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汤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收集管理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明显区分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去向记录台账,并保存两年。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餐厨垃圾的运输,并在车辆上明显标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餐厨垃圾运输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处理场所,并按照处理场所的要求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发布!
《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发布!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区城市管理委、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依据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要结合实际确定本规定试行范围,及时总结经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分类质量判定、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操作规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指导各区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调度属地执法队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办理跨区域和重大疑难案件。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作业逐步建立管理台账。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定职责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厨余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逐步建立管理台账,掌握辖区厨余垃圾产生量、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去向等情况;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依法开展本地区的垃圾分类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产生厨余垃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京政容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9号)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环保局、各区县商务委:近年来,北京市城乡环境得到不断的改善,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特别是2009年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定位,确定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思路和目标。
为贯彻落实《意见》,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以及世界城市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切实解决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垃圾暴露、源头分类投放收集不规范、运输车辆遗撒滴漏、处理设施周边矛盾突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下大力量加大综合管理的力度,以一流的标准、一流的管理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全面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投放规范化、收集标准化、运输专业化、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城乡环境的新需求,发布本通知。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消除生活垃圾管理盲区各区县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城八区完成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划界工作,郊区县完成环境卫生责任划界工作。
水务、园林、建设、交通等部门明确河湖、绿地、建设工地、交通场所环境卫生责任。
各区县及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辖区内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企业,落实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全天候无缝覆盖,应收尽收,禁止乱倒乱卸。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28日附: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近年来以筹办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制定发布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3]30号),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但随着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与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处理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凸显,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为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定位,实现“增能力、调结构、促减量”目标(一)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思路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要围绕大力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立足首善之区的要求,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垃圾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优先采用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和餐厨垃圾资源化技术,优先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治理投入。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0.10•【字号】•【施行日期】199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落实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垃圾渣土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分别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第三条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垃圾桶站摆放桶的数量,平时不得超过15个,高产期间不得超过20个。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应设置(或摆放)在本单位院内(或划定的范围内)。
垃圾桶站不得摆放在主要道路两侧。
第四条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清洁站,由区、县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桶(箱)站、地面垃圾站,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由各单位负责。
(四)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责任单位应做到定时打药灭绳,垃圾桶(箱)摆放整齐,盖好容器盖,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外观清洁,周围无暴露垃圾。
第五条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设施,由当地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油饰、维修和更新。
(一)每年“五一”和“十一”前各油饰1次。
(二)损坏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修复使用。
破旧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从垃圾收集站撤走更新。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通告2005年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第五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京管发〔2017〕20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17〕203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环卫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提升环卫设施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8日(联系人:环卫设施处,韩莉;联系电话:66056068)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第三条 (监管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考评机制,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日常检查、环境监测和社会监督工作。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餐厨垃圾的管理现状及存在三大问题
餐厨垃圾的管理现状及存在三大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厨垃圾的产生量也随之增加。
目前,全国城市每天餐厨垃圾的产生量超过2万t,按照含水率80%计算每天产生废水1.6万t。
仅北京市每天餐厨垃圾产生量约1200 t,上海市每天餐厨垃圾产生量为1300 t。
以上海市为例COD排放量按1000 mg/L计算,每天COD排放量为1.04t,按每年300天计算COD排放量为312 t。
全国每年按300天计算COD排放量为4800 t。
餐厨垃圾管理现状为实现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保护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餐厨垃圾的危害已引起许多城市的重视。
目前,全国已有40多个城市先后出台了餐厨垃圾相关法规。
如北京市2006年颁布实施了《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于2005年04月01日起施行;2007年银川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于2007年8月31日起施行;西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制定了《西宁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在一些城市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餐厨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1.餐厨垃圾规范收运量不高,非法收运处置现象仍然存在如上海市每天餐厨垃圾产生量为1300 t,日处理量为444 t,大部分被非法收运、处置。
目前,餐厨垃圾非法收运现象在各地尚未杜绝,其处置去向多为郊区个体养猪场,废弃食用油脂非法收运和处置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对环境和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危害,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隐患。
2.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较低,造成环境污染我国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总体水平不高,现有投入运营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从加工工艺上来看,技术水平较低,产品附加值低,运行成本高不能正常运营;达不到企业产业链的延伸,难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从环境保护的要求出发,现有的一些处置设施存在环保措施不到位,对环境造成污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6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消纳,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包括密闭式清洁站,下同),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垃圾收集站的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购置和维修,并负责清运垃圾。
垃圾收集站的管理,除密闭式清洁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外,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单位自建自管并以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集中居住为主的宿舍区和单位院内的宿舍区)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或建设密闭式清洁站,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负责清运。
垃圾收集站的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就近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规定标准向垃圾收集站的管理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第五条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
损坏或破旧的垃圾容器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和治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北京市政府出台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
其中,强调了对餐厨垃圾的定义,即指在餐饮服务活动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食用部分、食品残渣及其包装物等。
同时,还规定了餐厨垃圾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分类投放。
第二章收集该章节规定了餐厨垃圾的收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分类投放的原则实施收集。
同时,对餐厨垃圾收集车辆的要求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车辆必须具有密闭性、粘度低、降解性好等特点。
第三章运输这一章节主要针对餐厨垃圾的运输进行规定,要求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定,保证餐厨垃圾的安全运输。
对于运输车辆的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细节也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第四章处理该章节重点介绍了餐厨垃圾的处理方法和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此外,为了加强事中监管,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该章节主要介绍了餐厨垃圾管理的监管与处罚办法。
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
同时,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并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和渠道。
通过制定和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解决餐厨垃圾的管理和治理问题,减少垃圾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危害,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公民素质。
这也是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的重要工作,呼吁大家共同关注和推进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的进程。
北京市垃圾清运流程
北京市垃圾清运流程
一、垃圾分类
1.家庭垃圾分类
(1)干垃圾
(2)湿垃圾
2.公共场所垃圾分类
(1)厨余垃圾
(2)可回收垃圾
(3)有害垃圾
二、垃圾分类收集
1.家庭垃圾收集
(1)按照规定时间将干湿垃圾分类投放(2)垃圾桶分类收集
2.公共场所垃圾收集
(1)设置不同类型垃圾箱
(2)定期清理各类垃圾箱
三、垃圾中转站
1.运输至中转站
(1)收集的垃圾运输至指定中转站(2)垃圾分类卸载
2.中转站处理
(1)中转站对垃圾进行二次分类(2)垃圾转运至相应处理设施
四、垃圾处理
1.垃圾焚烧
(1)部分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2)生成能源或灰渣
2.垃圾填埋
(1)部分垃圾进行填埋处理
(2)土地资源利用
3.垃圾压缩
(1)压缩垃圾减少体积
(2)便于运输和处理。
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来源:污防处时间:2012-05-30 点击量:[ 967]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
第三条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每半年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辖区内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情况定期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申报排放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信息有误的及时督促其更正。
食品安全、环保、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政市容部门做好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运单位,并将收运单位及规定的处理场所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
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街道(乡镇)组织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合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排放登记。
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作业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4: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作业管理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以及投放、收集和运输的管理要求,适用于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作业管理。
2 基本要求2.1 收集运输企业要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符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资质要求。
2.2 设备、设施要求2.2.1 一般要求2.2.1.1企业有责任选用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设施,不断更新设备、工艺和设施,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设施,以适应北京市不断发展的需要。
2.2.1.2 企业应对正在使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建立必要的检测和淘汰制度,对影响市容、市貌、无法保证不遗洒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应予淘汰。
2.2.1.3 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应办理准运证。
2.2.1.4 餐厨废弃油脂收集桶、收集运输车应符合《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桶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及《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2.2.2 管理要求2.2.2.1 企业应建立设备、车辆台账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购置时间、主要部件、易损件、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工作情况、保养和维修情况等。
2.2.2.2 企业应建立设备、车辆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能耗、开始和停止工作时间、故障情况等。
2.2.2.3 企业应建立设备、车辆维修、保养、年检和故障排除制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餐厨废弃油脂的收集运输任务。
2.3 信息要求2.3.1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的记录、备份、报送等项工作(《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记录单》附后)。
2.3.2 企业对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或伪造篡改。
2.3.3 企业应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设备维修保养、设备运行状况等。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区的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以及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生活垃圾的最小化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宣传和号召,推广垃圾分类的理念和方法,共同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秩序,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六条有关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指依据垃圾的物质性质、功能用途和产生特点,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八条市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加强人居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分类设施建设,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提高分类投放的准确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应当由市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推广,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加强社区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的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将露天场地或者楼道内的垃圾装入指定的垃圾分类容器中。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应当标示清晰、醒目,投放位置应当方便居民使用,垃圾分类容器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和方法,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转运第十四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量和特点,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计划和方案,并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京政发[1987]13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京政发〔1987〕134号10月27日)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健康,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消纳,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居民居住区的垃圾站(以下简称居民垃圾站),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垃圾站的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购置和维修。
垃圾站的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垃圾站主要供居民倾倒垃圾之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自备(购置或租用)垃圾容器,收集本单位的垃圾。
垃圾较少的单位,经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就近在居民垃圾站倾倒垃圾。
经批准在居民垃圾站倾倒垃圾的单位,应向垃圾站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
三、垃圾站和垃圾容器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
损坏或破旧的垃圾容器,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四、垃圾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城区和近郊区的居民垃圾站应全部实行容器化,并创造条件逐步改建成密闭式集装箱垃圾站。
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同时配套建设密闭式集装箱垃圾站。
五、在居民垃圾站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容器内,倒后盖好容器盖,保持容器周围清洁;在没有垃圾容器的垃圾站倾倒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划定的范围内倾倒,不得乱堆乱倒。
2、禁止在垃圾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破碎后再倾倒。
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
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3]2662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治理,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理)调整为300元/吨;餐厨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理)调整为100元/吨。
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费用可按重量计量收取,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重量计量和容积计量换算系数由市市政市容委另行公布。
建筑垃圾清运费调整为运输距离6公里以内6元/吨、6公里以外1元/吨●公里,建筑垃圾处理费调整为30元/吨。
二、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市政市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行业监管投入,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体系,加强垃圾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各环节无缝监管,完善执法机制,强化行业监管,提升行业管理精细化水平。
五、本通知自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目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2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2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四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垃圾规范化管理,实现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着全区生活垃圾收集社区化、运输专业化、处理科学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生活、建筑、工业、医疗、餐厨垃圾及粪便等)。
第三条顺义行政区域内(城区范围:东至潮白河、南至南环路、西至小中河、北至花园北路。
镇域范围:各镇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村))及各类开发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是各辖区内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垃圾收集工作。
区环保局是全区危险废物的监管部门。
区卫生局是全区医疗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组织实施,并对收运、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城管监察大队是全区垃圾的监察部门,负责在全区所有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执法工作。
第二章清扫保洁第五条道路清扫保洁由市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区环卫服务中心、承包道路清扫的保洁公司、各镇政府对各自责任地段、地域按照道路保洁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9年2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
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市政管委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
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包括自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