。
二、物业费的计费单位转换,可由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按系数1.50转换为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如与实际情况有差别时,可通过调整浮动幅度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呼兰区、阿城区物价局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标准及浮动幅度,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住宅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为群众、物业企业释疑解惑,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9年9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房改售后等房屋的维修养护收费管理,保障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售后房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房改售房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镇公有住宅房改售后的房屋和其它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下同)并未实行住宅小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受委托管理未形成小区规模的房屋,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的维修、养护、管理所需的物业服务费用(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主要项目:屋面、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化粪池污物清运、疏通、供水设备、设施维修、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
如当地生产、生活用水、用热、用电、用气成本中已含供水采暖、供电、照明、供气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则由其相应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也可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其费用由相应委托部门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如其成本中未含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则由其相应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也可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如其成本中未含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则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并由当地物价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另外核定和增加这些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商丘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商价(2005)158#

商丘市物价办公室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商丘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办)、房地产管理局,市属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商丘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76号文件《湖南省物业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76号文件

湘价服〔2010〕76号H N P R-2010-38087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七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作者:-----------------------日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f045f6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4a.png)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进行物业收费资格审查,取得《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市(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会同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属为公众代收代办性质的大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公共性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讲诉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a7f1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84.png)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1998年12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特约服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贵州省物价局与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贵州省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四)与建设厅共同调解由贵州省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收费纠纷。
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标准;(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面是关于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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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尚志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房产住宅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小区住宅标准执行,小区内其它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一小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不高于20%。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2商场、酒店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利润率为5%--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服务费用可计入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照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七条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电梯维保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五项,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每个项目根据不同物业服务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标准,一级为最高标准,四级为基本服务标准。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依据《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选3择确定物业服务等级。
所选综合管理等级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等级标准。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确定的服务项目和等级标准,依据《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表》,按照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双方协商确认后,经业主大会通过(或大多数业主同意)确定。
双方协商无法确认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确认的收费标准业主大会不予通过的,由房产住宅局牵头组织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社区居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双方依据《尚志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电梯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经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电梯费等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和房产住宅局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按照确定并备案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以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元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4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基本物业服务标准定价成本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基本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非小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参照《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选择公共区域保洁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服务项目,按照基本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等级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依据《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报市房产住宅局核定。
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电梯费、室内停车场(位)综合服务费等项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依据《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表》和《尚志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及室内停车场(位)综合服务成本报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前,应按照市房产住宅局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核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进户前,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市物价监督管理局重新申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电梯等项服务收费标准,经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复确定并抄送市房产住宅局备5案。
当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入住满2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买受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及物业代收的费用。
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定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6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实行监审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物业服务成本,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成本调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成本资料、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已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在本办法实施后尚未到期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九、十条的规定,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和房产住宅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2.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3.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表4.尚志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5.尚志市普通住宅二次加压供水指导价格主题词:物业收费△办法通知7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日印发共印120份。
8附件1: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910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11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1213尚志市普通住宅小区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指导标准14附件2: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1516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17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1819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20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21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2223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24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2526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27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28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2930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31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32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33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34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一、综合管理3536的维修,如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
(2)标准所涉及的维修均指针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37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38尚志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39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可分摊建筑面积÷122、绿地以种植面积计算:地下车库顶上绿地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棚架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行道、散植树按树冠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嵌草停车地坪按面积的1/2折算;墙面垂直绿化按实际覆盖面积计算;未定事项可按商定计算。
3、绿地面积的计算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绿化竣工图为主,以实地丈量为铺。
4、因修剪等产生的废弃物,整理集中堆放,清运及时;树上悬挂物及时清除;发现死树及时清除、适时补种,保持绿地内清洁整齐。
5、植物灌溉以保持土壤有效水份为原则,应按气候、立地条件、品种、生长等情况酌情增减浇水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