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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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
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1
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他以为:“夫君臣无狱。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直躬之信,不若无信。”这段话说明,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是孝的体现,是合乎伦理道德的。根据这个逻辑,直躬者无孝亲之义,便只是徒“一父而载取名”的小人。也就是说,依孔子观念,“直”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而且还要合乎伦理纲常。如果仅仅“直”却不符合“孝”的话,这样的行为并不可取,甚至可以称为可恶,仅为小人的行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出版,第217页.
2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
3《国语·周语中》
4《礼记·檀弓》
5《论语·子路》
6《吕氏春秋·当务》
为。
孔子之后,孟子将这容隐思想原则进一步向前发展、推进。他运用生动形象的个案解释了亲亲相隐,如:“桃应问曰:‘舜为天下,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亦’,‘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如敝屣,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7这段话说明孟子认为,当忠于职守和孝敬父母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将“孝”作为上位的价值取向。因为“孝”是儒家核心思想之一,而亲亲相隐的观念即是儒家思想中的“孝”的在法律思想方面的体现和发展。但这一时期的特点主要是在理论上为亲属相隐制度寻找伦理上的正当性,并未付诸实践。8
秦时虽有不得告父,实际上仍然奖励告奸严惩,亲属容隐,至少惩罚尊长藏匿犯罪卑幼之行为。9到了西汉,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的思想正式进入国家的政治生活。亲亲相隐制度在这时才得到真正的运用,据《后汉书·应劭传》记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绝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这就是“春秋绝狱”的由来。但这时“春秋绝狱”还没有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正式将其确认为一项制度是在汉宣帝时期,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心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从此,亲亲相隐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种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可以相互隐罪,法律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成为了汉律中亲亲相隐的刑法原则。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者直接参与修律,因此“亲亲相隐”的制度被沿用。
及至唐朝,“亲亲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表现为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在总则《名例律》中就规定了亲属相隐的总原则,规定的亲属相隐的范围较前已大大扩展:同居的亲属皆可相隐,而不论是否是有服亲还是无服亲;部曲、奴婢可为主人隐匿犯罪;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属可以相隐;部分不是大功的亲属(如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也可相隐;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隐匿罪行的,减凡人罪三等从轻处罚。《唐律疏议》中还作出了许多分则性的具体规定,使得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了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这些规定主体现在十个方面。10这是十个方面主要包括:1.关于“知情藏匿罪人”,不仅仅相容隐着不处罚,甚至连亲属的同案犯也不处罚。2.“漏泄其罪令得逃亡”的亲属皆不坐罪。3.审官不得逼令亲属作证。3.关于不得告发尊亲属。规定告祖父母父母为“十恶”中“不孝”重罪处绞刑,常赦不愿。4.值得注意的是唐律对亲属相隐的罪行作了一定的限制,即犯谋叛以上罪的不适用亲属相隐制度。5.关于不得告发卑亲属。6.关于帮助父祖父逃脱囚禁不得复捕送回。7.犯罪共忘捕首之法不适用于亲属。8.在审讯中不得已附带亲属之犯罪。规定:“若因推勘,事不获免,随辩引注,不当坐告”,即不同告亲之罪而罚之。9.关于奸罪捕告连及亲属。规
7《孟子·尽心上》
8陈世伟.《“亲亲相隐”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启示》.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二期。
9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1997年第四期。
10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