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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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行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对公司员工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员工奖励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办法:通报表扬、奖金奖励、晋升。

第五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

第六条个人荣誉奖:根据公司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员工个人可获得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㈠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㈡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㈢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㈣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勇于制止,批评、检举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㈤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

护国家或公司财产的;

㈥总经理认为可嘉奖的。

第七条成果奖:

㈠管理成果奖: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公司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㈡技术成果奖:在公司产品、工艺、材料、装置、工程施工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省级以上杂志公开发表或在中国井矿盐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可参评公司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㈢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成果公司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八条其他奖:

㈠公司内部开展的劳动竞赛、节能、质量、安全、综治等。

㈡获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第九条奖金奖励标准:

㈠对获市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㈡获公司个人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

500元。

㈢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员工处罚

第十条员工处罚是对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及工作失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处罚的种类: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处罚的范围:

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㈡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请人代班的;

㈢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㈣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有损公司形象的;

㈤偷窃公私财物的;

㈥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侮辱行为的;

㈦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㈧泄漏公司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㈨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㈩拒不执行公司决定,干扰工作的,或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的;

(十一)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的;

(十二)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

(十三)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公司财物的;

(十四)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五)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而拒绝保安或管理人员查询的;

(十六)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的;

(十七)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的;

(十八)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工作秩序的;

(十九)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自己或他人的;

(二十)遇有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第十三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责任人赔偿5%-50%;

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五条对受警告处分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300—500元;对受记过处分者,一次性经济处罚600—800元;对受记大过处分者,一次性经济处罚800—1000元;对受

留用察看处分者,一次性经济处罚1000—1200元。

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

㈠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

㈡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七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员工对所受处罚有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书面陈述理由,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在受理后七日内向申诉者出具书面调解意见,作为公司最后的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受党纪处分者的经济处罚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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