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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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引言“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伦理思想要求面对亲人犯罪时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到了孟子那里,他对人伦亲情、孝道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可以为了孝而弃天下于不顾。

在先秦时代,孔孟的这种伦理思想仅是一家之言,并没有成为共识。

一般认为是儒家对立面的法家则明确反对亲属容隐而是鼓励告奸。

秦朝统一中国后,儒家的这一思想更是无立锥之地,但是我们通过研究秦朝的非公室告制度,可以发现秦朝仍然在维护父权,这一点给“子为父隐”留下了空间。

汉承秦制,秦朝那种维护君权的思想也被继承下来。

虽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有贤良文学对秦朝苛政的批评,但是在秦制下,先亲儒家的“从道不从君”、“仁义”的思想并不为统治者认同,汉朝及以后的各朝代只是打着儒家的幌子掩盖以“法、术、势”维护皇权的实质。

“亲亲相隐”制度便受到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

先秦儒家提出“亲亲相隐”是基于人伦,目的是维护亲情,此时并没有把容隐规定为某一方的义务。

而到了汉朝,董仲舒吸收了法家维护君权、父权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三纲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而其实是移孝为忠,在家对父孝,出外对君忠。

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确立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容隐义务,是为了维护父权,进而维护君权。

因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

”2从唐至清,“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君权的作用没有改变,它始终坚持的是三纲思想,以权力为核心。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引入西方的权利、平等、自由思想之后,先秦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在容隐犯罪亲属免罪、拒证特权制度中得以复兴。

随后,“亲亲相隐”观念随着我国命运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从法律制度中消失。

“亲亲相隐”的观念、制度虽然消失了,但是人伦亲情仍在,它仍然是我们每一个人所珍视的。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简析内容摘要:该篇论文通过参考一系列相关书籍、论文等资料,得知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由西周时期的道德准则向汉代及其之后朝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转变、发展历程。

同时也了解到当代中国各界(主要是法律、文化界)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是否适用的观点上存在的分歧,并且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社会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确定以符合当代中国国情,且阐述了理由。

关键词:亲亲相隐产生发展儒家化现代适用借鉴合理性利弊正文: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有其定义:“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①,指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另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又有另一定义:“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亲亲相隐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有长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至少可追溯到先秦时期。

从现今可考文献来看,最早萌芽于《国语·周语》,其中有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向当时作为诸侯列国盟主晋文公诉其君卫成公时,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

周襄王给出如下反对理由:“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

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虽然承认了元咺理直,但是不主张受理此案,从而表明了周襄王对此案的不认同,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罪行。

亲亲相隐不仅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原①《大百科全书•法学卷》②《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则。

它脱胎于贯穿整个西周的“亲亲”“尊尊”两条基本原则,此两条原则亦是西周宗法制度的萌芽。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价值
三 、 亲 亲 相 隐 ” 其他 地 区 、 家 的 立法 例 “ 在 国
想 为 支撑 , 色 在 于 对 触 犯 法律 后 亲 属 之 间 的 包 庇 行 为 采 取 宽 容 的 态 特
度 。 在 当代 , 们 在 摒 弃 其 包含 的 封 建 落 后 内容 同 时 , 应 当 注 意 其 存 我 也 在 的 合 理 价 值 及 其 他 地 区 、 家 相 关 立 法 倒 , 期 找 到 对 我 国 现 代 刑 事 国 以
亲 亲 相 隐 制度 的历 史 源 流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 叫亲 属 容 隐 制 度 ,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亲 属 可 以 也 指
一律 规 定 应 当 隐 匿 的 亲 属 进 行 告 发 则 会 被 处 而
以一 定 刑 罚 的 制 度 。作 为 古 代 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着 深 远 的 历 史 。 有 在 秦 时 , 于 立 法 以法 家 思 想 为 主 导 , 以 “ 亲 相 隐 ” 成 为 普 遍 由 所 亲 未
祸 患 , 蒙死 而存 之 。诚 爱 结 于 心 , 厚 之 至 也 , 能 违 哉 ! 自今 犹 仁 岂 子首匿父母 , 匿夫 , 匿大父 母 , 匆坐 , 父母匿子 , 匿妻 , 妻 孙 皆 其 夫 大
父 母 匿 孙 辈 殊 死 , 上请 庭 尉 以 闻 。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 幼 隐 尊 长 者 皆 ” 卑 不为罪 . 尊长 隐 幼 者 死 罪 以 下 不 负 刑 事 责任 , 死 罪 的 可 以 通 过 犯 上 请 群 序 酌 情 减 免 。唐 的 《 名例 律 》 对 “ 隐 ” 一 原 则 作 了 更 为 则 相 这 详 尽 的 规 定 。 范 围 方 面 由汉 代 的 代 扩 大 为 “ 居 ” 该 原 则 被 刑 同 ,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当代价值论文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当代价值论文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当代价值【摘要】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和法律制度,自汉以降、直至明清,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中仍有体现,后终成陈迹。

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是被现代化了的“亲亲相隐”——容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也难觅踪影。

相反,容隐制度在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中却一直得以认可并传承。

容隐制度可以调节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感,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领域有极大的存在空间,应当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予以理性重构。

【关键词】容隐制度;当代价值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容隐制度,亦称“亲亲相隐”、“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或制度。

中国《法学词典》中将容隐制度表述为“亲属容隐”,对其释义是“中国旧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容隐制度有利于彰显伦理道德、维护家庭和谐。

作为一种极具人文关怀和智慧光芒的制度或原则,容隐制度对当前我国面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首次明确提出了“和谐社会”这个概念,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进一步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抓好的一项重大任务。

中华民族向来以“和谐”为最高价值追求,在中国历史上,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妻等关系的和谐美好相处,是太平盛世的当然标准之一。

首先,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上位概念,和谐社会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建设法治社会,而建设法治社会理所当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法制建设-6页文档资料

“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法制建设-6页文档资料

“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法制建设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其罪行。

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综合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发展过程以及国外立法状况,这一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的制度在国外资本主义国家亦得到传承。

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肤色,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法系均趋于一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法不外乎人情,马克思曾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无法逃脱的联系。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

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

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

亲亲相隐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的鲜活例证。

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

论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价值

的不 作 为义 务为前 提 , 刑事 诉 讼法 虽 原则性 的规定了“ 凡 是 道 案件 情 况 的人 , 都有 作证 的义 务 ” , 但 刑法 并未 将 单纯 的 绝 二、 亲亲相 隐制度存在的价值 作证 行 为纳 入犯 罪 网,既然抓 绝 作证 行 为小 身 就不 构 成 犯罪 , 义何来 十 u 隐之 说 ?凶此 , 在确 定是否应 该通 亲 川 隐制 度时 , ( 一) 亲亲相 隐制度 体 现 了对人 性 的尊 重 与关 爱 。 在 司法 实践 巾认 定 是 甭应 该 从 社会 演变 的历程 叶 1 来看 , l f I 【 缘 关 系是 人类最 牢 同 的一利 以作 为和 不作 为 区分 是不 合理 的 , 应 该更 多 的考虑 行 为人 的 土观 的 , 以符 合 亲 } 十 会火 系 。 基 于 m缘 婿 』 4 I { 构 成 的家 庭 关 系是 人 类基 水 生活 办 适 用 该制 度 时 , 在 K期 的家 庭 , 上活 中形 成 的成 员之 间的 关爱之 情 也可 以说 卡 U 隐制 度 维护 亲情 和伦 理 的 法 宗 旨。 亚里 士 多德 说 : “ 法 制 应该 包括 两m 含 义 : 己成 乜 f j 勺 法} = l c 街 是人 性 的 典型 表现 。不希 望 自己的亲 人受 到刑 惩刊 , 是人 类 而 火家 服从 的法 于 1 t 小 身应 该是 制定 的 良好 的 法 基 于亲情 而 无 法摆 脱 的生 物本 能 , 是一种 难 以克服 的心理 动力 到普 遍 的服从 ,

习惯 。 ” 所 以, 任f ¨ f 一 种法 律规范 , 不 光单纯 以社会经 济 为基础 ,
律。 ” 这 就说 明 , 要想 法得 到普 遍 的 服从 和尊 重 , 必 须考 虑 社会

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22-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陈伟巍(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本文从亲亲得相首匿的历史渊源出发,探讨了其在我国的出处和发展并对比研究了国外相类似的思想及其表现。

接着研究了该制度的内在法理,用现代的刑法理论来进行解释,探讨如何规定使得刑罚更具合理性与现实性。

最后指出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并提出该原则在如今社会结构、人的观念及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发扬其作用。

关键词:亲亲相隐;儒学一、历史渊源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都是与礼法的结合同步的。

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注重了“孝治”,儒家思想日益受到当政者的重视,直至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在这种“孝治”的氛围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并最终于汉宣帝地节四年上升为立法。

礼法的完美结合完成于唐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样是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扩大了制度范围,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二、域外表现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的。

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

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

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

”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1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

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

他以为:“夫君臣无狱。

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

《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

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

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

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

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在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量刑的抉择:“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一文中公布了一组对“大义灭亲”民意调查的数据:认同31.80%;反对29.39%;矛盾38.81%。

面对如此情形,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明确提出的“亲亲相隐”这一法律观念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一、关于亲亲相隐观念的历史演变追溯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源头,最早出现“亲亲相隐”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基石。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认为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最终的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西汉以“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为指导,亲亲相隐做为一项司法原则确定下来。

到唐代时候该项制度已经发展的十分完备,甚至对不相隐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性规定。

宋代,《宋刑统》及《大元通制》沿袭了《唐律》中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

明清律在容隐制规定上大体承袭唐律,稍有变化。

在文革期间,把亲友间的相互检举揭发作为革命行为加以推崇。

在1979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

二、亲亲相隐法律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性(一)亲亲相隐制度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首先,“大义灭亲”不仅背离人之常情、常理,甚至会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是一种损害我国“亲亲相隐”传统道义规范的行为。

其次,对亲属大义灭亲的,可以给予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回报,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刑法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性质。

亲属大义灭亲并非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并不代表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较小,有我国司法公正背道而驰。

最后,面对情、法、理,困扰我们的更多时候不是事情本身,更多的是面对这些事情我们的态度。

以人为本,作为当代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应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亲情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自然属性之一。

“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

论 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

论 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

论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亲亲相隐”是先秦时期的儒家最早提出的思想主张,随着汉代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它逐渐成为中国古代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作为儒家伦理、法律思想的直接体现,“亲亲相隐”不仅有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法律价值,即使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标签:亲亲相隐拒证权现代司法一、“亲亲相隐”的历史沿革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其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

“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春秋战国时期,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宣帝地节四年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从而开创了长达2000余年以“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

《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亦有“亲亲相隐”的规定。

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和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新中国成立后,把“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绝对化,延续了2000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被抛弃,从而使主导了中国2000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评价1.亲亲相隐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对人性的尊重人的本质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基于血缘婚姻构成的家庭是人类基本生活方式,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的成员之间的关爱之情也可以说是人性的典型表现。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问题1、对于“亲亲相隐”制度而言那些是封建该废除的那些是可以引用的 ?
可以借鉴的地方:
1、以人为本的理念。

亲亲相隐制度是以人文本理念的一种体现,将其进行好的借鉴,可以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具有人情味,而且,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更加容易的本社会民众所认可。

2、和谐的理念。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

而和谐则是家庭持久存在的基础。

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建立,是以维持家庭和睦为目的的。

将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法律体系,能够更好的维持家庭的和谐。

应该废除的地方:
在对亲亲相隐制度引用的过程中,应该将其中的封建等级及封建道德因素排除在外。

在过去,亲亲相隐制度有这样的规定,亲属是不可以成为案件审判的证据的,而且,如果在案件中,亲属出庭作证的话,会对出证人进行惩罚,这种现在在一些权势家族尤为明显。

这种封建等级及封建思想道德因素的存在不符合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

因此,在引用过程中,应该将其进行排除,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问题2、你设想的“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方法是什么?
本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主要体现在亲属据证权的建立方面。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一方面是其的家属,是其的至亲之人,另一方面,还是犯罪证据的掌握者,其是判定犯罪的最有利证据之一。

因此,在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以批判的精神对其进行有选择性的应用。

在引用过程中,将其以人为本理念以及和谐家庭的理念进行引入,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但是,在引用过程中,还要将其的不利因素:封建等级观念及封建思想道德因素进行排除。

在更新法律观念的同时,保持法律体系的公正性。

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代诉讼法的价值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代诉讼法的价值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代诉讼法的价值研究[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从汉代到民国时期刑法史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我国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司法实践,为办案取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当代司法实践诉讼“取证难”,与废除“亲亲相隐”制度有着重要的联系。

本文研究国内国外“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以人性为出发点的相隐制度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建立,加以合法合理利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谨供司法实践取证弘扬其长处。

[关键词]亲亲相隐;合理借鉴;法治和谐;社会需求[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6-0092-03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就是在不断地继承弘扬合理成分,汲取先进而得益于进步,法制建设与实施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没有法制理论的正确性,也就没有实施法治的成就,随着经济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中国古代法制思维的集成借鉴利用问题,进而引发了“亲亲相隐”热烈关注讨论。

本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合法合理利用进行诉讼价值研究,谨供司法实务借鉴。

一、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我国历史悠久,中国的相隐制度渊源流畅,“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就有一定基础。

“亲亲相隐”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再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的主张最先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

儒家思想赞同:亲人之间相互不告发其犯罪结果,使其不被官员发现,维护家庭成员的完整性,从而维护传统的家庭伦理秩序。

《论语》中记载:儿子为父亲所犯的罪隐瞒不说,父亲也为儿子所犯的罪不去告发,是符合伦理和道义的;《孟子》中也有一些相似的观点理念:孟子有天被问到,如果舜的父亲杀了人,舜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说:舜应该背着父亲向滨海深处逃,并找一处隐秘的地方安身,度过晚年。

可见在儒家学伦理学说中,亲属之间互相隐匿包庇犯罪行为在伦理上和道德上是合法正确的。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o‘i 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第一 , 从伦理学角度看 ,亲亲相隐” “ 的出发点
是对 人类 最基 本 的爱 护亲情 之 本能 的尊重 和维 护 。
收 稿 日期 :09—0 20 9—0 6
作者简介: 董小红( 9 1 , , 17 一) 女 湖北荆 门人 , 讲师 , 博士生 , 主要从事刑法研究。
5 3
济结构 是“ 亲相 隐” 生 的经 济原 因。 马克思 主 亲 产 义认 为 , 经济基 础 决定 上 层 建 筑 , 会 存 在决 定 社 社 会 意识 形态 。 由于中 国长期 处 于封建社 会 , 自然经 济 一直 占统治 地位 , 家庭 既是最基 本 的社 会经 济组 织 , 是 参 与社 会政 治 活动 的基本 力量 。因而 , 也 维
第1 2卷 第 6期 20 0 9年 l 月 1
湖 南科 技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n l f u a nv ri f ce c o ra o n nU i syo in e&T c n l y S ca S i c d in H e t S e h o g ( o il ce eE i ) o n t o
的“ 亲 相 隐” 想 萌 芽 至 少 可 以追 溯 到 春 秋 时 亲 思
期 , 一直 沿袭 至 中华 民国时期 。 并

我 国古 代 “ 亲亲 相 隐” 度长 期存 是 儒家 伦常 法律 价 值 观 在 封建 法 制 中 的体 现 。法 制
律 制度作 为 一种 社 会产 物 , 反 映 的是 某 一 时期 , 它
发 展 的需要 , 是 整个 社 会 稳定 发 展 的 基本 条 件 , 也 “ 亲亲相 隐 ” 度正是 适应 了这 一需 要 而得 以产 生 制
发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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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

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

”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1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

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

他以为:“夫君臣无狱。

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

《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

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

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

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

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

直躬之信,不若无信。

”这段话说明,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是孝的体现,是合乎伦理道德的。

根据这个逻辑,直躬者无孝亲之义,便只是徒“一父而载取名”的小人。

也就是说,依孔子观念,“直”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而且还要合乎伦理纲常。

如果仅仅“直”却不符合“孝”的话,这样的行为并不可取,甚至可以称为可恶,仅为小人的行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出版,第217页.2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3《国语·周语中》4《礼记·檀弓》5《论语·子路》6《吕氏春秋·当务》为。

孔子之后,孟子将这容隐思想原则进一步向前发展、推进。

他运用生动形象的个案解释了亲亲相隐,如:“桃应问曰:‘舜为天下,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亦’,‘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如敝屣,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

’”7这段话说明孟子认为,当忠于职守和孝敬父母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将“孝”作为上位的价值取向。

因为“孝”是儒家核心思想之一,而亲亲相隐的观念即是儒家思想中的“孝”的在法律思想方面的体现和发展。

但这一时期的特点主要是在理论上为亲属相隐制度寻找伦理上的正当性,并未付诸实践。

8秦时虽有不得告父,实际上仍然奖励告奸严惩,亲属容隐,至少惩罚尊长藏匿犯罪卑幼之行为。

9到了西汉,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的思想正式进入国家的政治生活。

亲亲相隐制度在这时才得到真正的运用,据《后汉书·应劭传》记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绝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这就是“春秋绝狱”的由来。

但这时“春秋绝狱”还没有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正式将其确认为一项制度是在汉宣帝时期,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心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

”从此,亲亲相隐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这种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可以相互隐罪,法律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成为了汉律中亲亲相隐的刑法原则。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者直接参与修律,因此“亲亲相隐”的制度被沿用。

及至唐朝,“亲亲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表现为推及同居亦可相隐。

在总则《名例律》中就规定了亲属相隐的总原则,规定的亲属相隐的范围较前已大大扩展:同居的亲属皆可相隐,而不论是否是有服亲还是无服亲;部曲、奴婢可为主人隐匿犯罪;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属可以相隐;部分不是大功的亲属(如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也可相隐;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隐匿罪行的,减凡人罪三等从轻处罚。

《唐律疏议》中还作出了许多分则性的具体规定,使得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了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

这些规定主体现在十个方面。

10这是十个方面主要包括:1.关于“知情藏匿罪人”,不仅仅相容隐着不处罚,甚至连亲属的同案犯也不处罚。

2.“漏泄其罪令得逃亡”的亲属皆不坐罪。

3.审官不得逼令亲属作证。

3.关于不得告发尊亲属。

规定告祖父母父母为“十恶”中“不孝”重罪处绞刑,常赦不愿。

4.值得注意的是唐律对亲属相隐的罪行作了一定的限制,即犯谋叛以上罪的不适用亲属相隐制度。

5.关于不得告发卑亲属。

6.关于帮助父祖父逃脱囚禁不得复捕送回。

7.犯罪共忘捕首之法不适用于亲属。

8.在审讯中不得已附带亲属之犯罪。

规定:“若因推勘,事不获免,随辩引注,不当坐告”,即不同告亲之罪而罚之。

9.关于奸罪捕告连及亲属。

规7《孟子·尽心上》8陈世伟.《“亲亲相隐”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启示》.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二期。

9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1997年第四期。

10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

定“若男女俱是本亲,合相容隐,既两俱有罪,不合捕格告言。

”10.关于谋叛以上国事重罪不得容隐。

11《斗讼律·告祖父母、父母》条中疏义曰:“谋反、大逆及谋叛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故虽父祖听告。

若告余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

”唐之后,历代统治阶级的立法、皆以唐律为范式、承袭其精神,如《宋刑统》为唐律的翻版,相隐之条相沿不变。

12至有明一代,《大明律》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与唐律大略相同,惟妻之父母之女婿缌麻服也,而与大功以上同律,唐律本无此层”。

即把“妻之父母、女婿”也列入大功相隐的范畴。

大清律例的规定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明清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亲属相隐范围进一步扩大。

但这种扩大也具有相对性,这主要体现在对相隐罪名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对严重危及封建统治及秩序的犯罪,就不允许适用亲属相隐制度。

13即规定了亲属相隐原则的例外情形。

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依然保留了亲亲相隐制度。

首先,在藏匿人犯和毁灭证据方面的罪行如《大清新刑律》第180条、《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80条、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77条、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的人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

其次,在放纵罪犯逃脱方面: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51条规定为亲属匿脏销脏的人免刑。

第三,伪证及诬告罪方面,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为保存自己或亲属之名誉而为者免刑。

14此外,还规定了亲属的拒绝作证权及不得强令亲属作证以及对于尊亲属不得自诉的规定等。

以上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至今仍然被沿用。

例如,台湾地区刑法第176条规定:配偶或五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的,免除其刑。

建国后,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传统儒家文化被当成了糟粕被被不区分的抛弃。

亲亲相隐的命运自然也不例外。

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政治斗争的需要,造成了鼓励亲属和好友之间相互告发,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缺失,更加造成了人性的扭曲。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为了重塑法律权威,对人情也缺乏足够的重视,自然没有重建亲亲相隐制度。

但学术界多年以来都纷纷呼吁重新看待,甚至重构亲亲相隐制度。

我们可喜的看到,就在今年的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该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若最终得以通过,将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将迎来人伦和理性的回归。

二、国外类似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在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容隐思想及其法律规定,且主要表现为亲属拒绝作证之权11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1997年第四期。

12李哲.《“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河北法学1989年第一期。

13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

14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1997年第四期。

利。

亚里士多德认为,亲属之间应该有更深切的爱,当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得很轻,但“如果加在父母和近亲属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因为谁能忍心把自己的子女作为加害人而交出呢?这样父母会比儿子受到的遭遇更加痛苦。

在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 对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控告老父的这一件事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不约而同的赞同苏格拉底。

可见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再到柏拉图, 古希腊的哲学家们与孔子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有着一致性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西方圣哲也赞同“容隐”。

15另外,古罗马法中关于容隐的规定比较多,主要有五点。

一是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

二是对家长提起人身或财产的诉讼必须经过事前批准且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

三是亲属之间如果进行了相互告发则会丧失其继承权。

四是不得强令亲属互相作证。

五则是家长或父亲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法的子女,既可以窝藏子女,抗拒逮捕。

16由此可见,亲亲相隐的思想不是传统中国独有的思想、原则。

从近代来看,许多国家也基于人伦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和亲亲相隐相类似的制度。

从程序法上来看,主要体现在亲属无证明义务方面的规定,例如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5条,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199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9条都有关于亲属拒绝作证权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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