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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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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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煤业)井
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山煤煤业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煤煤业各生产、建设矿井和外委施工队伍所有在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广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井下必须使用防爆胶轮车的单位,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煤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厂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山煤煤业生产技术部是辅助运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山煤煤业所使用的各类胶轮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胶轮车及驾驶员
的各类证件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山煤煤业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胶轮车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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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贯彻学习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有关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和制度包括:胶轮车检查、检修、检测标准实施细则,胶轮车操作规程,胶轮车修理规程,各级胶轮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胶轮车维护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管理等制度;
3.凡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矿井是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
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适用许可、登记建档、使用、入井检查登记、制动性能检测及其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年检;负责监督检查外委施工队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
负责对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驾驶员安全资格的审查;负责本单位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和安全教育;
4.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负责胶轮车行驶道路和线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负责对专业化维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山煤煤业机电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胶轮车设备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2.负责胶轮车专业化维修服务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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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生产技术部对胶轮车辅助运输进行业务管理。
第三章井下胶轮车及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胶轮车入井资格
(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
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
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
3.防爆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火工品运输许可证》;
4.顺槽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8 吨,石门、集中巷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10 吨,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二)其它胶轮车入井资格:
1.禁止任何型号规格的三轮车、拖拉机入井;
2.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可采用油刹或气刹或油气混刹,但必须配置可靠的断气等安全驻车制动装置,严禁使用手拉或脚踩拉线(杆)驻车制动的胶轮车;
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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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
4.胶轮车必须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满足巷道行驶条件,并据其额定载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划定行驶范围;
5.运人胶轮车和司机统一由各矿井(筹建处)负责。顺槽用其它载货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3 吨,石门、集中巷用其它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 吨,特殊地点使用的额定载重10 吨及以上的其它载货胶轮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加装制动降温装置;
6.胶轮车必须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监控保护装置必须具备瓦斯超限保护,发动机超温保护,CO 超限保护,超速记忆保护,发动机运行时间记忆。保护动作时自动停机。车辆保护、运行参数记录周期大于7 天,并能实时采集。
第七条胶轮车入井许可
在使用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登记,验车,对车辆进行许可载重核定,并统一编号,出具车辆《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交复印件备案存档,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额定载重或载人、制动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架编号、颜色等);
第四章胶轮车井下安全管理
第八条胶轮车驾驶员入井管理
(一)必须持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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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资格证》,特种车辆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疲劳驾车;
(四)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
(五)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七)驾驶员应系好安全带;
(八)必须服从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挥,积极配合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人员、载人(物)和车辆状况的检查。
第九条胶轮车入井管理
(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必须设有入井车辆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三)胶轮车每次入井都必须在井口进行验证、检查登记;
(四)入井胶轮车防护设施完好,转向、制动、传动、信号系统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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