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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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一、定性鉴定1、交通事故中人体受损部位的分类:(1) 受损身体部位的定性鉴定:①头部、眼睛:头痛、眼眶烦痛、鼻出血、眼球出血、鼻骨骨折、颅骨裂伤、眼球撕裂、头部多处伤口;②面部、脖子:耳痛、面部多处伤口;③膝盖、踝关节:膝关节痛、膝关节脱臼,膝盖骨折、踝关节损伤、膝关节损伤;④胸部、背部:胸口疼痛,横纹肌肉撕裂,背部多处伤口;⑤腰部及腰周部:腰椎损伤,腰脊柱损伤,腰部多处伤口。

2、损伤程度的定性鉴定:轻伤:能够承受日常体力活动,能独立自理;中伤:能够承受低强度体力活动,伤情发展后能较快康复;重伤:不能承受任何体力活动,伤残程度较深,康复较慢。

鉴定工作应以医学定量分析为依据,核实损伤的程度,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事故伤情的定量分析:1、痛感程度测量:通过使用明确的数字和符号,衡量损伤严重程度,用以诊断,治疗和恢复各项活动。

2、疼痛可用量化简普痛觉量表(NRS)来逐步检验痛感程度。

3、伤残程度:依据事故伤情的严重性,可将病人的伤残程度划分等级,具体划分依据为病情相应的诊断结果,根据各组织的功能损伤或疼痛的程度来定:(1)一级伤残,又称轻度伤残,损伤局限于某一组织或器官,但并不影响全身功能;(2)二级伤残,又称中度伤残,有多处关节活动受限,但仍保持正常步行走动;(3)三级伤残,又称重度伤残,病患受损机能影响深远,使其丧失以前的正常生活,以及能力从事的正常的劳动。

4、伤害的程度:有危害身体健康的损伤,身体受伤和患病的程度可分为4个级别:极重伤,重伤,轻伤和不伤。

5、恢复时间:用以评估伤情恢复期,一般可分为:无恢复期、较短恢复期、中等恢复期和较长恢复期。

车祸轻重伤鉴定标准

车祸轻重伤鉴定标准

车祸轻重伤鉴定标准车祸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它可能给参与者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

为了准确判断车祸伤害的轻重程度,我们需要依据一系列的鉴定标准。

本文将讨论车祸轻重伤鉴定的标准和相关问题。

一、车祸轻重伤的定义车祸轻重伤是指车祸事故中导致人体受伤的程度。

一般来说,车祸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和致残。

而具体的判断则需要通过医学鉴定程序来进行。

二、车祸轻重伤的鉴定标准1. 临床表现车祸轻重伤鉴定的第一个标准是根据事故受伤者的临床表现来判断。

轻伤一般表现为皮外伤、软组织挫伤、轻微骨折等;重伤则包括复杂骨折、内脏破裂、全身器官损伤等;致残则表现为严重的致命伤或者导致人体器官功能丧失。

2. 医学诊断车祸轻重伤的鉴定还需要依据医学诊断来确定。

医学诊断将通过专业医生对受伤者进行体检、病史分析和相关检查等手段得出结论,如X光检查、CT扫描、MRI等。

3. 治疗过程及其结果车祸轻重伤的鉴定需要综合考虑治疗过程及其结果。

治疗过程包括急诊处置、手术、住院护理等,而治疗结果则是指伤情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恢复。

根据治疗过程及其结果,可以判断车祸伤害的轻重程度。

4. 病程生活状态病程生活状态也是车祸轻重伤鉴定的重要参考。

包括受伤者在病程中的生活障碍、活动能力受限制程度、工作能力受限等状况。

通过了解受伤者在日常生活中的状态,可以更准确地判断伤害的轻重程度。

三、车祸轻重伤鉴定的意义车祸轻重伤鉴定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相关法律会给予不同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

对于伤者而言,车祸轻重伤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其获得合理赔偿的权益。

此外,车祸轻重伤鉴定也有助于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

事故责任的划分将依据受伤者的伤害程度来确认。

因此,对于相关法律部门和保险公司而言,准确的车祸轻重伤鉴定是重要的依据。

四、加强车祸伤害鉴定的必要性鉴定车祸轻重伤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使得加强车祸伤害鉴定变得重要。

首先,不同医生可能对同一车祸伤害给出不同的诊断结果,这引发了鉴定结果的不一致性。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事故受害者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的依据,用来确定受害者应获得的相应赔偿和补偿。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16修正)》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修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分为10级,从1级到10级依次递增。

1.一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轻微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不需治疗或需简单处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饮食、外貌或护理无明显障碍。

2.二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减退,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有轻度受损,但仍能自理,饮食、外貌或护理有轻度障碍。

3.三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较重度受损,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有较明显受损,需要他人协助,且饮食、外貌或护理有明显障碍。

4.四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丧失,或导致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完全丧失或只能以他人协助方式生活,丧失自理能力。

5.五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两项或以上重要器官或身体功能完全丧失,丧失生活工作能力。

6.六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两项或以上重要器官或全身多处重要器官功能丧失,丧失生命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工作能力。

7.七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处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生命全部寄托在他人照料下。

8.八级伤残:指因事故导致弥白中器官功能丧失,生命全部寄托在他人照料下。

9.九级伤残:指因事故导致终身失明、双目失明、双目失明伴全身瘫痪等严重生理缺陷。

10.十级伤残:指以终身失能、无生命迹象、需持续监护为主要特征的生命危险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要根据事故受害者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

总结起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根据受害者的身体功能损害程度和生活能力受损程度进行评估,并按照等级划分进行分类。

这些鉴定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客观和公正的依据,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合理获得赔偿和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和鉴定,以确定其受伤程度及丧失劳动能力。

本文将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和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程度的划分和鉴定程序的规定。

1. 伤残程度的划分根据不同伤残程度对被鉴定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伤残程度可以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四个等级。

其中,轻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10%以下的损害,中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10-49%的损害,重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50-79%的损害,特重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80%及以上的损害。

2. 鉴定程序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鉴定、资料准备、鉴定机构委派专家、现场勘查、专家组讨论、编写鉴定意见和发放鉴定证明。

在申请鉴定时,被鉴定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等。

鉴定机构根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委派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以确定伤残程度。

专家组根据勘查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并由主持人签署。

最后,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告知被鉴定人,并发放相应的鉴定证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发生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无论是轻微碰撞还是严重事故,只要造成人员伤残,都可适用鉴定标准。

无论是肢体损伤、头部外伤还是内脏损害,只要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都可进行伤残鉴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交通安全问题,在交通事故中,许多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残,对于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需要制定具体的规定。

一、基本定义1.1 伤残:指人体损伤或功能障碍。

包括残肢、残废、手、足、眼、耳的丧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身体机能的损害,如运动功能、感知功能、认知功能等。

1.2 轻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轻微伤害,发生交通事故当日或后日内伤势能够自行康复,并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

1.4 重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伤势非常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有残留后遗症或者不能恢复正常身体功能。

1.5 伤残程度: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后,伤残程度的大小。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2.1 描述创伤严重程度的方法:(1)根据患者的病历及实验室检查来确定患者的症状、损伤和障碍;(2)评估患者的身体与功能障碍,可以采用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进行评估。

2.2 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1)轻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为1-20级。

2.3 判断伤残程度的其他因素:(1)年龄:越年轻的人恢复能力越强,造成的伤残程度也较轻。

(2)治疗时间:治疗时间越短,恢复的机会越大。

(3)原有健康状况:原有疾病会加重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势。

三、伤残赔偿标准3.1 轻伤赔偿标准: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通常根据伤势大小适当补偿。

3.2 中度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高于200元人民币,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2)伤残赔偿由出险人或者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2)同时应支付住院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3)如果患者在事故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导致病情加重,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四、结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非常重要,制定标准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车祸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车祸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车祸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者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程度进行评定的,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伤害程度逐级递减。

以下是各个等级的简要概述:
一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持续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严重受限;社会交往极度受限。

二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经常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三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四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时间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受害者日常活动能力略有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这些标准是鉴定受害者伤残程度的基础,实际鉴定时,还需结合具体医疗鉴定结果和受害者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评估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以便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通常分为10级,下面是每个级别的详细内容。

一、轻微伤(1级):仅仅是一时的轻微生理功能障碍,不会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且症状能够及时缓解。

二、轻伤(2级):症状轻微且能够缓解,但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一些影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

三、中度伤(3级):造成一定身体功能损害,需要一段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对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四、重度伤(4级):病情较重,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可能会导致永久性的生理功能损害。

五、特重伤(5级):造成生命威胁或永久性的严重生理功能损害,甚至丧失人体的某个器官或部位。

六、完全性丢失一肢(6级):因事故造成一肢的完全性丢失,即无法再使用该肢体进行正常活动。

七、完全性丧失功能(7级):因事故造成某个器官或系统的功能完全丧失,例如肾脏、视力、听力等。

八、双肢不全(8级):因事故造成双下肢完全性丧失或无法再正常使用,而且对工作和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九、撞击脑部导致严重脑损伤(9级):因事故造成脑部受损,严重影响认知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

十、全身丧失功能(10级):因事故而造成全身器官和系统的完全性丧失,导致彻底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

以上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单位通常会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资料、检查结果和治疗康复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伤残的级别。

了解这些标准有助于被害人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方了解事故后应享有的权益和责任。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摘要:I.简介-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的重要性-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I.1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II.2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V.3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4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5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6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I.7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X.8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9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I.10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正文: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是为了评估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受伤程度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受害者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以下是对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简介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者受伤程度进行评估的,这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康复非常重要。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伤残表现。

II.1级伤残1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监护和治疗。

III.2级伤残2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IV.3级伤残3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4级伤残4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从事一些轻微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以及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I.5级伤残5级伤残是指受害者轻微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短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6级伤残6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I.7级伤残7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较明显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特定领域的工作。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侧翻、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包括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标准分为10级,下面将逐级介绍这些标准。

一级,轻微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轻微受损,但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的伤残。

二级,轻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但不影响日常生活的伤残。

三级,中度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的伤残。

四级,较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一定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五级,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较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六级,特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极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七级,极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八级,全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九级,生活不能自理。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十级,死亡。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伤残。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从而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左右一、受害者的判定本标准定义交通事故受害者重伤的特征,它能够帮助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有助于当事人的赔偿和康复费的定价。

1.任何交通事故受害者可能患有身体伤害,但仅经过身体检查证实能被定义为重伤。

2.根据全国交通事故伤亡分类和代码,重伤分类划分为三类,即:(1)重伤一类1)全部或部分失去知觉;2)干涉受伤者正常生活中某两个或某一个肢体功能;3)全身活动有明显限制;5)受伤者有较多的痛苦;6)胸骨或颅骨骨折或其它重要的骨骼的严重损伤;7)严重的面部受伤;8)受伤者被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1)眼球损伤或失明;2)受伤者的动作活动受到明显限制;3)上肢或下肢受伤部位有明显残疾;5)受伤者有明显的鼻子损伤或严重鼻息肉。

1)肿瘤和严重伤害者有明显疼痛;3)毛发局部或全身损伤;4)受伤者有严重的皮肤伤害;5)受伤者有头部、胸部或下肢器官损伤;二、重伤定义的认定当抢救措施失败,受伤者依然存活时,其伤残重度为重伤,应当按照《全国交通事故伤亡分类和代码》将其分类诊断。

如果意识受到影响,且有偏失知觉或短暂性失去知觉的表现,则应认定为重伤。

如果受伤者头颈部运动受限,胸部、腹部、下肢等其它身体部位活动也受到明显的限制,则应认定为重伤。

如果受伤者出现困扰、自责感和焦虑等抑郁情绪或疼痛症状,则应认定为重伤。

5.骨骼的严重损伤如果受伤者出现明显的骨骼损伤,包括胸骨或颅骨骨折或其它重要的骨骼损伤,则应认定为重伤。

如果受伤者出现严重的面部受伤,如鼻部裂伤、口腔开放缺损等外观让人生畏,则应认定为重伤。

如果受伤者出现上肢或下肢受伤部位有明显的残疾,如失去功能或僵硬,则应认定为重伤。

总之,交通事故受害者重伤的判定应当以《全国交通事故伤亡分类和代码》规定的重伤定义为依据,根据受伤者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事故重伤鉴定标准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伤人员的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重伤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导致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长期治疗的损伤。

以下是事故重伤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1.头部损伤:包括颅骨骨折、脑震荡、脑出血等。

如果头部损伤导致
昏迷、失语、肢体瘫痪等症状,则属于重度头部损伤。

2.颈部损伤:包括颈椎骨折、颈椎间盘突出等。

如果颈部损伤导致四
肢瘫痪、呼吸困难等症状,则属于重度颈部损伤。

3.胸部损伤:包括肋骨骨折、肺挫裂伤等。

如果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困
难、血气胸等症状,则属于重度胸部损伤。

4.腹部损伤:包括肝脏破裂、脾脏破裂等。

如果腹部损伤导致腹腔出
血、休克等症状,则属于重度腹部损伤。

5.脊柱损伤:包括脊髓损伤、脊柱骨折等。

如果脊柱损伤导致下肢瘫
痪、尿失禁等症状,则属于重度脊柱损伤。

6.骨盆损伤:包括骨盆骨折、髋臼骨折等。

如果骨盆损伤导致下肢瘫
痪、大小便功能障碍等症状,则属于重度骨盆损伤。

7.四肢损伤:包括上肢骨折、下肢骨折等。

如果四肢损伤导致关节僵
硬、肌肉萎缩等症状,则属于重度四肢损伤。

以上是常见的事故重伤鉴定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鉴定,不能简单地套用标准。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是指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套准则。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常见的交通伤情鉴定标准:
1. 轻伤:一般指轻微的身体损害或功能障碍,如擦伤、划伤、扭伤等,对日常生活没有明显影响。

2. 重伤:指较严重的损伤,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或功能障碍,但不影响生活自理。

3. 重伤:指损伤严重,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或功能障碍,对生活自理能力有明显影响。

4. 特重伤:指造成严重并且无法逆转或治愈的损伤,如精神损伤、器官永久损伤等。

赔偿标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套准则。

同样地,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般常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包括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误工费用:指因受伤而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3. 护理费用:指受害人需要聘请他人或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4. 残疾赔偿金: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而支付给受害人的一笔金额,用于补偿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及功能障碍。

5. 精神损害赔偿金: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支付的一笔金额,用于补偿精神痛苦和心理困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还是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上只是一般常见的概述。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碰撞、侧翻、坠落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造成长期的伤残。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等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分为7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七级。

每个等级都有详细的标准和评定要求。

下面将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严重损害,丧失了某一重要器官或部位的功能。

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较为严重的损害,造成了较大的功能障碍,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三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明显的损害,造成了一定的功能障碍,需要一定的康复治疗。

四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

五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轻微的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六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小。

七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几乎没有。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医学鉴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评估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损伤情况,确定其伤残等级。

对于伤残鉴定结果,受害人和相关当事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有权利要求重新鉴定。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是根据受害人身体功能损伤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评定的,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

希望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伤残鉴定结果。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和认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是一级至三级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交通事故引致巨大生活自理障碍的伤残。

具体标准包括: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侧闭塞性失聪、完全失语、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等。

二级伤残是指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在生活自理方面存在较大障碍的伤残。

具体标准包括:一侧失明、一侧失聪、一侧完全麻痹、双下肢丧失运动功能、重度语言障碍、丧失下肢部分自由活动能力等。

三级伤残是指残疾程度较轻,但在生活自理或劳动能力方面有明显障碍的伤残。

具体标准包括:轻度语言障碍、失明视力低下、一个上、下肢丧失功能、丧失一个上肢功能、上下肢功能显著受限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级至三级的伤残程度标准,对于四级至十级的伤残程度,还有其他具体的评定标准。

此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还需要考虑伤残的原因与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伤残的年龄、工作经历等。

在实际操作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医生、律师、专家等多个专业人员组成的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这样可以确保
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公正评定,根据伤残程度确定相关赔偿和救助措施。

以上是一级至三级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简介
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旨在保护伤者的权利,公正处理社会赔偿事宜。

本文旨在研究国家在推行此项标准时所需注意的事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 程度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以重伤、轻伤、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严重残疾六类进行划分,分别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VI类。

2. 分类标准
(1)I类伤残:指受伤者的功能完全失去,或出现器官的完全受损。

(2)II类伤残:指受伤者有轻度残疾,或受伤者有明显影响,但还能正常行动,或出现器官的不完全受损。

(3)III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小于六个月,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运动受限,但不影响工作能力。

(4)I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占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但仍保持一定工作能力。

(5)V类伤残:指受伤者残废六个月及以上,残疾程度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或受伤者受损部位行动受限,并且失去一定工作能力。

(6)VI类伤残:指受伤者行动受到很大限制,且器官功能完全失去。

三、参考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建立于保护受伤者的合法权利,以及为获得公正的赔偿做出公平的裁决。

在确定鉴定程度时,应要结合详细的伤残诊治结果,客观地、科学地表达伤残程度。

在此基础上,加强历史文献的研究,最终确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以期得到令双方满意的最终结果。

交通事故10级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10级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10级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它往往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可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伤残,而这些伤残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受害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

因此,针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10级,具体如下:
1级,轻微伤残,包括轻微的皮肤擦伤、扭伤等,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影响较小。

2级,轻伤残,包括一些骨折、轻度烧伤等,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严重。

3级,中度伤残,包括严重的骨折、中度烧伤等,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显著的影响,但还能够自理。

4级,较重伤残,包括严重的骨折、严重烧伤等,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严重的影响,需要他人帮助。

5级,重伤残,包括严重的脊髓损伤、严重的器官损伤等,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影响非常大,需要全天候照顾。

6级,严重伤残,包括双下肢截肢、双眼失明等,丧失了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照料。

7级,极重伤残,包括全身多处骨折、全身严重烧伤等,生命垂危,需要全面护理。

8级,特重伤残,包括全身多处骨折、全身严重烧伤等,生命垂危,需要全面护理。

9级,特别重伤残,包括全身多处骨折、全身严重烧伤等,生命垂危,需要全面护理。

10级,极其重伤残,包括全身多处骨折、全身严重烧伤等,生命垂危,需要全面护理。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等级的确定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和评估,以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也应该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1-10级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1-10级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1-10级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分为1-10级,每一级都有不同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鉴定标准。

以下是部分级别的鉴定标准:
1.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3.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4.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6.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7.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8.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9.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10.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1.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2.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3.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这只是部分级别的鉴定标准,具体的伤残等级需要由专业机构根
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车祸伤残鉴定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伤情、年龄、康复情况等因素,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建议寻求专业机构或医生的帮助。

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发⽣交通事故后,如果有⼈员伤亡的,伤亡的结果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有所影响,如果是重伤,赔偿数额⽐较⼤。

那么,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第⼀章总则本标准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标准。

第⼆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任何⼀⼿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四)缺失⼀⾜百分之五⼗或者⾜跟百分之五⼗;(五)缺失⼀⾜第⼀趾和其余任何⼆趾,或者⼀⾜除第⼀趾外,缺失四趾;(六)两⾜缺失五个以上的⾜趾;(七)缺失任何⼀⾜第⼀趾及其相连的跖⾻;(⼋)⼀⾜除第⼀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第⼋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于10度;(三)肱⾻⾻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掌指⾻⾻折影响⼀⼿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九)⼀⼿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三)任何⼀侧膝关节⼗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五)股⾻⼲⾻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成⾓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六)股⾻颈⾻折不愈合、股⾻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七)胫⾻⾻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成⾓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四肢长⾻(肱⾻、桡⾻、尺⾻、股⾻、胫腓⾻)开放性、闭合性⾻折并发慢性⾻髓炎;(⼗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肢体重要⾎管损伤,引起⾎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1-10级评残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1-10级评残标准

交通事故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根据不同情况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通常会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

下面将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详细介绍1-10级的评定内容。

1. 伤残等级1级:通过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被鉴定为1级伤残等级的人员,通常是指由于事故导致轻微受伤,造成的伤残较低,对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2. 伤残等级2级:2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较为明显,但对生活和工作影响仍然较小。

可能需要一定的康复治疗和恢复期。

3. 伤残等级3级:3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较为严重,对生活和工作已经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较长的康复治疗和恢复期。

4. 伤残等级4级:4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严重,已经对生活和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可能需要长期康复或甚至永久残疾。

5. 伤残等级5级:5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可能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巨大。

6. 伤残等级6级:6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极其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大。

7. 伤残等级7级:7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极其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严重。

8. 伤残等级8级:8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非常严重。

9. 伤残等级9级:9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10. 伤残等级10级:10级伤残等级通常表示受伤非常严重,已经导致永久的严重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以上是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对1-10级的评定内容进行的详细介绍。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残标准的1-10级评定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级别的伤残等级对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对于受伤的个人来说,伤残等级的评定不仅意味着身体上的损失,也涉及到其后续的康复治疗和生活工作的适应性等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受伤者,及时准确地评定伤残等级是十分重要的。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车祸带来的伤残问题,是一个让人心痛的现实。

为了对车祸伤残进行准确的鉴定和评估,制定了一套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个标准表的内容和应用。

一、标准表的概述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制定的,旨在评估事故受害者的伤残程度。

该标准表分为十个级别,从伤残程度较轻到严重,涵盖了头部、颈部、胸部、上肢、下肢等各个部位及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指标。

二、标准表的具体内容1级伤残:轻微伤,短暂的疼痛或者轻微的皮肤擦伤等,对生活和工作能力无明显影响。

2级伤残:中度伤,需一定程度的医疗治疗或者生活起居上的帮助,但自理能力并未完全丧失。

3级伤残:中度重伤,需要长期医疗或者康复治疗,生活和工作能力明显受限。

4级伤残:严重伤,需长期护理或者康复治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丧失。

5级伤残:极重度伤,需持续护理或者康复治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丧失。

6级伤残:颅脑重度损伤,昏迷状态,生活完全靠他人照料,工作能力丧失。

7级伤残:颅脑重度损伤,昏迷状态持续超过一年,生活完全靠他人照料,工作能力丧失。

8级伤残:高位截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丧失。

9级伤残:全身多发性骨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丧失。

10级伤残:生命威胁或者死亡。

三、标准表的应用1.法律依据: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是伤残鉴定的重要依据,用于法律程序中对于车祸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确定赔偿和责任。

2.医疗评估: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标准表对车祸伤残患者进行评估,为其制定适当的治疗和康复方案。

3.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标准表对车祸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理赔金额。

4.社会福利:标准表可以作为政府社会福利部门评定伤残人士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的依据。

5.司法公正:车祸伤残鉴定标准表确保了对所有伤残受害者的公正评估,避免了主观判断和随意行动。

四、标准表的局限性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虽然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但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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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找法网交通事故伤残鉴定】/jiaotongshigu/jtsgjd/jtsgszjd/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容貌毁损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受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丧失听觉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丧失视觉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

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

第二十七条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脑损伤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脑损伤引起-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颈部损伤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胸部损伤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腹部损伤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其他损伤第八十二条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出现休克;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3、严重呼吸道烧伤;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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