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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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核心内容:货运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托运人有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承运人对运输货物毁损的无过错责任,运费的风险承担,收货人有验收、通知义务,单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连带责任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托运人的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对运输货物毁损的无过错责任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三: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例如包装瑕疵,堆放错误)。
对赔偿数额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三)运费的风险负担
《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费的风险“恒定”地由承运人承担,没有风险“移转”的问题。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全部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部分灭失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货损比例支付相应运费。
(四)收货人的验收、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并对承运人提出异议,未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五)单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313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该条的规定:①货物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和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②不能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在各区段的承运人应当和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317条,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不管货物损失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都由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单独对托运人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