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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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章程

(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onstruction Quality Security Test and Appraisal Association 缩写:GCQSTA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广东省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的机构自愿组合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紧紧围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20B01。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有下列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管理的学术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四)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的地方规程、技术资料及培训教材,组织培训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人员,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制、宣贯、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检测能力比对活动,对会员单位的检测鉴定结果有争议时进行仲裁;

(六)引导检测鉴定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检测鉴定能力和工作质量,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方面的评奖、评优、评先等工作;

(七)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协调、指导各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分会)的工作;

(九)接受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委托,开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评估、技术鉴定等技术咨询服务;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机构、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及有关单位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根据协会负责人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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