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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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吉交体法[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体法[2006]57号)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为迎接省政府法制办“质量杯”行政执法案卷竞赛活动做好准备,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活动,现将《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厅。

附件:《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强化系统内部监督,决定在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并迎接省检,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活动,推广依法行政典型,查找和改进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全省交通系统新一轮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评查的主体和对象(一)评查主体:市、县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厅直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具体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承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吉交公联[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公联[2004]97号)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公路损害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具体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二00四年六月九日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证我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实施,交通厅、公安厅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职能部门,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确保畅通”的原则,就两部门相关职能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的宣传工作。

按照七部委文件统一口径,形式多样,家喻户晓的要求,通过组织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出动宣传车,在公路挡墙及公路附属设施上刷写标语等方式,对“治超”的目的、意义、原则等问题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02.20•【字号】吉交运字[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运字[2001]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现将《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促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增强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能力,提高道路客运业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进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活动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自己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下列道路客运线路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权归属:(一)新开辟的省内道路客运线路;(二)毗邻省毗邻县营运里程少于150公里的省际道路客运线路;(三)需要增加班次的原有道路客运线路;(四)开展快速客运的跨市(州)、跨县道路客运线路;(五)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决定招投标的道路客运线路。

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2022年10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组织、协调、考核等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科技、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营商环境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条各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自发布之日起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工作。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本文附件规定,文书使用和填写严格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强制文书作为执法案卷的附件归档,或者单独立卷归档。

各级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随文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职权梳理一览表10(暂行)》,供各有关单位清理行政强制职权时参考。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2.河南省交通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3.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试行)4.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权梳理一览表(暂行)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全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持续推动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现就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8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近百次作出重要指示。

2019年,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月21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专门强调了安全生产风险;11月29日,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就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发表重要讲话,着重强调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江苏响水“3.21”、长深高速“9.28”等事故发生后,总书记再次反复强调,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压实安全责任,管控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今年1月23日,总书记又在第2期中办秘书局信息综合专报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当前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执政为民的情怀,充分体现了统揽全局的战略考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总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治理、科学治理,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治理体系日益完善。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力量,打造点线面均衡布局、网上网下交汇融合、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打防管控一体化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

——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坚持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方向,着力提升预测预警预防、重大风险防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道路交通治理科技应用、组织社会参与能力。

——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有力稳控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力争实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零发生”。

——稳步迈入全国前列。

对标对表全国第一方阵,补短板、强弱项、除隐患、防风险,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基础防范和协同治理水平。

(三)总体格局。

——构建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格局。

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推动交通安全治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共治合力。

上诉人黄金海诉被上诉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黄金海诉被上诉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黄金海诉被上诉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19)吉行终5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卢增鹏【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卢增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金海;梨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黄金海梨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金海【当事人-公司】梨树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贾翀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翀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翀鹏【代理律所】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金海【被告】梨树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梨树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对黄金海案涉土地及附属物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无职权依据,也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应当就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梨树县政府违法占用的1067平方耕地应当按照大棚菜田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9.83元/平)更为合理,更符合占用前的使用现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拖延履行反证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对黄金海案涉土地及附属物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无职权依据,也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应当就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具体问题分述如下:一、梨树县人民政府应就违法强拆征占行为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梨树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有权机关征地批复情况下,梨树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将黄金海承包地上大棚及种植物的强制拆除并征占土地,既无职权依据亦违反法定的程序,明显违法。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0年7月6日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收费桥隧和在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下同)收费相关人员安置、债务偿还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一)总体思路:政府主导,各负其责;锁定债务,逐年偿还;依法安置,确保稳定。

(二)工作原则:1.人员安置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分级消化。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由项目法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员安置工作的落实。

(2)创造条件,多渠道安置。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

(3)依法办事,稳定第一。

人员安置工作既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又要考虑当前经济和就业形势,把妥善安置人员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

2.债务锁定和偿还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锁定债务。

以正式签订还贷协议作为锁定债务基准日,由省审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债务单位进行审核确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级实施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六条
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七十条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17年5月24日修改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船舶、浮动设施、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分级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9月29日通过,2015年9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办法》(交运发〔2014〕267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15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检查
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
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08
•【字号】吉政明电〔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
项清单的通告
吉政明电〔2018〕18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 号)要求,省政府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

经省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取消1113项、下放75项、保留27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现将《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省政府决定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省政府决定保留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0月8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吉交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交发[2006]45号)各市(州)交通局:现将《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职责第四章设计管理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七章工程监理第八章质量监督第九章竣工验收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为行车人、行路人提供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桥涵、隧道等养护标准及《吉林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吉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9•【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1997.04.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4月9日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出入国境道路运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及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及城市环卫、园林专用车辆的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七条道路运输实行开放经营,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开业、变更、停业第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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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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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 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 行驶或者未随车携带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驶 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强制执行
4.执行标的灭失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的;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5
对超载车辆安排旅客改 乘或强制卸货
省交通运输厅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承受人的;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强制执行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8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履行 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养 护义务的指定其他单位 代为行政管理目的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 销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强制措施
政强制”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强制措施
政强制”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7
强制拆除擅自在公路上 设立收费站(卡)收取 车辆通行费,应当终止 收费而不终,或者终止 收费后经责令逾期未拆 除的收费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 销的。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管理目的的;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
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强制执行
处理
4.执行标的灭失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的;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强制措施
政强制”
11
暂扣危及公路安全、畅 通的堆放物、散落物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政强制”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
暂扣车辆运营证或者出 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故意堵塞公路固定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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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 行通过公路固定超限检
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
检测秩序的车辆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政强制”
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4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 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 限检测的车辆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6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 自从事港口理货、省际 普货等有关活动的查封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强制措施
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
对于滞留在高速公路上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9
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 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转移
省交通运输厅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承受人的;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承受人的;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1
航道工程建设施工遗留 物的清除
省交通运输厅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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