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立法权限划分

合集下载

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作者:潘鑫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摘要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的合理界分以及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

虽然《立法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具有一定的开拓精神和现实意义。

但它的规定存在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等现象。

对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应当以其制约因素为切入点,进而分析目前立法规定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理清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思路和方法,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立法权限地方分权国家结构形式一、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一)对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界定模糊不清《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做出规定。

豍第71条规定这里存在两个问题:(1)现有的法律未对什么是“地方性事务”做出规定,也没有对国务院各部委等的权限做出具体规定。

(2)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委等皆可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实施性立法而且立法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只能由地方人大制定解释性立法,而不容许国务院各部委等制定解释性立法反之,亦然。

(二)冲突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由于现有的规定不足以消除地方立法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权限冲突,因此,《立法法》规定了复杂的解决机制来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

当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否定方性法规的规定,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这一机制的机会成本是显而易见的。

豎它意味着与冲突有关的社会事务将停顿下来,经过一个漫长的处理程序,直至冲突解决才能继续运行。

这种停顿,尤其是经济事务的停顿将意味着巨大的财富丧失。

《立法法》对中央专有立法权的规定无疑是纵向立法分权的一大进步,但所规定的范围未免模糊。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划分初探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划分初探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划分初探作者:赵立新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8期赵立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立法层级而论,二者都属地方立法。

不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划分并不十分清晰。

换句话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对应同一法律调整对象,什么情况下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什么情况下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在此,笔者结合新修改的立法法就这一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首先需要厘清二者的概念。

第一,从立法主体来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立法内容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后者立法内容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二,依法理渊源分类,地方性法规属于立法权范畴,系地方立法机关的专属。

地方政府规章属于行政权(政府法制体系)范畴,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系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地方性法规的位阶要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不得抵触本级地方性法规。

依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下述三种情形应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这种情况属于国家有明确的上位法,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性法规。

其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这是指纯属地方事务,现在乃至将来国家都不可能出台上位法的情况。

譬如吉林省出台的关于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

其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是指暂时没有国家上位法依据,由地方先行立法,以后待国家出台上位法后,以上位法为依据修改,同其抵触的规定无效。

依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下述两种情形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教育立法权限是指国家在教育领域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权力。

在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中,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探讨教育立法的重要性及对教育改革的意义。

一、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通常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中央教育立法权限主要涉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

例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中央立法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制度、教育目标、教育资源配置等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地方教育立法权限则是指各地方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立法权力。

地方教育立法常涉及具体的教育管理和运行问题,如学校管理规定、教育考试制度等。

地方教育立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实施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教育政策。

二、教育立法的重要性1. 维护教育公平教育立法可以制定公正公平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防止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例如,针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择校问题、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等,都需要通过教育立法予以规范,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2. 促进教育创新教育立法可以为教育改革和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通过制定相应的教育立法,可以鼓励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尝试,推动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和发展。

3. 统一规范教育行为教育立法具有统一规范教育行为的作用,对于教师的资格认定、学生的权益保护、学校的运营管理等都有具体规定和要求。

教育立法可以为教育从业者提供权威依据,促进教育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三、教育立法对教育改革的意义教育改革是国家教育事业的必然要求,而教育立法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1. 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教育立法可以为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必要条件。

通过立法,可以明确教育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内容,规范改革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解析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二

解析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二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二二、中国划分立法权限的思路和方法就法律上的规定而言,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容多有交叉、重合,或者含糊不清,导致地方与中央、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一些事项上都认为自己拥有立法职权。

鉴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于立法权限规定内容本身的混合不清,有人主张放弃划分立法权限的努力,认为这将是徒劳无功的,与其尝试进一步划分立法权限,不如维持现状,将注意力更多地投向立法程序。

笔者认为这种主张过于悲观。

尽管立法权限划分最根本的是政治体制的设计和改革问题,但在这个体制未做重大变更的前提下,从技术上对立法权限的某些方面做出更明晰的划分,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有可能做得到的。

从技术层面来看,中国宪法和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立法主体、立法权限形式和立法权限内容。

在立法学上,立法主体是指拥有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律(广义的法律)权力的机关(机构)。

由于各个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管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因而它们之间以层级或系列关系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纵横交错的体系。

立法权限形式是指立法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使立法职权及其结果的表现形式。

由于立法表现形式的不同,构成了以位阶关系组合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这个体系是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如果仅从立法主体和立法形式上来区分各自的立法权限,相对来讲是比较容易的。

中国现行的立法权限体制主要就是由这两部分组成。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划分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因为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内容的立法权限划分。

立法权限划分的实在要求主要还应包括立法事项即立法内容的归属的确定。

显然,中国宪法和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内容划分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当根据什么思路和按照什么方法来划分这两个方面的立法权限内容。

就划分思路而言,立法是实行中央集权制,还是地方“分权制”,或者中央与地方的“均权制”?划分方法是为划分思路服务的,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浅析地方性法规制定须注重的权限划分问题

浅析地方性法规制定须注重的权限划分问题

浅析地方性法规制定须注重的权限划分问题摘要:地方立法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但对地方性法规的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后,一些围绕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突出问题便浮现出来,如与上位法相抵触、重复立法、缺乏地方特色等,这暴露出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划分仍存在不少缺陷。

本文主要分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划分问题,并且在坚持立法权限划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其制定权限提出一些较为具体的划分或建议,以求在实际中不断规范和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发展。

关键词:立法权限划分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已有8800多部,这对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与上位法相抵触、重复立法、缺乏地方特色和创新等。

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难以准确把握其立法权限,而这又源于现行立法体制关于不同立法主体间的权限划分存在缺陷。

因此,未来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现有法律对其制定权限的规定。

一、现行立法体制下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性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立法法第六十四条作出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首先,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再次,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四(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和“不重复”原则实践中,地方立法涉及的领域和内容相当宽泛。

这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立法规定不够科学、内容过于原则的必然结果。

按照现行立法规定,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要从事项的内容上划定地方立法的权限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更可行的立法选择是,在规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同时,从形式要件的限制入手,对地方立法做出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

关于地方立法的条件限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就可以立法,即遵循“不抵触”原则。

实践证明,不抵触原则仍难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

因为:其一,该原则并不能避免目前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大量“重复立法”。

其二,由于赋予地方立法权限以来,地方报送中央的法规无一件因“抵触”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被撤销,此项原则在实践中已形同虚设。

而“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如果发生抵触,那就应依法撤销,否则,就意味着没有抵触”,“地方立法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该怎么立就可以怎么立”。

显然,按照此类认识,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应是理所当然和势所必然的。

其三,按照立法的严格解释主义,“不抵触”原则应当包括这样的含义:在中央未予立法的事项上,地方立法不得先行涉足。

因为“不抵触”隐含着要有中央法律为地方立法依据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地方立法不得先于中央。

如果按照这种解释,势必掣肘地方立法的手脚,脱离中国国情。

但如果做上述宽泛解释,又可能招致地方立法的权力扩张。

因此笔者主张,地方立法除了必须坚持“不抵触”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不重复”和“不越权”原则。

重复立法的现象是近年来中国地方立法的一大弊端,现已呈蔓延趋势,其浪费、低效的危害也日益显凸。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由于在立法事项上有一些内容竞合,因而往往容易出现下位法部分或大量重复上位法内容的情况,严重者甚至在仅有30多个条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中只有一、两个条文不重复,而这一、两个条文却是对处罚的有关规定。

浅析地方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及边界划分

浅析地方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及边界划分

浅析地方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及边界划分[摘要]《立法法》对地方行政立法权限的概括规定,具有较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而且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权限边界模糊。

要确定地方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应根据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分类探讨执行性、自主性和授权性地方行政立法各自的权限范围,并确立其与地方性法规权限划分的“事项性质”标准,与部门规章权限划分的“层级需要”标准。

[关键词]地方行政立法;权限;事项性质;层级需要地方行政立法权限,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就哪些事项以何种形式作出规定,包括形式上的权限和内容上的权限。

一、执行性地方行政立法的权限(一)执行性地方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执行性地方行政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需上位法另行授权而将上位法的规定予以具体化、细化的立法活动。

该执行性立法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无需具体授权而自主决定将上位法的规定具体化[1],确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以实现上位法内容的程序规范,详细说明上位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它通过对上位法律规范已经界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再次“有限界定”和“陈述”,使之细化、具体化为实施中的细则条款[2],目的是确立行政机关执法的明确标准,尽量减小下级行政机关裁量的余地,实乃对行政权的自我控制。

该执行性立法的事项范围限于上位法所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不能涉足权力机关或者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刑事、民事、司法等基本人权领域禁止行政立法设定细化性的实施条款”[3]。

此时需受五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0条和《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地方政府执行性立法的依据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决定、命令,省级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执行性立法的依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

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配置一、立法权限的配置现状1.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宪法实施监督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监督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法律权、闭会期间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法律解释权、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权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

2.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现行规定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立法的决定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我国也称为行政法规制定权和部门规章制定权,或简称为中央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从而将制定主体从《宪法》规定的“各部、委员会”增加到包括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部门规章的制定事项范围上,《立法法》在第71条第2款限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部门规章的制定性质是“执行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与执法有关的事项[1]140。

根据《立法法》第63、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范围涉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划分论文

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划分论文

浅议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14-02摘要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在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方面。

经济特区的双重立法权问题又是其突出表现。

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寻求实践层面的最佳妥协。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限划分双重立法权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在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法律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和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

上述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其各自的立法权限边界规定的比较清楚,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关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原则是“根据”原则。

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可见,宪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活动,是以“根据”为原则的。

对于此“根据”原则的理解,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分歧很大,主要观点包括“依据说”、“授权说”、“职权广义说”和“职权狭义说”①。

从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不能按照字面的意思去理解“根据”原则。

行政立法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即行制定的情况大量存在,即从实证的角度说明,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径行制定。

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制定行政法规。

而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应当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的范围,第56条规定了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

(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首先,对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权限划分,我国宪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二者之间的权限范围。

学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包括“根据说”、“职权说”和“自主说”②。

2021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研究范文2

2021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研究范文2

2021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研究范文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权力集中在唯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变得不现实,分权成了必然。

立法权作为最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权力,必须在横向及纵向两个维度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虽然在西方,学者们普遍更关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分权与制衡,但对于我国这样地区发展不均衡,仍处在法制体系建设阶段,规模巨大的国家来说,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层面的纵向分配更具现实意义。

其核心便是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

本文首先对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进行了梳理,明确了我国的地方立法面临三大限制:一是不能介入中央立法专属事项,二是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三是裁决机制的事实限制。

通过分析,本文列举了我国目前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规范含糊不清、地方立法"抵触"上位法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中央独揽重要事项立法权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借鉴各国的经验。

本文的第二部分即为央地立法权限的比较研究,在分析不同国家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实例,描述了它们权限划分特点的基础上,归纳了各国央地立法关系的发展趋势。

接下来,本文提出了若干条解决目前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的具体建议,包括设立协助相关审查机关完成立法审查工作的机构,更详细而明确地表述中央立法专属事项等。

同时,本文还提出加大立法职业化和立法民主化对各立法主体在行使立法权时准确把握自身的权限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最后,本文还对完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改革动力来自何处进行了粗略的探讨。

在指出公众参与及他们的权利诉求是央地立法关系优化的最根本动力的同时,本文也对地方政府以及党在推动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均衡化的过程中扮演的积极角色作了展望。

关键词:立法权限、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央地立法关系、公众参与。

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作者:刘振磊来源:《人大研究》2017年第09期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正完成,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地方立法在设区的市层面上实现了主体扩容、权限收缩:一般地方立法主体从49个“较大的市”扩展到280多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以及全国人大批准的东莞、中山、嘉峪关和三沙等四个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普及到了全国320多个地级行政区,成为全国普遍性享有的地方权力。

与此同时,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大幅度限缩,仅能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

在新增的270多个一般地方立法主体当中,无论《立法法》修正前即拥有特殊地方立法权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30个自治州,还是《立法法》修正前根本没有任何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都面临着明确地方立法权限这个立法体制中的核心任务,这是地方实现依法治理、增强自身治理能动性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法》采用了自上而下、层层保留的方式进行了立法权限设定,中央立法权限边界最为清晰,在实践中更为重要的是划定不同地方立法主体间的权限问题。

具体而言,地方立法权限在纵向上是省级行政区与地级行政区[1]的立法权限划分,在横向上是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

因为本文集中讨论一般地方立法权问题,自治州此方面与设区的市并无本质区别,为了行文简便和专注讨论问题,本文将以设区的市作为基本研究对象,代表拥有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地级行政区,来讨论地方立法主体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一、设区的市所拥有的立法权限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地方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但在《宪法》中并未提及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问题。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主要来源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论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论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07 ) 3 0 2

要: 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 系到 国家法制体 系的统一 、中央与地方 、 方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处理以及 法治建设的成 地
败。目前我 国立法冲突、 立法矛盾的不断升级暴露 出我 国立法权 限划分存在 的缺 陷, 因此, 我们 I须在 坚持立法权 限划 必
分基 本原则的基础上 , 不断探寻符合我 圆国情的划分方式 , 并且在 实际中不断加 以完善立法权 限划 分。 关键 词: 立法权 限划分 ; 立法冲突;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F 1 D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3 32 0 ) 1 0 3 10 8 9 (0 60 — 04—0 4


体而言 ,我国 18 年宪法将立法权 由全国人大扩 二 是享有 不 同性 质 、不同范 围 的立 法权 限 的立法 主 92 展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等地 体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 立法权限通过立法方式对一个主权 国家中所 方 政府 。而 且随着 “ 授权立 法 ” 先行 立法 ” 和“ 的不 断
维普资讯
20 年第 l 06 期


天津市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No .1
盟 .塑 一 曼 !
立法建议 ・
一 ! !!

兰 竺.
Ge e a . 7 n r lNO 8
论 我 国 立 法 权 限 划 分

则 立法 权 限划分是 法的问题最为严重。有一位学者将其概括为 “ 法 要求 , 构成立 法不 作为 。因此 , 位阶 越低 , 存在的问题越多、 越严重 ,立法活动中的混 国家立法的法律依据 , l ’ 0 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 才 乱和无序状态给我 国立法工作提 出了更加迫切要 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只有立法权限划分恰当,

小议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完善

小议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完善

文章编号 :10 —59 2 0 0.0 00 0 02 2 (0 9)20 5 .5
引 言
立法权限, 是相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界限。 立法权


中 国现行 立法 权 限划 分及 其 国情根
据 概 述
在中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中,最重要的立法权即国 专门行使。国家立法权在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处于统一领
主义市场经济, 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正在推进依法 法权集中在中央。 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 按照情 治国 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也面临一些消极的历史、 况和工作需要, 方可以搞章程、 同时 传 地 条例、 办法, 宪法并没有约 统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 “ 束。 这就肯定了 ” 地方立法的必 要性。 但是, 事实上, 后的 此
历史文化传统、 经济发展、 族分布等国 民 情因素。 指: 上述各层级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 规范性法的文件, 和民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 既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 也不是 族 自 治地方所制定的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所制定的规范性 复合的立法体制和分权制衡的立法体制, 是独具中国 特色 法的文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的文 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 它是中央统一领 件 , 在类别上存在差别又各具特色。
人的最大利益为归依, 反映在立法上就要立足全局, 由最高 院和地方几乎不享有立法权。94年宪法实行一段时间后, 15 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 M众多、 人 各地情况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统一 事实证明,
领导全国立法。其三, 我国人 口众多、 幅员辽阔, 各地的经 千差万别的大国, 只有中央立法一个积极性, 地方没有立法 不利于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 不利于民主与法制 济、 文化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 统一的国家立法无法解决各 权, 地千差万别的各种问题,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有利于解 建设的发展。

试论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

试论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

试论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一、引言“立法权就是为立法者所拥有,由特定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认可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①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特别重要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权简而言之就是创制法律规则的权力。

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权仅指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的活动,通常称之为国家立法权;而广义的立法权,既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不为人们所接受,特别是古典的宪政论者,更是对行政机关的立法予以坚决的反对和抨击。

他们从纯粹古典的宪政理念出发,奉行严格的形式法治主义的要求,担心行政权的恣意与扩张会造成对公民权的破坏与侵害。

②他们主张“议会至上”的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依照契约组成的,而在一个国家内部,唯一能够代表民意的国家机构是议会,法律的正当性也正来源于此。

同时他们也主张严格的三权分立,认为为保持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必须严格各自职权,立法权只能由议会行使。

古典宪政论的代表人物洛克在其著作中解释了不宜由行政机关立法的理由:“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具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③“如果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④然而,行政立法的发展并不因为古典宪政论者的反对而停滞不前,行政立法发展扩张的背后存在着强大的社会推动力。

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完全靠市场自发作用进行调节的自由资本主义日益显示出其难以根本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弊端。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浅议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浅议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民 、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合法 权 益 。 法
二 、 国 中 央 与 地 方 立 法权 限缺 陷的 成 因 探 析 我

我 国 中央 与 地 方 立 法 权 限 划 分 的 现 状
在 中央 与地 方立 法 权 限 的 划 分 上 , 国实 行集 权一 分 权 模 式 , 我
中央 与 地方 立 法 权 限 的划 分 问题 是 任何 一 个 政 治 统 一 的 大 国 调 整 广 度 不 断 加 强 , 填 补 中 央 机关 对 地 方 特 殊 问题 立 法 的 空 白 在 问题 上 起 到 了积 极 的 作 用 。越 来 越 多 的地 方 国家 机关 享 有 地 方 立 法权 , 且在数量上 , 而 地方 立 法 近 年 来 也 保 持 着 上 升势 头 。但 与 此
浅 议 我 国中 央 与地 方 的 立 法 权 限 划 学院 河
【 摘 要 】 央 与 地 方 立 法 权 限 的 合 理 界 分 以 及 如 何 解 决 二 者 之 间 的 冲 中 突 是 任 何 一 个 法 治 国 家 都 必 须 面 对 的 重 大 问 题 。 目前 我 国 立 法 内容 的 冲 突 、 法 主 体 间 的 矛 盾 的 不 断 升 级 暴 露 出 我 国 立 法 权 限 划 分 存 在 的 立
给 中央 与 地 方 两 个 主 体 。如 果 分 给 地 方 的 多 一 些 , 给 中央 的 就 分
必 然 会 少 一 些 。反 之 亦 然 。 中央 与 地 方 作 为 不 同 的 利 益 主 体 , 都 想 在 这 块 土 地 中分 得 尽 量 多 的 一 份 , 是 地 方 利 益 与 中 央利 益 之 于 间必 然 出现 一 定 程 度 的分 离 与 冲 突 。这 时 , 个 利 益 主 体 就 迫 切 各 需 要 以权 威 性 的 和 规 范 化 的 手 段 来 表 达 、 示 与 保 护 自身 利 益 。 宣

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1.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答:根据《宪法》和《立法》的规定,立法权限,包括教育立法权限,可以分为以下层次:(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教育法律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教育自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由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地方自治机关制定。

(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教育规章要由有权制定规章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立法权限划分第十三组:王亚文(40801040)郭衍丽(40801032)李阳(40801010)浅议立法权限划分【摘要】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体系的统一、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处理以及法制建设的成败。

本文将在简析立法权限的有关知识基础上,结合中外部分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总结立法权限划分的一些特点及完善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的方法。

【关键词】立法权立法权限划分一、立法权限划分的概念在立法权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即在一国的立法活动中,各个立法主体运用立法职权的范围和限制是不同的,这便产生了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二、立法权限划分的意义立法权固然是一种特别重要的国家权力,却不是也不能是没有范围、没有限制的。

明确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意义主要有:第一,有助于防止专制擅权。

立法权作为特别重要的国家权力,范围如不明确、不确定,就可能甚至必然出现专制擅权的局面。

第二,有助于立法者明确立法的任务和目标,为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提供范围上的准绳、标准,不至做出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事。

第三,有助于使立法者尽职尽责,促进立法者对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尽心尽力去做,也有防止不尽职守的作用。

第四,有助于监督立法活动。

第五,有助于完善立法制度,实现立法的制度化、科学化。

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价值和必要性,西方学者有系统论述,其中洛克的见解颇具典型性。

洛克认为,立法权虽然是一国最高权力,但是:其一,立法权不是也不可能是专断的权力。

因为立法权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些人或议会行使的联合权力,它不能大于委托者曾享有的和委托给社会的权力。

社会的各个成员把权力交给社会,目的就是为使自己的生命、财产获得更大的保障。

作为社会成员委托权而存在的立法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无论如何不应当是绝对的、专断的权力。

其二,掌握立法权的机关,不能以临时专断的命令来统治,而应以正式公布的有效的法来进行统治。

这些法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外不应当再有其他目的。

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人民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的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的范围内,不至为他们手中的权力所诱惑而用这些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果将立法权给与一人或少数人,又没有对他们的权力加以限制,使他们可以根据心血来潮或无人知晓、毫无拘束的意志而发布苛刻和放肆的命令,来迫使人们服从,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得多的状况中。

其三,立法机关也不能把立法权让给任何其他人,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和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人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①三、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和方法(一)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中央议会机关与行政机关横向划分立法权限的问题源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而导致的社会变迁,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易变性促使传统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关系发生变化,而出现了行政机关享有部分立法职权现象。

各国在处理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问题上,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模式,行政机关主要是通过一定方式的授权而获得一定的立法职权,根据授权依据不同,便有不同的划分模式。

一是行政机关依据宪法而获得立法职权,这种职权通常被称作是行政机关固有的立法职权,宪法授予行政机关立法职权,便会直接涉及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立法事项上的权限划分问题。

二是行政机关依据授权法而获得立法职权,其立法权限便由授权法加以规定。

按照分权原则,行政机关所获得的立法职权都是由特定的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委任的。

在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通常是一国宪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各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大致有以下几种典型模式。

②1.中央集权模式。

此模式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政治整体,一切立法权都为中央政权所有,中央政权所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地方分权模式。

此种模式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政治整体,中央不能行使立法职权,一切立法权由地方所有,但地方制定的法律只在该地方范围内生效。

3.集权分权模式。

此种模式是指在一国中,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享有某些中央政权授予的地方立法权。

4.分权集权模式。

此种模式是在一国中,立法权主要由地方政权行使或者由地方和中央共同行使,在有些事项上是地方立法为主,有些事项上则以中央立法为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分权比重相对大于集权。

(二)立法权限划分的方法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对立法权限的确定,较多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确定中央的专属立法权范围。

中央的立法权一般是涉及到全国性的、对内或对外的重大事项的立法权。

二是地方专属立法权范围。

地方专属立法权一般是只涉及地方管理等方面事项的立法权,这种权力通常不得影响中央的立法权,也不得危害其他地方的立法权,且往往只在本行政地域内有效。

三是中央和地方共有的立法权。

在国家立法权限中,尽管存在中央专有或地方专有的立法权,但是也可能存在法律规定既可由中央也可由地方行使的一部分权力,即中央和地方共有的立法权。

关于共有立法权的行使,一般是实行中央优越的原则,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如果中央尚未立法,地方可以立法;中央已有立法的,地方不得重复立法;地方先立法,中央后立法的,取消地方立法。

四是剩余立法权范围的确定。

由于立法权限划分中,无论立法机关如何努力,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立法事项,总会存在某些剩余的立法权范围。

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各个国家一般都对剩余立法权范围作了规定。

实行剩余立法权归地方的较多,如奥地利、美国。

当然也有国家规定剩余立法权归中央的,①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重印本,第83-89页。

②参见吴大英、任匀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72-274页。

如印度。

当前各国就是围绕着这四类立法权限范围或四类中的几类,界定列举与概括的方式对本国立法权限进行界定。

其中有国家采用“两分法”,即将中央立法权限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如美国,德国等),地方立法权限则采用概括式保留的方法确定(如美国),其中也有的国家对地方立法权限采取列举加概括保留的方式,即列举若干事项,再概括规定未尽事项(如意大利)。

另外有的国家采用“三分法”,即对中央专属立法权限、地方专属立法权限和中央,地方共有的立法权限三者中的两者用列举的方式确定,而对剩余一方面的权限范围作概括性规定。

四、主要西方国家立法权限划分制度立法权限划分主要涉及到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上即中央议会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纵向上即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下面将从这两方面简要分析部分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

(一)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1.英国在英国严格奉行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处于至上和万能的地位,虽然英国议会是无所不能的,但由于英国的分权制度并非十分严格,因而议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将有关任何事务的立法权授予任何机构,也可以收回自己已授出的权力。

也正因为如此,英国立法和行政两种权力界限不甚明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由议会法律的具体授权而定,即委任立法。

一般对立法权限没有明确的范围,只要是委任立法都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但委任立法所能取得议会立法的效力是具备一定条件的,这些条件可以归结为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

就实体条件而言,被委任机关的立法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必须符合授权法所规定的目的,必须在委任机关的权限内颁行。

就程序条件而言,被委任机关履行了咨询有关机关意见,调查和听证的法定义务;被委任机关经过了公布的法定步骤以及向议会备案批准手续;委任立法的形式符合授权法要求。

①2..美国在美国虽然在形式上严格奉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但实际上还是接受了立法权授予政府的做法,逐步认同了由现代社会管理需要而导致的授权立法的合法性,在承认行政立法的同时,十分强调对授权立法的严格限制。

由于联邦宪法规定全部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力只能由国会委任,因此美国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几乎全是委任立法。

②这种立法权和国会的立法权不同,它从属于国会的二级立法权。

所以,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违反宪法和国会制定的法律,并且要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适当的程序。

3.法国法国在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方面的权限划分比较明确而具体,由宪法划分议会的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的制定法规权,在宪法所划定的议会立法权之外的事项,可以由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即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自主性立法。

在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国的宪政体制下,议会不再是唯一的立法机构,其立法权受到较大限制,行政机关则具有了较为广泛的立法权限,即国家立法权限由制定法律的权力和制定①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7页。

②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52页。

条例的权力构成,前者由国家议会行使,后者为中央行政机关行使。

二者之间立法权限划分采取方式是以宪法明确列举议会的立法事项,宪法列举之外的一切事项则属于中央行政机关制定条例的权限范围。

4.德国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规定,德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是联邦与州的分权,国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联邦议会,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德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没有固有的立法权限,其立法职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联邦政府起草提出法案参与议会立法;第二种是被授权而进行一定的行政立法。

这种授权立法的限制相当严格,授权的法律必须规定授权的内容、目的和范围,在命令中必须申明这种法律基础。

这种性质的授权立法既得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认可又受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严格限制,其结果是既适应了现代社会管理对行政法的客观需要,又设计了防止行政政权滥用以及国会以概括方式授权而逃避立法责任的立法权限划分制度。

5.日本在日本按照《日本国宪法》确立的“国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的立法范围和立法事项都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法案除宪法有特别者规定外,经两议院通过即成为法律。

但《日本国宪法》在列举日本内阁的职权内容时明确规定内阁为执行本宪法和活动,有权制定政令,但没有法律的授权,政令中不得制定罚则。

这一规定表明宪法承认行政立法权的存在,但要受到限制。

日本宪法和法律虽然对行政立法的限制非常严格,但内阁对于国会立法还享有广泛的议案提案权,从而使行政参与立法得到强化,国会的立法职权则相对缩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