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等;2: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册、股东持股比例等;3: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等;4: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5:公司的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6: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7:公司的人员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8: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9: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10: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第四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披露信息;2:即时报告: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时披露信息;3:周期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运营计划等披露信息;4:公告披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5:其他渠道: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方案,明确披露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等;2:组织内部审核和审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编辑并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报告、公告、通知等;4: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5:将披露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审核;6:如有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计划附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治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意股东和社会监督,爱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打算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推测);5、股东大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形。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形);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形;12、对外担保情形;13、股权担保情形(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形);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讲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治理顾咨询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形;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形;19、下属公司经营情形。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布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隐秘和经营隐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治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和谐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三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四章值班制度及相关要求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要求第六章信息披露时间要求第七章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第八章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第九章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投资项目、重大事项等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发行股票方式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及时披露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指引附件二:信息披露流程图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证券法:中国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的法律基础。
2) 公司法: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3、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开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架构、责任人员及内部流程,确保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经营成果、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信息,不得有隐瞒、篡改、虚假记载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方式适当,采用多种手段向投资者公开信息,如通过公司官网、媒体发布、证券交易所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咨询,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披露义务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法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公告材料,确保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核心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从事会计造假、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材料,并移交相关电子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调查和取证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本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编制、档案的保管,统一办理所有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信息。
第八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真实地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九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一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各方面信息的行为。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金流动,促进市场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投资者。
2. 及时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 完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其经营和投资者判断相关的全部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故意模糊或虚假。
4.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其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任何披露的信息不得与已公开的信息相冲突或有重大差异。
三、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并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重要信息。
2. 非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其经营、财务状况、股东变动等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重大合同、交易、资金运作、重大诉讼等。
3.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复股东、投资者的质询。
4.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清楚披露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等信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1. 公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
2. 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非定期报告、公告和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4. 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电子媒体、电视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股东大会决议;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16、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17、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18、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19、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20、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21、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23、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2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25、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2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2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28、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29、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概述信息披露是公司向外部发布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公司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真实反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目的是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有利于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也可以提高公司的市场声誉,增加投资者的信任感,促进公司的发展和业绩提升。
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1.信息披露的原则•真实性原则:信息披露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投资者。
•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公司经营信息。
•公平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存在内幕交易和不公平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的方式•公告方式:公司可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报告方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
•网络披露方式:公司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的流程•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计划,包括披露时间、披露内容等。
•审批披露文件:公司应当严格审批信息披露文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披露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计划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监督和核查: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监督机构,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核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意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的重要制度和规范,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司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投资者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结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制度和规范,对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
第一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
3、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
4、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
第一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
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对外担保情况;
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重要合同;
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公众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投资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不断推出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概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风险评估、重大事件等。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增加公司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提高市场的有效性。
二、信息披露原则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在同一时间同时获得同样的信息。
2.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有关企业的信息。
3.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准确无误,确保投资者能够正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4.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应全面完整,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各项经营信息。
三、信息披露方式1. 报告披露:企业通过定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向公众披露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关的信息。
2. 事件披露:企业必须在发生大规模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3. 网络披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或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传播。
4. 媒体披露:企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管理机构1. 监管机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制定相关规则,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监督管理。
3. 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提供参考。
五、信息披露制度建设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完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及时处罚违规行为。
3. 提升自律意识: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规模迅速扩大,公司数量和市值均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披露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滥用内幕消息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地公开披露经营、财务、风险等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股本结构等。
这些基本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2. 活动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活动信息,包括重大合同、重要投资、重大资产重组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
3. 财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评价等。
财务信息的披露对于投资者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至关重要。
4. 风险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有权了解公司的风险情况,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根据《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内容。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度报告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 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并公布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内部控制的评价等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03-0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而信息披露,就像是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便是规范这一行为的重要准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将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过程。
这一过程可不是随意为之,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管理办法呢?想象一下,如果上市公司可以随意披露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那投资者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通过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进行投资。
那么,这个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它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果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管理办法还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到临时报告,涵盖了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重要事项。
每一类报告都有其特定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规范,以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在时间要求上,管理办法也十分严格。
定期报告有明确的发布时间节点,临时报告则要求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同时,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而信息披露则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沟通的关键渠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以特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行为。
这就好比一个人要向大家展示自己的真实情况,让别人能够了解他的实力、问题和未来的计划。
那么,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其一,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投资者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上市公司,有权知道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如果信息不透明,投资者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很容易遭受损失。
其二,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个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需要有清晰的规则和透明的信息环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信息,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三,提升公司自身的治理水平。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财务核算和决策流程,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年度报告是对公司过去一年经营情况的全面总结,涵盖了财务数据、业务发展、公司治理、风险因素等各个方面。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则是对公司在较短时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简要披露。
临时报告则是针对那些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比如,公司签署了重大合同、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监高人员发生变动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信息披露的内容2、信息披露的时间3、信息披露的方式4、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5、违规披露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3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2 信息披露的内容121 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发行人基本情况;本次发行概况;发行人主营业务;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122 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公司债券担保情况。
123 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票上市情况;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股票发行情况。
124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125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前言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其优点包括风险分散、资本规模大等等。
但是,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业务、财务和治理等信息。
这些信息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
因此,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都是必须的。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的内容、范围、披露方式和披露周期,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相关的证券交易所也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二、信息披露内容和范围1. 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指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报告等内容。
其中,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2. 业务信息业务信息是指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业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具体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辅助业务等;•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公司的工程、项目、产品、服务等。
3. 治理信息治理信息是指公司的企业管理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具体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等;•公司的章程、规则、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周期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定期报告:指公司按照规定提交的年报、半年报、季报等;•非定期报告:指公司在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等情况下进行的信息披露;•网络披露:指公司通过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例如,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周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一般而言,定期报告的周期为一年、半年、季度等;非定期报告要在事件发生后尽快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背景公司信息披露是公司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重要沟通方式,是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自我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条件。
二、管理办法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不得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内幕交易。
2. 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程序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审核、公告、备案等环节,确保关键信息不被遗漏或延误。
3. 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内部控制报告等。
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清晰、准确的了解。
4. 信息披露监督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建立与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公正。
各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信心。
以上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各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注重甄别和传递有价值的信息,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声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23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习惯法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
第四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信息披露对象和信息类型,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方式,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披露渠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及时更新和公示。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信息披露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禁止泄露和滥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文稿、文件、公告等载体上标注必要的免责声明和提示语,告知投资者对信息的正确理解和充分评估风险的重要性。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并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记录。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内容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层层递进、分类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债券发行等重要事件或机会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应的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破产重整、股权激励、融资担保、股份回购等,且披露内容应当准确、公正、透明、完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宏观、政策、市场、行业及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与解释第四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第七条信息披露的方式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基本信息的披露第九条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第十条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第十一条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第十二条其他信息的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四条监管与处罚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第十五条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第十六条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第六章信息披露的附则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附件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的细则第十九条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行为。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公司治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决策制度以及公司与股东、员工等各方的权益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体系。
5.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报表、重大财务指标等情况。
6.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管理和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国家机构。
范本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依据1.1 目的1.2 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与解释4.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4.1 公开透明原则4.2 全面及时原则4.3 一致性原则4.4 便利性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5. 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5.1 基本信息的披露5.2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5.3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5.4 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5.5 其他信息的披露6.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6.1 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与提交6.2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要求6.3 信息披露时间的要求6.4 信息披露的机构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7. 信息披露的程序7.1 信息披露计划的制定7.2 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7.3 信息披露的外部程序8. 监管与处罚8.1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8.2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9.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9.1 监管机构的职责9.2 监管机构的权力10. 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10.1 投诉渠道10.2 投诉处理流程第五章信息披露的附则11. 信息披露的附件11.1 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11.2 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11.3 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12. 信息披露的细则13. 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和投资机构监督公司的要求,同时为确保公司商业机密安全并避免误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收购守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境外上市地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单位(职能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控股及全资附属公司)负责人;(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保密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统筹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应对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公司总裁办和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法律顾问代理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内幕消息就公司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a)关于(i)公司的,(ii)公司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iii)公司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及(b)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在判断关于公司股份的消息或资料对公司证券的价格而言是否重大时,须视乎该消息或资料会否影响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股份的交易的人决定是否买入或是否沽售公司股份,及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在公司整体业务的背景下,该项事件或该组情况的预期重要性;(二)该等消息或资料与上市证券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的相关程度;(三)消息或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及(四)影响有关上市证券价格的市场可变因素(这些可变因素可包括价格、回报、波幅、流通量、证券之间的价格关系、数量、供应量、需求量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向公众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内幕消息(关于内幕消息的披露要求,参见第八章“内幕消息披露”);(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或“香港联交所”)。
透过联交所营运的电子登载系统及公司网站向公众披露内幕消息,之后再透过新闻界、通讯社或其他渠道发放该消息。
第九条消息的披露如会受下述者所禁止,或构成违反下述者所施加的限制,而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消息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豁免信息披露:(一)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二)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庭的命令;(三)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关;或(四) 行使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所授予的权力的当地政府机关。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第十条各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律顾问]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就任附属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附属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个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附属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附属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附属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业务及企业发展、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和內幕消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內幕消息),[执行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总裁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层应每季度向董事会成员提供更新资料,载列有关公司的表现,财务状况及前景的公正及易于理解的评估,内容足以让董事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职责。
所提供的资料可包括有关将提呈董事会商议事项的背景或说明资料、披露文件、预算、预测以及每月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内部财务报表(例如每月的管理层账目及资料更新)。
预算方面,若事前预测与实际数字之间有任何重大差距,亦应一并披露及解释。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及各附属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本办法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
对其所做出的任何有违反本办法的事件或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内幕消息。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第十八条临时报告为按照《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收购守则》须向公众披露的消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或事项:(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二)主要股东权益变动;(三)公司章程的修订;(四)董事会、最高行政人员、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注册地址、香港注册办事处、在香港代表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送达的代理人、合规顾问的变动;(五)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时;(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包括按照《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七)关连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八)公司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九)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十)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三)公司发行证券、公司已发行股本的变动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或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十五)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变更会计年度结算日;(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十七)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须予披露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给予某实体(附属公司除外)贷款达到应披露的标准、公司为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作出担保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控股股东质押公司股份以担保公司债务、公司违反重大贷款协议等情况);(十八)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或事项。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执行总裁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公司各部门或附属公司应按照执行总裁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内容的编写,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由公司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
按照《上市规则》第13.49 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刊登已审计的年度业绩公告,及在每个会计年度首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刊登未经审计的中期业绩公告。
第二十一条执行总裁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尽快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安排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股东和公司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年度报告,同时在联交所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全文。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首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股东和公司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中期报告,同时在联交所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全文。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联交所的审查意见,并按联交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编制。
联交所在该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按联交所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查按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会议公告依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形成。
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报告依照《上市规则》规定而形成。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
公司各部门(或/及附属公司)应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完成有关会议报告内容的编制,并保证相关部分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传递及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连交易、公司合并、分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后,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或附属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内部信息传递程序,并按照联交所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信息的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法律顾问建立内幕消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有关评估内幕消息的会议及讨论的记录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