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1号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豫环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豫环办〔2009〕1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现将《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行为,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咨询、生产过程分析、制定清洁生产方案、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技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规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三)具有7名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专职审核师,其中2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四)按章办事、服从管理、求实诚信、实事求是。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过系统的清洁生产基本知识、清洁生产审核、行业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二)熟练掌握应用相应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生产工艺过程及特点、污染治理及污染源综合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知识;(三)具有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能力,能独立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组织并指导方案实施、进行企业工艺流程分析、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四)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人员应能熟练应用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掌握所审核行业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具有较强的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指导企业编写审核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豫政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2日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动全省循环经济体系提级、提档、提质、提效,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保障再生资源供应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面建设美丽河南。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全省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5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2500万吨;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华⼈民共和国⽣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2017年7⽉28⽇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
部长李⼲杰
2019年12⽉2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业建筑中⽣产的排污单位。
⼯业建筑的定义参见《⼯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产⽤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前区建筑、⽣活间、动⼒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量按照近三年年最⼤量确定;其投运满⼀年但不满三年的,使⽤量按投运期间年最⼤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确定。
投运⽇期为排污单位发⽣实际排污⾏为的⽇期
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活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业园区、开发区等⼯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建⾃⽤的污⽔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产⼯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态环境法律法规禁⽌建设区域内的,或⽣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即
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1.06•【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排污登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发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监管指导,切实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工作。
施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6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时限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我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登记方式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豫环办[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1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时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街道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
XX街道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是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X 环函〔2020〕5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各村(居)、企业做好材料报备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街道辖区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一、同步摸排,实现全面覆盖。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总目标,街道辖区内村(居)、各企业应发证或登记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村(居)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确保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范围。
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统一完成。
二、摸清底数。
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以及2018年以来投运的排污单位、尾矿库环境基础信息排查摸底情况,纳入本次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范围。
三、分类处置。
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逐一通知到户,要求其即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1、禁止核发类。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街道上报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关闭;2、停产类。
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逐一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为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今年3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等8个省(市)部署开展了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结合试点经验,经研究,确定在全国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并同步部署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全面摸清本地区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二)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二、工作要求(一)同步部署,实现全覆盖。
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将本行政区域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确保完成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又要全力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两项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一致,要同步部署,全力推进,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公环境资源(开封)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公环境资源(开封)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豫环审〔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公环境资源(开封)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大公环境资源(开封)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7QDQ627)上报的由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大公环境资源(开封)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废气。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危险废物处置类别和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等相应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29•【文号】环办环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实施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我部确定。
(三)适用标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 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
(四)实施方式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2019]152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如下: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及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细化职责1.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2. 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厅属单位值班工作。
3. 做好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反间谍、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及数字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厅志编制等工作。
4.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配合业务处室组织协调厅长专题会。
5. 负责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参与起草其他有关综合性文件材料。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豫财环资〔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环资〔2022〕85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建立河南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7日附件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为全面建立河南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协同推进水生态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环资〔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对河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部署,围绕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各渠道补偿资金,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豫环文[2017]27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7]2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按照目标可达、经济可行、全程监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实际,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管控,通过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促进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源头预防,管控风险。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预防,从生产环节及其末端治理,向污染物源头防控,并全面延伸至产品流通、消费、废弃处置等全过程,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重金属污染预警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详见附件1)。
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有效,利于查阅。
二、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公示、制作和颁发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公示和制作;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三、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受理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大厅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依据附件1整理办证所需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受理(申请单位不再请相关机构做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行政审批受理大厅收到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书面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转交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3.02•【文号】环办监测函〔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孙娟电话:(010)66556826传真:(010)6655682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2日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为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装建设要求(一)系统组成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豫财环资〔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7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7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王黎生、张婉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工业固废和污泥处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我省是能源原材料大省,也是一个工业固废产生大省。
工业固废主要产生行业为煤炭开采、金属矿采业、石化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冶炼加工业、煤电热力生产等9个行业,种类有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废石、冶炼渣等8大类。
工业固废主要集中在我省的豫西、豫北、豫南等地市。
近年来,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工业固废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有所提高,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两大类。
2018年,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8304万吨,综合利用量13513万吨,处置量2292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21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217万吨。
2019年,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964万吨,综合利用量11975万吨,处置量54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30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212.9万吨。
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引导支持。
“十三五”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制定实施《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正值税优惠目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围绕完善标准制度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大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豫环文〔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相关技术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精神,指导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控制污水无序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厅编制了《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目录前言1 适用范围2 编制依据3 术语和定义3.1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3.2 农村生活污水3.3 黑水3.4 灰水3.5 合流制3.6 截留式合流制3.7 分流制3.8 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3.9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4 农村分类5 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特征?5.1 水量5.2 水质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一般要求6.1 选址要求6.2 收集要求6.3 建设要求6.4 排放要求6.5 管理要求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流程8 常用工艺技术介绍8.1 预处理8.2 生化处理8.3 深度处理9 推荐的处理技术模式9.1 处理技术选用原则9.2 处理技术模式选择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精神,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改善河南省水环境质量,指导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指南。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造 信息6No.4 2020政策法规 ■ Policy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任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规定,4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种适用情形及整改期限进行了明确。
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种适用情形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
(1) “不能达标排放”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 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
(2) “手续不全”类,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除外。
(3) “其他”类,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为3个月~1年。
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 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 1年。
排污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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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
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5.08
•【字号】豫环文[2018]109号
•【施行日期】2018.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
污染防治的通知
豫环文[2018]10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转发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工作。
联系人:河南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张琳
电话:*************
附件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pdf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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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1号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
function addFavorite(title, url) { try { window.external.addFavorite(url, title); } catch (e) { try { window.sidebar.addPanel(title, url, ""); } catch (e) { alert("抱歉,您所使用的浏览器无法完成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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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您需要手动将("+url+")设置为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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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20-01-19打印页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发证登记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发放过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其中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及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部门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登记表。
其中,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上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五、依法监管
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