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促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根据本市编制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分减联办〔2018〕5号),特制定《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以及《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2.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附件一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市编制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分减联办〔2018〕5号),到2020年底,本市拟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和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回收。
现就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规划建设、政策配套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展规划,全力打造由“回收点、中转站、集散场”构成的“两网融合”体系。
在居住区源头建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以街镇为单位建设中转站,建成市民可回收物交投便捷、企业可回收物转运物流畅通的有效系统,建成政策引导有力、市场参与有效的保障系统,最终建成8000个“两网融合”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若干个布局合理的中转站、10个区域性和若干个托底保障的“两网融合”集散场,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交投、转运、集散需求。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环卫体制改革,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全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指导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具体核定各单位当年产生生活垃圾的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沪绿容[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上海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沪妇〔2011〕7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分类减量模式,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的目标,现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区(县)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街镇具体实施情况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坚持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区(县)管理部门应合理选择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试点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充分考虑在辖区内推广的可行性。
(三)坚持全程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
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量明显下降。
(四)坚持社会参与、激励为主的原则。
试点工作要注重社会参与,切实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市分减联办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分减联办、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切实发挥可回收物体系对生活类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可回收物工作按照“回收体系主体企业托底、各区负责”、“利用体系市场为主、低值可回收物市级托底”的原则,主要完成三大目标:一是完善“点站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体系建设,实现可回收物日均回收量达6000吨。
二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扶持和培育一批可回收物精细化分选及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1-2个具有一定规模可回收物(如杂塑料、织物类等)利用项目或企业,保障可回收物出路。
三是加快政策实施。
细化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各区落实属地责任,出台政策细则,实施政策内容,扶持回收主体企业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主要任务1、完善回收体系。
按照属地分级负责原则,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进一步明确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与管理标准,在2019年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基础上,完成1.5万个可回收物服务点、170座中转站和10座集散场的标准化建设和提升工作。
由各区政府和市城投集团分别加快属地化和托底型集散场建设,街镇级派出机构或政府完成中转站和服务点提升,实现集散场和中转站管理规范、运营正常。
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把握标准,做好“点站场”建设后的审核、验收、登记入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沪府办〔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为配合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增量与垃圾末端处置减量,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现提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两网融合”,按照“以区为主、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各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场”体系,鼓励市场化运作模式参与分类回收,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点站场”体系完整、运行顺畅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点站场”体系到2020年,各区因地制宜地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在居民区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方便居民和单位的交投出售;按照“全覆盖回收服务点”的原则,建设具备分拣、转运功能的可回收物集散场;根据实际情况,以街(镇)为单元,依托现有中转设施或通过空间规划拓展,建设具备中转、分拣、交投功能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转运站作为体系补充。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为有效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建设和运行,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沪绿容〔2019〕50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两网融合回收体系建设导则(试行)》(沪分减联办〔2018〕3号,以下简称《导则》),现将《实施方案》中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一)补贴对象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补贴流程,补贴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达到运行实效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申请专项补贴的服务点、中转站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回收物服务点应属于《导则》中的示范型、标准型、自助型三类,流动型服务点不纳入补贴范围。
2、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应符合《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标准》(见附件)相关要求。
3、单个小区内有多个自助型回收服务设备的,补贴按照1个自助型服务点计。
4、申请主体需对计划申请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按照“一点一档”、“一站一档”要求,对照《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标准》完成登记造册工作。
(二)补贴标准市级一次性补贴资金标准如下表: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服务点1.5万元/点位中转站1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验收流程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验收流程如下:(一)街镇申报街镇严格对照本附件所列《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标准》,向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服务点、中转站。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上海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上海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第1篇上海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亦逐年攀升。
为有效解决垃圾处理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提出了垃圾分类的战略部署。
本方案旨在落实上海市垃圾分类工作,明确分类标准、管理体系、推广策略及监督考核等方面内容,确保垃圾分类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垃圾分类标准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2.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3. 湿垃圾(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4. 干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之外的生活废弃物。
三、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2. 设立垃圾分类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制定垃圾分类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4. 加强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分类处理能力。
四、推广策略1. 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
2. 社区引导:在社区开展垃圾分类主题活动,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3. 学校教育:将垃圾分类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垃圾分类意识。
4. 社会参与: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考核1. 建立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考核。
2. 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定期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 依法查处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保障措施1.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经费。
2. 制定垃圾分类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垃圾分类处理。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06
•【字号】沪分减联办 (2017) 7号
•【施行日期】2017.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十三五”规划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起将实行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
现将《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代章)
2017年3月6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实施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实施导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实施导则》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本市居住区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有效指导定时定点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增强市民对垃圾分类的参与度、准确度,提升居住区垃圾分类实效。
经研究论证,制定了《上海市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工作导则》,请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转发传达至各街镇(乡、工业区),并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工作导则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5月5日附件上海市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工作导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本市居住区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增强居民垃圾分类感受度、参与度、准确度,提升居住区垃圾分类实效,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各类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可参照使用。
1.3本导则所称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是指居民在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于收集容器的投放方式。
1.4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以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为主,其他投放方式作为补充,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以下简称“定制定点制度”)。
1.5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及《DB31/T1127-201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执行,并随其修订而相应调整。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技
前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 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 闻
信
沪 发 改 规 范 〔2021〕5 号
息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委 办 局 :
P1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上 海 市 节 能 减 排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 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上 海 市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上 海 市 环 境
二
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
〇
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管 理 部 门 ”)根据部门职责,分 别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操 作 实 施 。市 审 计 局 等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同做好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 中 ,市发展改革委 牵 头 负 责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和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推 广 、节能低碳 能 力 建 设 等 实 施 细 则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负 责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工 业 节 能 减 排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节 能产品推广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交 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 化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业 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支持方式、扶 持 标 准 、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 理 、实施期限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报 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等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九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 每 年 9 月底 前 ,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节 能 减 排 办 。市 节 能 减 排 办 应 当 在 每 年 1 0 月 底 前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安 排 建 议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 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人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额度,研究提出本年度资金预安排,并印发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资金使用拨付流程) (一) 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及扶持金额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内容包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节 能 减 排 降 碳 量 (或 高 碳 能 源 替 代 量 、废 弃 物 减 量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量 )、总 投 资 及 扶 持 金 额 ,以及 审核意见等。 (二)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和扶持金额清单后,进行审核并及时 下 达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抄 送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 (三) 申请拨款。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在 1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 拨款申请。 (四 )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 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区。 第~1■一条( 监督管理) (一) 加强监督评估。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 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 情 况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稽 查 和 审 计 。对 采 取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补 贴 资 金 的 单 位 (个 人 ),由各项目 管 理 单 位 牵 头 负 责 追 回 资 金 ,并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和 年 度 总 体 使 用 情 况 。各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公 开 制 订 的 本 领 域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操 作 流 程 (申报指南)。对于拟支持的项目(事 项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下达计划前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以 及 拟 扶 持 的 资 金 额 度 。对 于 资 金 使 用 结 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资 金 拨 付 后 通 过 部 门 网 站 进 行 公 开 ,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实际拨付的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 法 自 2021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 期 至 2026年 5 月 3 1 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完善青浦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完善青浦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9•【字号】青府办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转发《关于建立完善青浦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18〕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绿化市容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青浦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9日关于建立完善青浦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8〕8号)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沪分减联办〔2018〕5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拓展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面,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升,实现2020年底全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现提出建立完善青浦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区委五届五次全会及区五届三次会议精神,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十三五”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区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突出精细化管理,落实源头分类减量,强化全程管控实效,增强末端处置能力,全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助推青浦跨越式发展,为促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优化管理体制机制,确保2019年全区各街镇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明显提升,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辅助分拣、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有效衔接,“两网融合”基本形成,2020年实现街镇垃圾分类示范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5%,基本建成与上海卓越的全球城市发展定位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资源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本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六条(目标与计划)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
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应当包括全市生活垃圾处置阶段性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区(县)分解指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区域、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措施等内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组织制定本区(县)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本市各单位负有依法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社会责任;所有公民负有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
第八条(清洁生产)本市鼓励通过研发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清洁生产。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总1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
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沪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日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无废城市”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一种先进的城市环境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城市发展与固废管理,加快推进固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5年,本市固废产生强度稳步下降,资源化利用体系显著优化,无害化处置能力持续夯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数字化全面赋能固废全域治理,“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统筹协调、高效安全的固废治理体系。
到2025年,静安区、长宁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完成相应的“无废城市”建设任务,开展重点园区、行业企业“无废”示范,全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厂污泥零填埋。
到2030年,全市固废资源化利用充分,实现固废近零填埋,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稳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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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尽快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镇和可回收物回收集散体系,深入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鼓励各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以实效为基础,到2020年前,建成一批示范街镇,发挥典型作用,引领全市各街镇高水平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实现市民普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时尚。
同时,推进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
二、总体原则
按照“以区为主体、以示范为引领、以长效为导向”的原则,由市级专项资金补贴各区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和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
三、支持范围
2018-2020年,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分减联办”)文件规定创建成功并通过复核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工业区、乡,以下简称示范街镇),以
及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设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2020-2022年复评通过的示范街镇。
四、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
经市分减联办考评合格,结合社会公示情况予以认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由市级财政按街镇户数分档对所在区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表1),创建成功当年给予补贴标准的80%,次年由市分减联办安排复核,通过复核的给予剩余补贴,复核不通过将扣回已拨付的示范街镇补贴。
市分减联办在第三年度对获得补贴的示范街镇开展复评,复评通过的,由市级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30%予以奖励,各区应给予不少于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表1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补贴标准和奖励金额
(二)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建设,并经市分减联办考评达到运营实效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由市级财政按表2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补贴。
表2 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补贴标准
五、资金来源
市级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补贴流程
(一)补贴资金年度计划
1、每年9月底前,由市绿化市容局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次年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2、由市节能减排办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情况统筹平衡。
(二)补贴资金审核
1、关于示范街镇创建
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各区申报生活垃圾示范街镇及补贴申请,对经市分减联办考评确定的拟补贴示范街镇及补贴资金审核数公示后,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2、关于示范街镇复核
市分减联办组织对示范街镇于第二年进行复核,并上网公示复核结果。
复核通过的,由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剩余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剩余补贴资金,并由市绿化市容局提出扣回上年度已补贴金额意见。
3、关于示范街镇复评
市分减联办对获得补贴的示范街镇于第三年组织复评,并上网公示复评结果。
复评通过的,由市绿化市容局提出复评奖励资金申请意见。
4、关于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对各区上一年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考核情况,对各区提出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上网公示后,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三)补贴资金拨付
1、市绿化市容局将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或扣回资金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2、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拨款申请或扣回资金意见。
3、市财政局收到市绿化市容局拨款或扣回资金意见后,按照支付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或收回至市财政。
七、监督管理
1、由市绿化市容局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督促各区、各街镇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各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2、由各区、各街镇按照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制定的示范街镇和“点站场”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制定具体街镇创建计划,并做好工作实效、日常流转数据及凭证、服务点地址及照片、中转站租约、照片、运营合同等归档工作,以便监督检查。
3、在市绿化市容局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情况和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创建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