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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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以下简称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出口退运货物的质量动态,强化对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预警措施,并加强对出口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依法把关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2号公告)、《关于加强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函〔2012〕100号)、《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国质检检函〔2012〕269号)及《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检检〔2012〕28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台州局)对由台州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并被境外官方或相关贸易人退回的产品开展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信息处置,以及对出口退运货物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相关追溯调查管理工作。
本办法的调查范围为出口退运工业产品的追溯调查管理工作,但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化妆品和动植物产品等。
第三条综合处负责全局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分配任务、审核结果、监督检查和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
各调查部门负责出口退运货物的原因调查、责任认定、风险研判、信息处置、结果初审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四条各调查部门按规定对出口退运货物调查事项分现场调查、书面调查和备案调查三个类别进行。
调查部门按规定对出口退运货物的调查结果分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
第五条为便利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采用信息系统来开展对出口退运货物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和信息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传递
第六条出口退运货物信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进境货物及其木质包装、集装箱及运输工具报检/申报时提供的有关单证;
(二)相关口岸部门提供的信息;
(三)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有关信息;
(四)投诉举报信息;
(五)媒体公布的有关信息;
(六)其他途径。
第七条检务部门在受理进境货物及其木质包装、集装箱或运输工具的报检/申报时,对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或“进料成品退换”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同时提供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申请人如实向检务部门填报《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CIQ2000系统中申报为“退运货物”的信息应当100%录入信息系统。《登记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综合处,再由综合处统一提交省局。
各业务部门负责在检验监管中退运货物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录入出口退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八条获悉出口退运货物信息的部门应填写《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信息表》(附件2,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退运货物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由综合处审核后提交省局。
综合处应当在收到退运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接受信息或退回非本辖区内的信息。
综合处按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职能分配调查任务。
第三章追溯调查
第九条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内容以退货原因、货物检验情况、企业质量体系情况、企业诚信情况和其他需调查的情况等五大调查要素为核心:
(一)退运原因调查:
1. 因质量原因而退运:质量问题是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项目;外贸合同是否订明相关质量条款,且该条款是否与退运原因相关联;是否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报等方式予以强制退回;境外客户退运理由是否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质量问题是否发生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是否涉及数量、重量或包装不符等问题。
2. 因非质量原因而退运:是否存在运输过程中残损、交货期延误、违反信用证条款等无法履行贸易合同的问题;是否属于超过商品质量保证期的维修行为;是否属于商品质量保证期内的消费者使用不当原因;是否在贸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
(二)货物检验情况:
当属于质量原因退运的情况,还应调查:
1. 原出口货物是否为《目录》内商品;原出口前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采取何种检验方式,且是否对外出具证书;退运货物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是否经过检验,采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是否准确;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实施的检验监管模式;
2. 原出口前是否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退运货物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是否经过检验,采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是否准确;
3. 该批货物在到达境外后是否经境外官方机构或其指
定和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
(三)企业质量体系情况:
当属于质量原因退运的情况,还应调查:
1.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与生产规模及能力,以及与产品安全质量特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是否通过认证;由哪家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最近一次的体系复审结果是否与出口退运原因存在相关联系;
2. 出口退运货物的产品是否须满足国际市场或目标市场的准入要求且应实施相关产品认证;该产品认证由哪家检验机构实施并许可;认证结果与退运原因是否存在相关联系;
3.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已建立了相关产品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收集制度和渠道,并具有对其更新做出快速应对的能力;
4.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与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运及投诉相关的信息收集制度和渠道,以及相关处置应对制度;
5. 出口退运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已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其企业管理类别与商品风险评级是否与其检验监管模式相匹配。
(四)企业诚信情况:在原出口过程中是否存在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谎报出口退货真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