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处理证据的可信性与排除规则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处理证据的可信性与排除规则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
在这些案件中,证据的可信性及其排除规则成为了诉讼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处理证据的可信性与排除规则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证据的可信性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当事人,我们需要确保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的可信性。
这涉及到证据的来源、完整性、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
1. 证据的来源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来源通常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
对于书面材料,我们需要确保其来源可靠,比如确认该书面材料是由合法渠道获得的并且具有相关的签章等。
对于电子数据,尤其是网络数据,我们需要确保其来源可靠、完整并且可以追溯。
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应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
2. 证据的完整性在提供证据时,我们需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如果证据是书面材料,我们需要提供全部的书面材料,不能有漏洞或删除相关内容。
对于电子数据,我们需要保持数据的完整,不能有缺失或修改的痕迹。
只有完整的证据才能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3.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内容与事实相符。
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调取相关的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有任何疑问,我们应该及时申请鉴定,以确保案件的正当性。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证据的排除规则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排除规则:1. 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如果某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比如非法窃取、偷拍等,法庭应当排除这些证据。
2. 违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果某证据的获得和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应当排除这些证据。
比如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进行了非法搜查或者侵害了个人隐私。
3. 证据链的中断证据链是指证据的来源和流转过程。
如果证据链的任何环节中断或者无法追溯,法庭应当排除这些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证据,在法学界一向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
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公布贸易法律、法规、处理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据的承诺,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载体。
其主要规则有: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09.11•【文号】国知发保字〔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实现了重大跨越和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
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
准确把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功能定位,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经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同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管函〔2011〕61号)自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4日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法释〔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推翻某个事实的材料或信息。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起到确立权利、证明侵权行为、确定损失等作用。
有效的证据可以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法和合规的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有一些规定需要遵守。
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必须合规,不得以非法手段或伪造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如果证据不合法或不合规,则法院将不予采纳。
三、主动举证原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是主动举证原则。
原告和被告都有举证的责任,即每一方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则法院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四、证明知识产权权利的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其中,主要的证据包括:1. 注册证书:对于已经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注册证书,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
2. 权属证明:权利人还需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为权利人。
3. 著作权证明:对于著作权,权利人可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版合同等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的证据。
4. 前案判决或裁定:权利人还可提供前期类似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作为证据。
五、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除了证明自己享有知识产权之外,权利人还需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权利人可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1. 侵权证据:权利人可提供涉嫌侵权的实际证据,如侵权产品、侵权作品等。
2. 调查取证材料:权利人还可提供相关的调查取证材料,如调查报告、取证录像等。
六、证明损失的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时,权利人还需要证明损失的事实和数额。
权利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经济损失:1. 财务报表:权利人可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对经济损失进行说明。
2. 评估报告:权利人还可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对损失进行评估。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侵权方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提供侵权方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以验证其拥有相关的专利权。
2. 原告方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提供原告方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以验证其拥有相关的专利权。
3. 侵权行为证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比如侵权产品图片、产品规格书、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
4. 侵权行为影响证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对原告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材料,比如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报告、利润损失证明等。
5. 技术分析报告:需要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报告,对侵权行为与原告方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结论是否构成侵权。
6.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提供专家意见来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7.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8.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纠纷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
料,比如相关合同、技术文件、价格清单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的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裁判机构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备。
在准备材料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和提高申诉成功的概率。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专利权保护,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等一系列办案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执法工作,全面提升了办案水平。
这些文件印发后也得到地方局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
2018年,中央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包括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此次指南(指引)的修订,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举措。
三个指南(指引)对已有的专利执法系列文件进行了及时地汇总、整合、修改,对执法办案部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以总结、提升,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三个方面更好地指导、规范执法办案部门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
三个指南(指引)均包括正文与相关文书表格,共计22万余字。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标准制定、案例指导、行政答复、开展培训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解析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解析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规则的解析:一、证据的提交与形式要求1.提交方式: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2.形式要求:证据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和规定的方法进行提交,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不合规或不完整的证据可能不会被接受。
二、证据的质证与审核1.质证原则: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2.审核内容:合议组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具体来说,应明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优势证据原则与具体证据认定情形1.优势证据原则:在质证过程中,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更具优势,即更具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那么这些证据将被优先考虑。
2.具体证据认定情形:包括证人证言、公知常识、公证文书等。
这些证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和考虑因素。
四、其他注意事项1.保密性: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予以保密,避免泄露。
2.时效性:证据的提交和质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不会被接受。
3.完整性:提交的证据应当完整,不得选择性提交或遗漏关键证据。
不完整的证据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
4.合规性: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使用证据。
总的来说,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证据的提交、质证和审核流程,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证据的保。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文档模板范本】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宪法、法律和本规定,正确审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第四条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原则。
...第四章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第十二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
第十三条电子数据的来源、完整性、真实性等可以从以下方面作出考虑:(一)电子数据的生成方式;(二)电子数据的保存方式;(三)电子数据的提取方式;(四)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
第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对其所提交的电子数据加以数字签名,或者采取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的,可以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发[2001]28号)。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规定施行后提起的诉讼案件,对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
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知识产权: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具有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
- 真实性: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确有其事实,不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况。
- 合法性:指证据的取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有效性:指证据能够合理地证明争议事实,具有劝导力、说服力和规范效力。
- 电子数据: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数据通信记录等。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宪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包括基本原则、人权保障、国家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 法律:指在宪法指导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为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民事诉讼领域最基础的法律之一,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证据规则,以确保其主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类型、证据收集和提交程序等内容。
一、证据的种类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采用的证据种类如下:1.书证:指以书面形式制作的证据,如合同、备忘录、书信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有关书证来证明其权利或作品。
2.物证:指实物作为证据,如产品样本、设备等。
当事人可以提供实物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创作或拥有相关作品或产品。
3.证人证言:指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第三方提供口头陈述。
当事人可以邀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和可信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有关技术或作品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5.承认与认定:指对方当事人承认某一事实或法院认定某一事实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承认或法院的认定来证明其权利或主张。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当事人在准备知识产权诉讼时,应当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确保其完整性与真实性。
具体操作包括:1.对书证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文件完备,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
2.保存物证并保持其原貌,避免证据遭到损毁。
3.做好证人的记录,包括联系方式、证言内容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随时联系证人作证。
4.尽早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证据的提交程序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需按照法庭规定的程序,将证据提交给法庭。
一般程序如下:1.在起诉状中列明当事人将提交的证据清单和数量,并在开庭前向法庭送达副本。
2.在开庭前,当事人将书证和物证提交给法庭并保留备份。
3.在开庭或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传唤证人作证,并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的书面记录。
4.在需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相关鉴定机构或专家的鉴定报告。
附件: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和数量。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全文)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是确保执法工作公正、合法的关键步骤。
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两个方面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规范问题。
一、证据收集规范1. 合法获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合法程序,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他们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明确执法事由,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持证据的原貌,不得随意更改、破坏或篡改证据。
他们应遵循科学、技术的手段进行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例如,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并保持相关记录。
3. 合理使用调查手段行政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中可以使用适当的调查手段,但应遵循合法、合理、适当的原则。
他们应当依法采取询问、调查、搜查等手段,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
同时,应当注意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确保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证据使用规范1. 客观公正的使用证据在行政执法中,证据的使用应当客观公正,不得随意武断。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权衡和判断。
他们不应当片面、主观地使用证据,而应该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权益。
他们不得将证据公开、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应当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解释。
3. 合法有效地证明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证明,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他们应当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损坏或篡改。
同时,应当注意证据的链式证明,确保证据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 护的制度。
注意: 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应在法定时间段内提起诉讼。如果没起诉,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 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 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权利人必须了解的。
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 方案。
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规定
结论: 1、证据的基础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证据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查证什么
客观性:真实的事实 关联性:与所证事实有内在必然联系 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 《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民诉证据规则》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 证据,不能作为人性案件事实的依据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67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
实践中的问题
3、许可使用费参照 没有被实施许可 倒签、虚签实施许可合同骗取高额赔偿
4、法定赔偿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案件中,最终采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90%以上 原因:因无证据,前三种方法均无法查明 运用法定赔偿时,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确定赔偿额存在较大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知识产权诉讼可不像咱们平常在学校里做个小测验那么简单,这里面的证据规则那可是相当有讲究!先来说说为啥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这么重要。
就好比有一次我去参加一个创意市集,看到一个摊主卖的手工饰品特别漂亮,设计独特。
结果没几天,在另一个地方发现了几乎一模一样的东西在卖,价格还便宜不少。
这第一个摊主气坏了,觉得自己的创意被抄袭了,想要去打官司维权。
这时候,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饰品的设计是他原创的,那可就麻烦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种类那是五花八门。
比如说书证,像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就像是给你的知识产权上了个户口,能证明这东西是你的。
还有物证,比如侵权产品,这就是实实在在的“罪证”。
收集证据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
你得像个侦探一样,处处留心。
比如说,如果发现有人抄袭了你的文章在网上发布,那得赶紧把网页截图保存下来,还得找公证机关公证,不然对方万一把文章删了,你就没证据啦。
证据还得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能为了证明自己有理,就去伪造证据,那可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有个真实的例子,一家小公司告另一家大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结果在法庭上被发现他们提供的证据是经过篡改的,最后不仅官司输了,还因为伪造证据受到了处罚。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保全也很关键。
比如说,要是担心对方会销毁证据,那就得赶紧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曾经有个画家发现自己的一幅画被一家公司未经授权用于广告宣传,他担心这家公司会把相关的广告资料销毁,就马上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最后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还有啊,证据的展示和质证也有不少门道。
得把证据清晰明了地展示给法官和对方,让人家能看得懂、能认可。
总之,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规则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只有熟悉并遵守这些规则,才能在这场“战斗”中赢得漂亮!就像那个被抄袭创意的摊主,如果能提前了解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说不定就能顺利地为自己讨回公道,让抄袭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所以啊,大家可得重视这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保护好自己的智慧成果!。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对社会公众实施行政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运用是确保执法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类型,证据的规则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探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我们来讨论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证据是指为确认事实真伪、确定事实内容而用于提供证明的物件、文件、数据等。
它可以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推定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论证、相互关联等方式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推定证据是指通过某种法定推定关系,确定一事实存在的证据。
我们需要关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证据收集、保护和运用的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证据规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自由证明原则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捏造、篡改、伪造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不能违法违规;自由证明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面具有自由选择权和相互传递权;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要求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们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主要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核和证据运用等环节。
证据收集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遵守程序规定。
证据固定是指执法机关将收集到的证据做成书面记录或固定在其他媒介上,确保证据不丢失、不损毁。
证据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排除不属实的证据。
证据运用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运用证据,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条文原意,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现简要介绍《知产证据规定》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的改革目标。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困难等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专项调研工作;2017年初,《知产证据规定》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法院、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条文草案历经二十余次修改形成送审稿。
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证据规则与标准
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证据规则与标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工作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动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当今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规则的适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证据规则与标准。
1. 侵权事实证明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中,证据的核心是侵权事实的证明。
侵权事实证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的存在:需要提供侵权行为发生的确凿证据,如侵权产品或文件的拍摄、购买凭证等。
(2)知识产权权益的存在:需要提供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登记申请文件。
(3)侵权行为与知识产权权益的联系: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知识产权权益之间的直接联系,如证明被侵权行为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2. 证据收集规则为确保有力地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1)法律合规性:证据收集过程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不得违反当地法律法规。
(2)完整性和真实性:收集证据时应尽量保证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伪造、篡改等不当行为。
(3)证据保全: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破坏,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等。
(4)法律许可的证据:法律界定了哪些证据属于法律许可范围,收集证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3. 证据的重要性评估标准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评估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环节。
判断证据的重要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标准:(1)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方法是否正确,是否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和权益。
(2)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权威专家的意见、权威机构的检测结果等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证据的量和质: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会影响对案情的判断和评估。
(4)证据的替代性: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代替目前的证据,综合比较后判断证据的重要性。
4. 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的证据法规定,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中,公诉机关或原告承担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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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证据的资格
▪ 真实性:客观存在 ▪ 关联性:与待证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 合法性: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 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收集程序或或提取方法合法
❖ 一方的证据,另一方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 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 一方的证据,另一方有异议并且提出反驳证据的,对 方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 双方分别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 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结合案情,判断一方提供 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 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
▪ 谁主张谁举证 ▪ 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根据公平和诚实
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 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确定举证责任的 承担。 ▪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 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后果。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免证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
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 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 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 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 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证据的审核
▪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逐一进行审查 和对全部证据综合进行审查
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物是否与原 件、原物相符, 2.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3.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4.证据形成的原因和方式 5.证据的内容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证据认定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专利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证 据类型
▪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种类 ▪ 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集的证据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取证的依据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 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 专利侵权纠纷调处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 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对侵权可能性大的案件依职权调查 收集证据。
❖ 在假冒专利行为查处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 发现或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可以根 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证据的质证
▪ 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 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 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辩驳和说明。
▪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 当事人的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