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13年版

合集下载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北京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联系人:电话: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 (3)第四章校园规划 (4)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附录二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附录四术语 (17)附录五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8)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1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教育部高等...

1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教育部高等...

附:1.《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建设——2000年高职高专教育文件资料汇编》138、139页)。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高职(专科)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高职(专科)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内容及标准(单位:平方米/生)说明:本表所提供的数据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本次评估除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按表列数字执行外,对风雨操场、教室、图书馆面积,按表列面积乘以0.9要求,即达到该数字时即认为达到合格标准。

4.评估实践中几个等级标准如何掌握的具体说明(1)“2.师资队伍建设”指标中“结构”观测点的高级职称一般指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

良好、合格标准中,原中等专业学校批准改建高职6年内,原中专的高级讲师也可计入高级职称人数,改制超过6年的高级讲师不再计入;硕士及以上学位近期暂含在读研究生。

优秀标准中则上述两种情况均不计入。

(2)藏书量以印本图书的“册”为当量,这些图书必须是被分类、编目并入藏为读者可以利用的。

其它载体类型文献的折算办法为:期刊、报纸每一合订本算为1册;缩微胶卷1卷为1册;缩微平片10片为1册;幻灯片每50片为1册;视听资料(含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影碟等)每盘为1册;光盘未注明册数的每片按1册计;软盘每个软件包为1册;电子图书按所订购的种(册)相应为1册;电子期刊以每种的一个年度为1册;未注明册数的数据库按1GB为200册计。

(3)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计算学生数与教师数之比时,教师的工作量定额可按每学期8个学分(理论课每学分约为16学时、实践课每学分为1周)折算。

(4)“近二、三年”的时限,在计算时,评估时间所在学期不计入。

5.样本抽取量与总体人数关系表样本抽取量与总体人数关系表注:①当调查问卷抽取样本时,一般都取P =0.5,△P=5%情况下的样本量。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一、建筑设施总体规划1、建筑设施规划按照功能性和后勤性划分,应具备完整的课程设施,形成完整的功能布局。

2、建筑设施、设备、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通讯系统等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3、建筑设施
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

二、室内设施1、课室
设计进行标准化,应包含足够的椅子、桌子和其他必需的课程设备,以便
学生实行小组学习和网络教学。

2、室内设施应满足各种教学需要,如有
必要可安装相应的科技设备,比如说多媒体设备,多媒体语音系统等。

3、室内设施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控制装置,包括安全门、紧急按钮、安全报警
装置等。

三、其他设施1、宿舍设施应根据学生宿舍数量进行布局,应具
备完善的安全管理设施,配备合理的家具及相关设施。

2、餐饮设施应符
合食品行业标准,应设计充分的食品分拣、贮藏、烹制场地,保证餐饮质
量及安全。

3、校园内应设置多处休息座椅,保证学生有相应的休闲空间,还应规划校园绿化,增加散步休闲空间。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修订]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修订]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13
•【文号】建标〔2019〕86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9〕8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高等职业学校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范本模板】

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范本模板】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高等职业学校是指为培养技能人才而设立的具有相应办学条件、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的教育机构。

为了确保高等职业学校的质量和效果,制定一套完整的建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综合考虑师资、课程设置、教学设施和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一个完整的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一、师资力量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要求学校拥有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

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学历要求:拥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 从业经验: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行业发展趋势;3. 教学能力: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能够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4. 持续发展:积极参加教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持续提升自身教学水平。

二、课程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要求课程设置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并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

课程设置应包括以下要点:1. 专业课程:根据行业需求,设置具有一定学时和学分的专业课程,内容覆盖相关岗位的技能要求;2. 通识教育:开设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基础教育课程;3. 实训课程:加强实践环节的设置,提供实际操作和实际案例分析的机会,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4. 创新创业教育:引入创新和创业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

三、教学设施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要求学校拥有适宜的教学设施,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实践条件。

教学设施要求包括:1. 教室和实验室:提供教室和实验室等授课场所,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实验设备;2. 图书馆:建设规范的图书馆,提供丰富的纸质和电子资源,以满足学生的学习与研究需要;3. 实训基地:建设与专业对口的实训基地,提供真实的工作环境和场景,帮助学生提高实际操作能力;4. 网络设施:提供稳定的网络环境,支持在线学习和教学资源的共享与交流。

四、学校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要求学校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组织教学和管理工作。

学校管理要求包括:1. 组织架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组织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2. 质量保障:制定质量保障制度,建立学生评教、课程评估和教师考核等机制,确保教学质量;3. 师生管理:加强师生管理,建立健全的教师考勤、学生管理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秩序;4. 沟通协作: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加强师生之间、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二十四条体育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2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3的规定。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4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 m2/人。
教育部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篇: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臵标准(暂行)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第一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臵、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臵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臵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臵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臵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北京⽬录第⼀章总则 (1)第⼆章建设规模与项⽬构成 (2)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第四章校舍建筑⾯积指标 (5)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附录⼀⾼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积指标 (13)附录⼆专业本科⽣及研究⽣校舍建筑⾯积补助指标 (15)附录三留学⽣及外籍教师⽣活⽤房建筑⾯积指标 (16)附录四培训部⽤房建筑⾯积指标 (17)附录五术语 (18)附录六本标准⽤词和⽤语说明 (19)附件⾼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说明 (20)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发展⾼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经济社会对⾼素质⾼技能⼈才的需要。

促进和适应⾼等职业教育的改⾰和发展,提⾼⾼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平,为⾼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等职业学校建设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于新建⾼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等职业学校参照执⾏。

第四条⾼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意外灾害的能⼒,确保师⽣安全。

第五条⾼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经济、美观的原则。

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校园。

第六条⾼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活的正常功能需要,⼜要符合节约⽤地和提⾼校舍使⽤效率的原则。

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版)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版)高等职业学校是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教育机构,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质量和规范化发展,建设标准被提出并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展开阐述。

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定位和目标高等职业学校旨在培养适应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二、办学条件和硬件设施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需要一定的办学条件和硬件设施,包括校舍建筑、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馆等。

校舍建筑应符合教学和学生生活的需要,具备良好的教室、实训场所和宿舍。

教学设备和实验室应当齐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教学要求。

图书馆应具备丰富的纸质和电子资源,为师生提供便利的借阅和查询服务。

三、师资队伍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教师团队。

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够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学校应鼓励教师进行进修和学术研究,提升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高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应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和学生培养目标。

学校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行业变化,灵活调整课程设置,确保培养出具备实际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的重要环节,学校应充分利用实训场所和企业合作基地,提供真实的实践环境和机会,让学生通过实践经验增强职业能力。

五、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高等职业学校建设还需要健全的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同时,高等职业学校还应接受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13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1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第四章校园规划?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13附录二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5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6附录四术语17附录五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 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 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 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 办学规模(学生数) 单位:人
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 管理类院校。 第十二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 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教学产品 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 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 学校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为单位,根据当地 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布局,优化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 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数量和办学规模,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的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建设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生源状况及经济社会对高技能人 才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根据当地工(产)业园区规 划,宜规划设置由多所高等职业学校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园区。各所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 色,园区内宜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实习基地和体育、公共图书、后勤、生活等公共设施,资源共 享,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 设施的地段。 二、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 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 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 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 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 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余地。 校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综合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师范类、体育类学校为0.50;财经类、 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艺术类学校为0.55。 第二十条 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

职业学校三部的的规定

职业学校三部的的规定

职业学校三部的的规定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长和副校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教学实训用房应具有通用性、 灵活性,以适应专业改变、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特点和文化内涵,校园文化与企业文 化相融合。 第二十二条 多所高等职业学校集聚建设的职教园区,其公共设施宜统筹规划建设,做到园区资源共 享,以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三条 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及消防通行要求设置, 尽量做到人车分流,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园景观由校园建筑、道路广场、雕塑小品、水体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第二十五条 校园应按要求规划设置田径场、球类场等运动场地,以满足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体育锻 炼的需要,运动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 第二十六条 校园应规划智能化系统,使校园设施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 第二十七条 校园规划要合理布置民防工程和利用地下空间。 第五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置的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 附录一),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参数;根据需要配置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 附录二 ),分别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参数;培训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三 ), 采用培训工作人员编制数为参数。 第二十九条 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 / 生 )
表4 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生均指标( ㎡ / 生 )
一、公共课教室:包括普通中小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辅导教室等。 (一)按专业分的公共 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按专业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注:1、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环保气象与安全、轻 纺食品等专业指标,根据专业类别可采用制造类或电子信息类专业面积指标。 2、公安类专业可采用体育类专业面积指标。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按学校类别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 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 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 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 办学规模(学生数) 单位:人
注:1、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值;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2、综合类院校分为综合(1)类院校,以文科类专业为主;综合(2)类院校,以工科类专业为主。 第三十条 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0.24m的多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 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或6%。 第三十一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专业现状及人才需求情况进行 预测。本指标预测了表3各类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并据以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 积指标。 表3 专业结构预测比例 注:工科类专业包括工业、农林、医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包括财经、政法、管理、外语类专业。 第三十二条 教学实训用房:包括公共课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 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表4。
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 管理类院校。 第十二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 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教学产品 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 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 学校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为单位,根据当地 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布局,优化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 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数量和办学规模,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的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建设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生源状况及经济社会对高技能人 才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根据当地工(产)业园区规 划,宜规划设置由多所高等职业学校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园区。各所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 色,园区内宜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实习基地和体育、公共图书、后勤、生活等公共设施,资源共 享,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 设施的地段。 二、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 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 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 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 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 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余地。 校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综合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师范类、体育类学校为0.50;财经类、 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艺术类学校为0.55。 第二十条 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
二、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普通高职院校教学实训 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含制图教室)、理实一体化教室、实验室、仿真实训室和实训车间及
场所等。 体育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 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艺术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 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陈列展览等用房。 (一)按专业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按专业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生)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北京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 [2007]144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 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高等 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 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 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3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三章 学校布局与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四章 校园规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五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六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附录一 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 „ „ „ „ „ „ „ „ „ „ „ „ „ „ „ (13) 附录二 留学 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 „ „ „ „ „ „ „ „ „ „ „ „ (15) 附录三 培训部用房 建筑面积指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附录四 术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附录五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附 件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1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