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制式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编号:

甲方(委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乙方(受托人):华夏银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委托乙方代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 委托贷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系指甲方提供资金,由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的金融业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

2.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种类为□短期委托贷款□中期委托贷款□长期委托贷款。

2.2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其它币种。

2.3 甲方委托贷款金额为(大写)。

2.4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对单个借款人或多个借款人发放多笔委托贷款,但甲方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所确定的委托贷款总金额,同时不得超过甲方实际提供的委托贷款额。

2.5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每笔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

期限、利率均由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在办理每笔委托贷款借款业务时,甲乙双方和借款人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上述事项。

第三条委托费用

3.1 对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委托贷款业务,乙方根据委托贷款手续繁简、金额大小、期限长短等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按如下约定办理:

□由甲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年费率为______;

□由甲方每季度支付一次,付费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费率为每季度;

□由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年费率为_____;

□由借款人每季度支付一次,付费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费率为每季度。

3.2 由甲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由借款人支付手续费的,甲方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支付;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有权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4.2 甲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

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4.3 甲方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明确并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该委托资金。

4.4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4.5 甲方有权指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

4.6 甲方有义务依照甲、乙双方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4.7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4.8 甲方要求发放的固定资产委托贷款,甲方或借款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正式批准文件。

4.9 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存入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资金。

4.10 负责贷款的催收及保全工作。

4.11 甲方保证不由其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指定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对象。

4.12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件资料准确、真实、有效。

4.13 甲方必须对委托贷款之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并

承担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

4.14 甲方自行审查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乙方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4.15 甲方自行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抵(质)押财产状况并负责抵(质)押财产的监管等工作,乙方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4.16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对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停止支付。如果乙方未收到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三年后,乙方有权对委托贷款账户进行销户处理,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账户。

5.2 委托贷款收回后,乙方有义务将资金划入甲方存款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

5.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甲方的指定,负责办理甲方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按照本合同5.5款约定履行到期协助收回贷款手续。

5.4 乙方有权依照甲、乙双方之约定,向甲方收取委托贷款

手续费。

5.5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仅限于按照甲方的书面委托办理协助收回贷款手续,即协助甲方出具、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并且(1)若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乙方,乙方

按照其原地址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的,乙方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乙方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乙方已寄出的贷款催收通知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应留存、备查。

(3)在乙方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后,甲方要求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乙方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第六条委托贷款风险承担

6.1 若甲方未收到贷款本息,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无权要求乙方代为垫款或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本息;

(2)甲方承诺:若由于甲方及其代表的原因,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借款人向乙方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并且甲方相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3)甲方承诺:甲方同意放弃因乙方执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甲方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而向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它权利主张。

6.2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风险由甲方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