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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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2020)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安康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如下规定:

(一)各类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

2.中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2.0米范围内。

3.低压管道管壁或其它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1.5米范围内。

(二)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三、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供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六、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七、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市

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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