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部分名词解释和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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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部分名词解释和简答
新制度经济学
第一章绪论
名词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是以经济学方法研究制度的构成、运行、演进及其影响的经济学。
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
不完全理论理性:诺思认为,人的理性不完全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经济活动交易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
单选
BBBCDCB
简答题
1、新制度经济学是怎样产生的?
1937年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首次“发现”了交易费用,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60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揭示了制度对资源配置的重
生的费用。
包括1、设立、维持和改变一个体制中的正式与非正式政治组织的费用;
2、政体运行的费用。)
制度交易费用:略
资产专用型: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它与沉入成本概念有关。”
二、单选
CBACCBA
简答
1、康芒斯对交易的论述有哪些内容?
把交易作为比较严格的经济范畴建立起来并做了明确界定和分类的是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他认为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他定义了交易的内涵,分析了交易活动的具体类型和形式。
交易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单位。
交易不是“交货”意义上的“物品的交换”,而是以财产权利为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对自然物的权利的出让和取得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本身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三项原则,实质上是人类交易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
交易的类型:
买卖的交易,即法律上平等和自由的人们之间自愿的买卖关系。
管理的交易,是一种以财富的生产为目的的交易。
限额的交易,也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关系,在限额的交易里,上级是一个集体的上级。
2、决定交易费用的因素
威廉姆森的分析
威廉姆森是从资源的“转移”在有形的意义上发生的角度来理解交易的,这种转移意义上的交易既发生在市场间,也发生在企业内。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种,即合同签订之前的事前交易费用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事后交易费用。
对于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威廉姆森主要是从人的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以及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的。
在威廉姆森看来,对交易成本起决定作用的六种
因素并不具有相同的重要性。他特别强调了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这三种因素对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其中又以机会主义最为根本诺思的分析
诺思认为,交易费用包括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和政治型交易费用。诺思并没有对这三种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而主要是分析了市场型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
对市场型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诺思主要从商品的多维属性和特征、信息不对称与人的机会主义动机、交易的人格化特征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区分交易费用上升的因素与决定因素
威廉姆斯和诺思对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的分析,其实只能说明交易费用上升的原因,并不能说明交易费用的产生。
即使假设交易者具有完全理性,没有机会主义行为,也没有不确定性,商品和劳务的属性单一,交易是简单的人格化交易,人们为完成交易仍然需要付出代价。
要揭示交易费用的产生原因,需要在认识到交易具有稀缺性的基础上,从交易主体、交易环境和交易客体三个方面及其相互关系上来说明。
首先,交易主体因素。
其次,交易环境因素。
最后,交易客体因素。
有关交易费用产生原因和决定因素的既有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每一种交易都有其不同于其它交易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不能把市场型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完全套用到其它交易类型的分析上。
有关管理型交易、政治型交易和制度交易的交易费用决定因素的深入研究仍然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第四章产权理论
名词解释
产权:产权的直接内容是人对财产的一种行为权利,而这种行为权利又体现了人们之间在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认可的关系。这就是产权的本质特征。
产权清晰:所谓产权清晰,指的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即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有清晰的产权界限存在,可以分清楚谁对某项财产拥有产权以及拥有何种形式的产权和拥有多大份额的产权。
产权残缺:产权残缺是指对一种物品、资产或资源的控制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现象。
单选
ACBDADB
简答题
1、产权的权利构成包含哪些基本因素?
对产权权利构成的基本因素,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这里主要包括“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张五常和埃格特森坚持产权权利构成的“三要素说”。他们认为,产权权利主要由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三种权利构成。
张五常:
私有产权是一种结构,主要是由三种权利组合的,即私人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私有产权中,所有权不重要。
①私人的使用权是指有权私人使用,但可以不私用。重点是有权决定由谁使用和怎样使用。另外一个重点,是这使用权的范围一定是有约束、有限制的。没有用途的约束或上限,他人的权利不能受到保障,私有产权就不能在社会中成立了。
②有私人使用权的资产必须有私有的收入
权或租值,否则在竞争下资产的使用会有非私产或公共产的效果,出现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
③有私人使用权与收入权,不一定有私人转让权。
埃格特森:
第一是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用者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包括改变甚或销毁这项资产的权利。
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
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
国内学者:
对产权权利构成的基本因素,国内学者大多坚持“四要素说”,即认为除了上述三种权利外,所有权也是产权权利构成的重要因素。如黄少安和刘诗白等就持这种观点。
当然,即使是产权权利构成的“四要素说”,也存在差别。如黄少安认为构成产权权利的四要素是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而刘诗白则认为构成产权权利的四要素是所有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