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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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90959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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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的;铲板前方、机器上面和截割臂附近有人而启动掘进机的;

7、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9、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含2个)以上回采

工作面或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0、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达到三根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14、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组织贯通的;

15、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不足量列支安全投入资金的;

16、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一通三防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

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

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发火的;

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0、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

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人为删除监控计算机数据的;

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放限的;

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

用变压器)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而放炮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2、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

23、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

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影响通风安全的;

25、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没有分开或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专用供电线路的;

26、排放瓦斯无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7、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煤仓、转载点防尘系统不完善,煤尘经常超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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