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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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可视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认定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二)在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不应认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法释〔2022〕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4【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0-04-22 14:41:03 阅读3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福建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2期编者按: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民一庭对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全省各地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相关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将四个解答意见分二期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参考适用。

省法院民一庭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可视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认定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20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法庭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5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受害人、侵权人、赔偿标准、赔偿责任、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附则。

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标准与程序,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该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指的是对受害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残疾、精神损害等。

该解释适用于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解释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将其合法权益纳入了赔偿管辖的范畴。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请求刑事赔偿等方式实现赔偿权益。

侵权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明确。

解释规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在侵权后主动赔偿受害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和不良赔偿情形的认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做出了具体规定。

解释明确了三种常用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即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对于经济赔偿,解释规定基本原则应当是实际损失的补偿和合理的利益损失补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分别明确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原则和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他人非法侵害个体的人身权益,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损失的民事纠纷。

为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如下解释:一、侵权责任的认定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条规定,侵权责任所需的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的认定: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交通事故、工作伤害、医疗事故等。

对于侵权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定义和判断标准进行认定。

2. 损害结果的认定: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通过医疗证明、司法鉴定等证据来证明被害人的损害结果。

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可信性进行综合判断。

3. 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而非其他原因引起的。

此外,还需要排除被害人自身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

二、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解释了相关赔偿标准:1. 医疗费:对于被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而需接受医疗治疗的费用,应当据实计算。

包括诊断费、手术费、药物费等。

2. 护理费:对于被害人因伤势严重而需要接受护理的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包括护理人员费用在内的护理费。

护理费的计算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需求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确定。

3. 误工费:对于被害人因伤势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工作状态和预计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确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接下来,笔者将对该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该解释是为了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而制定的。

对于此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有些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明确之处。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发布该解释。

二、适用范围该解释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执行和裁判监督。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劳动安全事故、产品质量问题等所引发的赔偿案件。

三、相关规定1、人身损害的确定人身损害的确定,应当以医学资料和鉴定意见为依据。

医学资料包括病例资料、检查检验结果等;鉴定意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鉴定等。

在应用医学资料和鉴定意见时,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2、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考虑。

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过错程度则涉及到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和侵权程度。

3、人身损害赔偿的索赔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索赔时效为两年。

但是,如果被害人在伤势得到治疗后继续进行治疗的,则自继续治疗之日起重新计算索赔时效。

4、人身损害的特别处理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中也做了相应规定。

例如,当被害人对自己的损害情况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言语障碍、行为障碍等情况时,可以请专业人士或家属代为行使赔偿权。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解释的具体应用,以下以一宗交通事故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驾车在行驶中未依规定避让行人,造成行人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乙承担了一定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同时产生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他人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而遭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类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讨论。

一、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组织,如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这一界定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限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并且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特殊人身损害,如丧失生命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年龄、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限额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划定了相应的限额范围,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三、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这些医疗鉴定和损害鉴定的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为受害人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责任有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1。

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其适用作如下说明。

法律: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被请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中国绿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被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侵权行为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已经采取多次行动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数个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相同,则应承担共同责任。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选)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选)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选)第一篇: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起诉与受理1、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的实体权利,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不予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都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受害人又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坚持单独起诉的,不予受理。

2、因治安案件致人损害的,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仅就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3、加害人行为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依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选择一种诉因提起诉讼。

受害人不能以两种诉因提起诉讼,或以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后,又以另一种诉因起诉。

4、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可以不提交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在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仅就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包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还包括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务人员确有过错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否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条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第一条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因侵犯个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侵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保护权利,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标准,促进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要责任在理由关于人身损害的发生、损害的性质和后果、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有需要的还需出具医疗证明、工伤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证明书、工伤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权威性的医疗机构或工伤鉴定机构出具,具备合法证明效力。

第八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损程度、侵害行为的性质、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赔偿意愿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及死亡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九条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其家属在追索赔偿过程中对达成和解表现出不合理、过分的要求,并对侵权人、保险公司等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失,人民法院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的民事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

福建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福建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福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为保护人身权益,规范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

二、医疗费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药品费用及其他医疗费用等项实际费用计算。

三、营养费计算标准:根据被损害人的身体状况及医疗机构的建议,按照合理标准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根据实际住院天数及医疗机构规定的伙食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和住宿费计算标准:根据被损害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标准计算。

六、护理费计算标准:根据被损害人的护理等级及时间长短,按照合理标准计算。

七、误工费计算标准:根据被损害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及实际工资计算。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根据被损害人的实际情况及精神损害程度,按照合理标准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根据被损害人的死亡原因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按照合理标准计算。

十、本指引所述合理标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以维护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十一、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需要,本指引可进行适当修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闽高法[2000]361号全省各级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为指导各级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将该三个《意见》下发,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如最高法院今后对上述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为准。

过错责任原则。

至于劳动合同与服务合同具体有哪些区别,还有不同看法,故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2001年12月19日对于审理交通事故的案件具有重大参考价值,不过网络上很难搜到,特来共享,呵呵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36、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伤残评定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37、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公安机关作出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8、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或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驾驶员追偿。

39、借用或租用他人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机动车资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40、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车主同意将机动车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41、承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承包人、发包人作为赔偿主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为了说明和规范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特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本文将就该解释进行分析与讨论。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

其中,《侵权责任法》是该类案件适用的基础法律,对于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无过失行为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准则1.证明标准根据解释,当事人对于人身损害事实的证明可以采取任何合法证据,但应注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相关记录等来证明人身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损害赔偿范围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因人身损害而进行的诊疗、手术、药物费用等。

(2)营养费用:因伤势需要补充营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交通费用: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医疗和生活上的交通费用。

(4)住宿费用:因治疗需要而产生的住宿费用。

(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损害人的残疾程度和程度评定等因素确定的赔偿金。

(6)丧葬费用: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用。

3.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解释,《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赔偿。

(2)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即以侵权人的过错比例为依据进行赔偿。

(3)根据赔偿人的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即以赔偿人的经济状况和能力为依据进行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要点1.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解释,侵权责任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

首先,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损失,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间接损失。

高院根据不同情形和损害程度,对这些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和赔偿,确保受害人得到全面补偿。

其次,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还强调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的心理创伤、精神痛苦等损害,其赔偿标准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高院规定,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痛苦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实现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和心理安抚。

此外,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还强调了对于特殊情形的赔偿标准。

在一些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可能超出了一般情形,需要特殊考虑和赔偿。

例如,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严重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高院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以满足受害人的特殊需求。

总的来说,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这不仅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确保赔偿工作合法、公正、公平进行。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析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析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析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情况分析【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达到司法裁判的统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

该司法解释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经验;借鉴了法学研究成果,此规定较之过去具体、细密,有可操作性;同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现笔者就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作一探讨。

一、关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的过错问题(一)法释200320号第一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还包含了丰富的实体法内容,提出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明确了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案件的损害范围或者说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理解上应注意适用限制。

最主要的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身体的案件,尽管经过一定的程序(主要是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但不属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而属于国家赔偿案件。

此外,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人身损害和健康损害,也不属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

换言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适用本解释。

如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刚才提及的国家赔偿、工伤事故等不适用本解释。

(二)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我们知道法律只能对需要救济的损害后果进行救济,也只能以可能的手段予以救济。

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可能导致多种实际的损害后果,但民事司法只可能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予以救济。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_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高法[20__]241号)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

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胡敏律师按】工伤和交通事故发生竞合能够获得双赔各地规定不一。

在同一规定下索赔顺序不同结果也不一样。

根据__的规定先要求工伤赔偿后要求交通事故赔偿能够让劳动者的权益最大化。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时会产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职工能够获得双重赔偿各个地方的地方规定规定不同实务中处理方式不一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选择模式。

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中任选其一。

此种模式虽赋予了受害人充分选择的自由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较之工伤保险赔偿虽然数额较多但需经过漫长的诉讼并且由于责任方的赔付能力不同受害人还需承担较大风险。

工伤保险赔偿较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的优点但赔付标准低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赔偿。

无论如何选择模式都会将受害人置于两难境地。

二是双赔模式。

双赔模式即受害人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赔偿是法定的福利性质的待遇属社会保障体系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在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性质故可以并行请求获双重赔偿。

同时实行双赔模式使用人单位不能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救济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间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三是补充模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闽高法[2000]361号全省各级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为指导各级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将该三个《意见》下发,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如最高法院今后对上述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为准。

过错责任原则。

至于劳动合同与服务合同具体有哪些区别,还有不同看法,故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2001年12月19日对于审理交通事故的案件具有重大参考价值,不过网络上很难搜到,特来共享,呵呵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36、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伤残评定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37、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公安机关作出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8、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或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驾驶员追偿。

39、借用或租用他人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机动车资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40、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车主同意将机动车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41、承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承包人、发包人作为赔偿主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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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解答
5、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
定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答: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7、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挂靠关系,通常是双方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被挂靠单位往往能从挂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好处;同时考虑到,既然被挂靠单位同意挂靠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被挂靠单位就负有对挂靠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因此,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问: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
死亡赔偿金?
答:户籍是判断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审判实践中,以下几
种情形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
(二)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损害发生时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三)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
的。

22、问:审判实践中,具体如何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答: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以
下标准:
(一)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酌定;
(三)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
定;
(四)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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