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报建报批流程及说明
防雷设计审查 防雷设计审查 (气象局) (气象局)
返规划经办人 返规划经办人 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
节能审查备案 节能审查备案 (建委节能办公 室)
(建委节能办公
室)
上定位红线图 上定位红线图 (长沙勘测设计 院)
(长沙勘测设计 院)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阶段以及环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取得成果:总图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一份,规划局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总图日照、容量指标复核、并联审查取得成果
1、总图日照报告书两份;总办存档1份; 2、总图容量指标复核表两份;总办存档1份; 3、经办人、信息中心签章的总图1分;
4、根据规划经办人意见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总图1份; 5、规划并联意见表2份;总办存档1份; 备注:
文物勘探 文物勘探 (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
报建图审查阶 报建图审查阶 段 (建管处) 段 (建管处)
面积复核 面积复核 (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
建筑放线 建筑放线 (长沙勘测设计 院)
(长沙勘测设计 院)
初步设计审查 (工程部提供详勘 初步设计审查
(工程部提供详勘 报告、设计部提供
初涉文本)
报告、设计部提供 初涉文本)
资、项目资本金、 劳保基金核定
核发工程规划许可 核发工程规划许可 证 证
建筑执法队、市场 建筑执法队、市场 处现场踏勘,核发 施工许可证
处现场踏勘,核发
施工许可证
国土局及规划局土地基本资料
成交确认书与挂牌须知、红线图、测绘成果、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证、规划条件设计书
应重点关注宗地以上资料中的有效面积、绿化面积、规划道路面积、其他用途面积; 宗地的用途等; 应比较挂牌时规划设计条件及现行规划控规是否相符,及时提出异议, 及时调整规划及修改出让条件。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规划长沙市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水平,长沙市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工作的进行。
一、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
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求广大市民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长期规划和中期规划两个层面,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用地范围和用途,合理安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
禁止违法扩大占用农用地和无序建设。
三、建筑规划设计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的适应性、功能性和美观性。
建筑设计应当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环境保护,强调节能减排。
四、市容环境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公共空间的规划和管理,包括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
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绿化和景观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的舒适度和美观性。
市容环境管理还应注重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五、交通规划与管理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根据城市的建设规模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道路网络、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系统。
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注重交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便利性,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六、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注重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系统,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七、综合管理与监督城市规划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包括规划的审核和评估、建设项目的监管和验收、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等方面。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强化制度建设和法制监管,确保规划实施的顺利进行。
通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可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doc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4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4页)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讨论稿)二○一○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四章规划用地控制……………………………………………()第五章建筑及环境控制…………………………………………()第六章联合审查规定……………………………………………()第七章规划许可公示……………………………………………()第八章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九章附则……………………………………………………()附件:名词解释……………………………………………………………………()附表一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附表二建(构)筑物汇总表附表三项目防火设计责任书-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适用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危房翻建不适用本规定。
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三条方案须报局技术审查会的项目:(一)单体5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内的居住或商住项目;(三)特殊的公共建筑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重要建筑;(四)总建设用地面积在15亩以内、带规划方案的控规咨询论证。
提交局技术审查会的方案一般不得少于2个,局技术审查会原则同意后方可申报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的详细审查(进XA3阶段)。
第四条方案须报专家评审会的项目:- 3 -(一)用地面积45亩及以上的项目,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或商住建项目;(三)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重要市政公用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周边区域的项目、重要公共建筑或建筑群;(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或局技术审查会要求报专家评审会的项目。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现将《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6月27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为市规划局)是本市临时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内各区规划分局(已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所在辖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且在竣工验收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第六条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
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售楼部、公共停车设施等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文化街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或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04•【字号】长规发[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02]139号)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第三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9)其他。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长规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规发〔2017〕25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制度,《〈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9月22日《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长规发〔2017〕11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主要对控规修改理由和修改内容进行定性审查,不对具体修改幅度进行定量评判。
提交会议审查的书面文件可不包括控规修改具体方案。
第三条有以下情形的,不受理免予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申请。
(一)已出让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的。
(二)涉及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面积调减的控规修改项目。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控规修改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免予控规修改前置审查。
(一)居住容量不增加且符合技术规定要求的控规修改项目。
(二)涉及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控规修改项目。
(三)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属于未出让土地的公益性项目的控规修改。
(四)市城建投集团能源公司和先导控股公司开发建设的加油加气站设施控规修改项目。
第五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查效能,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控规修改项目适当简化程序,在符合国家规范、总规强制性内容、技术规定和容积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市规划局直接受理,不再专题请示市政府免予前置审查。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长规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7〕11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2月27日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并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推进实施“阳光规划”,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下称控规修改)前置程序是指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控规修改之前的“控规修改受理”阶段和“控规修改评估论证”阶段的审查程序。
未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市城乡规划局不得组织控规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控规修改建议人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涉及公共利益的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控规修改建议人。
控规修改建议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书面文件以备审查,包括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评估报告(附电子文件)及有关文件的原件。
(一)控规修改建议书应装订成册,主要内容包括:1.建议报告。
要求简明扼要地说明修改理由和修改具体要求,并由控规修改建议人签章。
2.用地红线图、国土证、行政划拨决定书等地籍权属证明。
要求为A4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
长沙市规划方案审查的若干规定(暂行)
规划方案审查的若干规定(暂行)根据国家近年颁布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制定规划方案审查的若干规定:一、总平面设计:须按国家制图规范达到内容和深度的要求,注明城市道路(含绿线控制)、用地红线、建筑物主要转角点的座标,各主要控制点的标高;须标明建筑物(含构造物,地下室)的最近(远)点与城市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及各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总平面图须列出所有建筑物分栋面积及小户型面积比一览表,列出等于和小于90平方米/户建筑面积及所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图还须对住宅部分列出分栋户型统计一览表。
三、建筑平面图上应按标准注明所有房间的用途。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筑面积按二层计算:(一)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单身公寓、住宅单层层高超过4.2米的(含4.2米);(二)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6米的(含5.6米);五、建筑外墙上凸出的飘窗不应超出建筑主体外墙轴线0.8米,且累计飘窗总长度不应超过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
六、住宅每户的阳台和入户花园面积按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90平方米/户以内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阳台深度不应超过2.1米。
90平方米/户以上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户型面积的10%,非住宅超过二层高的开放式空中花园不计建筑面积。
七、临城市道路的商铺累计长度应控制在其临道路总长度的50%以内(如主体建筑总长度已超出的除外)。
临城市道路的首层原则上不得设置直接对城市道路开库门的车库。
八、所有新建高层住宅小区总图必须提供日照分析图,表明本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及其对周边的日照影响。
高度超过32米的住宅单体建筑方案还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书(有各窗以10分钟为单位的日照数据统计情况表),分析时应将新建建筑周边(南北向100米,东西向各50米)一并纳入,并对现状和新建建筑后日照情况作出比较。
日照分析时间段取大寒日上午9点至下午3点,日照时间以十分钟为单位累加。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三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
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一)自用房:规格2×3.5m2×3m1.3×2.2m1.0×1.6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5000M2以上10000-15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下(二)商品房:规格2×3.5m2×3m1.4×2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0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上(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与有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务必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或者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更新。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四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与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与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五)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者饱与地段的建设项目与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编制操纵性全面规划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编制修建性全面规划(规划总图)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
在编制并审批通过工程管线规划或者管网综合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
新建、改建道路设计应编制管线综合设计,设计深度同修建性全面规划。
第六条用地面积在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修建性全面规划)时编制与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下列项目在报建时须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与图纸:(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二)城市主、次道路(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50米高层建筑、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前,应做好建筑环境景观设计报我局审定。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巡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视情况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查处。
(二)及时调查取证,在5日内立案报市执法支队,并按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处室的技术鉴定意见。
3、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4、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5、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6、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7、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8、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四)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发现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小区内部附属设施及亮化工程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建设,实施建设到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巡查
第九条 实行巡查责任制,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为巡查责任单位。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情况。
(一)接到放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现场参与放线,放线结果报告单存在补签、漏签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适时查验、跟踪检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三)敷衍及不按规定组织竣工检查的。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长规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已呈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3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长沙市市域内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整体统筹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长沙地域特征、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符合长沙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长沙历史文化,塑造长沙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控规层面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定位城市形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和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目标,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保护特色资源、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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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或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更新。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四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图)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
在编制并审批通过工程管线规划或管网综合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
新建、改建道路设计应编制管线综合设计,设计深度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用地面积在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编制和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下列项目在报建时须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和图纸:(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二)城市主、次道路(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50米高层建筑、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前,应做好建筑环境景观设计报我局审定。
第九条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文物埋藏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应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
第十条下列情况除应在现场公示外,还需相邻住宅产权人签署意见同意(同时需提供住户产权证、与之相对应的产权人签字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一)新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总间距、日照满足要求,但不满足自身离界要求的;(二)新建建筑自身离界、日照满足要求,但总间距不满足要求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文字说明和图纸两个部分,各部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文字说明应包括:1、概况(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总平面规划、建设时序等);(2)建设项目目标年的确定;2、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现状及规划情况(包括土地利用、城市道路等)3、交通调查(1)交通调查主要是获取评价区域交通量现状数据,分析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饱和度;调查时段一般不少于连续3日的早晚高峰,早晚高峰时段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特殊项目由市规划局商市交警支队确定;(2)应说明评价区域内的现状交通情况,包括道路名称、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交通设施设置及交通组织形式、主要交叉口技术参数、交通信号、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等。
4、交通预测(1)预测目标年建设项目交通发生、吸引、分布与方式划分及交通量分配;(2)预测分析目标年周边道路背景交通量,背景交通量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3)研究范围一般为与拟建项目相邻主次干道的围合区域;对于重大项目或位于交通敏感区域的项目,交通影响研究范围应适当扩大;在Ⅰ类区应包括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5%以上的主次干道;在Ⅱ类区应包括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10%以上的主次干道;(4)目标年城市路网应以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时的城市路网为准;(5)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量与城市路网的叠加效应。
5、交通影响评价(1)分析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2)评价建设项目出入口及内部道路交通组织合理性;(3)评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及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评价。
6、结论和建议(1)结论应包括: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出入口位置、内部交通、配建停车泊位的评价结果;(2)建议应包括:可接受的交通设施、总图布局的改善建议,相应的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与管理要求,分步实施计划方案。
(二)图纸部分应包括:1、项目区位图2、交通影响范围图(可和项目区位图合并)3、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交通组织图4、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图5、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6、影响区域道路现状图7、影响区域道路规划图8、项目周边路网主要交叉口的高峰小时流量流向图(或表)9、影响区域现状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10、影响区域目标年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11、交通改善建议图第十二条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应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路灯等管线,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虑人防、防洪工程。
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设。
(一)文本的内容要求:1、工程设施(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配置(位置、规模、用地等)和管理要求;2、单独审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时,应说明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口规模等与工程管线规划有关的数据;3、水质、水压,用水量计算等;4、排水体制,雨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方式;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埋)设方式;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7、燃气用量计算;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9、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增加工程造价等资料。
如文本文字较少,可以用图纸说明的形式表示。
(二)图纸内容要求:1、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一般采用与相应的详细规划相同的比例尺;2、在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地区(环线以内地区及其它建成区),应提供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图;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应标明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界线或保护界线、各类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径、标高宜用引出线表示;排水规划图单列;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管网综合图,应标明各种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行道树等之间的相对距离,管线较集中处应用横断面图表示;5、不同种类的管线应用不同的线型表示,且应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见下表)。
表二:工程管线规划线型及颜色第十三条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文字说明:项目概况,规划原则,环境设计主题,建筑外墙色彩搭配及材质选用,临街建筑、广场等夜景灯光处理方式,景观雕塑小品和植被布局情况,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和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场所的处理,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以及站厕、配电间、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等;(二)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三)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角度分析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四)交通分析图(包括人流、车流路线及消防车道图示,应满足消防批复要求);(五)建筑临街主立面效果图(应与环境设计方案融合,与建筑外墙色彩搭配及材质选用的文字说明相符)以及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效果图,主要雕塑、小品效果图以及不能结合主体建筑设置的站厕、配电间等配套设施和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效果图(附索引图,注明该景观节点名称、在总图中的位置以及效果图的投视方式和方向);(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次干道(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周边建(构)筑物等须做好夜景亮化设计,附夜景效果图;(七)平面定位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以及雕塑、小品等元素的平曲线要素、基本尺寸、定位尺寸等);(八)竖向设计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坡向箭头等);(九)景观布局图(标明位置,可附园林小品一览表)和种植配置图(可按乔木和灌木分别出图,标明位置,可另附植物名录表,并标明名称、图例及规格等);(十)重要景观节点、轴线剖面图(对基地地形起伏较大的景观轴线和台地花园、下沉广场等重要景观节点进行竖向分析)。
注: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应包括建筑立面、亮化效果、景观园林以及小区配套设施等内容,应强调与周边建筑的协调,突出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其中建筑环境设计文本中的2-6条出彩图,7-10条以≥1/500比例出蓝图(设计单位应签章并注明设计和审图等人员姓名),如项目用地规模较大,可分区出图。
第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3-2005)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总平面图须列出所有建筑物分栋面积,其中应包括小于和等于90平方米/户的小户型面积比及所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览表。
第十六条建筑平面图上应按标准注明所有房间的用途,住宅建筑图应列出每栋户型、面积统计一览表。
第四章规划指标控制第十七条单栋的公寓楼(含产权式酒店)可计入商业面积,并可计入小户型面积。
第十八条住区可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商业建筑,住区商业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住用地建设项目,其商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
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
第十九条住宅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小于1.0,且其中低层独立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0%。
第二十条临城市规划道路的住宅(含商住)项目,在城市间距Ⅰ类区内规划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宜提供不小于其用地面积5%的用地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城市间距Ⅱ类区内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宜提供不小于其用地面积4%的用地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且均须设在该用地临城市主要道路一侧或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其平面形态要求原则上长宽比在1:3以内),并由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其用地指标计入项目基地面积和绿地面积,但建筑基本退路用地不能纳入所需城市公共开放绿地的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代征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用地并负责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拆迁与实施的,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其容积率可在原控规确定的容积率基础上,用以下公式进行调整。
F =F ——调整后容积率F1 ——原控规确定的容积率S1 ——建设项目的基地面积S2 ——代征并负责实施的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