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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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和流转有序。

二、管理范围2.1 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2 固定资产包括建造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资。

三、固定资产分类管理3.1 根据资产性质,固定资产分为土地、建造物、设备等不同类型,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分类登记。

3.2 固定资产应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更新和标识,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四、固定资产购置4.1 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

4.2 购置固定资产需经过预算审批,并签订合同或者购置协议,并将购置资产登记入账。

五、固定资产使用5.1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5.2 使用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盗、防火、防灾等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3 对于需要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做好备案工作。

六、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6.1 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应划分责任单位,并进行明确管理。

6.2 维修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及时记录,防止设备老化和事故发生。

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理7.1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报废,并进行报废处理。

7.2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应经过审批程序,报废资产必须经过核销和注销手续。

7.3 报废资产可进行公开拍卖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使用。

八、固定资产盘点8.1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准确性。

8.2 盘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记录盘点结果并进行核对。

九、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记录表-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固定资产盘点表十、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组织直接或者依法设立、登记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组织特征的事业单位。

- 资产管理系统:指行政事业单位专门用于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系统,用于登记、查询和管理固定资产相关信息。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通常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

为了高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这些资产,制定一套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资产分类、入库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二、资产分类为便于管理,事业单位需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可分为以下几类: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

对于每一类资产,都需通过编码予以标识,以方便对其进行追踪和管理。

三、入库管理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入库管理。

入库前,应进行验收,确保此类资产的数量、品质等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

对于入库的资产,需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数量、使用部门等信息。

四、使用管理1. 资产领用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领用。

领用资产前,领用人员需要填写领用申请单,并经过上级审批。

领用后,领用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和使用资产,确保其正常运转。

2. 资产出借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事业单位可将闲置资产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出借前,需填写出借协议,并进行上级审批。

出借资产的使用情况需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及时追踪资产的去向和使用状况。

五、维护管理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为此,事业单位应建立维护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维护频率。

维护过程中,需做好维护记录,以便对资产维护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六、变动管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动,如转移、报废、出售等。

为了精确掌握这些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建立变动管理制度。

任何资产变动都需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

七、报废处理当固定资产到达其使用寿命或不再能够正常使用时,事业单位需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前,需编制报废申请表,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

报废时,需对资产进行登记和注销,确保其不再计算在内。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运营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财政领域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登记、评估、采购、使用、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2.1 固定资产登记2.1.1 新购固定资产的登记新购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日期、供应商、购置金额等信息,并确保资产登记信息与购置凭证一致。

2.1.2 原有固定资产的登记原有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人、领用日期等信息,并确保资产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2.2 固定资产管理2.2.1 资产分类管理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管理,如按资产种类、用途、价值等方式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2.2 资产编码管理为了便于固定资产的追溯和管理,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编码规则。

2.2.3 资产盘点与清查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与清查,确保资产的数量和位置与登记信息相符,发现差异及时进行处理。

三、固定资产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根据各部门的需求,确立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并编制采购申请表,附上相关的技术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

3.2 采购方案制定3.2.1 制定采购方案根据采购需求,制定相应的采购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等内容。

3.2.2 招投标按照采购方案的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3.3 采购验收与入库采购到货后,由验收人员进行验收,确保采购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数量要求,并进行入库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养4.1 资产领用与使用4.1.1 资产领用手续资产领用人应填写资产领用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领用。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调配、使用和处置,促进行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全面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能够使用三年以上、有自主产权的物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适量增加固定资产,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鉴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每一笔资产及其变动都应当登记,做到数量、规格、性能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及时清理无用或不能使用的资产,避免浪费和占地。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鉴定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贬值的资产,同时,对新购置的资产要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返还或替换。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护制度,对资产实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损坏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固定资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对那些需要使用大量固定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对这些资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统一规划,确保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机关的资产得以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调配工作,对闲置或过度配备的资产要及时调配或作出处置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维护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土地、建筑物、设备、器具、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科学、均衡”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依法保护、合理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长期稳定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获得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获得应当合理规划,经过严格审批和程序,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获得固定资产要坚持遵循采购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和合理价格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保证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适当的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进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变卖、转租等方法,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格审批和程序,并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收购、报废、变卖、转让固定资产时,要制定相应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进行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建立资产使用台账,记录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好和增值。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和维修,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标识和登记,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的存储和保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收购、使用、处置、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精细操作、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资产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本单位领导负责,财务、资产、采购等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及各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单位为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所持有并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一)预期用于一年以上;(二)价值较高,单价在规定的价值法定金额标准以上;(三)实体形态明确,具有自主管理和使用权;(四)日常使用后不易变现,属于非流动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实际用途和性质分类,建立相应的账目,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收购第十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收购应依据预算和计划,经过合理论证和审核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购买。

(一)新建和扩建项目的资产收购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二)现有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产购置应经相关部门审批;(三)其他资产收购应经领导批准并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资产收购过程中,应充分比对合同内容、价格和数量,避免发生违规收购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收购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资产准确、完整、齐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用途,防止超范围、超用途使用导致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保护,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避免因疏忽造成损耗和损坏。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为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

凡是不履行手续,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和财务部签证,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拨。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公司经理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

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财务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记录与核算;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建立和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报废、清理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事业单位长期使用的、不易转换为现金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全过程进行计划、采购、接受、验收、登记、使用、保管、检修、报废和清理的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要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者、责任人和保管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经济、安全、环保、财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良好的记录和档案,并进行定期审查,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领导审批。

第二章购置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明确合理的计划和预算,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条确定购置需求时,必须对固定资产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等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

第十一条购置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购置资产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且价格必须经过公开、公正的招标或询价程序确定。

第十三条购置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登记入账,确保固定资产的准确、完整、清晰。

第十五条购置后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核算。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资产的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发现资产有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必须确保资产的安全,妥善保管并防止损失和盗窃事件发生。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利用、保值增值及科学运营。

所有本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家具以及其他有形资产,都适用本管理制度。

二、资产登记与验收1. 资产登记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登记要求,设立专门的资产登记部门或由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工作。

所有固定资产的入库必须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

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买入日期、供应商等信息的录入,并附上相关的购买凭证和合同。

2. 资产验收固定资产的验收应由负责采购的部门与资产登记部门或财务部门共同进行。

验收前,应对资产的数量、规格、质量、功能进行仔细检查,确保与合同要求一致。

验收合格后,方可完成资产的登记及档案归档工作。

三、资产使用与维护1. 资产使用事业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使用,严禁私自调拨、借用或出售固定资产。

资产的使用人员应熟悉相关操作规程,并妥善保管资产,确保安全使用。

2. 资产维护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资产维护制度,明确资产维护的责任分工和流程。

定期对资产进行检修、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损坏,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对于经济寿命已到或不再使用的资产,应及时报废并进行相关记录。

四、资产盘点与清查1. 定期盘点事业单位应规定资产盘点的频率,并按照计划进行全面的资产盘点工作。

盘点时应对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估值等进行核对,并与系统中的记录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并处理资产盘点差异。

2. 不定期清查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资产清查,以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清查内容包括资产的使用情况、存放地点、维护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五、资产报废与处置1. 资产报废事业单位应明确资产的经济寿命和报废标准,并建立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对于经济寿命已到或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履行相应手续进行报废,并进行书面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1.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统一管理:由专业人员负责资产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保护资产价值:加强资产监管,防止资产流失、毁损,保护资产价值。

4.资产盘点:定期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情形的真实性。

5.资产更新:适时对老旧设施或设备进行更新升级,提升单位进展水平。

二、资产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设立机构的大致任务是:1.订立并实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定期更新固定资产目录和资产的基本信息;3.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有关档案的管理;4.中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督促和引导各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1.建筑物:单位全部房屋、建筑的固定设施、管道、装修、固定家具等。

2.土地:单位的土地、道路、桥梁等。

3.机器设备:单位的各类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等。

4.运输工具:单位的各类车辆、船只等。

5.无形资产:单位的专利、商标、软件等无形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1. 固定资产的编号和登记对于每一笔资产,都必需进行编号和登记。

登记时要将资产名称、型号、数量、产地、购置日期、防盗标识、使用单位等信息入册。

在新设备进厂时,必需将其编号、填写购置明细,并交由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登记。

全部设备,无论购置时是由施工方购买还是购入自定义的,都必需进行编号,以备日后管理跟踪。

2. 对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施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制度,以核实固定资产的物理存量和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并对发觉的物资差异或其他问题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人员在盘点阶段要登记资产位号、分类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门、归口、单位、价值、维护和修理情况、用途、取得日期、供应商等必要建设。

参加盘点的全部人员都要在不同的区域进行操作,以防止重复计算或计算的漏洞。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长期使用,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2. 规范操作,确保安全;3. 合理配置,高效使用;4. 定期盘点,及时调整。

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配、报废等管理工作;2.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3.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折旧计提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

四、固定资产购置管理1.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单位业务需要和预算安排,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2. 购置固定资产应选择性价比高、性能稳定、售后服务好的产品;3. 购置固定资产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固定资产登记管理1. 固定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2. 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价值、使用部门等信息;3. 固定资产登记信息应定期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固定资产使用管理1. 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2. 固定资产使用应遵循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3.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记录。

七、固定资产盘点管理1.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2. 盘点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使用部门配合;3. 盘点结果应与固定资产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八、固定资产处置管理1. 固定资产报废、转让、捐赠等处置行为,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2.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处理;3. 固定资产处置后,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登记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库、宿舍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医疗设备、科研仪器、教学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

4、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等。

5、图书、档案:指单位的藏书、期刊、档案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实验用动植物等。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

(二)购置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三)购置方式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四)验收与入库固定资产购置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

四、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一)资产登记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二)资产卡片为每一项固定资产建立资产卡片,注明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并粘贴在固定资产上。

(三)资产清查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2024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经费资金、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区分管理。

第五条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完善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体系,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增值。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有关文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做到责权一致。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确保国有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公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规划使用经费资金,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资金、预算和拨付款项,严禁超前或超标使用经费资金。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在使用经费资金时,应当注重节约,防止浪费和滥用;经费资金不能自行决定使用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使用经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设备等,应当按照采购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和采购。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使用经费资金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经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绩效评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五条 xx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第二类一般设备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2.设备:包括总机、机、传真机等;3.设备:包括保险柜、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第三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第四类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第五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第六类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帐册设置一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镇财务结算中心和未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设置核算,对于无电算化软件的单位,明细帐应统一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帐页进行设置核算;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管理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核算;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xx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一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1.各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2.各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3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三固定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1. 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或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2.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三清查登记要求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请购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制度、清查核对制度等;第四章责任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十七条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第十八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挂钩;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盘点、清查、报废和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坚持“事业为重、管理为本、科学合理、严格执行”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章制度,保证财产安全。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委托专业人员负责,由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六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借助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档案,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动、使用、报废等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工会、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共同监督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九条事业单位预算外资产购置须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购置相关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实行采购标准化、统一采购和择优采购原则,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规挪用经费。

第十二条购置固定资产的数量、品种和规格应符合单位实际需求,不得盲目购置或超出需要。

第十三条购置固定资产的过程应当严格遵守采购程序,确保公平、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购买固定资产的相关票据、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作为后续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当及时建立相应档案,登记清楚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和价值等信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产,不得私自调拨、出租或变卖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当做好资产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资产借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不得擅自延迟。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技能。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的规模逐渐扩大,固定资产的管理问题也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事业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制定一套科学的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资产登记、使用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处置等方面,提出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资产登记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制度,确保所有固定资产都能及时登记并管理。

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得途径、购置日期、价值等基本信息。

此外,每个资产还应有唯一的资产编码,便于管理和查找。

在资产登记过程中,应配备专人负责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并存档备查。

二、使用管理事业单位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管理,以确保资产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

首先,应建立资产领用和归还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人和责任人。

在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并签字确认。

在归还时,应核对资产的完好性,并在归还单上进行记录。

此外,事业单位还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审批制度,确保每一笔大额资产使用都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三、维修保养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是保持资产长期使用价值的重要环节。

事业单位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的责任和流程。

首先,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维修保养档案。

其次,在资产日常使用中,应设立定期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的问题。

同时,应加强对维修保养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确保维修保养的质量和效果。

四、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是保持资产清单的准确性和财务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事业单位应建立报废处置制度,规定资产报废的标准和程序。

当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填写报废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清点、确认和验收。

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资产,可以进行二手处理或闲置处理,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资产,则应进行环保处理。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能够对内部固定资产进行合理、高效的管理。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和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还能提高资产的价值,减少资源的浪费。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为了更好的控制XXX单位成本开支,规范办公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申报、领用、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固定资产指金额在2000元以上,使用价值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包括(平板)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考勤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影机、麦克风、激光笔、对讲机、电话、手持探测仪、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ADSL交换机等。

(一)申请各中心拟购置固定资产,须填写《申请报告》,行政管理中心根据配置标准及实际库存情况,进行资产调拨或申请购买。

(二)调配行政管理中心根据各中心资产的使用状况,经馆领导同意后对于某项闲置资产可调配到其他中心使用。

由各中心主任和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后,开据调拨单,调出中心予以配合,并由财务管理中心调整帐目,由调入科室接收后签字予以存档。

(三)购买本着“先调配,后购买”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XXX 单位内部无可调配资源必须购置的,由使用中心填写《采购物品申请单》,报请中心主任和局长审批同意后,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询价采购。

(四)验收、登记与领用1.固定资产购置后,采购管理中心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首先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二份,一份存留,一份交财务管理中心作为报销凭证。

财务管理中在报销时必须查验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固定资产入库单》,如手续不全,应拒绝报销。

2.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建立XXX单位账,录入固定资产的基本资料。

财务管理中心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XXX单位账。

使用中心在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表》,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

3.各类办公固定资产的领用中心须指定责任人,由责任人在综合业务管理科签字后方可领用。

(五)借出借出办公固定资产,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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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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