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代常用法条
专代实务相关法条
专代实务相关法条《专利法》第二条(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保护客体的问题。
实用新型的权要保护了新方法、新组成、新材料时。
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抵触申请)(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所有涉及新颖性,创造性的答题论述。
第二十五条(1)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应用场景:权要的技术方案属于不予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公开充分)(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无依据(矛盾),不支持(上位说明书),不清楚→“最好是”、并列上下位、无引用基础)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不清楚、无依据、不支持、公开不充分。
专代经常使用法条
实务中经常使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制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效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看成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腹地限定要求专利爱惜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点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能够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归纳了所有能够无效的理由,可是以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回答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归并、技术方案删除OA回答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点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独权的撰写:1、确信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定:将爱惜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式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式,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份、含量等技术特点。
4、确信哪些是必要技术特点: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点是不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是不是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能够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略微的上位化,撰写进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份和特点部份。
二、从权的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能够是”、“最好是”、“还能够是”、“也能够”、“也能够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彼此区别的特点作为从权撰写。
专代实务重点法条
专代实务重点法条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点法条一、法条: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7、《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8、《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模板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香烟盒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香烟盒本身的构造,香烟盒只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也没有采取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不能获得技术效果,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代相关法考点(一)
专代相关法考点(一)专代相关法 - 考点详解1. 专代概念及法律依据•专代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经过授权代表他人从事某项特定业务或行为的人员。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专代的主体资格要求•专代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专代不能是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专代的权利与义务专代的权利•基于代理关系,专代享有代理人的权利,可以代表委托人从事特定业务或行为。
•专代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合法收益。
专代的义务•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或行为。
•必须为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保持忠诚义务。
•必须妥善保管委托者的财产和权益,不得侵占或滥用。
4. 专代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专代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代理关系,代理人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从事特定业务。
•委托人有权授权和限制代理人的行为范围。
•专代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行事,不能超出权限。
5. 专代的代理行为效力•专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代理行为效力产生效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代理行为效力主要受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6. 专代的违约责任•若专代不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授权范围从事业务,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7. 专代争议解决方式•专代相关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方式,也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选择。
8. 专代法律责任与追究•专代在从事代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等。
9. 专代业务的合同相关法规•专代业务的合同应当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进行约定和履行。
以上是对专代相关法的一些考点的详细解释和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0. 专代合同的效力与解释•专代合同是委托人与专代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专利代理人考试重要法条及答题技巧
检查每条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下检查单一性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否每项从属权利要求都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引用关系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最接近现有技术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不支持26.4由说明书可知,并不是任一种,,,,,均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不符合新颖性理由: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分案申请理由: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
回复企业代理题尊敬的A公司: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xxxx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及现有技术,我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现一一指出。
1.证据的使用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属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提出,并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当天(后)公开的专利文件,从时间上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不能破坏,,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建议放弃对比文件3.2.权利要求xx不具备专利法第xxx条款3.后续工作意见根据前述分析,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请求权利要求xxx无效,对于请求人而言,在提出无效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增加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补充证据,因此,建议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后进一步检索,重点检索权利要求xx的技术方案,以期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结合该证据相应增加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8共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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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二)
一、充分、必要条件---A22.2,A9
1、新颖性(现有技术) 2、抵触申请 3、同样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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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 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 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 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 告的专利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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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一)
前提条件 1、A.5 2、A.2 3、A.25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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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一)
1、A.5: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 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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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
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 气味;图形、 平面、曲面、 弧线等本身 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 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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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25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专利法第9条第1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 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1、避免重复授权。 2、非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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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 1、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 对比 2、技术方案为对比的基本单位
2019/11/15
专代考试相关法总结-重点
一、民法通则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法的调整对象【重要程度4星】2.民事主体:(1)自然人【重要程度5星】(2)法人【重要程度4星】3.民事权利:(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重要程度3星】(2)债权【重要程度3星】(3)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重要程度4星】4.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效力【重要程度5星】(2)代理【重要程度5星】5.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重要程度3星】(2)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重要程度3星】6.诉讼时效:诉讼实效的中断【重要程度3星】二、合同法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重要程度4星】2.合同的订立:(1)要约和承诺【重要程度5星】(2)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重要程度3星】3.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重要程度3星】(2)合同的效力【重要程度5星】4.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抗辩权【重要程度4星】(2)合同履行的保全【重要程度4星】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转让【重要程度5星】6.合同的终止:合同解除【重要程度3星】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重要程度5星】8.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种类【重要程度5星】9.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重要程度3星】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要程度4星】(2)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重要程度5星】2.民事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重要程度3星】(2)地域管辖【重要程度5星】3.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1)诉讼当事人【重要程度3星】(2)诉讼代理人【重要程度4星】4.民事诉讼证据:证据保全【重要程度3星】6.民事审判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重要程度5星】(2)第二审程序【重要程度4星】7.审判监督程序:(1)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重要程度4星】(2)给予检查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重要程度3星】8.执行程序:一般规定【重要程度3星】。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创造性? (替换)
案例2: 权利要求:
一种药物组合物,包括活性组分化合物A、 填料和着色剂。 对比文件:
一种药物组合物,包括活性组分化合物A和 填料。 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 创造性?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二)
多篇对比文件的情形 (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
一种涂料组合物,由A和B组成。 现有技术: 一种涂料组合物,由A,B和C组成。
新颖性?创造性?
3、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
(1)仅涉及组分时的新颖性判断 a.开放式--含有A+B
权利要求 b. 封闭式--由A+B组成
现有技术:A+B+C a、新颖性× b、新颖性√
申请日前公开
申请日相同 申请在先公开在后
•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 具有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 备创造能力;
• 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也应具有获知相 关领域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 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一)
一篇对比文件的情形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与权利要求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 3、通过“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问
全文
权利要求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仅抵触申请适用)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抵触申请=现有技术?
申请1和申请2申请日相同
申请1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由托板 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夹层板,其表面 为薄木板或玻璃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
申请2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由托板 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夹层板,其表面 为玻璃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
新颖性?
同样的发明
甲申请日
2020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涉及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涉及法条汇总简要说明→A指专利法,A22.2指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A22.2是简称,考试写全称→R指专利法实施细则,R34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R34是简称,考试写全称一、必背法条A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A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A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1 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R34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R65.1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R65.2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A2、A20.1、A22、A23、A26.3、A26.4、A27.2、A33 或者 R20.2、R43.1 的规定,或者属于 A5、A25的规定,或者依照 A9 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二、需熟悉的法条R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R20.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专利代理三个基本条文
专利代理三个根本条文【法规标题】专利代理条例【公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76号【公布时间】1991-3-4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效劳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
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
专代实务考试涉及的知识点总结
第一部分、重点法条授权条款(R53条):专利法第9条、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第51条。
无效条款: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66条第2款、第67条、第69条。
一、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则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法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评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抵触申请,在判断是否为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
专代考试相关法
专代考试指的是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是与其相关的法律信息:
1. 《专利代理条例》:这是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要求、考试组织、考试纪律等。
2.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这是具体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部门规章,规定了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科目和内容、考试成绩的评定和发布等。
3.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这是针对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规定,包括考试组织、考试科目和时间、考试方式、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法律内容可能因为法律法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代理实务是商业和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代理人通过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和谈判等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在代理实务中,合法和规范的代理行为不仅需要遵守相应的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也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本文将介绍一些代理实务中涉及到的重要法条。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也与代理实务密切相关。
在代理实务中,将签署书面委托合同作为约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而《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解除、履行等环节都有明确规定,所以在代理实务中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1.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
”2.关于合同真实性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有真实性。
虚假的合同备受法律废弃。
”在代理实务中,代理人与委托人签署的合同应当真实有效,否则将不生效。
3.关于代理行为的限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代理人不得将他接受委托的权利再转委托第三人。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务中要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能擅自将委托职责转委托给他人。
二、《商标法》商标是代理实务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通常意义上,商标是指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代理人在进行商标代理实务中,需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在代理实务中,代理人需要正确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支付必要的费用。
2.关于商标变更的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手续。
”在代理实务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发生变更,代理人需要及时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手续。
3.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专利代理人实务涉及的法律条款
专利代理人实务涉及的法律条款新颖性:【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抵触申请的时间特性:申请在前,公开在后,包括申请日公开;必须国家申请,包括自已;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
【指南P155】外观设计不能构成抵触申请;抵触申请只能评价新颖性,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2)如何进行新颖性评价【指南P156-157】判断原则: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4个相同);单独对比(在意见陈述书或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该体现)。
注意事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比对;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数值和数值范围;(注意数值范围和并列技术方案的区别)如新颖性相似的评价方式:是否能够要求到优先权;(看技术特征;注意原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修改是否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A33】(注意上下位概念的变换)注意①作为考试来讲,在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尽量使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的原话;②注意撰写权利要求书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不同。
可能会导致修改超范围的几点:①母案申请与分案申请,比对母案的公开文本和分案申请,PCT比对英文原始公开文本(后果是被驳回);②答复OA时或者主动修改,比对原申请文件(后果是被驳回);③要求优先权时的主动修改,比对原申请文件。
(后果是要求不到优先权)是否存在重复授权;注意:①重复授权的专利权授予在先申请的专利权;②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不是授权权利,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③重复授权之后的处理方式:修改和删除该权利要求。
答复和评价新颖性的区别:评价是需要将新颖性的四个方面均进行比对,答复时只要在四个方面找到一个方面的不同点就可以认为具有新颖性。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重点汇总——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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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2)一、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2)1、民法的调整对象(M2) (2)2、民法的基本原则(M3/M4) (2)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2)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3)1、自然人 (3)2、法人 (6)三、民事权利 (7)1、财产所有权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7)2、债权 (9)3、知识产权的种类 (14)4、人身权的种类与内容第99-103条 (14)四、民事法律行为 (14)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第54条 (14)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55条 (15)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效力 (15)4、代理 (17)五、民事责任 (19)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9)2、民事责任的分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19)3、214、 (21)5、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又见2、3侵权之债) (22)6、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23)六、诉讼时效 (24)1、诉讼时效的期间: (24)2、诉讼时效的中止第139条、解释172 (25)3、诉讼时效的中断第140条 (25)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5)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第142条(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 (25)2、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143条(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53、涉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第144条(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5)4、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第145条(选择适用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55、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第146条(侵权行为地法律(行为、结果),共同住所地法律)266、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第147条 (26)7、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第148条(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26)8、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第149条 (26)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民法通则一、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民法的调整对象(M2)●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人身关系:(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M3/M4)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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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独权的撰写: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
(其实也是一种替代,和1中类似)3、在技术资料(包括实施例)中寻找技术特征的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理出来撰写从权。
在技术资料中,如果对某些结构、部件、连接关系、组成比例及尺寸、方法步骤等没有进行描述,则不必撰写从权。
对没有标示的附图标记中的部件也不必撰写从权。
从权基本上来自对技术资料中的技术特征的描述性语句或段落。
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的检查1、新颖性:与每一篇对比文件单一对比。
2、创造性: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否具有有益的效果——(显著的)进步。
3、单一性:是否具有特定技术特征。
四、最后依考题要求是否对不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提出分案申请,以及说明分案或不分案的理由。
(先指出特定技术特征,之后围绕是否具有特定技术特征陈述)OA答复1、先写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开头部分: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陈述意见如下。
3、修改说明,并说明修改出处。
例如: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并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
以使得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原说明书第X种实施方式和第Y种实施方式,说明书第X段以及图X)。
以下分段对修改后的每一条权利要求进行说明,说明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针对原申请文件所存在的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的主题名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进行了修改,使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致。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者针对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4、重点说明修改后的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理由。
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X和Y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申请人不同意这一观点,现陈述意见如下。
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相比,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的“……”和特征部分中的“……”,而对比文件2也未披露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
由此可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重点说明修改后的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例1: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A。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
虽然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A,但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X页第X行可知,A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C。
而由本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第X页第X行可知,A在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B这一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D。
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因此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由于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完全不同,因而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利用A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技术问题B。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应用所披露的A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由这两篇对比文件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来说,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例2: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A。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
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上述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而由这两篇对比文件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来说,能够取得……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接下来简单说明从属权利要求都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为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个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对权利要求修改的总结性语句:由此可知,上述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均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且所修改的内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8、结尾套话:通过上述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所指出的缺陷,希望在考虑上面的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此申请为发明专利,若审查员认为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希望能给予一次会晤的机会以便当面交换意见,或者再给申请人一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专利代理人XXX 电话XXX无效答复1、先写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开头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XXX于X年X月X日对专利号为X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所附证据副本,以及于X年X月X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现作出如下答辩。
3、修改说明,并说明修改出处。
(同OA答复)上述修改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也没有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有明确的记载,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审查。
4、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同OA答复)5、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同OA答复)6、如果有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无效宣告理由。
(简单陈述即可)7、如果有专利中多项主题内容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答复如下: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鉴于该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8、如果请求人未结合具体的证据和理由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答复如下: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笼统的提出了??的无效宣告理由,并未在请求书中对此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xx》的规定,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而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9、如果有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涉及的理由和证据(考试中一般超过一个月了)答复如下:请求人X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提交的,其中涉及的对比文件是X,并不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由此可知,所补交的证据和补充的无效理由均超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67条规定的允许增加理由和补交证据的期限,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和理由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