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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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核算中的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核算原则。对于经分析判断后明显为资本性支出进而应确认为资产、而企业核算为收益性支出的,应将估算所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

其他帐外(盘盈)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同样应将其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中。

(5)已形成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取决于企业折旧政策,折旧政策不同,其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同。以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应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等资料,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

(6)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

6.5.4生产矿山更新改造资金的确定,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时,应综合考虑已经发生的、账面记录的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计算。7.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7.1一般原理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同样基于折现现金流量估价的基本原理,即将未来现金流转换成现值。

本规范的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

(discoundted remained cash flow method),定义为,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即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该方法,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评估对象未来实施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和流动资金计入相应年度的现金流出项目。

7.2 计算公式

式中:Pi —矿业权评估价值;

—年现金流入量;

—年现金流出量;

IP—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

r—折现率;

—年序号(=1,2,…n);

—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原则相同。

7.3评估模型

现金流入量(+):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

现金流出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其它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投资收益额(-)(即当年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率)

剩余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额)

折现系数(1/(1+r)i

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剩余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

7.4 适用范围和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7.4.1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适用于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未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应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7.4.2确定投资收益额,应依据本规范6.5.3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率,一般不应低于社会资本无风险报酬(如长期记账式国债票约定利率和凭证式国债的票面利率)。

7.4.3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其他问题的处理,参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关规定。

8.销售收入权益法

8.1一般原理

销售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具体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估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8.2计算公式

式中:PS—采矿权评估价值;

SII—年销售收入;

—采矿权权益系数;

—折现率;

—年序号(=1,2,…, );

—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原则相同。

8.3 评估模型

销售收入

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销售收入×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之和

采矿权权益系数

采矿权评估价值(销售收入现值之和×采矿权权益系数)

8.4 适用范围

8.4.1 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且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或者服务年限较短,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采矿权评估。

8.4.2 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8.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8.5.1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山生产规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基本原则。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不匹配时,应按照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但资源接近枯竭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矿山除外。

8.5.2 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与实际的产品方案一致。原矿、精矿和金属产品,

对应不同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8.5.3采矿权权益系数,主要反映矿山成本因素,是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统计已评估的采矿权价值结果测算。取值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洗选)难易程度等定性分析后确定。

8.5.4不考虑建设期。

9.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9.1 一般原理

根据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的地质特点,假设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是可靠的,可以预测其未来收益,可以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其价值,但任何矿床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是很低的客观规律,因而根据假设所估算的价值必须通过一定的修正才能趋向于较合理地反映探矿权价值。

具体为:首先根据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的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出具有上述特点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然后用系数进行修正,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

该调整系数是对一些能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的地质、采矿、选矿因素进行主观半定量化构成的,该调整系数是一组系数,统称为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9.2 计算公式

PR=Pn•(1-R)

PR=Pn•(1-R)

式中:R—探矿权价值;

n—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的探矿权基础价值;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调整系数。

9.3 使用的基本假设

9.3.1评估对象范围属于大中型沉积矿床的一部分,其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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