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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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是法律和道德的核心,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我国宪法中,人权价值通过基本人权原则得到了体现和强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基础。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言论出版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公民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力。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限制。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制约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平衡。

再次,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司法保护。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诉讼权和申诉权。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民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力,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司法保护。

此外,我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和参与权。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通过选举来参与国家政权的决策和管理。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和控告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设立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我国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法律对于维护人权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公正。

人权保障: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人权保障: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司法体系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一环,起着维护人权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体系中,人权保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人权保障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确保每个人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的原则。

合理、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和体现。

首先,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体现在确保公正审判的过程中。

公正审判是司法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其个人身份、背景、财产、政治立场等而受到歧视。

审判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只有通过公正审判,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表现在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上。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体系中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机关应确保公民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只有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下,社会才能实现多样性和包容性,人们才能真正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利。

此外,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体现在对待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保护上。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司法机关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对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

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比如被告人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等,都应得到妥善的保护。

同时,在刑罚执行方面,司法机关也应注重罪犯的人权保障,确保罪犯受到人道主义对待,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等。

司法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为这些群体提供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综上所述,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是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

通过公正审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罪犯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的使命。

什么是人权?人权的意义在哪里?

什么是人权?人权的意义在哪里?

什么是人权?人权的意义在哪里?人权是指普遍适用于全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自由、受教育、免于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待遇等。

人权不仅是全球共同的道德价值,也是国际法和国家法的基石。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角度来看,人权起源于人类基本需求的保障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权也随之不断得到推进和保障。

人权在现代社会中,成为社会进步和民主制度的重要指标。

那么人权的意义究竟在哪里呢?1. 保障尊严和自由人权的核心是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这是基本的人类权利。

人权能够带给人类尊严和自由的保障,并保护人类使其不受歧视和剥削。

2. 促进平等和公平的社会人权的意义在于促进平等和公平的社会。

人权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人类的平等和宣扬正义原则,建设一个和谐、公正和公平的社会。

3. 维护全球和平人权与维护全球和平密不可分。

人权被认为是保障国际和平的基础。

因此,保护人权将有助于消除战争和冲突,实现国家之间的和平合作。

4. 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权的实现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人权保护对于消除经济不平等和减少贫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帮助世界各国实现人类更好的生活。

5. 追求全球共同发展全球共同发展需要人权保障作为发展的基础,从而创造全球应得的和平和繁荣。

人类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实现全球经济与全球社会的共同进步。

为什么人权的意义如此重要呢?因为人权是保障人类最基本权益的基础,没有人权的社会就无法真正的自由、平等、公正和和谐。

人权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每一位公民的支持,每一个人的努力,才能给人类带来一个更美好的世界。

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演讲稿

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演讲稿

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是我们作为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应当尊重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人类尊严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价值和尊严,是不容侵犯的。

而人权保障则是社会对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和尊重。

人类尊严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共同底线,无论种族、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尊重。

尊重他人的尊严,就是尊重自己的尊严。

只有当每个人的尊严得到尊重和保障,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人权保障则是对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和尊重。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等。

没有人能够剥夺他人的这些权利,因为这是每个人天生就应当享有的。

只有当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现实中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所面临的挑战。

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等现象,许多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需要共同努力,通过教育、宣传和法律手段来保障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努力维护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

我们可以从自身做起,尊重他人的尊严,保护他人的权利;我们也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活动、支持相关组织来为人权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只有当每个人都意识到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并且为之努力奋斗,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而奋斗!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尊严和权利,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公正!谢谢大家!。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精)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精)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

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

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

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

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

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

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

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

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

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

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

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

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

强化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

第三,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

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

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

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

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既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对人权保障原则的理解

对人权保障原则的理解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宪法在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确保公民享受各种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在有德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实践中,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和被保护的权利。

德沃金说这就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要求,甚至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

案例:山东青岛三名当年参加高考的考生——这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

2001年8月23日,他们分别委托律师,以邮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理由是,由于教育部以制定招生计划的形式,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低100多分。

考生的诉讼要求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向教育部发司法建议书,以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9月3日,最高法院告知他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也就是说,3位当事人应该到北京市一中院起诉。

鉴于以上原因,诉状寄回。

9月8日,3位当事人及其家长决定终止这起诉讼。

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平等权一般意义是“形式上的平等”,即通常所说的“机会平等”,要求人们参加自由的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活动中起点上的平等。

但社会的各个公民由于自身所不能改变的客观原因如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先天拥有和分配不均,自然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和个体差异等等,绝对的实行和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就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

现代宪法或多或少的吸收了“实质上平等”的原理,即在起点时给与“弱者”以合理的优待。

宪法解读人权保障原则

宪法解读人权保障原则

宪法解读人权保障原则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职责和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

而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宪法解读中的人权保障原则进行探讨,并以相应案例作为支持论点的依据。

一、普世价值与人权保障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原则是建立在普世价值基础上的,其中包括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公正等方面。

普世价值的核心是对每个人的平等尊重以及保护其基本权利。

在宪法解读中,普世价值被视为人权保障的基石和指导原则,确保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制度能够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人权。

例如,在某国宪法中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原则,允许人们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

但是,如果一个人因为言论受到虐待或迫害,那么这个原则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

因此,在宪法解读中,必须以普世价值为导向,对人权保障原则进行准确的解读和适应。

二、合理限制与人权保障尽管人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合理限制。

这是为了保护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在宪法解读中,关于合理限制的问题需要进行审慎的平衡,确保人权的保护不会对社会和国家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以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为例,言论自由并非是绝对的,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不得散布谣言、侮辱他人、煽动暴力或者泄露国家机密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和谐稳定。

因此,在解读和实践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原则时,必须同时考虑到合理限制的存在。

三、平等保障与人权保障平等保障是宪法中另一个重要的人权保障原则。

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因个人特征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对待。

例如,在某国宪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女性在各个领域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女性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的情况。

在宪法解读中如何准确地理解和落实平等保障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加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不平等待遇的惩治和防范力度,才能够真正实现人权的平等保障。

四、司法保障与人权保障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公民人权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公民人权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公民人权的意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并将之确定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经典原则,已经过去了一个多世纪,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当代法治社会公认的法治原则,已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的确认。

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曾针对罪刑法定原则能否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并将其作为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

作为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如类推定罪、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定期刑、习惯法、模糊用语等,均绝对排斥。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被认为是中国刑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表明中国刑法由偏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障个人权利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从而对刑法规范的完备和科学,对刑事司法的改善和强化,乃至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均至关重要和大有裨益。

这就为中国刑法及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总结起来,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以下意义:一刑法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

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是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惩罚功能和保护功能统一于实现国家、社会保护和公民个人保护这一目的中。

这一目的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又以公民人权保障优先。

"主权在民",国以民为本。

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最终会使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受到根本性的侵害。

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惩罚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同时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

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只是狭义的人权保障。

广义的人权保障,还包括及时惩办侵犯人权的犯罪。

因此,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实质上是从更广泛意义上保护人权。

人权入宪——精选推荐

人权入宪——精选推荐

人权入宪中“人权”概念的界定首先,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态,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依其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

[3]此意义上的人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权利,是“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的权利,而不是特定方面的权利。

第二是各种观念,即人道,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所言:“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其次,作为宪法直接确认和保障的人权,它的内容需要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规定来具体化、规范化。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我国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受我国经济条件、文化状况等等制约的。

换言之,人权虽然不等于公民基本权利,但是与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是全然没有关系,因而人权虽然“不是外界的恩赐”,但是也不能全然不受外界的影响。

可见,人权入宪中的“人权”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与人道,人性等联系在一起的人权,它还与公民权利关系密切,从而与国家意志、社会条件等紧密结合。

简言之,人权入宪中的“人权”是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种人权存在形态的统一。

三、人权入宪的原因分析(一)人权入宪是党和政府正确理论和思想指导的结果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党遵守宪法和法律,但是在我国国家政治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党根据对形势和任务的分析,在党内做出有关决议或提出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为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应采取相应行动。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只有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进行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的过程,不仅是其行使职权的过程,而且也是其执行和体现党的方针政策,将党的正确理论和思想渗透在宪法修正案中的过程。

我国宪法的每一次成功修改,所取得的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党和政府正确的理论和思想的指导。

中共中央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政党和政府都是工具,人民的利益才是目的,这就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是宪法最神圣的使命,强调和突出人权也就成为了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的主线。

人权法保障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

人权法保障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

人权法保障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人权是指人类作为社会的一员所享有的根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尊严权。

人权法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纷纷立法,以确保人权得到遵守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人权法的定义、保障的核心原则以及其对每个人的重要意义。

一、人权法的定义及核心原则人权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旨在确保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得到保障。

它涉及涵盖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包括宪法、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和司法解释等。

人权法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这是保障每个人享有尊严与平等的基础。

2. 尊严权: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自由、安全和尊严的生活。

人权法保护个人免受任意拘禁、虐待和歧视,并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得到尊重。

3. 自由权:人权法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等。

每个人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信仰自己的宗教,并思考自己的思想。

4. 生存权: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食物、水、住房、医疗等。

人权法确保每个人能够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以确保其基本的人权得到实现。

二、人权法对每个人的意义人权法不仅是一套理论体系,更是对每个人的现实保护。

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确保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得到尊重。

以下是人权法对每个人的重要意义:1. 保障自由权:人权法确保每个人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等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使个人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追求自己的信仰,并思考自己的思想。

2. 保护弱势群体:人权法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残疾人等。

它确保这些群体享有平等的机会,免受歧视和虐待。

3. 提供救济机制:人权法建立了一套救济机制,使个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寻求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4. 推动社会进步:人权法对于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人权的意义与重要性

人权的意义与重要性

回顾本次报告主要内容和观点
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报告强调了人权是普遍的,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也承认不同文化 和历史背景下人权的特殊性。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报告回顾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历程,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文件。
人权是指人类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 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普遍的、不 可剥夺的,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 由权、财产权、尊严权等。
人权的内涵
人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更 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它涉及到人的 尊严、自由、平等、正义等方面,是 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东西方人权观念差异
东方人权观念
东方文化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和谐,认为个人权利应服从于集体利益。东方人 权观念注重社会公正和道德义务,强调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平等原则及其现实意义
平等原则
人权观念强调人人生而平等,无 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 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现实意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公正和和谐的基 础,它要求消除歧视和偏见,促 进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推动社 会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
自由原则及其保障措施
自由原则
自由是人权的核心要素之一,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等 。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和生活方式。
司法救济途径
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为人权受侵害者提供法 律救济。
跨国企业对人权责任承担
企业社会责任
跨国企业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尊重和保护人权。
供应链人权管理
倡导与合作伙伴共同遵守
积极倡导并与合作伙伴共同遵守国际 人权标准和原则,推动全球人权事业 的发展。

论述人权保障与刑事强制措施

论述人权保障与刑事强制措施

论述人权保障与刑事强制措施一.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的国家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

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

按照一般的人权理论,将人权分为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作为人应享有的自然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后才能成为实有权利。

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人权保障作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并非一日使然。

在人类社会中,“人”作为主体性的存在,必然使得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同时,也必须深刻地认识自我,对人本身认识是人乃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以人为本”正是体现了人对于自身的认可。

人权保障作为一项对人及人的群体——人类终极关怀的理念和原则,包括几层意义。

第一,承认人的主体性,即人权的正当性。

这是人权保障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性前提。

只有承认人的主体性地位,而非客体,才能谈到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

第二,人的权利——人权是逐步发展和拓展的。

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的权利拓展的历史。

今天的人权研究者将人权划分了不同的阶段,人权已经从第一代人权——生存权发展到第四代人权——和谐权,可以想见,人权的内涵还会不断地发展和扩充。

第三,尊重人权。

4.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4.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拓展学习:学生利用老师提供的拓展资源,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思考。
-反思总结: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成果进行反思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教学方法/手段/资源:
-自主学习法:学生引导学生自主完成作业和拓展学习。
-反思总结法: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成果进行反思和总结。
作用与目的:
-巩固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知识点和技能。
6.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和谐、国家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能够促进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社会的进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课堂小结,当堂检测
课堂小结:
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学习,学生了解了人权的基本概念,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以及公民在不同领域享有的人权。学生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社会和谐、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提高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提交预习成果:学生将预习成果(如笔记、思维导图、问题等)提交至平台或老师处。
教学方法/手段/资源:
-自主学习法:教师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培养自主学习能力。
-信息技术手段:教师利用在线平台、微信群等,实现预习资源的共享和监控。
作用与目的:
-帮助学生提前了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课题,为课堂学习做好准备。
-设计预习问题:教师围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课题,设计一系列具有启发性和探究性的问题,引导学生自主思考。
-监控预习进度:教师利用平台功能或学生反馈,监控学生的预习进度,确保预习效果。
学生活动:
-自主阅读预习资料:学生按照预习要求,自主阅读预习资料,理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知识点。
-思考预习问题:学生针对预习问题,进行独立思考,记录自己的理解和疑问。

浅析保障人权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浅析保障人权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克 思 对 人 权 主体 的解 释 , 马 克 思 所 说 的“ 感 觉 、 个 性 、 接 存 即 有 有 直 在 的人 ” “ 事 实 际 活 动 的 人 ” “ 以通 过 经 验 观 察 到 的 发 展 过 程 ,从 ,可
中 的人 ” 也有 不 少 学 者 有 不 同 的 见 解 , 如 徐 最 明 教 授 认 为 人 权 。 例 主体 除 个 体 形 态 外 , 有 人 权 的集 体 形 态 和 人 权 的 聚 集 形 态 。 但 还 是 郭 道 晖教 授 在 其 论 著《 集 体 权 利 与 个 体 权 利 》 书 中对 集 体 权 论 一 利 所 下 的定 义 为 : 体 权 利 一 般 是 指 某 以 社 会 团 体 的 公 权 利— — 集 公有权利或者公共权 力 , 如 国家、 例 民族 、 会 团 体 ( 党 、 众 团 社 政 群 体 、 事业 单 位 等 法 人 组 织 ) 企 以及 国 际组 织 的公 权 利 。郭 教 授 在 对 权 利 的分 类 中解 释 道 : 体 公 权 利 指 某 个 社 会 共 同组 织 ( 不 是 其 集 而 成员个人) 的公 权 利 。这 是严 格 意 义 上 的 集 体 权 利 , 只 属 于 作 为 它 个 整 体 的 组 织 所 享 有 , 整 体 或 者 组 织 的公 共 权 利 而 不 是 个 体 是
中 的 国 家 , 权 问 题 很 容 易 被 忽 视 , 民 保 障 人 权 的 意 识 更 是 淡 人 公 薄 。所 以笔 者将 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角 度 浅 析 保 障 人 权 原 则 。

的提 出和 实 现 关 键 在 于 坚 持 保 障人 权 原 则 。保 障 人 权 原 则 在 我 国 建设 法 治 礼 会 和 构建 和谐 社 会 中的 重要 性 体 现 在 以下 几 点 : 首 先 , 社会 主 义社 会 , 个 公 民都 享 有 参 与 国 家事 务 管 理 的 在 每 权 利 。所 以 我 们 应 该制 定 有 效 的 措 施 , 立 有 效 的机 制 , 每 个 公 建 使 民都 充 分 的 享 受 到 宪法 和 法 律 所 赋 予我 们 的权 利 , 此程 序 , 如 我们 就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确保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确保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确保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人权保障是确保每个人享有尊严和平等的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人权被普遍视为一切人类的普遍权利,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生活、表达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及其对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意义。

首先,人权保障是确保每个人尊严的重要保障机制。

尊严是每个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它与人的自由、平等和价值密切相关。

人权保障确保了每个人的尊严不受到侵犯和侮辱。

例如,禁止虐待和酷刑的人权原则保护了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确保每个人不受虐待和残害。

此外,人权保障还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等权利,使每个人都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仰,而不受到恐惧和压力的限制。

其次,人权保障对确保每个人的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平等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被平等对待。

人权保障确保了人们不受到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的歧视。

例如,禁止种族歧视的人权原则保护了每个人免受种族歧视和种族偏见的影响,使人们能够以平等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

此外,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人权保护确保了妇女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到性别歧视和暴力的侵害。

人权保障还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建立和谐、包容和公正的社会。

一个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能够更好地解决社会不平等、贫困和冲突等问题。

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确保了每个人享有基本的生活标准、教育和文化参与机会。

这种社会的发展是全面、可持续和具有包容性的,使每个人都能够分享其成果。

然而,尽管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在世界各地仍存在许多人权侵犯和违反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地区,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政治异议者受到迫害。

在其他地方,性别不平等和歧视依然存在,妇女和女童遭受虐待和歧视。

这些问题的存在提醒我们,人权保障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倡导。

对保障人权原则的认识

对保障人权原则的认识

对保障人权原则的认识保障人权,这个话题一提起来,很多人就觉得有点沉重,甚至有些复杂。

但是保障人权的原则并没有那么高深,它就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基础的规则,关系到每个人能否过上有尊严、有自由的日子。

想想看,我们每天出门,走在大街小巷,身边的行人、商贩、警察,大家都在各自的生活轨道上运行。

可是如果有一天某些人被无缘无故地剥夺了某些基本的权利,那整个社会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失去了平衡,变得不堪一击。

先说说“人权”这个词,简单说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生来就有,天经地义。

像是“言论自由”、“人身安全”、“受教育权”这种,谁都不应该被剥夺。

想象一下,如果你连说自己想说的话都不能说,那日子肯定不好过吧?人权保障的原则,实际上是要确保每个人的这些基本自由和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你不可以因为某个不喜欢的人就把他关进小黑屋里,或者因为某个不同的观点就把人家打得鼻青脸肿。

哎,听起来是不是很简单?就是这么回事。

但问题来了,咱们生活的这个社会,复杂得很。

各种矛盾、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你说要每个人都能公平地享有自己的基本权利,那可不容易。

比如说,在一些地方,某些群体的权利就经常被忽视或者侵犯,甚至变得理所当然。

比如女权问题,性别不平等,乃至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受到压制。

哎,这些事儿,说起来真的让人火冒三丈。

你想说出自己的不满,结果可能就被打压了,或者被冷嘲热讽,甚至失去工作和朋友。

可是,这种情况绝对不应该发生!保障人权的原则,恰恰就是为了防止这种事儿发生。

我记得有一次,看新闻报道一个小女孩因为家庭贫困,连去学校的机会都没有,最终被迫辍学。

你说,这样的事能忍心吗?大家有没有想过,教育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的基本权利,谁都不应该被剥夺。

可是,在一些地方,家长要么负担不起,要么因为地域偏远,根本就没法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

就像是我们在谈论保障人权时,常常看到的一个悖论:一方面说人人平等,另一方面现实却是,某些人从一开始就站在了起跑线的后面。

谈谈你对保障人权原则的认识

谈谈你对保障人权原则的认识

谈谈你对保障人权原则的认识人权原则,这个话题,说起来其实挺有意思的,听起来好像很高大上,严肃得不得了,但其实它就关乎咱们每个人的生活。

你看,咱们平时吃饭、上班、睡觉,每天都在享受着所谓“人权”的保障。

咱们这么说吧,人权就像是每个人都应得的一块蛋糕,大家都有权利从这块蛋糕里分到一块,而不是别人拿走了剩下的 crumbs(碎屑)。

所以,当我们谈到“保障人权”时,其实是在谈我们每个人的自由、尊严和机会。

先说说自由吧。

咱们每个人,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里,基本上都希望有自由,能做自己想做的事儿,不用担心别人指指点点。

想穿什么衣服,想吃什么菜,想去哪儿旅行,做自己想做的职业——这些本来就是每个人的权利嘛。

想来想去,大家说的自由,真是我们最基本的一种需求,简直就是“刚需”!大家有时候抱怨地说:我就想做自己!而这些自由,恰恰是人权保障的核心之一。

如果没有人权,咱们连这么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到,那生活得有多压抑,想想都觉得窒息。

再说到尊严。

人权的另一个关键点就是尊严。

每个人都想被尊重、被理解,想要在自己的社区里站得挺直腰杆。

举个简单例子,咱们常说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大家都希望彼此之间没有那种低三下四的关系,大家都能以平等的态度相处。

试想一下,要是你一天到晚都得低头哈腰,甚至觉得自己低人一等,那日子多难过!尊严,不光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他人的尊重。

大家都在追求一个“我值这个价”的生活方式,大家都希望别人给自己一点面子,不想让自己一直活在别人目光的压迫下。

机会也很重要。

咱们说到人权,不能不提“平等机会”这一块。

大家都知道,生活不是一盘棋,每个人的起点不同,走的路也不一样,但是至少,机会应该是公平的。

比如,你是学医的,他是学艺术的,大家都应该有机会在各自的领域里发光发热,凭能力获得应有的机会。

而不是因为你是哪个背景、哪个家庭、哪种性别就直接把你排除在外。

这些年我们讨论过无数次,性别平等、种族歧视、贫富差距……有时候咱们会觉得,哎,这些问题好像很遥远,但其实它们就在我们身边,根本绕不开。

什么是人权?为什么它们重要?

什么是人权?为什么它们重要?

什么是人权?为什么它们重要?人权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和法律原则,它们包括个体保障和自由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和平等的,不论性别、国籍、种族、宗教、任何身份都应该享有它们。

那么为什么人权如此重要?接下来我们来深入了解。

一、人权保障是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人权保障是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待遇和平等机会的基础。

它们为每个人提供了自由、安全、尊严和尊重。

人权也保护了每个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的自由,这些自由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

1.每个人应受到公正待遇人权保障为每个人提供公正待遇和平等机会的基础。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应该平等享受权利和自由,无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背景如何。

公正待遇确保了每个人有同等的机会,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美好的明天。

2.自由、安全、尊严和尊重人权保护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安全和尊重。

这些自由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

自由让人们追求自己的梦想,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

安全和尊重则让人们在自己的生活中获得满意和幸福。

二、人权保护是维护和平和稳定的基石人权保护的概念还包括维护和平和稳定,可以减少武装冲突和社会动荡的可能性。

1.人权保护促进社会和平稳定人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和平和稳定。

一方面,保障人权可以降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从而有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另一方面,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增强个人的贡献和创造力,进而激发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只有在平等、自由、尊重、尊严的环境中,社会才能够获得真正的和平和稳定。

2.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人权保护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基石。

只有在尊重人权和法治的环境中,才能够避免和解决冲突和动荡。

国际社会在维护人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国际法律规范和协定,促进人权保护的普及,维护世界和平稳定。

三、人权保障是促进人类发展的基础人权保障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和平稳定,还可以促进人类的发展。

1.人权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人权保护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减少贫困和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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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原文出处】法商研究【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504【原刊页号】64~69【分类号】D411【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复印期号】200602【作者】林来梵/季彦敏【作者简介】林来梵,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季彦敏,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浙江杭州310028)【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增设,可誉为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点睛之笔。

它标志着现行宪法首次用一个概括性条款确认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不仅在法解释学上具有丰富的意涵,而且在规范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这一条款的增设也进一步加剧了现行宪法中抽象性的人权规范与个别性的人权保障之间已经存在着的巨大张力,而为了缓解这一张力,建立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为紧迫的课题。

【摘要题】专题研讨1:人权【关键词】人权保障原则/对限制的限制/非确断性宪法评价/违宪审查制度在有德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实践中,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和被保护的权利。

德沃金说这就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要求,甚至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注: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xi. 中译本将“政治王牌”译为“政治护身符”。

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导论”第6页。

)一种凌驾于一般福利(General Welfare)之上的王牌,而保护个人权利则是政府最基本目的中的精粹。

(注:参见信春鹰:《罗纳德·德沃金与美国当代法理学》,《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

)从宪法规范来看,各个国家的宪法或宪政实践也都确认人权保障原则的核心地位。

可以说,在最大公约数意义上,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乃是立宪主义(宪政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该原则本身也是宪法诸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

对此,国际学术界长期以来已有定论。

但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前,学术界和意识形态部门则长期片面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和民族性,而忽视了人权的普遍性,视人权为资产阶级的“专利”,甚至把人权看成是“资产阶级的货色”,强调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高于个人权利。

直到80年代末,人权研究的禁区才被突破,(注:参见郭道晖:《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载郭道晖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页。

)对人权理论的研究才得以次第深入。

迄上世纪末,法学界部分学者率先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的核心地位。

(注: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认可人权保障原则在宪法诸原则中的核心地位,(注:参见莫江平主编:《中国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9页;肖蔚云等:《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使这一观点基本上形成了通说。

而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增设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3条第3款(以下简称“九字条款”),这是在规范意义上明确宣告了作为一项概括性条款的人权保障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本文试图基于规范宪法学的立场,首先尝试在解释学上全面阐释“九字条款”的意涵,进而探究作为一种规范而出现所具有的事实意义,最后分析其在宪法上所产生的后果,并讨论处理这个后果的有效方案。

一、作为宪法规范的人权保障原则概括性条款往往用于表述原则,而人权保障原则可以弥补规则适用的局部有效性所带来的权利缺失。

那么什么是人权保障原则呢?德沃金认为,这种原则就是规则之外所有可以用来支持个人权利的标准。

(注:参见张嘉尹:《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与法概念论——Robert Alexy法律原则理论初探》,台湾《辅仁法学》2002年第24期。

)而在阿列克西的界说中,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基本上都可以看成是原则性的规定。

(注: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44—110. )这些歧见姑且不论,我国本次宪法修正案所增设的“九字条款”,无疑是一个典型的概括性条款,标志着《宪法》在实在规范中正式确立了人权保障这一原则。

作为一个概括性条款,其“意义的波段宽度”(注:参见[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页。

)在解释学上必然是巨大的,那么从规范宪法学所重视宪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九字条款”究竟能蕴涵多少以及怎样的规范内涵呢?笔者认为,其至少可包括如下五个层面:(一)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实就是尊重和保障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应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第一层内涵。

之所以可以挖掘出这样的意涵,是因为宪法中已有“基本权利”之谓,在此之上特意引入“人权”这一概念,其背景自然相当深远,但仅从规范的内部意义脉络而言,必定在于强调这种基本权利乃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尊重和保障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本身也正是立宪主义的价值目标。

那么,“人作为人”的形态是什么样的呢?为了回答这个追问,我们其实可以从这里追溯到纵深的宪法价值基础。

就各国的情形而言,传统宪法的价值源自传统立宪主义(主要是近代立宪主义),而这种立宪主义又深深地受到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浸润,诚如新自由主义旗手哈耶克所言:“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立宪主义)。

”(注:[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3页。

)而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自由主义的基础又是个人主义。

质言之,沿着“立宪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这种关系脉络不断追溯上去,我们才可以捕捉到传统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涵,而这种价值内涵实际上蕴涵着一种鲜明的价值倾向:与其强调国家权力的实现,毋宁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

可以说,人权的基调和思想本质在于个人主义,即作为个人的每个人都有资格得到人权所要求的待遇。

(注: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的“所有国民均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即鲜明地表达了这一意思。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障宪法权利的最终极意义也就是保障个人的尊严。

个人尊严不仅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是一切人权的来源,或者说一切人权都只是个人尊严的表现形式。

它是经历了法西斯主义暴政的蹂躏和践踏之后,反刍出来的一项人权,但居于人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德国基本法》第1条便是人格尊严保护条款,规定了“个人尊严不受侵犯,所有国家权力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个人尊严”。

德国在一些判决中也指出,在宪法权利中建立的价值客观序列是以社会中自由发展的个人尊严为中心的,其必须在所有的法律领域之内被视为宪法的基本决定。

(注:BverfGE 7, 198, Urteil v. 15. 1. 1958. )可知,个人尊严已经构成了《德国基本法》最重要的价值,(注: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7页。

)德国公法学大师Durig就称之为“最高的宪法原则与价值”。

(注:有学者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理解为个人尊严是不可处分、无法放弃、也不会丧失的绝对权利。

参见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1页。

)问题是,在我国,“九字条款”是否可以沿着“立宪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这种关系脉络追溯到这一步呢?笔者认为,至少在解释学上,该条款的确存在这样的可能意义,关键在于能否被进一步实在化以及是否具有进一步实在化的现实基础。

但无论如何,尊重和保障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中的人,必定主要是可辨析但不可再分的人,这则是一个不必争议的宪法定理。

这一点,已可为“九字条款”的内涵所接纳。

(二)国家的义务所谓“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确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也应验了立宪主义将国家拟制为人权侵害的主体的那种最初想像。

国家的义务首先是尊重人权。

由于“尊重”(Respect)这个用语带有宣言性、纲领性或政治哲学的意味,因而当它进入人权规范之后,法解释学就不得不赋予它具有实质性的法律内涵,从而避免虽然宪法规定了“尊重人权”,但流于空洞化。

这对没有接受过法解释学训练的人来说,“尊重”这个词很可能被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心理状态。

然而,从法规范理论的视角而言,法可以保护人的内心,但不可以拘束人的内心,对于国家及其公务人员也是如此,法不应该仅仅关注其对人权是否抱持“尊重”的心理状态,而应该要求并关注其是否处于一种可检验为“尊重”的态度或行为状态之中,这种态度或行为状态的法律性质不是别的,就是接受约束。

日本的法学家也是这样理解的,他们在宪法解释学上往往将《日本国宪法》上的第13条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项相提并论,而后者规定的是:“以下基本权,作为直接妥当之法,拘束立法、执行和裁判”。

既然是“尊重人权”,即接受人权规范的拘束,那在逻辑上进而就需要作出“保障”。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保障”既包括消极不作为意义上的保障,也包括积极作为意义上的保障。

其中,前者是与“防御国家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它最初表现为国家的消极义务,是一种自由国家的基本理念,即“国家避免和自我克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

(注:[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0页。

)此后,随着社会权在人权规范体系内的登场,使国家负上了“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的义务”,(注:[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0页。

)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履行其所负义务,人权也从单一的“防御国家的自由”迈向了同“依靠国家的自由”(Freedom by State)相并举的时代,使得立法者负有义务制定充分的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来适当地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

(注:参见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第5版,第3页。

)《韩国宪法》甚至从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中引申出另一个重要的义务,即国家的犯罪防止义务和犯罪被害者的国家补偿权,规定了国家犯罪行为的被害救济权(具体体现为《韩国宪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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