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构成体系导言:犯罪构成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它涉及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
本文将以人类视角,深入探讨犯罪构成体系的本质和边界,揭示罪与罚之间的微妙关系。
一、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概念1.1 犯罪的定义与分类犯罪是指违背法律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危害他人或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犯罪可以分为刑事犯罪、行政犯罪和民事犯罪等多个类别。
1.2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通常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如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等;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和意图,如故意、过失等。
二、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分析2.1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表现。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主体、方式、对象等要素。
不同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行为要素,如盗窃犯罪的行为要素包括盗窃行为、财物等。
2.2 结果要素结果要素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犯罪的后果可以是实际发生的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结果。
结果要素的存在与否对犯罪构成具有重要影响,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素即为被害人的死亡。
2.3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主体身份有不同的要求,如青少年犯罪通常以年龄为划分标准。
三、犯罪构成体系的边界模糊性3.1 情节要素的边界模糊性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情节要素常常存在边界模糊性。
情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如时间、地点、方式等。
不同的情节要素可能对犯罪构成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其边界往往难以明确。
3.2 主观要件的边界模糊性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重要要素之一,但其边界模糊性较高。
主观要件涉及到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图,如故意、过失等。
然而,人类的心理活动往往难以准确捕捉,导致主观要件的边界模糊。
四、犯罪构成体系的社会影响4.1 社会控制与犯罪预防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对于社会控制和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讲之一 犯罪论体系概述
1、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2、阮齐林:《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 ——兼论 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载于陈兴良主编: 《刑事法评论》(2003年第13卷) 3、„日‟大塚仁著,冯军译: 《犯罪论的基本问 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刑法学 教学网站,总论研讨, /eduonline/xf/Articleshow.as p?id=14
(三)有责性
1、责任能力(含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对 应原主体要件) 2、故意责任(含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对 应主观要件) 3、过失责任(对应主观要件) 4、动机与目的(对应主观方面选择性要件) 5、消极条件:责任阻却事由 (应当含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违法性认识 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与主观方面相对应)
依贝林格的观点
成立犯罪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其第一属 性,此外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性。特 征: 1、构成要件乃刑法所预定的犯罪行为 的客观轮廓,与主观要素无关,在价值 上是中性、无色的。 (因此可以认为,大陆法的犯罪构成即 构成要件符合性仅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 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只做事实判断, 不做价值判断,也不做责任判断。)
大陆法系递进式
我国平面式
该当性行为 违法性
有责性
客 客 主 主 体 观 体 观
犯罪
犯罪
递进式犯罪论图解2 符合性 与犯罪特征呈现大致对应性
含价值 判断
危害性
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 有责性
应受惩罚性
有违法阻却事由
有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刑法分则条文根据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规定普通犯罪之外,往往规定 了重罪或轻罪的构成。
整理课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整理课件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或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 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或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指刑法 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又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整理课件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明文 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排斥 习惯法、明确性原则、实体适当原则要求刑法明文、明确 、恰当地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以便于司 法实践中操作,而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概括,所 以它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 分。
整理课件
其特征是:(1)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2)犯罪构成 的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不仅指刑法分则、单行 刑法的规定,也包括总则的规定。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根据这一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或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有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或资格才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动机。
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3)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任何犯罪构成不可或缺的要件。
(4)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中的各种客观条件,如时间、地点、方法。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
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犯罪论的基本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分为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实质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以看出我国将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
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2、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
3、应受刑罚惩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性质,这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
二、犯罪构成本小节将在后文犯罪论的主要体系中详细阐述三、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关于特殊防卫刑法规定在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三阶层理论,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基础性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成立和认定的规则进行探讨和界定。
在不同的法系和学派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分别是法益和行为两者构成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解析和比较,以期加深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理解和应用。
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主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给社会法益带来的危害。
它认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的法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破坏这些法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按照法益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结果。
主观要件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
例如,在盗窃罪中,主观要件包括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动机。
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注重对犯罪人的主客观要件的研究和适用,通过对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分析,认定其是否已构成犯罪行为。
这种理论体系不仅关注犯罪的结果,更关注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以此为依据进行犯罪认定。
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行为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客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它认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犯罪行为本身及其结果,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无关。
按照行为构成理论,只要犯罪行为符合法定的规定,无论犯罪人是否有故意或动机,都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行为构成理论体系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以犯罪人的行为本身作为犯罪认定的依据,而忽视了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意识。
三、两种理论体系的比较与应用尽管法益构成理论体系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并非割裂关系,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体系。
具体而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更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动机,适用于对故意犯罪行为的刑罚认定。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引言大陆法系是指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处罚为目的,与英美法系相对立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是重要的法学理论之一。
本文将全面解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层理论。
二、三阶层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三阶层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费努洛夫(Ernst von Beling)首次提出。
该理论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归类,将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个要素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客观层、主观层和由此引起的结果层。
1. 客观层客观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首要层次,包括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定。
客观事实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如谋杀行为、盗窃行为等。
客观规定是指这些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法律规定。
2. 主观层主观层是构成犯罪的第二个层次,表达了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主观意愿是指犯罪人有意进行违法行为,心理状态则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过失、蓄意等。
主观层的存在直接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
3. 结果层结果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最后一个层次,即犯罪构成的结果与后果。
这一层次规定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伤害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等。
三、三阶层理论的应用实例三阶层理论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进一步解读该理论的应用。
故意杀人罪的三阶层构成如下:1. 客观层:指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事实,即主观行为导致人的死亡。
这包括故意行为的进行,比如使用刀具、枪支等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实际行为。
2. 主观层: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层包括了故意行为和对他人生命的明确威胁。
3. 结果层:指的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即他人死亡。
结果层要求犯罪构成后果的严重性和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三阶层理论的意义与局限性三阶层理论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分析和研究,深化对犯罪构成的理解。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五章犯罪构成概述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从词源上考察,犯罪构成一词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的纠问程序中所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西斯(Farinacics)将该词又引申为Corpus delicti,用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被证明的犯罪事实。
德国学者克莱因首次将这一概念引入德国并译为Tatbestand,但仍是在诉讼法意义上使用。
直到19世纪初,才被费尔巴哈(Feuerbach)、斯塔贝尔(Stubel)将其由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者是贝林格(Beling),其后,德国刑法学家M.E.迈耶(Mayer)、韦尔策尔(Welzel)、梅兹格(Mezger)发展了这一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一)整体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二)抽象性从众多犯罪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反映具体罪的特殊本质的要素。
(三)法定性由刑法规定或通过对刑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得出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虽然都以犯罪行为作为自己的抽象对象。
但二者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在不同层次上对犯罪现象的抽象。
①犯罪概念以宏观的犯罪现象为自己抽象的对象,它是对犯罪现象最高次的抽象,所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性,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②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一种犯罪的构成只能说明该种犯罪的特点。
相对于犯罪概念而言,各种犯罪构成是在微观的犯罪的种(或类)的层次上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抽象,它所揭示的是具体罪的特殊本质,说明的是各种犯罪行为的个性或特殊性。
它所要回答的是“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
◆二者抽象的角度和深度也不一样①犯罪概念从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的角度,抽象一切犯罪行为共有的区别于非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论述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采用了一系列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准确、公正。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三个方面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解释。
在我国,我们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和主客观结合的理论。
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犯罪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动,而结果要素是指这种行动导致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是指盗窃行为的实施,而结果要素是指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外在的犯罪行为和结果,还要求犯罪主体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时,具有实现犯罪目的的主观意图;而过失是指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过于轻忽或过于粗心的态度。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使得我国刑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认定犯罪行为时能够更加准确和全面。
二、构成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具有一系列的构成要件,即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构成要件是衡量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是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在依法办案过程中的准绳。
在具体犯罪中,不同罪名会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以盗窃罪为例,其构成要件包括物品所有权、非法侵占和使用犯罪工具等。
当这些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盗窃罪才成立。
构成要件的确立,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限制,还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紧密相关。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确立要兼顾法益保护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确保犯罪的定性准确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三、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是判别犯罪是否成立的准绳,也是依法办案中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进行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证明标准等。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① 构成要件的行为② 因果关系③ 构成要件的故意④ 构成要件的过失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
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⑶构成要件有责性:① 责任能力② 故意责任③ 过失责任④ 期待可能性2.犯罪结构多样说。
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
(片面,不够合理)(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 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⑵ 三要件说:① 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 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犯罪的构成体系⼀直是刑法界讨论的⼀个主要问题,每个⼈看的问题不同,选择赞成的观点也是⾮常不同,那么,具体的犯罪构成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可以有哪⼏种构成体系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往下⾯看看吧。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是违法性认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可见,犯罪构成上接犯罪概念问题,下引刑事责任问题。如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石,就形成了以“罪一责一刑”一条龙为基本秩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中国刑法学体系的逻辑运动秩序也就是:首先,犯罪论研究“罪”的问题,以认定犯罪为核心任务;其次,刑事责任论研究“责”的问题,以确定刑事责任为核心任务;最后,刑罚论研究“刑”的问题,以决定刑罚为核心任务。一言以蔽之,“罪一责一刑”乃是中国刑法学的研究逻辑,“认定犯罪一确定责任一
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
是指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 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有4类:
(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如日本刑法187条规定的发行彩票罪,由于政 策的理由,排除某些发行彩票的违法性。 (2)法令有意明确了适法性条件的行为, 如有些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合法的。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
经过第2次筛选,由行为到行为人本 身的判断,判断的内容侧重于行为人的 主观方面。传统的故意过失已无法满足 刑罚个别化的要求。 判断时将有责性与行为人的罪责判断 结合起来,如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素有:
(1)责任能力;(2)故意责任; (3)过失责任;(4)期待可能性
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3)职权行为。即一定的公务
员根据法令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司法 人员逮捕罪犯。
2、自损行为
自损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侵害自己法益的 行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违法性。如损 害自己的财物或者身体等。
3、推定的承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了 事实真相,当然会作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 害人意思做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行为, 如失火拆除房屋一部分。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特 色: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的构成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 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两个方面 程序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合法辩护
(一)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犯罪心理以外 的一切犯罪要件,即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狭 义的犯罪行为指有意图又叫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的主 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英美刑法的原则之一,体现其在 犯罪构成中的意义。犯罪意图有4种:
第四讲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
• 2、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 性的特点:第一层次是犯罪的本体要件 (行为和心态),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所有犯罪的都不得缺乏这两方面的内容; 第二层次是犯罪的责任充足要件(排除 合法辩护),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 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有其它可宽恕的情由, 便可不负刑事责任,反之,被告人不抗 辩或者抗辩不成立,则犯罪成立。
和折中说为三种代表性的观点:(1)法 定说。此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
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 整体。
• (2)理论说。 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
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说明法律的。它 本身不是法律,也不是权力机关对法律
的解释。(3)折中说。也称之为“法律
仅规定了犯罪的一部分特征,其他特征 则分散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换言之, 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需要通过援引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充足。
• (2)刑法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对
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作为义务的 判断有一定的弹性。(3)刑法分则 中“情节犯”。刑法中有部分犯罪 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 为构成要件。
第四讲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属性
法律上,所谓构成,是指产生某种法 律关系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实条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 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换句 话说,刑法是以哪些事实特征作为行为构 成犯罪评价内容的。
•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构成的 属性有不同的认识,以法定说、理论说
+理论”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刑法所规 定的成立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各种主客 观要件的总和,又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第六章 犯罪构成概说
▲新派的代表人物:德国的李斯特 李斯特——“目的刑论”,其影响后世的代表性观点 李斯特 是“法益”学说;日本的牧野英一 牧野英一——“教育刑论”的倡导者。 牧野英一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性,即实体意义上和诉讼 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心理) 程序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是否属于“合法辩护”(免责理由,抗辩 事由)。 ——“双层(二元)结构犯罪构成”理论 双层( 双层 二元)结构犯罪构成”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基本观点:“四要件”学说。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 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如特拉依宁 特拉依宁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 特拉依宁 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因素)的总和。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封闭式犯罪构成理论”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2.大陆法系国家: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三层次结构”的犯罪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一种判断。 包括:1)客观要素(以行为为中心),包含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 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2)主观要素,包含犯罪故意、 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等要素。 (2)违法性。必须察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对违法性的判断,一般是从 消极的角度进行的,即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是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能够对 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即谴责的可能性。包括如下要素:1)责 任能力;2)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3)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 时的具体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3.英美法系国家:双层次/“二元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元结构”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犯罪行为——客观要件;犯罪意图(犯 罪心理)——主观要件。 (2)程序(诉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合法抗辩事由(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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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
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日本的大冢仁说:“所谓构成要件是使违法、有责行为类型化而规定的法律上的概念”。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三要件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认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在具体适用时,对该三要件则采取依次递进性的认定。
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与诉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它们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
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则是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
而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则是由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四个要件构成。
二、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日本刑法学家福田平、大冢仁编写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该理论体系通说的观点,认为该构成理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责任三大件,三者合称为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该当刑罚法规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行为(作为、不作以及因果联系)、结果、行为客体和情况,以及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
违法性指构成要件违法性的类型,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违法。
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正当行为。
责任要件包括:责任能力、责任要素即包括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等。
行为人在自己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确认违法后,如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则受到刑事处罚。
这三个要件形成了理论上的有机综合体,责任以违法性为前提,违法性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基础。
三要件环环相扣,层层递进,逐步深入,无一遗漏。
由此看来,德国日本刑法犯罪构成三元递进式理论结构是理念型、是学者型的、是刑法学家依据刑法理论对刑法运作情形进行的理论创造。
三、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英美国家由于属于判例法的实务操作性传统,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他们刑法理论是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具有双层次性特点,故称为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结构上包括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
犯罪本体要件包括行为和心态。
行为即犯罪行为,由行为和意识构成,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持有。
心态即犯罪心态,又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应受社会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规范内容和心理内容两层要素,以《模范刑法典》为代表的美国当代刑法中的犯罪心态模式有四种,即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
责任充足要件是美国犯罪构成诉讼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要求排除合法辩护。
合法辩护在美国刑法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得宽恕”,如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等,相当于大陆刑法的责任阻却。
另一类是“正当理由”,如紧急避险、政党行为、警察圈套等,相当于大陆刑法中的违法阻却,这两类都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
美国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即犯罪构成方式由两个层系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
第一层系侧重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公诉机关的权力,确立行为规范,发挥刑法的防卫社会功能。
第二层次体现公民权利,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制约国家权力,两个层次相辅相成,构建美国刑法运行的内在制约机制,体现刑法公正性的价值取向。
正(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反(排除合法辩护)两方面结合完成刑事责任的认定。
完成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反映犯罪构成是动态的“定罪过程”,而不仅仅是静态的“犯罪规格”。
两个层次相结合,实为控辩双方的斗争,是刑事司法民主化的反映。
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奠基于传统司法实践(判例法、对抗式诉讼模式、陪审制),同源于刑法立法,是刑事责任基础和责任充
足要件的结合,全同于法律结构即犯罪本体要件和排除合法辩护,理论上的双层次是法律文本两部分的再现。
总之,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实践性的,是法官型的。
笔者甚至认为更是趋于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结构。
四、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形成于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四要件说。
该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这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吸收和批判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为动力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上是以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为蓝本。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与由该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还有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中犯罪行为实施的客观条件。
犯罪主体要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如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等。
醉酒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
刑法上的错误包括法律上的错误和事实上的错误两个方面。
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并非完全对立,其理论共性诸如:犯罪成立是主客观的统一,事实评价和规范评价的统一等等。
三者都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但其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呈现出一定的封闭性。
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要成立犯罪,除了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之外,还要依次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要件;英美法系的还要有排除合法辩护的责任充足要件。
而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与前苏联是相同的,即属于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只有入罪的预设,没有出罪的出口。
五、结语
何为犯罪构成?如何表达才愈发完善,学者们所下定义不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
但是,就像小野清一郎教授所说的那样“问题不在于定义,而在于内容实质”。
虽然各国犯罪构成理论概念表达不尽一致,但其内容实质则有相同或则相近之处,都体现了犯罪成立是主客观的统一,是事实评价和规范评价的统一,都反映了刑法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机能的统一。
但实质内容的最大不同之处则是,德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内涵从构成要件内部来看,既有从正面肯定犯罪成立的要素,又有从反面排除犯罪成立的因素,是正反两方面的统一,而这一点则是我国犯罪构成概念的理论缺失。
我国传统犯罪构
成只规定了入罪的条件而没有出罪的通道,这一缺失也是本文的论述宗旨所在。
[参考文献]
[1]周恒阳,郝守才.比较与反思: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J].河南大学学报.2004(3).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4]姜伟.犯罪构成比较研究[J].法学研究.1989(5).
[5][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M].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6]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7]储槐植.美国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尚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