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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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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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修理行业的管理,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修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机动车修理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环保、经济、舒适运行。

第二章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第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3.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4.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机动车修理经营行为第七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维修;2. 选用合格的机动车维修零部件;3. 不得擅自更换机动车零部件;4. 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质量;5. 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信息。

第九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维修记录和维修零部件的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技术人员以及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业务经营,提供合规、质量可靠的维修服务。

第六条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证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注册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组织资格;(二)具备符合维修业务需要的场地和设备;(三)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四)具备必要的质量检测和管理体系。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持维修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可靠。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向维修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技术水平。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业务保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维修任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维修服务和相关费用的明细。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要求的维修技能和安全操作知识。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在维修过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修记录的填写和管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对新技术、新材料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维修技术水平。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

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严禁利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进行走私、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七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第八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三)收车人姓名。

第九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遵循便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机构第四条维修机构应经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五条维修机构应配备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条维修机构应建立健全维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维修合同第七条维修双方应当在维修开始前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维修合同应包括维修内容、价格、修理期限等基本信息,并注明维修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连系方士。

第九条维修合同一经签订,维修机构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提高维修费用,除非与车主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维修费用第十条维修机构应公示维修费用标准,不得乱收费、设立附加费或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维修机构应凭有效发票或收据向车主收取维修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费用或拖延收款。

第十二条维修机构应按照合理费用结算周期,及时结算车主应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维修质量第十三条维修机构应按照车辆生产厂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维修机构应及时对维修质量进行追踪和监督,确保车辆维修后质量稳定,并保障维修后相关配件的质保期内。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五条维修机构应向车主提供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构维修情况。

第十六条车主对维修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向维修机构提出索赔和退费申请。

第十七条维修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车主投诉要及时回应并给予合理解释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维修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九条维修机构与车主之间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拆解经营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含维护与修复)企业、维修人员,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二)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权益,并遵守有关秘密保密、质量保证等规定;(三)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四)安全环保: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范,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等符合维修需要,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工程师等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一般规定》等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章维修合同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维修项目、费用标准和有关维修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维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如不能按时完成维修,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对维修合同进行合法解除或变更,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指定供应商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维修材料和零部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当按时支付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新版机动车维修操作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维修操作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维修操作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3 管理原则机动车维修操作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安全的原则。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资格认定2.1 资格条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工具;-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申请和审批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3.1 维修质量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证维修质量,不得擅自更换零部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3.2 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记录制度,记录维修项目、时间、人员和使用的零部件、材料等信息。

3.3 质量保证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对其维修的质量负责,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质量保证期。

四、机动车维修安全操作4.1 安全操作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

4.2 危险物品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妥善管理危险物品,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4.3 环境保护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五、监督管理5.1 监管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2 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5.3 信用评价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纳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接受信用评价和公示。

六、法律责任6.1 违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辆维修行为,确保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维修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单位、汽车维修个体经营者等。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维修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复审,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第九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应当公示维修许可证和技术人员的证书。

第十条维修许可证的发放、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为机动车辆维修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维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器具,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工艺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盗用、替用零部件。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制定的维修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修理后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供规范、高效的维修服务。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4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4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此外,机动车维修企业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员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合格的职业资格证书。

2. 机动车维修合同的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与车主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维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详细列出维修项目、费用、维修时间等内容。

3. 维修项目的规范:维修企业必须按照车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维修,并使用合格的零部件和材料。

维修过程中,必须遵循安全规范,确保维修质量和车主的安全。

4. 维修费用的公示和结算:维修企业必须对维修费用进行公示,并在维修合同中明确标注。

维修结束后,维修企业还必须出具详细的维修清单和收据,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5. 维修质量的保证:维修企业必须对维修的质量负责,并向车主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

如果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维修企业应及时进行免费维修或补救。

6. 不合格维修企业的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维修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限制其继续经营。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具体的细节和要求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法规的制定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参考当地的具体法规和政策来了解更详细的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新机动车维修行业。

该规定共分为八章,包括了维修企业准入、维修技术要求、维修质量管理、备件管理、维修记录管理、车辆故障信息采集与分析、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该规定对维修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才能从事维修业务。

同时,对维修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维修工人的资质要求、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要求、维修作业程序和方法的要求等。

2023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包括机动车修理厂、汽车快修店、汽车综合服务企业等各类机动车维修单位。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维修操作规范、设备完备、技术人员合格。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接受高质量维修服务的权益,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维修信息。

第二章维修服务质量要求第九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维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效的维修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采用原厂或合格厂家提供的零部件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不得拖延时间,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提供透明、合理的维修费用,明确表述维修内容和费用,不得以不合理收费方式获取利益。

第三章维修服务质量监管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消费者发现机动车维修单位存在维修质量问题或不合理收费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维修服务质量监管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0年6月21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维护交通安全,保护承修、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修、托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均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设立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机动车维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类别与开业审批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含个体业户,下同)实行分类管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保障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维修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维修技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维修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假填报维修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诚信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维修费用,不得强行增加维修费用。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维修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修设备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维修水平。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每辆维修车辆进行检测与评估,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维修工作,采用规范的维修工艺和材料。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使用正规渠道的原厂配件或合格的替代配件,不得使用伪劣配件。

第十九条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所用配件和材料的质量,并开具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记录保存,并按规定形式提供给车主。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注重节能环保。

鼓励机动车维修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推进维修、救援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

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行为,保障机动车辆安全运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内的维修单位、维修人员以及机动车车主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加强维修技术和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技术条件,配备合格的维修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操作。

第五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维修工艺和作业规范,确保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维修资格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七条机动车车主在选择维修单位时应注意其资质合规情况,自觉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九条维修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车辆检测设备、修理工具、起重设备、工作井等。

第十条维修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能够满足各种维修需求。

第十一条维修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记录和检测记录应及时保存,备案归档。

第三章维修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人员管理制度,确保维修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达到要求。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知识和技能,持有维修资格证书,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维修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技术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维修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第四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从源头把控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维修单位的基本要求1 . 维修单位应具备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合法资质。

2 . 维修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机动车维修设施和设备。

3 . 维修单位应具备具有一定经验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4 . 维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对消费者机动车维修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维修安全性,维修质量和维修效率。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基本条例1.机动车维修标准维修单位应根据不同机动车的品牌、型号、使用寿命等制定相应的维修标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为,保证维修质量。

5 .机动车维修合同维修单位应与消费者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明确维修车辆的基本信息,维修内容,维修费用,维修保修期等信息,并在维修费用明细表上确切记录维修所需使用零部件的名称、型号及数量。

6 .维修前的检测和确认维修单位应在维修前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和确认,确保维修前机动车的状况完好,并在维修过程中记录与维修内容相关的机动车状况。

7 .维修保养和维修记录维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并在机动车维修记录簿上记录详细的维修内容,包括维修时间、所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型号、数量、维修工时、维修费用等。

8 .维修不良行为维修单位不得采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手段迫使消费者进行不必要的维修或更换零部件,不得损坏消费者机动车,不得迟延维修。

9 .维修保修期和质量问题的处理维修单位应向消费者明确提供维修保修期,并在维修后保证机动车使用效果,对于机动车在维修保修期内出现同样问题,应重新进行免费维修。

四、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处罚1.监督部门应对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维修单位不得进行随意乱收费、强迫服务等行为。

2.对于违反机动车维修规定的维修单位,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维修资质等处理措施将被启动。

五、总结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使消费者机动车维修行为得到规范,从而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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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1、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做到尽职尽责。

2、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

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

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对屡次不注意质量的个人及班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

7、对坚持质量自检,互检工作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及时给予奖励及表扬。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

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

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

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

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管理制度一、设备管理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2.部门应指定一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员工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设备维修计划。

3.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4.职技术员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1.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3.例行保养:(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设备各部有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电源。

4.季度保养:(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润滑油,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

严格检查液压、气压部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5.年度保养:(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电机及电器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6.设备备保养计划由专职技术员根据设备使用率、技术状况编制。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3、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

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 /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

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操作规程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

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

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

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7、进行发动机起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

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4、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 /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5、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6、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负责人要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统一归档。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维修质量检验制度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设专职检验员,对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对承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工作。

5、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1、按生产需要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的有关资料、合格证、说明书等应存档。

2、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小心轻放,严禁乱掷,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3、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使用计量器具应有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按周期送检,不得超期使用。

5、不能用或多余闲置的计量器具,要及时封存、报停。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制度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

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永无止境的。

1.培训形式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技术等级培训: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机动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的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有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2.建立人员档案。

编制全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

4.每年依据本公司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

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自行组织的培训详细计划。

5.每次参加培训的资料和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配件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及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配件采购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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