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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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
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同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至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1955 年11 月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社员的土地都必须所有土地交给农村合作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拥有数量不超过全村每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5%的自留地。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1957年上半年,在反“右”斗争声中,我国开始了“大跃进”的步伐,而土地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向“一大二公”迈进。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我们党在五十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并提出扩大公社规模,在并社过程中自留地、
零星果树等都将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9年2月27日到3月5日,中共中央在郑州举行了以解决人民公社所有制和纠正“共产风”问题为主题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从而确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要求各地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以及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瞎指挥风,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留地又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
3、新时期农地制度改革: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1978年至今)。
自1978以后,以安徽实行包产到户为发端,拉开了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全面改革的序幕。前后又经历了包干到组、包干到户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土地承包政策阶段。围绕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家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
1978年12月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不准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就反映了这种倾向和目的。
1979年9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草案中“不准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
1980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对前一段时间关于包产到户政策的争论作了结论,认为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包产到户即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1980年3月,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讲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1980年开始,中央开始支持和推动包产到户,并向全国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纪要)》。又于1982、1983、1984年,相继发出了三个1号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不断肯定和发展推行。其中,1984年1号文件作出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决定,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5年到期后,中共中央又于1998年10月召开了十五届三中全会,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正式将“联产和“责任”几个字取消,将制度定名为承包制。在确立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框架后,国家在土地承包期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通过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肯定下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这对于稳定农民的经济预期,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生产率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