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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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市场管理工作总结摘要:本文档旨在总结集贸市场的管理办法和市场管理工作,通过分析市场管理的实践,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升市场管理水平。

关键词: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场管理;工作总结一、引言集贸市场作为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也是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的体现。

因此,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对提升市场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场规划与布局明确市场的功能定位,合理规划市场布局。

确保市场内部通道畅通,便于人流和物流的流动。

商户管理制定商户准入标准,确保商户的合法性和商品的质量。

定期对商户进行评估,鼓励诚信经营。

商品管理严格执行商品质量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

建立商品追溯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价格管理制定合理的价格监管机制,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市场形成合理价格。

环境管理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定期进行市场环境整治,提升市场形象。

安全管理制定市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市场安全运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市场管理工作总结市场管理成效通过有效的市场管理,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商户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商品质量得到保障。

市场环境卫生和安全状况得到显著提升。

存在问题部分商户对市场管理规定执行不够到位。

市场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

改进措施加强对商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商户对市场管理规定的认识。

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市场环境和安全管理,提升市场整体形象。

四、案例分析成功案例分析几个市场管理的成功案例,总结其成功的关键因素。

问题案例分析几个市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案例,提出改进建议。

五、未来展望市场管理创新探索市场管理的新方法和新模式,提高市场管理效率。

智能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市场管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

可持续发展在确保市场管理质量的同时,注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集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本文将制定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一、明确市场管理责任集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负责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市场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确保市场有序运营。

同时,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市场管理职责,为商户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规范市场准入条件集贸市场准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场开办者应当公开招租,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商户档案,记录商户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

三、加强市场秩序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商户的日常管理,督促商户规范经营,遵守市场规则。

四、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是集贸市场管理的重中之重。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摊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改善市场环境卫生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直接关系到商户和消费者的健康。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环境卫生的监管,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六、推广智能化管理为了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政府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推广智能化管理。

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市场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

七、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教育培训是提高市场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和商户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总之,制定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市场监管,推广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06【实施日期】1994.1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的集贸市场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注册,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公安、税务、规划、环卫、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

第五条对在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集贸市场。

城市中经批准占用道路的集贸市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退路进室。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增加条款:施,并加强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监控。
-详细说明:大型活动可能带来额外的人流和火源,需要特别措施来确保消防安全。
实际问题及注意事项:
1.问题:商户对消防安全意识不足。
-解决办法:定期举办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商户的安全意识,并通过实际操作让商户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
-详细说明:餐饮业产生的油烟易引发火灾,因此需要特别规定以减少火灾风险。
3.特殊场合:集贸市场临近易燃易爆场所
-增加条款:集贸市场应与临近的易燃易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并建立联防机制。
-详细说明:临近易燃易爆场所的集贸市场火灾风险增加,建立安全距离和联防机制可以降低火灾蔓延的风险。
4.特殊场合:集贸市场举办大型活动
5.问题: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
-解决办法:设立专人负责跟踪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及时修订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其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确保集贸市场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消防安全责任
1.集贸市场举办者为本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2.集贸市场内的商户为各自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3.集贸市场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制度
1.集贸市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等。
2.集贸市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商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3.集贸市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和应急措施。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7.13•【字号】•【施行日期】1993.07.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称集贸市场)是指以个体经营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的各类专业性、综合性市场,以及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租赁商场和各种定期不定期的民间物资交流会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协调,使集贸市场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统一管理。

卫生、技术监督、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内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市场建设单位,要积极提供各种服务,支持和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

集贸市场内群众性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凡在我省境内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集贸市场上市商品的范围第七条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上市物品外,其他物品均可进入集贸市场销售。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持证上市经营和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上市交易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提供劳务、技术为主的各种服务。

第九条下列物品禁止上市销售:(一)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枪支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破器材;(三)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失效、变质的物品;(五)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和肉类及其制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23•【字号】•【施行日期】1989.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3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贸易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集贸市场支持生产,促进流通,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集贸市场,是指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郊区,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批发、零售摊群市场,交易点,早、夜市。

第三条集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

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

第四条凡参与本市市区集贸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市容、公安、税务、物价、标准计量、卫生、商业、粮食、畜牧水产等部门参加的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对集贸市场的规划、设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集贸市场的设置,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本着适应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八条集贸市场的设置,由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置集贸市场或随意侵占、扩大集贸市场场地。

设置集贸市场,不得占用道路。

现有占用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应按照规划限期转移到规划区域内,并不再兴建永久性设施。

早、夜市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

第九条集贸市场的建设,由市、区政府统一筹措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是指针对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市场安全、促进市场发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准入管理:对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准入资格的审核和登记,要求经营者具备一定的财力、管理能力和经验,确保市场经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

2. 市场规划布局: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集贸市场规划布局方案,确定市场的位置、面积和功能分区,合理统筹利用市场资源,提升市场的整体效益。

3. 市场秩序管理:制定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规定经营者在市场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经营者依法经营,不得倒卖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 市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市场建设、装修和设备配备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和设备安全可靠,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便捷的经营环境。

5. 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也需要市场经营者自觉遵守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连江镇集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文明创建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六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第七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第八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第九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第十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符合文明创建标准和要求,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第十一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文明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文明程度.第十二条积极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第十四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第十五条必须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第十六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第十七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第十八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九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三条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第二十五条督促市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第二十六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第二十八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创建内容,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第二十九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保持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第三十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第三十一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情况.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文明经营户”等评选活动,形成文明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集贸市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二、市场管理机构1. 市场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市场的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 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管理人员是市场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负责对市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市场经营者1. 申请入市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市。

2. 签订经营合同经营者进入市场后,应先与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

3. 遵守市场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市场的规定,经营活动要合法、公正、诚信。

四、市场秩序1. 安全管理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管理,须进行防火、防盗等措施。

2. 卫生管理市场内的每个摊位必须保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要定时清洁和消毒。

3. 税收管理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五、市场监管1. 监督检查市场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场内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要求经营者合法、公正、诚信经营,不得有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有违规行为的经营者,市场管理机构可以予以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业、罚款等。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经营合同样本2. 安全防范措施指南3. 消防设施使用手册4. 卫生管理标准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为促进全体人民身心健康,保障和改善人民的健康,规定了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八、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经营者乱扔垃圾的问题,可以在市场内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也可以设置罚款规定。

2. 经营者无证经营的问题,可以在市场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取缔和处罚。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了保障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我们特制定了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希望广大商户和市民朋友们能够认真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集贸市场环境。

一、消防设施建设1. 所有商户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包括灭火器、灭火栓、自动喷水系统等。

2. 商户要确保消防设施的使用年限未过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电气设备安全1. 商户的电气设备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中不能存在老化、损坏等不安全因素。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2. 商户应确保电线布线符合安全规范,不得乱拉乱接,严禁非法拉电,并做好电线的保护措施。

三、消防通道畅通1. 商户需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占用或堆放任何物品。

同时,商户要保持安全出口的良好状态,确保市民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疏散。

2. 商户不得在集贸市场的楼梯、过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以免阻碍消防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四、消防员及时保障1. 商户应定期进行集中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逃生和灭火等技能,确保消防安全重要岗位有人员巡查和驻守。

2. 如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商户应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并配合消防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五、防火措施加强1. 商户应严禁在集贸市场内使用明火,如燃烧纸张、用火炉煮食等操作。

2. 商户在摆放货物时,要注意货物堆放的稳定性,避免物品倒塌引发火灾等事故。

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1. 集贸市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商户和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商户和市民朋友应了解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法和自救技巧,掌握基本的灭火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七、消防安全检查1. 消防部门将定期对集贸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将要求商户立即整改。

2. 商户对消防安全工作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并执行消防部门的检查意见。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每个人都是责任人,只有大家齐心合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集贸市场环境,我们才能够杜绝火灾发生,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集贸市场是城市中的传统商业场所,是居民生活与日常必需品的重要供应渠道。

为了规范集贸市场的管理,保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市场服务水平,特制定本《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二、市场的设置与规划1. 市场的设置应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并考虑市场的容量、地理位置、交通便利等因素。

2. 市场规划应符合相关的土地利用规划,并考虑市场功能分区、停车、绿化、消防等设施和服务设施的设置。

三、市场管理机构1. 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市场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检查和评估市场情况。

2. 市场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四、市场经营者的准入和退出1. 市场经营者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 市场经营者如存在消费者投诉、违规经营或经营不善等情况,市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暂停营业、撤销经营许可等措施。

五、市场秩序管理1. 市场内禁止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2. 市场内禁止噪音扰民、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违章行为。

3. 市场内禁止非法集会、非法聚众赌博等违法活动。

六、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1. 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及时清理垃圾并维护市场的整洁。

2. 市场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3. 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有权享受市场提供的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2. 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商品的产地、品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 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商家未履行相应的售后服务义务时,有权要求退款、换货、维修等。

八、市场监管和执法1.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市场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市场经营者的资质、证照等进行检查和审批。

韶关市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韶关市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韶关市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韶关市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二○○五年九月九日韶关市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机构,是指集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的,负责集贸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浈江、武江、曲江)区域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区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规划、公安、税务、物价、城管、卫生、技术监督、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集贸市场投资建设。

支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6.02•【字号】粤府[1993]79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粤府[1993]7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管理应当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坚持开放搞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有若干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城乡集贸市场,包括多个单位或个人参加经营的商场(以下统称市场),均属本办法管辖的范围。

第四条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办市场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乡建设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六条开办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开办市场的资金、场地;(二)市场的设置符合经济发展和城镇规划的要求;(三)上市商品和市场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队、学校组织开办或与外商、私营企业或个人联办市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开办市场,向其隶属关系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市场,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

申请开办市场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场地租用协议;(三)经城建规划部门认可的市场设计图纸及相应资料;联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签订的协议书。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开办通知;对不具备开办条件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得开办或停办。

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20年8月10日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集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场内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经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为主的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的使用权,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管理等服务,进行集贸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集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及相关产品经营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制定资金扶持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贸市场综合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林草、应急、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集贸市场是我国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提供方便、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城市物资供应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集贸市场带来的噪音、环境污染、卫生问题等日益突出,市场秩序混乱、交易矛盾频发,为了规范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大配备人员力量,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岗位熟练度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市场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市场的信息化程度,实现市场内外信息共享。

其次,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管理,制定合理的市场用地规划,统一市场的区划划分,不同功能的市场分区合理布局,并且要充分考虑市场周边环境和交通条件,确保市场能够顺利运营,并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要建立健全集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交易规则制度、卫生保洁制度、商品质量监管制度等。

市场管理机构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指导市场经营主体合法经营,保证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健康发展。

同时,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巡查和监督机制,加大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和纠纷投诉,对违法违规的市场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并逐步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

除了以上制度的建立,还应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市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推动市场经营者守法守纪经营。

最后,要加强与农民工商贸市场的联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产品流通,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销售渠道和更好的经营环境。

总之,集贸市场的管理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培训引导,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安全、优质的购物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2023修正版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集贸市场管理,促进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和乡镇集贸市场的管理。

三、市场管理机构1. 市场管理机构由市政府或乡镇政府成立,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

2. 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以确保市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市场准入管理1. 凡是从事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2.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市场准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指定位置公示。

五、市场秩序管理1.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2. 所有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主体,必须遵守市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3. 市场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措施。

六、环境卫生管理1.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2.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自觉保持市场的卫生清洁,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七、食品安全管理1. 市场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 食品销售摊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卫生防护设施,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八、消防安全管理1.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确保消防安全。

2.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意识。

3.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维护和检查。

九、市场信息公开1.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市场管理规定、市场准入标准等信息,让市场经营主体清楚了解相关政策。

2.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提高市场的诚信度。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成交额计算:
(一)日用工业品和大牲畜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超过2%;
(二)个体工商户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贸市场经营农副产品的,不得超过1%。
罚没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罚没的物品,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倒卖票据的,没收票据和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销售商品短尺少秤的,没收计量器具和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出售反动、淫秽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处以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下罚款;
(六)出售国家规定在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商品,责令其到特定场所进行交易,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交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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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繁荣市场,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贸市场是指城区已经建设的,为经营者提供的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它民用物品的相对固定的公共交易场所。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是全县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是全县集贸市场的管理服务部门。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市场建设、市场内经营和为市场及市场内经营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集贸市场服务第五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场,应当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有偿接收或有偿代管。

接收或代管方式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和市场建设投资者依据法律、压滤机滤布厂家政策协商。

第六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清洁卫生,实行市场全天候保洁。

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清洁卫生制度,保证摊位整洁、干净。

第七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消费者的自行车、人力车、货物运输车的集中管理。

第八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集贸市场的公共设施即公厕、通道、停车场、路灯、下水道、沟盖板等实行管护和维修。

第九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消防、治安等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安全。

第十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加强市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助计生部门办证、查证、验证工作。

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政策,服从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集贸市场的资产出租、市场保安、市场保洁、水电供应、车辆保管、公共设施维修改造等实行有偿服务制度,由县物价部门核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发放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应当公开以下事项:(一)市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姓名、职务;(二)市场管理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三)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四)市场相关税费收取标准;(五)监督举报电话;(六)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结果除尘滤布。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

不得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经营者。

不得徇私舞弊,庇护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依法实施收费或罚款时,应当开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罚没票据。

第三章集贸市场安全第十四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应负责搞好市场安全保卫工作。

市场内经营户及外来人员应服从市场管理服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组织,并协助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大型专业市场可依法成立志愿者巡逻队和消防站。

第十五条市场内经营户只能用指定的门店、摊位作为经营场所。

任何人不得占用市场内的车辆、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

摊位陈列及堆放货物,不得超过规定的场地范围。

第十六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市场内严禁私接电源,严禁用电做饭取暖,严禁在场内生火,严禁燃放烟花、鞭炮。

第十七条市场内严禁乱搭乱建。

凡在市场内乱搭乱建的,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积极配合建设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遮拦、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会同消防部门对市场经营户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市场经营户和市场义务消防队员应服从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应急或突发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二十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维稳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公安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警务机构。

市场内经营户应当服从市场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严禁围攻、谩骂、殴打市场管理服务人员。

严禁用任何方式妨碍市场管理服务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离开门店和摊位,应及时自觉采取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

第四章集贸市场经营第二十二条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协同工商部门对市场进行划行归类管理,工商部门应按照划行归类原则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以串通、要挟、胁迫甚至暴力等手段霸占经营场地,垄断商品货源,操纵市场价格,强迫他人买卖,欺行霸市。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税费,遵守合同和市场市规民约。

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租用市场摊位或门面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不得私自转让。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处罚不服者,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处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x 年2月1日起实行。

附送:集赞活动方案广告语集赞活动方案广告语道这是骗人的,就不再理他了。

但是我的学长小陈就被骗了。

”英子说。

目前,集送礼已经成为消费投诉的新热点。

今年上半年,晋安区工商局接到10多起这样的投诉。

一些实体商家的惯用手段是用户集完后或者选择不回应,或者借口活动时间结束、礼品发放完毕;一些微信公众号更是玩起诈骗手段,要求汇邮费,然后消失。

遇到这样的问题,大多数微信用户都选择自认倒霉。

微信营销监管缺失福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张莉说,微信营销作为一种新鲜事物,监管还存在很多空白。

目前,营销主体零门槛,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违规违法现象发生后很难追责。

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承诺微信点送礼品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要约行为,微信用户认可并完成商家指定的要求,就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商家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

张莉说,商家搞点送礼活动,不能只说点有机会获赠品,还要注明究竟有多大机会、赠品有多少、怎么摇奖等信息。

如果商家在活动条款中没有明确兑奖的个数和截止时间,那么该商家就应无限期把奖品兑换给消费者,否则可能涉嫌欺诈。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提醒消费者,在参与类似活动时要保持理性,不要盲目跟风,留心是否存在诈骗活动。

如遇上商家不予兑奖,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向消委会投诉。

一定要通过页面截图保留证据,否则,商家一旦删除了内容,消费者将难以取证。

张莉还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发布微信营销的法人和自然人资格,让各主体承担应有的责任。

同时,可探索建立微信营销标识制,要求所有微信营销行为必须明示其行为性质,及发送者的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工商、公安、通信等部门也要加强合作,建立专业队伍,加强对微信营销的监管。

--博才网篇四:集活动方案广告语微信在移动互联网端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霸主,这个霸主地位虽然有很多运营商想要撬动,比如263的我信和网易的易信等,但是由于用户具有一定的懒惰性,当一款产品被使用熟练之后,就不再愿意更换,所以就算是我信的功能更加全面,通信质量更加完善,资费也更低,也很难撼动微信的地位。

微信既然成功了,如此众多的微信账户就成了吸引众多营销专家的香饽饽,微信作为一款社会化的移动互联网的社交工具,由于信息传播具有一种病毒发散式效果,就很容易让微信在营销方面呈现出一种病毒营销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够发挥微信病毒营销的效果呢?笔者发现微信功能中的集功能正式一个容易被改造成病毒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创作极具吸引力的标题,也就是集活动的标题,然后好友将这个活动分享到朋友圈之后,朋友圈中的好友就会根据这些活动的标题来选择是否要参加集活动。

选择的标题一定要和活动的内容有着密切的相关性,让朋友圈中的好友一看就明白,知道这是一个集活动,而且参加这个活动是能够获得奖励的。

然后要设置吸引人的奖品,既然是一个活动,那就离不开奖品,奖品的选择要根据这个集活动的目的,如果是提升某款产品销量的集,那么这个产品的大礼包就可以成为一种奖品,如果是一种某个事件的营销推广,那么就可以选择现金或者旅游等不同方式来吸引用户的参加。

奖品是否具有创意性和一定的规模性往往是决定这个集活动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接着就是撰写让人有点的冲动的广告语,这些广告语不仅仅要写出真实内容,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吸引力,容易让人有点的欲望,为了实现这一点可以邀请自己的好友来帮助点,同时让朋友参与其中。

作为一个集活动的发起人要对整个病毒营销的发展趋势有一个准确的途径,首先是通过朋友的点来引爆活动,然后再由朋友的朋友来点让这个活动不断被人熟知,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营销网络,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发挥出扩散效应的关键就在于你的活动内容和自己的宣传方式。

当然集主题的描述能否吸引人和准确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笔者组织的集活动中遇到了一个小插曲,这个小插曲也让笔者对集活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就是笔者的朋友圈里面的好友在不断集的过程中,其中有一位没有去要求别人集,相反要求的是别人分享,这个分享两个字看起来很简单,可是将一个点活动改变到更高的病毒扩散模式中,要知道美国的一个独立博客就是通过在faebook上分享而实现了上亿的流量,并日进数万刀的!而这个人正是笔者的上司,这说明领导的眼光还是相当独到的!可能所站的高度不一样,看到的风景也有着区别吧。

总而言之微信积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营销专家所采用,当微信还没有寻找到新的盈利模式的时候,对于广大的营销专家们来说却找到了另外一条可以创新营销的道路,微信对于营销行业的发展来说,显然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有中国医疗人才网首发A5,转载请注明链接来源,谢谢合作!关注创业、电商、站长,扫描A5创业网微信二维码,定期抽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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