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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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1. 引言1.1 新媒体时代背景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地迅速和庞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数字化平台获取和传播信息,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信息生态系统。

新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抖音等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讯、表达观点、互动交流的主要渠道。

这种情况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新媒体的崛起,传统的舆论监督模式和司法独立机制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和调整。

新媒体的便利传播特点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广泛和深入,但也容易带来信息碎片化和传播失实等问题,对司法独立构成挑战。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建立健康有序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平衡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1.2 舆论监督重要性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更加便捷和高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力量。

通过网络平台,信息可以迅速传播,舆论可以迅速形成并引导。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

舆论监督在新媒体时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进步和政府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对舆论监督的认识和支持,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社会。

1.3 司法独立意义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独立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地审判案件,并且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压力,确保司法裁决不受外部势力干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司法独立还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避免了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建设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至关重要,是确保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如何保障司法独立,防止外部势力对司法权的干扰和影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

司法运行 的过 程实 际上是理性判 断的过程 , 司法 权是一种判 ( ) 闻媒体 的角度 看 , 建立规 范的媒体 监督机 制 一 从新 应 1 尊重 和维护 法律权威 。这 是新 闻媒体监 督法 院审判工 作 . 断权 , 官依照法律 原则和 法律规则就 案件 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 是法 问题 主张和法 律 问题 主张在是 非、 曲直 、 正误 、 真假等方面所 具有 的基本 可能性之 间进行 的辨 别 、 选择 与断定 。 要想 司法公正 就应 审 判 , 保 司法 独立 。 审判 过程 的报道要 慎重 、 谨 , 以客观 确 对 严 可 该营 造 良好 的外 部“ 境” 这里 所谓 良好外部 “ 环 , 环境” 一个 重要 报道 审理的进 程, 对正在 审理 中的案件 不作 评述性 报道 , , 但 不得 的准 则是独 立。 司法应 当独立 , 但司 法独立 也不是绝对 无 限的, 明显倾 向于一方 当事人 , 免干扰 司法机 关依法 办案 , 响司法 避 影 因此 , 司法 权力 也不例 外 , 庸 胃疑 , 我国 的法治化进程 中 , 无 在 媒 公正 。于此 同时, 我们 还应 当关注迅 速发 展起来 的网络 媒体 , 由 体监 督功不 可没 。 一切事 物 总存 在两 面性 , 若缺 乏制约 或运用 不 于网络 资源 的高度开放 性和 共享性 ,加之 便捷 的检索 性和 互动 当, 就蜕变 成 了“ 体审判” 媒 —— 媒体在报 道消息 、 论是非 时, 评 对 性 , 对社会公共 事件 , 是正在审判 案件的报道 和评论 , 以 其 尤其 可 任何审 判前或 审判 中的刑 事案件 , 失去其客观 公正立 场, 明示或 在 ~夜之间掀起 巨大 的“ 舆论 冲击”这对 司法审判 工作形成 了巨 , 不管媒 体监 督对 司法 审判产 生怎样 的冲 击, 其始 终 暗示, 主张 或反对处 被告罪行 , 或处何种 罪行, 其结果或 多或 少影 大 负面影响 。 响 审判 。 客观报 道是 公民参 与公共 事务 的重要信息 来源 , 满足 无法代 替法院 的审判 职能 , 该是 比较公 平合理 的提 供有关案 是 它应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传统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公正与透明的需求,需要构建新的平衡机制来保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有效运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更加注重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新媒体的崛起让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和广泛,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的信息,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多的来源和证据。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增加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避免出现不公正的判决和舆论误导。

应建立舆论和司法信息的集中发布平台,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提高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效果。

在新媒体时代,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防止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网络舆论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传统媒体,不少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会对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造成干扰。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建立信息核实机制,及时辟谣,打击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正常运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更加注重对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保护。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和严峻,他们经常受到各种形式的压力和攻击。

政府应当加强对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保护,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及时处理监督者和工作者遭受的威胁和暴力行为,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履行职责,保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顺利进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更加注重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新媒体的发展给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提供了更多展示自我的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滥用舆论监督权力和司法权力的风险。

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做到公正、客观、真实地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构建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构建

声 屏 世 界 2 1/ 02 9
l 闻法 新 与
实践与创新 l
动, 求同存异 , 才能充分 履行宪 法赋 予 的职责 。完善司 法规 则, 发挥媒体作 用 , 笔者认 为应该体 现在 以下三个 方面 。 维护社会 公正性 。媒体监 督与 司法 独立都在 以 自己的
体 采 访 人 员 自 由查 阅和 正 确 报 道 。
名 以上 的青 少年 可能 就某 一个 犯罪 报 道 的视频 进行 研究 , 产生 犯 罪念 头 . 进 而分 工实行 。
栏 目责 编 : 陈道生
注释 : ( D张旭著 :犯 罪学要 论》 北 京 , 《 ,
法 律 出版 社 20 03年 版 . 3 0页 。 第 0
媒 介 融合 带 来 的冲 击 与 挑 战
的 目标 。在 建设社 会 主义 法治 国家 中 , 正确 的传 媒报 道 有
助于 实现 司法公 正 . 明 的司法 审判 制度 有助 于媒体 报道 透
客 观公 正 。发挥 媒体 监督作 用和 司法独特 性 , 二者 良性 互
48 此 外 . .%。 对罪犯 不恰 当的描述 会扭 其影 响 力越来 越大 ,更 加 广泛而 又 深 了其 内容难 以被搜 索。视频 不是文 字 , 曲青 少年 的 “ 英雄 观” 。在通 过一道 多 远 ,这种 冲击 主要 来 自于 网络 与手机 而是 声 画结 合的文 本 .现在 的 网络技 选题 调 查青 少 年对 罪犯 的 态 度 时 , 虽 等 新媒体 。
新法实创 闻1践新 与 与
媒 体 监 督 与 司法 独 立 的关 系构 建
口 曹 薇 呼 芳
当前 .我国媒体 与 司法 自身 的发育都 远未成 熟 ,都 处 于探 索 与改革 之 中 . 媒体 监督 与 司法 出现 许 多不协 调 的地 方 。主要表 现在 : 是媒体 报道越位 , 一 放大 了“ 无冕之 王” 作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反思与协调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反思与协调

引起社 会 公众的 同情甚至 是 揭 露事 实真相 的基础 上 , 通过舆 论 的导 的辩 论后 由法院 认定 的 “ 法律 事实 ” 两 舆论效 应 , 。 向性 在社 会 中弘 扬 公平正 义 价值 ; 而 者 间价 值 的 冲 突 主 要 表 现 在 表 达 自由 与 领 导 的 重 视 而 最 终 使 受 害 者 的利 益 得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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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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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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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 清 楚 之 前 , 要 止 “ 媒腐败 ” 不能 像某 些缺 乏责任 心 不
发 表 过 早 的 评 的记者 那样 收受 的 “ 口费 ” 者作 “ 封 或 有 论 及 对 法 官 的 偿 新 闻” 只追 求 经济效 益和新 闻 卖点 , , 揣 测 。第 三 , 而 忽视 司法尊 严 以及报 道 的社会效 果 。 加
法 院独立 行使 审判权 , 民检察 院独 立 的 反 思 人
行 使 检 察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团体 社
和 公 民个人的干 涉 。
运作规 则的对立及价值 的冲突使二 出 公 正 的 审 判 。 者之 间存在 一定 的冲突 。 闻事 实是媒 新 传媒 的 “ 论审判 ” 舆 。在 司法机 关
独 立 是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宪 法 原 则 , 民 人
与 社会 保 持适 度 距 离 的相 对 封 闭的 环
境 ,以 保 证 各 种 公 权 力 、公 众 舆 论 及 大
I传媒监 督与 司 法独立 之 间
众情 绪 等 因素 不 对法 官构成 干 扰 和影
响 , 法 官 能 够 客 观 公 正 的 适 用 法 律 作 使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应该鼓励法官向媒体提供帮助包括提供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较长或者较复杂的判决书的摘要文本又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措施帮助媒体不得禁止法官回答媒体提出的有关司法的问题但是司法部门应当针对处理此类问题制定合理的指导以此来管理对具体诉讼程序进行的讨论
新 闻 与 法 J 实 践 与 创 新
的 道路 只有 三 种 : 一 是 由政 府 实施 改 革顶 层 设计 , 并 有相 应 的 力 量推 动 ;二 是利 用现 有可 能 的因素推 动社 会 力量 的发育 , 使 社会 力 量成 为 打破 现状 的动 力 ; 三是 在 矛盾和 危机 推 动下 的被
全 身的 考量 .既 需珍 惜发 展 进程 中取 得 的来 之不 易 的改 革成 绩, 也要 正视 深刻转 型 中积 累 的不容 忽视 的改革 问题 。
坚 持 改革 发展 的道 路 , 以“ 天 变不 足 畏 , 祖 宗 不足 法 , 人言
不足恤 ” 的精 神推 动政治体 制 改革 , 维 护 好社会 的“ 弹 性稳 定” ,
动改 变 。 “ 但这 要取 决于 既得利 益集 团的 自省和 觉悟 ” 。而该课 题 组早在 2 0 1 0年发 表 的“ 社 会 发展 报告 ” 就指出: “ 目前 的社 会 矛盾和 冲 突 . 绝 大多 数是 因为 弱势群 体缺 乏有 效 的利益 表达 而 从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在 处 理 司 法 和 媒
体 的 关 系 问题 上 ,
1 9 9 4年形 成 的《 关 于
媒 体 与 司 法 关 系 的 马德 里 准则 》 有 着 重
造成 的 ” 。报 告对 目前 中国社 会 的形 势做 了整体 评价 : 第一 , 经 济快速 发展 ; 第二 , 政 治基本 稳定 ; 第三 , 社会 矛盾 突 出。 因此 , 对深 水 区 的大 刀 阔斧 的改 革势 在 必行 . 必须 建 立 “ 信 息获 取机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传递速度大大提高,公众对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新媒体也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新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新媒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虚假信息泛滥等,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构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是一种舆论行为,其通过舆论反映、批评和监督公共权力机构,促使其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

而司法独立则是司法权力的独立运作,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的构建,需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同时避免新媒体带来的问题。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舆论监督者应该积极与司法机关对话,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执法标准,增加对司法案件的理解。

司法机关也应该主动与舆论监督者交流,解答他们的疑问,避免信息的误解和曲解。

这种互动和沟通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减少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误解和冲突。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需要针对新媒体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应该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行为。

还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人员培训和选拔,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的完善,才能够有效地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加强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媒 体 在 进 行 报 道 时 追 求 客 观 公 正 , 媒 体 的 社 会 责 任 、 文 关 怀 但 人 等 的报 道倾 向。 往 会 不 经 意 的 流 露 . 往 当这 些 带 有 强 烈 的 感 情 色 力 , 除立 法 权 , 政 权 , 是 行 司法 权 的 “ 四权 力 ”第 二 个 观 点 认 为 彩 和 明 显 倾 向性 的 导 向形 成 强 大 的社 会 公 意 合 流 时 .对 公 众 会 第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闻 媒 体 的 权 利 . 种 观 点 已成 为学 术 界 起 到 潜 在 的误 导 , 可 能 对 法 院 形 成 巨大 的 压 力 . 使 法 院 不 得 新 这 很 迫 的 主流 ; 三 个 观 点 是 . 体 监 督 是媒 体 的功 能 。 认 为 可 以 采 纳 不 作 出媒 体 倾 向 的一 方 。 与 法 院 居 中裁 判 . 等 对 待 辨 诉 双 方 第 媒 我 这 平 第 三 种 意 见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由 媒 体 的采 访 权 、 道 的要 求之 间又 产 生 了激 烈 的 冲 突 及 是 报 权 、 论权 等舆 论 自 由的 实 现 而表 现 出来 的媒 体 的社 会 功 能 l 评 引 三 、 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 冲 突 解 决 机 制 司 ( ) 二 司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相 联 系 的 因 南 ( ) 一 建立 媒 体 监 督 的法 律 约 束机 制 美 国社 会 学 家 约翰 . 尔 斯 曾指 出 : 正 是 人 们 所 追 求 的 崇 罗 公 媒体介 入 司法应 以促 进 司法独 立和 审判 的一 般公 正为 目 高 理 想 、 值 和 目标 , “ 会 制 度 的首 要 价 值 ” 。 一 般 而 言 , 价 是 社 所 的 。 我们 首先 应 该 规 范 媒 体 监督 的范 围 。第 一 . 们 需 要 对 司法 我 谓公 正 是 指 公 平 , 正 , 公 诚信 和合 理 , 别 在 于要 明 确 是 非 黑 白 , 机 关 肋 骨 人 员 的 非 职 务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尤 其 是 对 非 法 行 为 提 出 特 奖惩 不偏 不倚 ,处 于 中 立地 位 。 而 司 法 公 正 的要 求 不 仅 事 实 正 批 评 。第 二 , 们 要 对 司 法 人 员 的 在 职务 行 为 过 程 中出 现 的 私 自 我 确 。 确 适 用 法 律 , 且 还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 重 和 维 护 当 事 接 见 当事 人 , 受 贿 赂 枉 法 裁 判 等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披 露 . 三 。 准 而 尊 接 第 我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司法 公 正 需 要 在 法 治 运 行 中 . 持底 线 . 达 到 们 要 捍 卫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要 对 敢 于 司法 机 关 作 出 独 立 判 决 的外 保 已 理想 的状 态 。“ 义 不 仅 可 以实 现 。 正 而且 应 该 认 识 到 . 们 可 以 看 部 力 量进 行 监 督 人 到 的 方式 。 ” ] 过上 述 表 述 , 通 我们 不 难 理 解 社 会 对 于 司 法 的 公 其 次 , 们 要 规 范媒 体 监 督 的 方 式 。第 一 。 不 侵 犯 当 事人 我 在 开性 和透 明度 的 内在 要 求 尽 管 我 国 的法 院具 有 旁 听 制度 , 其 隐 私 的 情 况 下 . 体 必 须 经 过 充 分 的的 调 查 . 案 件 进 行 如 实 客 但 媒 对 实 公 众 不 易 接 触 且 没 有 时 间 更 多 的 了 解 到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 经 观 的 报 道 。第 二 , 们需 要 对 媒 体 的评 论 加 以 已一 定 的 限 制 . 我 媒 过 , 能 通 过 新 闻 , 纸 , 志 , 论 等 方 式 了解 到 案 件 的处 理 情 体 可 以 对 程 序 违 法 ,贪 污 受 贿 等 影 响 司 法 中 立 的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只 报 杂 评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及协调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及协调

现。更有甚 者 , 有时候司法遭受过分的媒体 自由的裹挟 而把 “ 法院审判” 演变为“ 媒体 审判 ” ——传媒在报道 消 息、 评论是非时 , 对 任 何 审判 前 或 审 判 中 的刑 事 案件 , 失 去 其 客 观 公正 立 场 , 明示或暗示 , 主 张或 反 对 处 被 告 罪 行, 或处何种刑罚 , 其结果或 多或少影 响审判 。另一方 面, 司法机关借 口司法独立 、 排除干扰而关 门办案 , 搞神
基金项目: 本文系山东科技大学2 0 1 2 — 2 0 1 3 年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 目 “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之协调” ( 项 目编号
Y C A 1 2 0 4 3 8 ) 阶段l 生 成果。
作者简介: 杜永平( 1 9 8 3 一 ) , 女, 河南临颍人,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 0 1 1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诉讼法。
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不受行政 机关 、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这是我国宪法、 人民法院 组织法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 的基本 原则 。案件 的审判只有排除包括行政机关 、 社会 团体及 其个人的非法干涉 , 理性地 、 独立地进行 , 才能查清案件 事实 , 正 确适 用 法 律 , 进 而公 正 地 裁 断案 件 、 恰 当地 保 护
体 的不 良影 响, 同时主动改变其排 斥媒体 的惯性 ; 媒体方面在 强调媒体报道和评论积极影响 司法公正的 同时 , 必须做到报道客
观、 评论公正和站位适 当, 特别要注意 司法报道的特殊性 。
关键词 : 司法 独 立 ; 媒体监督 ; 司 法公 正 ; 言 论 自由


司法独 立与 媒体 监督 的冲 突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一、引言司法独立是保障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石之一,而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对司法独立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司法独立的定义与意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自主、公正、独立的基础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司法独立的实现对于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确保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司法独立既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公民的权利。

三、媒体对司法独立的监督作用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承担着社会监督的重要责任。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司法案件、揭露不公正的审判行为,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得知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从而监督司法机关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

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媒体对司法独立的推动作用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以借助舆论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

通过报道具体案例,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媒体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

媒体的推动作用可以加速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

五、司法独立与媒体的互动司法独立和媒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司法机关需要在媒体的监督下保证自身的独立性,而媒体也需要司法机关提供独立公正的审判案例来承担其社会监督的职责。

双方通过互动和沟通,可以共同促进司法独立和媒体的健康发展。

六、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合作模式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举办司法讲座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司法机关可以向媒体提供审判流程和案件审理情况的信息,供媒体报道使用。

而媒体也可以邀请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参与有关司法独立的专题讨论,提升公众对司法独立的认知。

七、司法独立与媒体的挑战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需要注意平衡言论,避免舆论的过度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加强对媒体的引导,防止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扭曲和误导。

双方应保持相互尊重和合作,以达到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摘要】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有很多,而传媒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机制,担当着监督司法、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目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传媒滥用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往往沦为变相的行政监督,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方面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司法的独立。

【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正传媒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由此可见,传媒作为名副其实的“无冕之王”,对司法独立、公正的行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传媒对司法的干涉超越了界限,导致司法不独立的案件屡见不鲜,一次又一次的冲击着我国的司法权威。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传媒监督在我国司法进程中的作用(一)通过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曾经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有利的印证了传媒的监督是抗衡权力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武器。

案件刚开始审理时,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并认定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这意味着邓玉娇可能被判有罪,但罪不致死。

最后邓玉娇之所以能逃过一劫,其实不是警检方面良心发现或者回归常识,而是迫于舆论的压力。

在百度,只要输入一个“邓”字,排在第一位的便是“邓玉娇”,大众对邓玉娇的同情和声援、对警方处理的质疑和不满通过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一再地放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不高度重视此案,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此案。

(二)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在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知情权的理念与精神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有或明或暗的体现,传媒自身具有受众群体多,覆盖范围广的优势,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的公正行使。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案例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案例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案例:1995年3月,《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了《一场耐人寻味的官司—— <工人日报>被诉名誉侵权案》一文。

其后不久,深圳福田区法院以该文对“该案的审理活动和判决结果肆意歪曲,严重侵害了本院名誉”为由,以原告身份向深圳中级法院起诉。

1995年7月,深圳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福田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审判机关的活动,直接体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系着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文章构成了对福田区法院名誉权的侵害,责令《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该案发生后,媒体一片哗然。

有观点认为,“法院起诉新闻机关侵害名誉权,等于把自己已经审结的案件是否正确和合法交由另一法院重新审查,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法院生效判决的确定力”;“法院受理以另一法院为原告、以后者的审判活动为审查对象之一的民事纠纷,势必导致审判活动中关系模式发生实质性转变,……审理者与被审理者变成了诉讼中直接对峙的双方,裁判者和当事人身份同一,出现自我裁判的情形”,“使司法原初意义上的功能发生畸变,公众将其作为正义之象征的普遍心理认同也将产生动摇。

”并指出,“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在维护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正当权力方面还没有系统有力的措施”。

相关案例: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时任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的他驾车撞到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

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苏东海则被逃逸的汽车拖着狂驰数百米远。

案发后,《大河报》、《南方周末》、央视《焦点访谈》等媒体先后报道,张金柱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

在被处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契合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契合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契合【摘要】虽然传媒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在惩治贪污腐败、正本清源方面发挥着巨大威力,但传媒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也愈演愈烈。

如何通过对二者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调整和配置,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契合。

也成为各界人士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传媒监督;媒体审判;司法独立一、绪论我们知道传媒演绎、修饰、重组出的是“感官正义”,而法治所一贯追求的是实质正义。

目前,对于大多数热点事件,传媒都通过讲述当事人或受害人艰辛的生活磨难、忠厚的性格品质、令人愤慨的现场冲突、无法容忍的冤屈不公等,加之生动的文学化言语修饰,强化对悲惨的描述,以此来博得民众的同情。

现今,传媒日益成为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人物竭力防范的力量,成为法律机关谨慎前行的原因。

传媒可能因自身利益而在监督权行使的过程中引导社会舆论,以非正常压力左右行政或司法,从而扰乱法治进程。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差别和冲突异常激烈。

2009年5月,在官民对立、贫富悬殊、性别鸿沟的社会背景下,湖北巴东弱女子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她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而最初引发民众愤怒应该是官方媒体披露这位娱乐群女服务员在是事发后立即自首的情况下涉嫌故意杀人被连侦查的消息。

在媒体和网络上,大部分受众的态度高度一致,即认为邓是正当防卫。

甚至有网民以诗歌等形式表现对邓的高度同情和涉事官员的愤怒。

而在认定邓无罪之后,法学界泰斗马克昌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虽然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同时他也认为,如果没有民意,邓“至少”会判缓刑,而他也表示了对民意,包括网友抨击的理解。

在类似事件中不难看出,有些媒体在报道中已经从“传媒监督”滑向“媒体审判”,虽然传媒监督对防止司法专制和腐败功不可没,但“媒体审判”却是对传媒监督权的滥用,客观上是传媒监督违法行为的延伸。

几字之差,“传媒监督”的真理也就变成了“媒体审判”的谬误。

二、“媒体审判”的相关问题说到这,我们必须正确了解“媒体审判”的动机。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媒体监督与和审判独立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审判独立是以法律公正为价值目标 而媒体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能够促进审判独立价值的实现 但同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如何平衡好两者的关系 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独立价值目标一、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含义所谓媒体监督是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对国家机及其工作人员活动进行报道、评论等行为。

媒体监督具有三个特征 主观性、自由性、时效性。

所谓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法官。

第二 人民法院除了服从法律以外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干涉。

第三 我国的审判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有区别的。

二、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影响众所周知 现代媒体的监督被誉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权力”。

媒体在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同时 它的监督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活动中审判独立的实现、促进法治的完善。

但事物是一分为二的 一旦媒体滥用监督权 有可能干涉审判独立的 有损审判机关的形象 最终导致公平正义大打折扣。

笔者从两方面来论述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一) 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积极影响首先 媒体监督有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

公开透明作为司法的基本理念必然贯彻于审判活动中与奉行司法神秘主义的封建司法理念不同 现代司法要求一切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要求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 才能防止滋生腐败 才能使审判活动取信于公众 从而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

其次 媒体监督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

公民之所以时常表现出对审判活动的忧虑 原因之一是他们的知情权未破满足。

为打消民众的忧虑 审判活动必须打开大门 让民众从各方面了解审判。

这需要媒体的积极介入 客观展示审判过程。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策略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策略
第2 6卷
第 1 期 2 1 年 3月 01
邢 台 学 院 学报
J URN AL o OF I GTA IUN I ER S TY X N V I
Vo. 1 26. NO.1 M a. r 20l1
浅 析 媒 体 监 督 与 司 法独 立 的 平 衡 策 略
卫 守 宇
( 台学 院法 政 历 史 系 , 河 北 邢 台 邢 摘 0 40 ) 5 0 1 要 :媒 体 监 督 对 实现 司 法 公 正 起 到 极 大 的促 进 作 用 ,但 是 ,媒 体 监 督 不 当,也 会 影 响 司 法公 正 。要 正 确 处 理 媒
文 献 标 识 码 :A
司法 与媒体 监督 所追求 的 目标是 一致 的一公 律是有分歧的。媒体监督代表 的是 民意,公众对于 正。然而,媒体监督像 一把双 刃剑,利用得好可 以 个案件的评价往往是站在道德的角度上去衡量公 积极 的促 进 司法公 正 , 一旦有 失偏颇 又 会 对 司法公 正与否;而司法机关司法的最基本原则就是遵循法 正 造成极 大 的干扰 。 律 ,追求 的是 法律 上 的公 正 。媒体 监督 下 以道德 评 媒 体监 督 与 司法独 立 的关 系 判为标 准 的公 众 舆论 会给 按 照正 常 的法律 思 维来 审 1 媒 体监 督对 司法公 正 的积 极作 用 . 判案件 的司法活动造成极大的干扰 ,这 时候往往容 新 闻媒体 监督 在 西方被 称 为 立法 权 、 司法 权 、 易形 成所谓 的媒体 审 判 ,损 害 法律 的尊严 和应 有 的 行政权之外的 “ 第四种权力” 。媒体 的载体多种多 秩序 ,影 响 司法公 正 的 实现 。 其 次 ,媒 体 监督 的 时效 性 与 司法活 动 的滞后 性 样,报刊、杂志、广播、电视 、互联 网等 以各种方 式深 入人 类生 活 的方方 面面 。媒体 拥 有广 泛 的群 众 的冲 突 。所 谓 新 闻,是 以速度 闻新 ,媒体 报 道讲 求 基 础 ,凝 聚 了大多 数公 众 的视 线 ,在 现代 社 会 监督 时效 ,然 而 司法 活 动为保 障 程序公 正要遵 循 法律 程 体 系 中居 于重要地 位 。 序,相对于新 闻媒体 ,具有滞后性。案件 一旦经媒 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一定 的监督 体报道,进入公众的监督之下,公众就会 以道德情 机 制;没有 了监督,握有权柄者便必然会运用 自己 感而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 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 的权力牟取私利 ,从 而导致腐败 … 。随着 我国民 力。这将干扰 司法机关正 常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的 主法 治进 程 加快 ,公 民权利 意识 觉 醒 ,法律 意 识不 司法 活动 ,从 而侵 犯 司法 独 立 ,影 响 司法公 正 的实 断提 高 ,对 司法活 动 的关 注 日渐提 升 。媒 体 监督 作 现。尤其是在 司法机关尚未作 出判决之前媒体 带有 为 一种公 众 监督 ,凝聚着 巨大 的 民意, 正 由于媒 体 倾向性 的报道,甚 至一个刑事案件还在侦查过程 中 监督 拥有 广 泛 的群 众 基 础 , 因此其 具 有极 大 的震 慑 媒体 就 大肆 报 道 的情形 。 性 。媒 体 监督 就像 一双 无形 的手 ,环 绕在 司法机 关 媒体 监督 与 司法独 立 的冲 突性 决定 了必须 要处 周 围。一旦 出现 司法不公,民愤责难对司法机 关形 理好舆论 监督权和司法独立权的关系,科 学界定两 成极大的压力 。司法者在这样的压力下,会廉洁 自 者权 利 的边 界 。 律 、秉公 司法,确保 司法公正。可见,媒体 监督有 二 、媒体 监 督 与司 法独 立 的平衡 策 略 利于推进 司法活动阳光化的进程,对于防止司法腐 要发挥二者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 ,就必 败 ,促进 司法公正有极 大的促进意义。 须正确处理二者 的关系,寻找二者的平衡 点。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和流行,舆论监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

舆论监督是公共舆论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象进行监督与批评的活动。

在民主社会中,舆论监督是催化政治进步、促进政治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手段。

然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舆论监督。

一方面,新媒体的发展促进了公众舆论的表达和传播,加大了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象的监督和批评力度。

公众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形成了多元化的、复杂的、声势浩大的公共舆论场。

这种多元化的舆论监督不仅促进了社会进步,也提高了政府的治理效率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也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新媒体的传播速度极快,消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难以保证。

一些虚假的、不准确的消息往往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焦虑,导致社会不稳定。

其次,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容易受到部分利益集团和政治势力的操纵和控制,导致舆论的偏颇和失衡。

此外,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容易导致个人隐私和名誉的侵犯,成为一些恶意攻击和诽谤的手段,给公众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有效的、公正的司法独立平衡机制,对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进行规范和约束,成为了必要的任务。

具体来说,司法独立平衡机制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舆论监督:第一,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律支撑。

舆论监督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公正、合法的表达和传播。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舆论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确保舆论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加强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舆论监督需要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受到政治势力、利益集团和个人意志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建立起独立的舆论监督机构或部门,提高舆论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业知识,确保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6.1 10 -522 0)6150
禁止侵犯个人的名誉权等 。 在媒体传播 自由权的救济方面 , 西方各国

媒体监督 的理论界定
从形式上保障 了媒体的权利 。 媒体监督是指广大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对 也规定 了司法复核程序 , 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 中存在 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 、 建议和 在公开进行的法庭审判中, 闻媒介采访时能够使用现代采访器 新
三、 建立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的协调机制, 推进 中国民主和法治
进 程
平, 宣传法治观念 , 有利于媒体监督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 1 沈宗灵. 法学基础理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9 4 1 9 年版 .
( )国外构建媒 体监督 与司法独立协调机制的经验 与不足 一
西 方 国 家大 多 通 过 制 定有 关 媒 介法 规 制媒 体 的行 为 , 是 由于 媒 但
的相互关系上还是存在很严 重的法律缺位现象, 并且在理论上也没有
在 自由与司法独立之 间关系上达成一致的观 点, 还处于探索与发展阶
立审判权关系到个人福祉 ,可 以确保大多数案件得到有效公正的审 段 。
判, 即使偶有例外 , 也会在将来通过立法进程而得到纠正。但是媒体 却认为过往 的腐败现象和不公正合理审判 的案例表明法官的这种认
制约的一种舆论监督。媒体监督具有 公开性 、 公正性、 组织性和非强 材 , 在西方国家引起 了相 当长时 间的争议。 西方国家认 为媒体没有官 制性的特点 媒体监督本质上应当属于意识形范畴 , 它能够为公众表 方的地位, 记者及 公众进入法庭对审判进 行报道及宣传只是因为大多 达意见提供更加有效地途径。 二、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及其深层原因 数的民众不能够亲 自 进入到法庭 , 而这些旁听的人代表 了这些普通的 民众 。因此法律不允许媒介横加干涉、 越俎代庖, 影响法 院的公正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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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一、司法的特点与司法独立的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体制有着重大的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内阁)、法院行使,因此其司法就是指审判活动,司法机关便是法院。

在我国,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权则理当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应地我国的司法就既包括审判活动,也包括检察活动。

这从我国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中亦可得到证明。

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这里,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显然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应当是指双方法院或双方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助;我国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并非司法机关,它与外国警察机关之间的协助,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

①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亦应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代写论文
根据上述我国司法机关范围的确定,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活动以及对刑事裁判、民事裁判、行政裁判的抗诉活动。

至于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案件的侦查活动,严格地讲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一样属于行政活动性质,况且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并无实体处理权,由此不应属于司法活动的范围。

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抗诉活动,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终局性。

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给予刑罚处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原告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对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或争议加以解决。

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终地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或争议,无疑具有终局性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和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因此亦具有明显的终局性特点。

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和对各种生效裁判的抗诉活动,虽然其实体终局性不很明显,但它是人民
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诉讼案件所作出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决定,对于审判程序的发动进而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仍然具有一定的终局性特点。

第二,公正性。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既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根基,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由司法的终局性特点决定了,以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解决各种纠纷或争议为内容的司法活动必须做到诉讼程序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否则诉讼案件便不能得到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和争议便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进而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无从谈起,社会公正将失去保障和希望,国家设立司法机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宁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或争议发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简言之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公正与合法密切联系,其中合法是前提,是公正的必要保障,而公正是目的,是依法办事的必然结果。

对于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出现不合法、不公正的情况,国家预先设立纠错机制,使其达到合法公正的状态。

例如,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判。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亦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上述纠错机制的设立和运转,无疑是国家对司法公正的深切要求和充分保障,从而也表明公正性是司法最根本的特点。

第三,独立性。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或争议,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地开展司法活动,而不能受到任何外来的干涉和影响,否则就难以保持独立的地位和客观的态度,实现公正司法。

因此,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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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主要有:第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自成体系,单独设置。

其中,人民法院的设置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且各级人民法
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相互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均无任何隶属关系。

第二,对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六)项和《检察官法》第10条第(六)项均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方可担任法官、检察官。

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有关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实行错案、冤案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行使审判、检察职权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而造成错案、冤案的,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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