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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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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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1. 引言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为保护安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免受意外损失所提供的保险。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索赔程序等内容。

2. 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主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期间内,承保范围内设备和材料的火灾、爆炸、盗窃、损坏、破裂等意外损失;2. 因设计、材料、工艺、施工等原因,导致承保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发生意外损失;3. 预防、抢救以及扩大损失所需的合理费用;4. 其他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

3. 保险范围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装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临时保险期间内的损失;2. 承保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意外损失;3. 承保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在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4. 承保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在安装过程中的意外损失。

4. 保险金额及费率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费率根据承保范围内设备和材料的价值、风险评估等因素综合确定,投保人需要按照费率表支付保险费用。

5. 索赔程序投保人在发生损失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索赔:1. 在损失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损失发生的详细情况;2. 提供索赔所需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照片、事故报告、警方报案证明等;3. 接受保险公司指定的专业评估师对损失进行评估;4. 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理赔。

6. 终止合同安装工程一切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合同期满;2. 投保人提前终止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 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7. 免责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1.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 战争、恐怖主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 设备和材料自身存在的隐患导致的损失;4. 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修理、拆卸、更换等行为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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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承保人订立,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承保对安装工程的一切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保险期间为有效期的连续。

第三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整。

第四条:投保人应当依据约定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由投保人与承保人另行约定。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自发起投保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所保险对象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所保的安装工程是指对于保险期间内的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转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所保的安装工程包括景观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承担对于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突发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第三方责任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不承担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战争、核爆炸、地震等特殊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赔偿第十条: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承保人收到投保人的报案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实,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赔偿金额将在核定后的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保人。

第五章保险费计算第十三条: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另行约定。

附件:1.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2.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一方,即被保险人。

2.承保人:出售保险的一方,即保险公司。

3.保险金额:对于安装工程的一切险责任的限额金额。

4.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5.保险费率:按照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费率。

6.突发事故:意外、意外事故。

7.自然灾害:天灾、地震、洪水等自然原因导致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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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1. 引言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工程项目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

本文档将介绍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相关条款和保障范围,以帮助理解和购买此类保险。

2. 保险期间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从项目开始日期起,至项目竣工日期结束。

保险期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 受保项目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针对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受保项目进行评估和决定。

4. 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4.1 施工期间损失保险公司将对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损失、设备损坏、施工人员工伤等。

4.2 延期开工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施工延期,保险公司将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费用,如劳动力成本、延期费用等。

4.3 设备运输损失在设备运输过程中,若因事故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4.4 第三方责任在施工期间,若因工程项目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保险费用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根据项目的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通常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费率,并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进行调整。

6. 免赔额安装工程一切险中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公司赔付前,受保方需要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鼓励受保方采取积极措施降低风险。

7. 终止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在保险期间内随时终止,但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8. 理赔流程若发生保险事故,受保方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理赔工作,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9. 附加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还可以根据需要添加附加条款,如施工期延误险、设备租赁损失险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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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一、定义和适用范围1.1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定义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安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保障投保人利益以及避免意外损失,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1.2 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一切险标准版,对于投保人在安装工程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2.1 保险责任2.1.1 物质损失保险公司将对于因火灾、爆炸、雷击、盗窃、暴风雨等意外事故导致的安装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2.1.2 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对于因落物、机器设备故障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2.1.3 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将对于因安装工程项目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2 免责条款2.2.1 投保人过失保险公司将对于因投保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2.2 意外事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保险公司将对于因意外事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2.3 意外事故属于合约范围外的风险保险公司将对于意外事故属于合约范围外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三、保险费用和索赔程序3.1 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根据安装工程项目的保险价值,按照约定的费率进行保险费用的缴纳。

3.2 索赔程序3.2.1 损失通知投保人在发生安装工程项目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通知,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3.2.2 索赔申请投保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交给保险公司,详细说明损失情况。

3.2.3 调查和核定保险公司将对于索赔申请进行调查和核定,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并核定索赔金额。

3.2.4 赔付保险公司在核定索赔金额后,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赔付手续。

四、其他条款4.1 续保和解除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进行续保,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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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损失、事故及意外事件,为保障工程安全和双方合作利益,明确责任和权益。

以下是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工程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事故和意外事件。

2. 保险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机械、工具等的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保险金额对相应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风险或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3. 保险人对索赔申请的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1. 双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保险金额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确定,确保保险金额能够覆盖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担任赔偿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或事故进行核查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或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条款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保险人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

3.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保险责任无法履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保险人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更。

4. 对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保险合同、拒绝赔偿等。

5. 对于保险范围未明确约定的损失或事故,保险人有权进行补充约定,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标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标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标准1. 范本合同概述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保险合同,目的是为安装工程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本文将详细解释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范本标准,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责任、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2. 合同基本条款2.1 合同当事人: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是指承担风险责任并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在安装工程中享受保险保障的单位或个人。

2.2 保险金额:合同中应明确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承担的最高赔款金额。

2.3 保险费用:根据安装工程的风险情况和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约定支付给保险人。

2.4 保险期间: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期间,即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段。

3. 保险责任3.1 意外损失: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因突发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安装工程损失,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3.2 盗窃损失:如果安装工程发生被盗窃或抢劫的情况,保险人将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3.3 设备故障:在安装工程运行过程中,如果设备或机械损坏导致工程中断或损失,保险人也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 除外责任本合同中还应包括除外责任条款,明确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范围,例如故意行为、核辐射等一些特定风险。

5. 理赔方式和程序5.1 理赔方式:本合同中应明确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理赔文件和证明材料。

5.2 理赔程序:合同中应该明确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受理和处理流程,并规定理赔金额的赔付时间和方式。

6. 保险费用和费用结算6.1 保险费用:合同中应规定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

6.2 费用结算:保险公司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结算理赔金额,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7. 合同解除与终止7.1 合同解除:合同中应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和程序,如被保险人停工、违反合同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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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的约定本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安装工程项目,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承保。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本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安装工程项目在建设、试运行和竣工阶段中所遭受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承担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2. 设备、机械的故障、破碎、非正常磨损或损坏;3. 施工操作不当、实验、试验过程中的意外事故;4. 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责任;5. 因盗窃、抢劫、劫持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本保险不承担以下损失:1. 由于受保险人疏忽、蓄意或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2.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约和质量保证责任;3. 由于战争、动乱、罢工、核辐射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损失;4.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进行的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施工调整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费率(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安装工程的实际价值以及风险评估共同确定,并注明在保险合同中。

(二)保险费率以每万元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根据投保人的历史损失记录、安全管理情况和工程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地域(一)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并移交给建设单位之日止,保险期间不得超过工程的实际完成期限。

(二)本保险的保险地域范围限定在投保人确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超出该地域范围的保险事故不在保险责任之内。

第五条保险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救和控制损失的扩大。

(二)保险人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赔偿,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损。

(三)如有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协助保险人与第三者进行理赔协商。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需要解除的情况,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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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保险目的为保障安装工程项目的风险,并确保受益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特制定本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1.2 定义1.2.1 保险人:________指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1.2.2 投保人:________指为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1.2.3 受益人:________指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享受保险责任的一方。

1.2.4 安装工程:________指投保人指定的具体施工工程项目。

1.2.5 保险标的:________指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的安装工程。

1.2.6 保险费:________指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以购买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1.3 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对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第三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范围2.1 财产损失2.1.1 危险爆炸:________对于因危险爆炸导致的安装工程损失,保险人将赔偿所涉及的损失金额。

2.1.2 自然灾害:________对于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安装工程损失,保险人将赔偿所涉及的损失金额。

2.1.3 突发事故:________对于因突发事故引起的安装工程损失,保险人将赔偿所涉及的损失金额。

2.2 第三方人身伤亡对于因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将赔偿其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3.1 意外事故责任排除3.1.1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1.2 安装工程已达寿命期限,因老化或磨损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2 预知风险责任排除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知悉的风险,例如地质条件不良等,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费及赔偿处理4.1 保险费支付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4.2 赔偿处理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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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成立本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签订,并经保险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成立后,须及时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单。

第二节合同效力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从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一节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担因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1.施工过程中因原材料破损、损坏等造成的损失。

2.设备安装不当导致的财产损失。

3.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非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第二节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责任:________1.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2.投保人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的损失。

3.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一节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要求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节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一节报告与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节查勘与鉴定保险人有权进行查勘和鉴定被保险事故。

第三节理赔与赔偿保险人在接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一节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如实提供保险申请信息,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二节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安全,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安全要求。

附件:________1.保险单2.保险事故报告表3.赔偿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意外事故:________指未被投保人预见,不能预测,且非投保人所能主观控制的突发事件。

2.第三者:________指与保险合同无关的个人或单位。

3.赔偿责任:________指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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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适用范围本险种适用于所有以安装工程为对象的保险需求。

1.2 定义1.2.1 安装工程:指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各类工程项目的安装过程。

1.2.2 投保人:指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

1.2.3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承受保险责任的当事人。

1.2.4 保险期间: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的时间段。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范围2.1.1 本保险承保安装工程期间内的所有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2.1.2 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范围应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限制和条款约定。

2.2 除外责任2.2.1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责任:(a)故意造成的损失;(b)核事故、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c)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第三章:保险费计算与支付3.1 保险费计算3.1.1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项目的投保金额进行计算。

3.1.2 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金额×费率。

3.2 保险费支付3.2.1 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支付给保险公司。

3.2.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第四章:赔偿处理4.1 保险事故通知4.1.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1.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理赔处理。

4.2 赔偿金额计算4.2.1 赔偿金额计算公式:被保险金额×赔偿比例。

4.2.2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

4.3 赔偿方式4.3.1 保险公司将根据损失情况选择适当的赔偿方式,包括修复、替换等。

4.3.2 赔偿金额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意见一致后支付。

附件:1、保险合同2、鉴定报告3、赔偿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意外损失:指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或人身损失。

2、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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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内容⑴目的: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在安装工程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损失,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⑵内容: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投保人所提供的与工程相关联的设备、材料、雇佣的劳动力等项目。

保险范围包括工程期间的意外损失、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

二、保险责任和范围⑴工程意外损失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意外损失。

⑵人员伤亡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承担在工程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的费用赔偿。

⑶设备损坏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承担在工程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设备损坏的费用赔偿。

三、保险期限和费用⑴保险期限: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投保日期起至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

⑵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索赔及赔付方式⑴保险索赔: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损失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⑵赔付方式:保险公司在审查核实索赔申请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五、其他注意事项⑴投保人的责任:投保人应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如实提供工程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工程风险。

⑵保险合同解除:若投保人在工程进行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投保申请表、工程项目清单、保险费用计算表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自然灾害: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⒉火灾:指由于火焰失控或热量过高而引起的火灾。

⒊爆炸:指由于物质燃烧或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热能,导致剧烈的压力波和冲击波。

⒋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且非投保人故意导致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坍塌、倒塌、崩塌、坠落等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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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双方共同约定条款内容。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完整并准确提供投保信息,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因安装工程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安装工程项目中的建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三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费
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报案和理赔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将依法处理理赔程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赔偿。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八条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人拒绝承保等情况。

第九条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保险期满、未能及时支付保险费等情况。

第六章其他条款
第十条争议解决
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以上为《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具体的保险责任、免险事项等详细条款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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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和保险范围1.1 保险标的:本保险适用于各类安装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电力、通信、机械、石化等领域,保险标的为工程项目的安装、试运行及竣工阶段。

1.2 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项目安装工程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第三方的索赔,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各个安装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

2.2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公式,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本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因工程施工不慎造成的损失;(2)工程机械设备的损坏或丢失;(3)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4)第三方对安装工程项目的索赔。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本保险设定免赔额,即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损失金额的一部分,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2 本保险设定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对于每一次事故给予赔偿的最高限额,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程序5.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损失估计报告。

5.2 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应及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核实损失,同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详细的损失资料。

一旦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进行赔偿。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合同后,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退保规定返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6.2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期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7.2 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保险费交付时间、续保等其他具体事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附则:本条款未尽事宜,依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2023修正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2023修正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工程建设、安装、试运行和交付使用等阶段,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第二条属于本保险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工程、改建工程和扩建工程,不包括维修、保养和日常维护工程。

第二章投保和保险期间第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提供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投保申请书。

保险人审核通过后,投保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零时起,到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之日止。

保险期间不包括工程建设计划前置的准备期间,也不包括工程建设计划后置的维修、保养和日常维护期间。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工程项目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失,保险人将对投保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如爆炸、火灾、地震等;2. 工程设备、材料遗失、被盗窃、损坏;3. 工程施工造成的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第七条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出的索赔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 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材料和损失证明材料;2. 进行保险事故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3.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赔付。

第四章免赔率和免赔额第八条本保险设有免赔率和免赔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免赔率和免赔额附加条款。

第九条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投保人需先承担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付。

第五章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的计算以工程项目的价值为基础,投保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等方式。

第六章解除与退保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需解除合同或退保,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缴纳相应的解约或退保费用。

第七章其他第十三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范本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1. 引言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一种专门针对施工项目的保险,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人为因素、自然灾害、技术问题等。

本文档将介绍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主要条款。

2. 保险范围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2.1 材料损失保险人将承担因材料在运输、安装过程中遭受的意外损失或丢失的费用。

这包括材料的进出口、装卸、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2.2 设备损坏保险人将承担因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发生事故、损坏或被盗贼盗窃的费用。

保险范围还包括对损坏设备的修复或替换。

2.3 工程施工期间的损失保险人将承担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例如火灾、爆炸、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保险还包括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停工导致的损失。

3. 免除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可能导致责任免除的情况:3.1 故意破坏如果损失或损坏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破坏或故意引起的,保险人将免除责任。

3.2 技术问题如果损失或损坏是由于设计、材料或施工方面的技术问题导致的,保险人将免除责任。

3.3 未经授权的改动如果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未经保险人授权的改动、修理或维护导致的,保险人将免除责任。

4. 索赔程序在发生损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以下是索赔程序的主要步骤:4.1 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详细的损失情况和相关证据。

4.2 提供证据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与索赔有关的所有证据,例如损失报告、损失明细、事故调查报告等。

4.3 调查和评估保险人将对索赔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索赔的可行性和赔付金额。

4.4 赔付如果索赔被确认有效,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5. 保险费用和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和期限将根据具体合同约定来确定。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并在合同期限内享受保险服务。

6. 结论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是对安装工程风险的保障措施,主要保护了材料损失、设备损坏和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24年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24年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一、保险标的1.2保险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二、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冰雹、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如碰撞、坠落、倒塌、漏电、短路等;(3)盗抢、罢工、暴动、恐怖活动等人为因素;(4)其他经双方约定的风险。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等政治风险;(2)核辐射、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等;(3)投保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4)保险标的本身缺陷、磨损、锈蚀、虫蛀、霉变等自然磨损;(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和免赔额3.1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_____%。

四、保险费4.1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2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清。

五、保险赔偿5.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损失情况。

(1)保险事故通知书;(2)事故现场照片及损失清单;(3)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4)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5.4保险公司根据核实的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后,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赔偿金。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条款旨在规定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索赔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条定义⒈安装工程:指建筑、机械、设备等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项目。

⒉保险人:指提供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

⒊投保人: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⒋被保险人:指作为安装工程的受益人,享有保险保障的人。

⒌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合同。

⒍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承担的根据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⒎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⒏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开始和结束时间。

⒐保险费率:指根据安装工程的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⒈本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安装工程物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⒉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意外坠落、设备故障、人为错误、恶劣天气等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费用⒈保险费率根据安装工程的性质、风险程度、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⒉保险费应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并于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缴纳。

第五条保险金额⒈保险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⒉保险金额应根据安装工程的性质、价值、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履约义务第六条保险期间⒈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

⒉投保人应确保在保险期间内及时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失效。

第七条履约义务⒈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⒉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时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损失程度。

第四章保险索赔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与报案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和报案。

⒉保险事故通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

picc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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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C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签订1.1 投保人责任投保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保险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核实并决定是否批准投保。

二、保险标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的安装工程工程。

三、保险责任3.1 施工期间险在施工期间,保险公司将对以下风险进行赔付:•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火灾爆炸:因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损失;•盗窃抢劫:发生在施工期间的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意外事故:发生在施工期间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3.2 保修期间险在保修期间,保险公司将对以下风险进行赔付:•设备故障:安装工程中设备因故障导致的损失;•人为错误:人为错误导致的损失;•工艺缺陷:安装工程中工艺缺陷导致的损失;•施工不当:施工不当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和保费4.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确定,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金额确定保险费率。

4.2 保费计算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投保人需要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

五、索赔和赔付5.1 索赔条件投保人需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损失清单。

5.2 赔付方式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可以选择现金赔付或修理、更换等方式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解除保险合同条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投保人成心损坏工程设施;•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费。

6.2 合同终止条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工程完工;•保险合同期满。

七、其他约定事项7.1 保险费退还如果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全部保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适用范围本险种适用于安装工程过程中的意外损失,保障安装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2 定义及解释1.2.1 安装工程:指对各种设备、机械、管道等进行安装、组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的全过程。

1.2.2 意外损失:指由于事故、人为疏忽、自然灾害等突发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1.2.3 投保人:指对安装工程进行保险投保,并支付保费的一方。

1.2.4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权益的单位或个人。

1.2.5 保险期限: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约定的保险有效期。

1.2.6 保险金额:指根据投保人需要确定的,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意外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对于在安装工程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2 主要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以下责任:2.2.1 设备损失:对于在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毁损、损坏等意外损失进行赔偿。

2.2.2 人身伤亡:对于在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等的赔偿。

2.2.3 第三方责任:对于安装工程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对第三方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责任免除3.1 免除责任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1.1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3.1.2 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3.1.3 意外损失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3.1.4 安装工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导致的损失。

第四章理赔流程4.1 报案和索赔在发生意外损失后,投保人需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索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4.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理赔决定。

4.3 赔款支付经过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人。

附件:合同正本、索赔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意外损失: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指在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意外发生的导致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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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Installation all risks clause(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401保险合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5、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安装期超过3 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 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 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 项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 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 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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