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盐法运行中的官商合作_常文相

合集下载

二十世纪以来明清盐商研究综述

二十世纪以来明清盐商研究综述

二十世纪以来明清盐商研究综述2008-01-31 吴海波《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4期一、明代盐商研究明清时期,盐政与河工、漕运一样,同被视为事关国计民生的要政之一。

因此盐业问题历来为明清朝野人士所重视,同时也使得相关问题为当今学界所关注。

在明清盐业问题当中,涉及面颇为广泛的盐商问题又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

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探究,涉及与盐商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生产技术等各个方面。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领域的研究更为繁荣。

据笔者初步统计,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仅国内学者的专题论文就有近百篇,并有多部与之相关联的学术专著问世,涉及盐商问题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海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为了有助于学界同仁对明清盐商问题的研究有较全面的了解,兹将二十世纪以来的相关学术成果作一个简单的回顾①。

一、明代盐商研究明代盐商兴衰与开中制的推行有着极为重要的联系,为此国内学者李龙潜、李珂、孙晋浩、郑力民,以及日本学者藤井宏等,均从不同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广泛的探究。

李龙潜《明代盐的开中制与盐商资本的发展》(《学术研究》1979年第5期)探讨了开中制度下明代社会的阶级斗争、盐商资本的发展及其局限性等问题;李珂《明代开中制下商灶购销之探析——盐商守支与灶户之盐课负担》(《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和孙晋浩《明代开中法与盐商守支问题》(《晋阳学刊》2000年第6期)就开中法与盐商守支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

孙氏指出:盐商守支为明代盐政的一个特殊现象,守支问题的产生,与开中法的实施直接相关,由于开中法的特殊运行方式,导致了明代盐政的一系列变化,从而使守支问题产生与加剧成为必然。

概而言之,盐商守支,实为开中法的必然产物。

李珂则认为,明代中期守支是封建政府加强对灶户剥削的直接原因,它造成了广大灶户的日益贫困,然而最终原因又要归结到开中制度下商灶购销关系脱节、盐利剥削机制上。

【doc】明代云南地区出现过商屯吗?——《明史·食货志》“商屯说”纠谬

【doc】明代云南地区出现过商屯吗?——《明史·食货志》“商屯说”纠谬

明代云南地区出现过商屯吗?——《明史·食货志》“商屯说”纠谬要想战线zSHIAXNIAxINAGN2O05年第6期第31卷№.6,2005V oL31明代云南地区出现过商屯吗?《明史?食货志》"商屯说"纠谬古永继(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云南昆明,650091)摘要:商屯是明代推行盐法开中时派生出的一种经济形式.明代的云南地区普遍存在商屯的观点已成人们一致的共识.但翻检史籍发现,"云南商屯说"是错误的,明代云南地区没有出现过商屯,之所以有明代云南地区"商屯说"的产生,缘于《明史?食货志》中将"商屯"与"开中"混为一谈,误导了后人.关键词:明代;云南;商屯;纠谬中图分类号:K248.1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001—778X(2005)06—0058—05 云南自古为产盐之地,汉代即有记载,明代尤为突出.明代全国设盐课提举司七,而云南就有黑盐井(位今牟定县),白盐井(位今大姚县),安宁盐井(位今安宁市),五井(位今云龙县)四处.兴盛的盐业,在云南经济发展史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长期以来吸引着大量盐商往来贸易甚至落籍定居,故人们言及历史上云南的社会发展时,往往将其与商业移民或商屯联系在一起.商屯,常与军屯,民屯并列,其说源自清人所纂《明史?食货志一》.其云:"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按此文意,开中亦即商屯,商屯即等于开中.迄今为止,学术界x-j-"商屯"的理解和诠释,也往往循此思路而元异议.然稽诸史籍,明代中国北方商屯确有其事,南方特别是具体到云南,却难觅商屯实际踪影.明代的云南地区究竟有元商屯?《明史?食货志》对"商屯"的定义是否妥当?本文对此作出相关的分析和讨论.一,明代北方地区商屯的产生及特点商屯,即由商人出资经营而招募农民出力耕种的屯田,为明代前中期实行盐法开中时派生于北方地区的一种独特的经济形式.《明史?食货志四》云:"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开中,或称中盐,指官府召盐商至指定地点交纳粮米,再据其道里远近,纳粮数量及时价的高低,酬之以相应食盐运销权的制度.开中法盛行于明,滥觞于宋,元.早在北宋时期,为解决与西夏交战时的边军粮饷问题,即有"募商输刍粟塞下,增其值予券,以所在盐给偿"之类记载,时谓之"入中"或"折中"[1](卷35,户部四?盐法前),E2](卷15),E3].元代,亦曾实行"令商贾入粟中盐"以解决灾区赈济问题的措施,并出现过因"商人输米中盐"而导致当地"米价腾涌"的现象E4](卷19,征榷二).至明代,中盐法更被长期广泛使用,成为封建国家经济政策中一项重要而稳定的财政措施."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明代开中法最初实行于山西大同.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为解决从外地运粮至大同时的"路远费烦"问题,朱元璋同意山西行省的奏请,令商人分别于大同仓和太原仓入米一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再凭盐引到所在盐司支盐销售.此法立收"转运费省而边储充"的效果,其后各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边储".当年九月,即招募商人往洛阳,开封,怀庆,西安,凤翔,临汾等地输粮而给盐,规定至洛阳一石五斗,西安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等.并收稿日期:2005—03—22作者简介:古永继(1953一),男,云南建水人,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西南地方史研究.58于洪武四年由朝廷制定中盐则例,迅速推广,以满足各地军储之需,使中盐法施行不久即遍及全国大部地区Es-l(卷8O,食货志四),E4-I(卷20,征榷三)①.纳粮开中分常例和临时两种.常例为长期固定,主要涉及北方边镇及内地一些重要地区.明王朝为防御蒙元残余势力的南犯袭扰,从明初开始即在北方"东起鸭绿,西抵嘉峪,绵亘万里"的地带分兵防守,设置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蓟州,太原,固原九个边防重镇,驻扎了5O~80Pg"边军Es-I(卷91,兵志三),1-6];内地一些重要城市如京都,各省省会及有关战略要地等,也长年驻有重兵.这些地区所需粮饷数量巨大,往往难以自给,相当部分要从外地征调,民运之外,盐商纳粮也成为长期固定之举.临时即急需时招募,遇地方突发战事军队大量集结,或边地遭灾,卫所缺粮等, 官府常召商中盐,以救燃眉之急.洪武时的中盐法多属因事而设的应急措施,至永乐,宣德问,则基本形成了以边境特别是以北方九边为重点保证的固定入粮开中制度,其他地方的应急开中也时常可见. 在中国,食盐为历代官府所专营,其销售收入在国家财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封建国家在垄断盐业经营的情况下开中纳粮,意在借盐商之力输粮于边.官府从食盐的买卖中出让部分利润,即可有效地调动商人参与粮饷转输的积极性,官府不必投入人力物力,既节省了大量开支,减轻了民间百姓转运的沉重负担,又能保证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并支持了边防战争,可谓一举数得.商人输粮换引支盐销售以获取利润,自然要求成本越低越好, 希望能在距输纳点较近之地买到粮食以省运费,价格也不能过高;但如果盐商在当地大批买粮,则会导致粮食供不应求而价格飞涨,有违盐商寻利的初衷.于是,通过商人在开中附近出资招募农民垦荒耕种以收粮输纳的商屯,便应运而生.《明史?兵志三》载:"太祖时,以边军屯田不足,召商输边粟而与之盐.富商大贾悉自出财力,募民垦田塞下,故边储不匮."嘉靖时大臣霍韬说:永乐时开中制下的甘肃,宁夏一带,"盐一引输边粟二斗五升,是故富商大贾悉于三边自出财力,自招游民,自垦边地,自艺菽粟,自筑墩台,自立堡伍,岁时屡丰,菽粟屡盈."[7](卷186,霍韬.哈密疏)万历时大臣刘应秋曾对商屯之利加以总结:"商人自募民耕种塞下,得粟以输边,有偿盐之利,无运粟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召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卒就地受粟,无和籴之扰,元侵渔之弊,便三;不烦转运,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称为大便者."[7](卷431,刘应秋.盐政考)这些有关商屯的史料,都与"塞下"或北方某些地区具体联系在一起,而"塞"字原意为边界险要之处,古人往往以"塞下","塞外","塞北"等名称指代长城以北的我国北部边境地区.这说明商屯在洪武时即已出现,而大量集中于永乐时的北方各地区;商屯的产生对国家,军队,农民和商人都有好处,对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支持北部边防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及至明中期,随着明王朝政治的日趋腐败,开中法在各种因素的干扰下难以正常施行,商屯随之衰落.弘治五年(1492年),户部尚书叶淇奏请废除开中制度,盐商不再输粮,而到运司纳银换取盐引,再由太仓将银分派各边.在此之前,开中法已弊病丛生,如官府屡增纳粮数量,盐商获利艰难,开中者日少;盐引难以兑现,商人困于守支,有至祖孙相代而不得者;加上权贵搀中夺利,私盐风行等等,不少地方已出现不纳米而折银,盐法实已大坏.叶淇基于现实,主张废止开中,实乃当时形势发展的必然结局.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随着开中制的废止,由其派生出的商屯,自然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根基.商人既然可以纳银买盐,"耕稼积粟无用,遂辍业而归";结果朝廷虽得到"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的短暂好处,但却出现了北方边镇"墩台遂日颓坏,堡伍遂日崩析,游民遂日离散,边地遂日荒芜","近边米豆无人买运,价遂腾踊"的现象,长期陷入了"菽粟翔贵,边储日虚"而粮荒严重的窘境[7-I(卷186,霍韬.哈密疏),E8-I(卷81,盐法),E5-1(卷80,食货志四).于此可见,商屯与开中虽密切相关,但两者之间不能互划等号视为同一.从时间上讲,开中的历史远比商屯要早,商屯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以开中为前提;从空间上讲,开中的涉及面比商屯广泛得多,有开中之地未必就有商屯;从性质上讲,商屯为开中法实施中的派生物和表现形式之一,两者属"末"与"本"之不同关系.而且当时的商屯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纳粮及开中的地点较为固定和经常,以便盐商按时运粮和就地取得盐引;二,开中附近地区有荒地可供耕垦,并具备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三,有流亡人口可供招募,屯垦所需的劳动力充分.这也是商屯本身的几个基本特点.总体上,盐商通过商屯获粮要比从市场买粮更有利可图且国家有此需要,商屯才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生命力.明前中期的北方特别是九边地区,正好具备了相关的条件和特点,因而成为了商屯产生和发展的理想地区;而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有关明代商屯的各种史料记载,反映的也正是这些地区.二,明代的云南有开中而无商屯在明代开中法的实施中,云南是一个重要地区,自明初统治势力进入后即已开始.此后随着云南各地的平定和卫所的相继建立,盐法开中在有关地区不断推出.从洪武至弘治的100多年间,中商纳粮一直贯穿于云南各地,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按:"引"为商人运销盐,茶等物的凭证,含有规定的单位重量,不同时期和地区各有不同;明代盐引有大小之分,一般大引400斤小引200斤.59(一)新xF-定地区军队众多而经济生活尚未纳入正轨,所需粮饷召募商人中盐解决.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二月,明廷以30万大军征云南,军食不继,"命户部令商人往云南中纳盐粮以给之";于是户部奏定商人纳米给盐,根据地理远近,至云南府城及后来属于贵州的普安,普定,乌撒等地纳米六斗,一石,二石五斗不等者,YS"别给淮盐,浙盐,川盐二百斤[-93(太祖洪武实录,卷142).(--)新置卫所无粮或军队临时聚集较多而粮饷供应不足时,令商人中纳.如正统十年(1445年) 七月,镇守云南太监萧保奏称:最近开设腾冲军民使司,拟调官军万名筑城,岁计口粮54000余石, 需赴金齿(今保山市南)足食仓关支,"然山路险阻,难为搬运",请调淮,浙,川盐30余万引于腾冲,"召商纳粮以给官军".得批准r-9-1(英宗正统实录,卷131).(三)重要的边境地区或要地卫所,驻军屯田难以满足需要,令商人开中供粮.如云南腾冲,金齿, 扼滇西进出门户,接麓川,缅甸,木邦诸土司,战略地位不凡,历来派兵驻守,但地处偏僻,"田地狭少,难于屯种"r-9-1(英宗正统实录,卷144),一直是云南开中的重中之重.洪武时曾规定,商人纳米于金齿卫者,"每一斗给盐一引";因每引需纳米量较少,开中者众,一度使得"商旅辐凑,储倚充溢"r-g-1(太祖洪武实录,卷177).(四)较大军事行动之前,往往于附近召商中纳,预作军粮储备.如永乐四年(1406年)明王朝征讨安南(今越南北部)前夕,为配合广西一线的出兵,作为征讨安南左副将军的西平侯沐晟上奏朝廷,请云南各处运粮22万石集中于与安南邻近的临安,蒙自前沿以待用,"云南井盐亦移于蒙自开中", 得批准[93(太宗永乐实录,卷57).正统时发生于滇西地区的"三征麓川"之役,历时八,九年,明廷先后出动军队数十万,消耗粮饷数额巨大,其间更是多次减损盐价,召商至云南大理,金齿,腾冲等地,纳粮给军r-g-1(英宗正统实录,卷52,56,6J,67,76,8J,93,104,J66.同北方一样,开中法在云南地区的施行,对缓解当地的军粮紧张状况,支持相关军事行动及安定地方,开通商路,活跃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其法至天顺,成化前后亦弊端层出,商人开中兴趣日减,弘治末终于走向消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与北方地区不同的是,人们在云南却看不到丝毫的商屯痕迹;也就是说,明代云南地区的开中,并没有导致商屯的产生.如前文所述,商屯的产生必须以开中为前提,但开中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商屯的产生.相较北方而言,除去开中法这个大前提外,商屯赖以产生,存在的其他几个条件和特点,当时的云南都不具备. 首先,缺乏固定,经常和大规模的纳粮开中地点.明前中期的云南,不似北方那样长期存在一个强大而虎视眈眈的敌人,因而并非全国军事防御的重点.在中央王朝与麓川土司之间虽发生过多次战60争,但为时不算太长,且双方力量悬殊,战后主要矛盾即基本解决,并未遗留形成严重而长期的敌对关系,明王朝毋须在云南屯驻重兵加以长期防范,从而未能产生固定,经常和大规模的纳粮开中地点. 即便情况特殊而相对驻军较多的滇西金齿,在屯兵高峰的洪武时守军也不过27Y余,而至正统七年则仅余汉军3千[91(英宗正统实录,卷92);"三征麓川"时该地一度重兵聚集,但战后即多撤回,因而也看不到有过商屯的痕迹.此时的云南卫所,所辖军队数量最多时为l5万左右[1o1,分布于边境者不过几分之一,总体上呈YS"散,量少和流动状况, 与北方沿边长期保持庞大而固定的驻军队伍不可同日而语.其次,缺乏商屯所需的大量土地.云南虽开发较晚,至明初仍是地广人稀,官府多次组织移民,从而产生不少的军屯,民屯,但云南总体上高山深箐密布,地理条件复杂,山多田少,自然条件较差,少数土质良好,水利条件优越的xF-~.丘陵地区早为当地世居民族,屯军及官府移民先行占有,不似北方千里平野长期可任人随意开垦.而一些驻有军队, 确需商人开中纳粮之地则往往位居偏僻,如前述腾冲,金齿,"田地狭少,难于屯种",缺乏商屯必备的基本条件.无主荒地多YS"布于高山河谷,即便可以开垦,未必就位于开中附近,更难以形成集中化的规模效应.这对于极富经济头脑的盐商来说,恐怕不会产生多大吸引力.第三,缺乏开荒屯垦的大量劳动力.北方商屯所需劳力,来自于对游民的招募.此类游民多系一无所有,极少携带家室而游离于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流浪汉,所出卖的是劳动力[11],商屯兴而聚集,商屯废而离散;而游民队伍的产生,则来源于当地常年存在的大量流亡人口.北方地区靠近中原政治,经济中心,交通便利,游民来往常盛不衰;当时的云南,却因条件限制而不存在这一类游民. 众所周知,自古以来云南即被称为"瘴疠蛮荒"之地,交通闭塞,经济落后,中原人视为畏途,成为历代官府安置贬谪官吏和罪犯的充军之所,明代尤为突出;一些位置重要,长期驻有军队而需开中之地,恰恰也是偏僻落后,少数民族聚居的所谓"烟瘴"地区,不用说一般百姓,即便是身份特殊的官员,军士,有时面对朝廷的派遣征调,不少人也往往设法推委逃避.因而明代的云南除少数靠近腹内而条件较好地区外,外地移民的批量进入,均是官府行政力量组织下的强迫行为.当时各地虽也不乏自行流入的民间百姓如文人侨寓,灾民流亡,罪犯逃匿之类,但都零星分散,流入后即往往湮没于当地民族及官府移民的浪潮之中,难以形成单独而长存的游民群体.在此条件下,仅凭盐商个人的力量, 要在本地召募少量劳力或有可能,而要让大批的外地农民进入云南垦荒长期耕种,则无异于缘木求鱼. 另外,相关的一些资料记载,也表明明代云南盐商的开中,采取的是由外地直接运入粮食的方式; 此类外地,或者是本省之外,或者是本省之内的其他地方.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九月,时辖于云南的普安军民指挥使周骥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元补.-4"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岁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弗继,-ff减盐价以致商人."[9] (太祖洪武实录,卷197)宣德六年(1431年),停全国各处盐粮专供:It京中纳,云南布政司特上言:"缘云南边地岁用粮储,全资客商开中安宁等井盐,运米于大理,金齿等处上仓.今既停中,供给不敷.请于安宁等井依宣德三年例,淮,浙两处依洪武间例,仍召商开中."得批准Eg-1(宣宗宣德实录,卷77).此类开中机动灵活,欲兴即兴,欲停即停,全然看不出商屯纳粮从开荒到收获需较长时间周期的安排和考虑.这表明当时云南各地商人纳粮换取盐引,均为从外地运粮上交,此外再元其他途径.从上可知,《明史?食货志》"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之说,是不科学且与历史事实不符的,而这一说法则导致了后人对明代商屯问题的认识步入误区而不自知,长期来有关商屯问题的各种论述,元不奉其说为圭臬.近年出版的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即云:"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1370 年)."[1z-1(卷9,上册.p582)云南地区更是如此,学者专家众口一辞,着名者如江应棵《明代外地移民进入云南考》:"《明史?食货志?田志》载: '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云南从明军入境时开始,就积极推行商屯制度,大力招募盐商到云南开中";从洪武到正统间,"一再减低纳米数,商人有利可图,商屯也就大为兴盛"[13-].方国瑜《云南地方史讲义》:"明初募盐商于各地'开中',称为商屯……一些商人出资招募一些破产或元地少地农民到各地屯田,其中也有到云南的." [14-]尤中《中国西南民族史》:"明朝平定云南之时,即因军粮不足,募盐商于云南屯田,实行'开中之法'……内地商人招募汉族佃户前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屯田,人数虽未见于详细记录,而有部分汉族人口以商屯的形式进入西南则是肯定的."[15-1 等等.这些说法,除了将开中等同于商屯,用开中的推行来说明商屯的存在以及某些推测性判断外, 都未能拿出具体的事例作为明代云南地区存在商屯的历史见证和依据.另外,明代云南兴盛的盐业,曾吸引不少外地客商往来贸易.如洪武初四川阆州太守之妻宋氏以夫罪坐戍云南金齿,同路的一浙江天台妇女,"丧夫未经二十日,画眉重嫁盐商君"[16-](卷10).此"盐商君",即为外地入滇从事盐业经营的商人.云南有的产盐地,甚至有不少盐商陆续定居而侵夺,排挤当地民族.如洪武末大理府云龙州五井盐区, "田亩日开,客商日众,夷人不善计算,客商侵利,夷日困,或死或迁,客民多,夷渐少"[17-1(段保世职传),等等.由于"商屯说"先人为主的影响及人们思想意识上的认同,此类资料即成为有的学者谈论云南"商屯"的基本依据[18-1,[19-1,[zo-1.其实,在物产丰富的云龙地区,外地移民特别是商业移民的进入由来已久.早在宋代大理段氏政权时期,云龙的阿昌族聚居地即多有永昌,大理一带的商贾来往}甚至有流落当地不归的商贾,"教夷人开田,夷人喇鲁学得其式,此夷有田之始"dz"[17-1(阿昌传).在中国封建社会,由于传统的小农经济格局及封建专制之下"重农抑商"思想的影响,商品经济长期受到压抑而缺乏畅通的发展渠道,而土地则是当时社会最主要的生产手段和最安全的财富存在形态,许多工商业者往往"以末致财,用本守之"[21-1,在经营商业或-T-工业发财致富后即大量置买土地,通过对农业的部Ys-转向投资来进一步积累财富,以保障自己经济利益的稳定和地位的巩固提高.此种现象自秦汉以来即十Ys-普遍,不足为奇. 明代外来盐商在云龙五井盐区经营盐业发财后就地大量购置田地,并不能说明当地就有商屯;且当时的五井盐区及其附近,并未驻有重兵而需商人中纳粮食,自然条件也很差,从而亦元商屯产生的必要和可能.①因而,此类资料除了说明云龙地区盐业在明初即发展兴盛影响很大,表明当时云龙已出现商业性移民,土地兼并及势力雄厚的外来盐商利用自己的经济文化tot';势侵夺,压迫当地民族外,与是否有"商屯"并元必然联系.综上所述,可以证明一个基本的事实:商屯是明代北方特殊形势下产生的特有经济现象.商屯是历史的产物,它存在于明代前中期,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支援边防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商屯又是个地区性产物,曾于防御蒙元残余势力的北方九边地区一度存在,而由于环境条件和形势的差异,明代云南各地虽普遍推行开中,但并不具备商屯所需的基础和条件,因而不存在也从未出现过商屯.长期以来,人们未能详审开中与商屯间的真正关系,在《明史》误导之下将二者视同为一,见到开中就认定是商屯,你讲我讲大家都讲,以讹传讹, 影响深远,并形成了一种习惯性的思维.近年已有学者对"云南商屯说"提出疑义Ezz-],Ez3-](P84),惜未及作深一步探究,从中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n-4",《明史?食货志》之"商屯说"该做纠正,明代"云南商屯说"之迷雾亦应彻底澄清!参考文献:[1]张萤.西园闻见录[M].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民国排印本.①据笔者2004年8月赴云龙县参加学术会议之时考察所见,明代五井盐区中心地亦即当时五井提举司衙门旧址诺邓村,四面环山,地势逼仄,民居因山层叠而建,极目所望,附近甚至没有较大的平整之地,夹杂在山坡树丛中而面积有限的耕地里仅能见到包谷等旱地作物.该地经济发展千百年来主要以盐业为中心,周边的自然环境根本不具备农业生产集中化的基本条件,实难让人将其与商屯联系在一起.61[z]毕沅.续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64.[3]郭孟良.明代茶叶开中制度试探[J].河南师范大学,1989,(4).[4][乾隆]续文献通考[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5]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6]张正明.明代北方边镇粮食市场的形成[J].史学集刊,199z,(3).[7]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8]傅维麟.明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9]明实录[M].南京国学图书馆影印本.[10]古永继.元明清时期云南的外地移民[J].民族研究,2003,(Z).[11]王守义.论明代的商屯制度[J].南开大学,1956,(z).[12]白寿彝.中国通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明清盐政制度

明清盐政制度

明清盐政制度
明清时期是中国盐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盐政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明清时期,盐业是国家的重要财源,因此盐政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明代盐政制度主要是由盐业总局和盐法司两个部门组成。

盐业总局负责盐业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而盐法司则负责制定盐法和监督盐业的执行情况。

明代盐法规定了盐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盐业的税收制度,即“盐引”制度。

盐引是指将盐的生产和销售分开,由国家统一收购盐,然后再由官方销售给民间,从中收取一定的税收。

这种制度在明代得到了广泛的实施,成为明代盐业的主要税收来源。

清代盐政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清代盐政制度主要由盐务总局和盐法司两个部门组成。

盐务总局负责盐业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而盐法司则负责制定盐法和监督盐业的执行情况。

清代盐法规定了盐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盐业的税收制度,即“盐引”制度。

清代盐引制度比明代更加完善,盐引的税收比例也更高,成为清代盐业的主要税收来源。

总的来说,明清时期的盐政制度在盐业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盐政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盐政制度的完善也为后来的盐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现代盐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借鉴。

元代盐引制度与南宋、明初食盐运销体制的比较-中国古代史论文-历史论文

元代盐引制度与南宋、明初食盐运销体制的比较-中国古代史论文-历史论文

元代盐引制度与南宋、明初食盐运销体制的比较-中国古代史论文-历史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自北宋以来,盐利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之一,宋元两代都有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每年收的钱,盐课办着多一半①之类的说法.为有效管控食盐运销,实现盐课的征收,宋金以来政府逐步发展了钞引盐法,到元代形成了南北统一的盐引制度,盐引成为这一体系的关键部分.陈高华最早对元代盐引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元代食盐运销方式有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类,前者包括行盐法与和籴法,后者包括食盐法与常平盐局法.陈先生主要在商运商销亦即行盐法与和籴法中谈到了盐引的作用.所谓行盐法,就是商人向国家的盐务机构盐运司②购买盐引,凭引贩卖食盐.和籴,即政府为军需或赈灾需要,招募商人入粮,偿以盐引,商人凭引贩盐③.之后,张国旺又对元代盐业进行了系统研究④.他以大德四年(1300年)两淮盐运司改法立仓为线索,探讨了盐商买引贩盐的程序,包括纳钱买引、赴盐仓关盐、批验盐引以及发卖完毕后的缴申退引等⑤.但在盐引的功能上,张氏虽然注意到政府摊派或置局卖盐均与盐引有关,但又认为商运商销和和籴法是在盐引法体系下进行的.食盐法和常平盐局法中,盐引则主要作为数量和价格单位而发挥作用⑥ ,仍然是把盐引的管理功能只和商运商销联系起来.在阅读史料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对元代盐引制度的认识仍有深化的空间.首先有待辨析的是,元代盐引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引这一名词出现得很早,但元代盐引管理制度的定型则迟至世祖后期,其间脉络仍需梳理.其次,盐引在商运之外所发挥的功能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特别是盐引和籴,虽然陈高华有所讨论,但它的操作细节及其在盐政史上的意义还可做进一步的阐发.本文即拟针对上述问题展开探讨,首先揭示元代盐引制度逐步产生、调整、定型的过程,再阐明盐引作为票据和支付手段的两种功能.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南宋、明初食盐运销体制的比较,尝试发掘元代盐引制度在中国盐政史上的意义,以呈现宋元明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侧面①.一蒙古国时期的盐税和盐券《元史食货志》盐法部分开宗明义提出,太宗二年(1230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②.有学者据此引申为从这一年起蒙古国开始施行盐引法③.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从大蒙古国开始征收盐课到至元年间盐引制度的定型,中间经历了很长的调整过程.说太宗二年始行盐法,是因为这一年由耶律楚材推动设立了十路征收课税所.文献记载,当时有蒙古人提出汉人无补于国,不若尽去之以为牧地,耶律楚材表示: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在利益面前,窝阔台同意耶律楚材试行,于是立燕京等十路征收课税使④.但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盐税,指的是州县官府直接向民众出售食盐的收入,与后来盐引制度下盐运司通商卖引办课并不一样.太宗十年(1238年),杨奂任河南路征收课税所长官,按行境内,亲问盐务月课几何、难易若何.有以增额言者,奂责之曰:剥下欺上,汝我为之耶.即减元额四之一,公私便之⑤.显然,这里的盐务月课是州县官吏直接办理的.宪宗时期(1251~1259年),刘秉忠向忽必烈进言说:移剌中丞拘榷盐铁诸产、商贾酒醋货殖诸事,以定宣课,虽使从实恢办,不足亦取于民,拖兑不办,已不为轻.奥鲁合蛮奏请,于旧额加倍榷之,往往科取民间.科榷并行,民无所措手足⑥.这里无论拘榷还是科取,都是由地方州县官主导,区别只在于前者由官府发卖,后者如税收一般科派.又,《国朝文类》说,国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⑦,也是把盐税和酒醋、河泊等并列为直接取课于民的税种.当然,在大蒙古国时期,也存在作为食盐贩售之凭证的各种盐券,但它与后来户部统一印发的盐引尚有很大距离.据荣佑神道碑记载,课税所设立之后,清、沧食盐的发卖长期是由州县负责雇车搬运.由于耗费地方财力,才改由商旅向官府纳钞、持券赴盐场关盐发卖的办法.太宗即位三年辛卯,肇置征收课税所,河北东西道辟(荣兴)为沧盐办课官(荣淮)都转运副使,自沧盐利民场为司判、副使、清盐使,至以承务郞为今官.终始盐官,故悉其弊.盖是司惟榷鹾利,煮海为之,灶则不一其所,赋车(州)⑧县,发轫自灶,远或数百里一遇霖潦,留陷泞淖,毙牛败车,蹄轮填道.策于中书,愿募商旅,纳估于官,持券即取诸灶,岁省车直为缗三十余万.今着为令⑨.既然募商旅的办法出自一位基层地方官的建议,说明当时不会存在统一的招商卖引的制度,这里的券应当不是由中书瑏瑠统一发行的.到神道碑写成的至元后期,盐运司通商卖引的制度已经完善,才有今着为令之说.宪宗三年(1253年),忽必烈受京兆封地,命(汪德臣)置行部于巩,设漕司于沔,造楮币、给盐引,以通商贩,以贮军储①.同一件事,《元史》记载说,忽必烈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需②,并设从宜府于京兆,以[李]德辉与孛得乃为使募民入粟绵竹,散钱币,给盐券为直③.虽然两则记载稍有歧异,但无论如何这里的盐引或盐券都不是全国性的统一凭证.可见,在元朝建立以前,虽然盐课收入已经受到蒙古统治者的重视,但直至宪宗时期还不存在全国统一的盐引制度.二世祖时期盐务体制的调整与定型全国统一的盐引制度,必须以中央集权的官僚国家为前提.世祖中统、至元之交,随着中书省的真正设立和中央集权官僚体系的强化,户部集中管理、盐运司分区发卖的制度才逐渐形成.转变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是把包括盐课在内的各种赋税的征收权从割据性的汉地世侯手中收归中央.太宗二年(1230年)耶律楚材设立征收课税所时,曾经有过剥夺世侯税权的意图,但没有成功,反而是课税所被世侯掌控而地方化④.忽必烈即位后,再次设立十路宣抚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并诏谕十路宣抚司并管民官定盐酒税课等法,课税所也被纳入宣抚司管辖之下⑤.中统二年(1261年),河间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所⑥.中统四年,又改沧清深盐提领所为转运司⑦.这就使盐务管理职能了旧课税所,出现了转运司体系的雏形⑧.山东盐课的归属最能体现宣抚司削弱世侯的功能.中统二年六月初八日,忽必烈刚下诏宣抚司定盐酒课税等法,二十天后就改命李璮领益都路盐课瑏瑠.很显然,忽必烈向益都世侯李璮作出了妥协.直到第二年在李璮已经起兵反蒙的情况下,才命令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对其他世侯,蒙廷也做了一定的让步.如中统三年六月,东平严忠济向为民贷钱输赋四十三万七千四百锭,借用课程、钞本、盐课银万五千余两,诏勿征.这大概是在赦免严忠济过去挪用课税的行为.在征税权逐步集中的同时,随着中书省职能的强化,户部开始履行全国性财税管理机构的角色.中统二年,省臣奉旨,命户部发钞或盐引,令有司增其市直,于上都、、西京等处,募客旅和籴粮瑏琐.此时户部已经拥有印造、管理盐引的职权,地方发行盐引的权力被逐步取消.《元史》中就有至元二年(1265年)命户部造山东盐引的专门记载.从中统、至元之交盐引制度的雏形初现,到至元二十九年盐引制度定型,元代的盐政管理体制经历了频繁的调整.变动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其一,盐课是专设转运司,还是由路总管府管领?其二,在户部集中发行盐引的前提下,由什么机构来负责具体的发卖工作?中统年间宣抚司、转运司的相继设立,主要目的之一是削弱世侯、集中财权.但自中统四年(1263年)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之后,割据性世侯的力量瓦解,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的路总管府逐渐形成,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维持的转运司系统就成为问题①.中统四年首次并转运司入总管府②,至元八年(1271年)又并诸路转运司入总管府,将运司所管酒税、醋税、仓库、院务、工匠造作、鹰房打捕、金银铜铁、丹粉、锡碌、茶场、窑冶、盐、竹等课并奥鲁诸军,尽行并入各路总管府,通行节制管领③.盐课事务被并入总管府.转运司虽然几次被省并,但都很快又恢复了④.至元十四年(1277年),再次省各路转运司事入总管府,设盐转运司四⑤.这是元朝首次系统性地设立盐转运司,初步形成了盐课由盐运司专管、其他酒醋商税等归路总管府管领的体制.发卖盐引的机构也几经调整.中统二年(1261年)中书省条画说,今后诸盐场遇有买纳及支客盐,无致留难⑥,说明这时客商在盐场买引.王恽在至元前中期曾经写道:近见运司官,差规措官于南京等处指于某处中纳粮斛,其实将引到家,不问价直高低,货卖了当.⑦说明此时运司及规措官也负责卖引.至元十九年(1282年)阿合马被杀,盐运司经历了大幅调整.朝廷议罢诸路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⑧,撤销了大都、河间和山东三处盐运司,设户部尚书、员外郎各一员,别给印,令于大都置局卖引;同年四月,又议设盐使司卖盐引法.但改革的效果大概都不好,所以在十九年十二月罢解盐司及诸盐司,令运司官亲行调度盐引.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卢世荣掌管财政权,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瑏琐,重新回到了至元十四年的盐运司体制.在南方,灭宋之初曾经短暂沿用南宋制度.如至元十三年(1276年),两淮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但第二年就设立盐运司,引入华北制度,每引改为四百斤瑏瑶.此后又陆续把华北的盐政制度推行到整个南宋旧境.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户部设立印造盐茶等引局瑏瑥,专职印造盐引.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设置盐运司,专掌盐课,其余课税归有司至此,元代由户部集中管理、盐运司分区发卖的盐引制度才最终定型.作为元代食盐运销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票证---盐引,其本身形制我们目前所知甚少.黑水城出土的编号为F126:W4的一件文书残片,不少学者都认定是元代的盐引瑏瑧.这个认定是不对的,在此有必要稍作回应.先转录文书残存文字如下:省□□两淮运司广盈库副郭敕□□两淮运司广盈库大使将仕郎两淮运司广盈库提领王认定这件文书不是盐引,理由很简单.首先,在元代,盐引是经中书省授权,由户部下属的印造茶盐等引局统一印制,由户部下发给各盐运司发卖①.即是说,它是一种以中书省名义发行的票证,而广盈库是两淮盐运司下属的出纳性质的机构,级别很低,它的主管官员提领不过是正八品的将仕郎②,大使、副使的级别更低.这些官员的姓名是不可能被印到盐引上的.元代中央印行的票证,主要有纸钞、盐引、茶引、契本等.盐引实物至今未见.据说黑水城也出土过数枚茶引,但未见发表③.目前能够看到实物的就是纸钞和契本.包括中统钞、至元钞在内,元代纸钞、钞版等出土的已经很多.契本的实物比较少,黑水城出土有一件保存较好且未使用过的空白契本,文书编号为F1:W94④.纸钞的票面文字:最上方通栏有至元通行宝钞或中统元宝交钞字样;稍下是面额,如二百文、五百文等;钞面下半右侧是尚书省或中书省奏准印造宝钞、严禁伪钞等申明;下方左侧是宝钞库使副、印造库使副等印造、发行机构的字样⑤.契本:票面上印有中书省奉到有关匿税处罚的圣旨,省部印造契本、发下各路行用的申明,投税交易的有关细节,即交易人、交易金额、标的物、牙保人等以及投税日期⑥.虽然这两种文书外观、用途有异,但同为中书省统一印行的票证,也有明显的共同点.因为发行的主管机构是中书省或户部等中央机构,因此票证上皆有中书或中书户部奉到圣旨等文字.元代盐引上也有类似性质的文字,保留在《至正条格》中⑦.全文很长,其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印行盐引的圣旨依据,可供填写盐商姓名、贩盐数量的格式条款以及规范官盐贩运、禁治私盐的九条法令.其次,纸钞、契本都由户部下属机构统一印造⑧,因此可能有印造机构的名称,但具体负责行用这些票证的机构,如宝钞有行用库(或平准行用库),契本有各地商税务,它们的名称并不出现在这些票证上⑨.此外,还有一个间接但却直观的证据.至元三十年(1293年)中书省要求户部改换盐引的字样,原因是:从收了江南已后,至今盐引的文字不曾改换,则依那体例里行有.待收呵,收不的;治约呵,又难.私盐多的缘故,因着这般有.就是说,从至元十四年两淮盐运司设立算起,十六年的时间内盐引的文字没有变化.如果真的每一任广盈库官的姓名都印刷在盐引上,是不会出现这一情况的.总之,F126:W4是一件与元代两淮盐运司广盈库有关的票据残件,但不是盐引.《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将这份残件定名为广盈库票据是很合适的.三盐引在元代的两种主要功能本着引盐不相离的原则①,元代所有涉及食盐关支、运输、销售的活动,都必须以盐引为凭证;不管是商销还是官卖,都要纳入盐引制度进行管理.这是盐引作为盐务管理票证的功能.以商品盐作为价值支撑,盐引也被元朝政府用于物资采购、赏赐、站户救济、投下分例发放等各种财政支出,由票证又衍生出了支付手段的功能.先看盐引在盐务管理中的角色.对盐商贩卖引盐的活动,现有研究已相当深入.《元典章》保存了元代两淮盐运司相关公文,提供了至元三十年(1293年)、大德四年(1300年)两次改革的资料,尤以大德四年改法立仓之后的盐务管理最为严密.大体来说,盐商贩卖食盐须经如下几道程序:首先,盐商向盐运司购买盐引,凭盐引和同时发给的勘合赴盐场(或盐仓)关支盐货.其次,根据销售目的地(元代称为行盐地面)的不同,盐商分别在盐仓、真州批验所或采石批验所缴纳批引牙钱,并在盐引上加盖关防印信,方可赴行盐地面发卖.最后,食盐卖毕必须随即向地方官缴纳旧盐引.概括起来,购引、批引、缴引,构成了盐商活动的三个基本环节.无引私盐、匿不批引或不缴退引,都要面临私盐法的严厉处罚②.有关食盐官卖程序的记载相对较少,受到的关注也少.首先来看以计口摊派为基本特征的食盐法.从仁宗延佑年间(1314~1320年)开始,两浙盐运司行盐地面普遍施行食盐法③.《至顺镇江志》提到镇江路盐退引岁额一万四千七百六十六引每口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既有退引,当然必须先向盐运司买引④.至正初年,绍兴路每年计口食盐,受引运司⑤.一份两浙盐运司公文称: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⑥即要求州县官依照户口数,向盐运司纳钞买引.顺帝执政初年,河东盐运司在陕西摊派食盐,每年豫期差人,分道赍引,遍散州县,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价三锭,百姓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⑧ .这些食盐摊派,也是以盐引为载体的.除上述大范围、普遍性的计口食盐之外,元廷还向部分特殊人群摊派食盐.其中比较重要的,是针对沿海捕鱼船户摊派腌鱼鲞的鱼盐.《元史》记载:至元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所⑨.光绪《文登县志》记载:本县鱼盐官于玉墓,在城东北七十里崮山后.瑠瑏大德《昌国州图志》也记载,至元三十年开始于海边捕鱼时分,令船户各验船料大小,赴局买盐大德元年至买及八百余引.说明鱼盐在沿海地区是一项普遍政策.鱼盐的具体运作未见详细记载.不过大德四年(1300年)两淮盐运司改法立仓的公文在谈及批验盐引时说:盐商若不过真州发卖,则由盐仓代为批引,食、鱼、局盐一体批收瑏瑢.延佑六年(1319年)圣旨:鱼鲞不拘行盐地方,许令诸处投税货卖,理合另买鱼盐引目.泰定四年(1327年)中书省公文:诸人腌浥鱼鲞,依腌梅例,合用盐货斤重,赴运司入状请买.瑏瑶可见不仅鱼盐,连腌梅子的盐货也必须向盐运司买引,凭盐引才能赴盐场(或盐仓)关盐①.常平盐局法在元代实行的时间不长.最初是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卢世荣为与盐商争利而奏准设立的,以二百万引给商,一百万引散诸路,立常平盐局,或贩者增价,官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给,而国计亦得②.常平盐局只是与盐商竞争,并没有盐运司和盐引制度.根据中书省订立的常平盐局实施细则,各地每年合卖盐数,验人户多寡,开坐数目,行移宣慰司、总管府各差管押官一员,赍擎公文,将引各处局官,前去合干运司关引支拨仍将卖过盐引逐旋缴申提点官批凿讫,申复本路,转申省部③.官局卖毕,也要缴申退引,各路府州司县年例置局发卖人户合买食盐引目,官司分朗置簿知数,候发卖食盐了毕,依数销照,尽行拘收申解④.这说明,官盐局和商人贩售食盐的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常平盐局之外,元代还存在其他盐局,性质都属于州县官卖食盐.例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两淮盐场周围百里之内村庄、镇店、城廓人户食用盐货,官为置局发卖,验各家食盐月日,从运司出给印信凭验关防⑤.元统三年(1335年),山东盐运司于滕、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⑥.这类局部设立的盐局,详情不得而知,但从大德四年公文中食、鱼、局盐一体批收⑦的说法可知,至少两淮盐局要纳入盐引制度之下.总之,虽然材料尚不丰富,但已可看出,即便是官卖食盐,相关机构(如州县官、盐局等)也需向盐运司纳钱买引,才能关支盐货.而且与商销一样,运输时也必须批验盐引,卖毕也需随即缴申退引.盐引除了用作盐务管理的票证外,由于有商品盐作为价值支撑,在许多场合被官府和皇室作为支付手段.和籴粮是盐引作为支付手段所发挥的最重要作用,主要用于供应上都、和林、陕西等北方地区驻军.在和林,朝廷岁辇粟实和林忙安诸仓,至八十万斛而屯戍将士才免饥色,军粮需求量非常大.早期是由大同等地征发民夫转运税粮,后赖二三大臣画策更制,岁出户部茶盐引,募有能自挽自输者,入其粟而受其券,效果很好,一度囷庾之赢,大约足支三四年⑧.其他地区,中统二年(1261年)省臣奉旨,命户部发钞或盐引,令有司增其市直,于上都、、西京等处募客旅和籴粮,以供军需岁以为常⑨.中统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瑏瑠.可见北边地区的盐引和籴粮是一项长期性的政府采购活动.《元典章新集》收录的一道公文,保留了有关以粮中盐引的部分细节.现节录如下:延佑六年闰八月□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刑部呈:准户部关:延佑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有令史李克中赍省札一道该:放支乌马儿粮中河间盐引七百五十道检札,前来书卷.辨认得省札印文昏淡,署押不完,押字差异,似有诈冒.本部追问得贴书刘泽状招:不合于户部仓科充滥设贴书,将元奉放支纪子和等粮中盐引札付还家,夤夜灯下将左丞相押字、省印、年月、楷本,依样画于萝葡上用纸一张,依前项省札更换客人姓名,增减字样,写作乌马儿等粮中盐引七百五十道札付户部伪省札一道,使讫诈印并左丞相押字,又亲笔画到平章、右丞押字,标写蒙古字省掾姓名,对同完备,赍赴户部,凂倩旧相识不知住处回回人爱林标写回回字一行,于典吏淳士玉处关到勘合,踏写付支度科检札,分付当该令史李克中于主事厅书卷,以致辨验出前项诈伪.①根据这道公文,商人入粮之后,中书左司会下发省札给户部仓科,省札上除注明某人粮中某处盐引若干道外,还必须有左丞相、平章、右丞等押字和蒙古必阇赤、汉人省掾、回回省掾的署押.仓科再将省札及一同发下的勘合转到户部支度科检札并送主事厅书卷.这起伪造省札案到此事发,后继手续遂不得而知.总之,商人入粮之后,还要转回中书户部,经一系列手续方能获得盐引.除军粮和籴外,还有为赈灾举行的临时性盐引和籴.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发钞二万九千锭、盐五万引,市米赈诸王阿只吉所部饥民.大德十一年(1307年),以钞一十四万七千余锭、盐引五千道、粮三十万石,赈绍兴、庆元、台州三路饥民②.除了采购粮食,盐引也被用于其他官用百物的和买,如大都年例和买段匹丝绢等物预期张立榜文,各开色样幅尺粗细轻重,添价收买,仍许中买盐引③.盐引还用作官府的日常经费.大德七年(1303年),湖南输粮百石者,出驿马一匹,广海地狭,所输不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盐引助其不给.每马一匹,贵州以北给盐十七引、以南二十引④.这是以盐引补贴马站户.此外,大德元年(1297年),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⑤.大德七年,甘肃行省平章合散等侵盗官钱十六万三千余锭、盐引五千余道,命省、台官征之⑥ .大德九年,赐冀宁路钞万锭、盐引万纸,以给岁费⑦ .甘肃行省或冀宁路并没有盐运司,所涉盐引应当都是户部转拨用作有关机构运作经费的.元廷需定期支给诸王、妃子等生活所需分例.在黑水城(元代亦集乃路路治,在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出土的元代文书中,有不少是亦集乃路的分例支出账⑧.其中编号F62:W16的文书记载了分例钱折支盐引的情况,涉及的盐运司有四处,其中元统元年(1333年)分例盐引每道折钞三锭,和官定引价一致⑨.文书录文如下:支钞并夏季分例钱内令支盐引四十道十一道,一十二道.未支钞并元统元年秋冬□□□内令支盐引三十八道,每道折钞三定,计钞一百一十四定,浙引二十四道,山东一十四道。

明代中后期的双轨盐法体制_苏新红

明代中后期的双轨盐法体制_苏新红

仓库接收 。 , 成化十六年正月, 因为“太仓见贮银不及三十万两, 尽此未足以供边储一年之用 ” 且“每各边 开 , 中, 客商以存积盐易于得利, 多不中常股盐, 以此常股蓄积颇多 ” 所以户部奏准“宜不为常例, 于两 淮 存积盐内量卖一十万引, 常股盐内掣出二十万引改作存积之数, 每 引 定 作 价 银 一 两 三 钱, 本部差官会
⑤ 成化末年, 。 同巡盐御史召商报卖, 其银解部转发太仓收贮, 以备支用 ” 两浙仁和诸盐场缺少商人报 ⑥ 因 此, 。 “又 令 两 浙 盐 课 浙 西 场 分 每 正 盐 中, 盐课长期雍滞, 竟“积滞有三 、 二十年者” 成 化 十 九 年, ⑦ 由此可以看 ” 一引折银七钱 、 浙东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五钱, 解送太仓银库, 候余盐支尽, 仍纳本色 。
有重要影响的纳粮开中的先例由此形成。《明史 》 针对这一事件而总结道: “召商输粮而与之盐, 谓之

: 《明代盐商的一考察 — — — 边商 、 , : 《开 中 法 与 占 窝 》 , 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藤井宏 内商 、 水商的研究 》 中山八郎 见刘
《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 》 , 280 、 281 、 301 、 337 、 338 页; 寺田隆信萫 、 : 《山 西 商 人 研 淼编译 黄山书社 1988 年版, 第 234 、 张正明等译 , 79 、 80 页, : 《明代的开中法 》 ,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 究》 山西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 第 77 、 该书日文版出版于 1972 年; 李龙华 1972 年第 4 卷第 2 期; 徐泓 : 《明代中期食盐运销制度的变迁 》 , 《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 》 1975 年 第 2 期; 徐 泓 : 《明 代 后 所学报 》 》 , 《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 》 1977 年第 4 期; 黄 仁 宇 : 《十 六 世 纪 明 代 中 国 之 财 政 与 税 收 》 , 期的盐政改革与商专卖制度的建立 生 270 , 277 页; 刘淼 : 《明 代 盐 业 经 济 研 究 》 , : 《明 代 活 · 读书 · 新知三联书店 2001 年版, 第 266 —268 , 汕 头 大 学 出 版 社 1996 年 版; 刘 淼 》 , 《盐业史研究 》 1996 年 第 4 期; 高 春 平 : 《论 明 中 期 边 方 纳 粮 制 的 解 体 — — —兼 与 刘 淼 先 生 商 榷 》 , 《学 术 研 究 》 召商运盐的基本形态 1996 年第 9 期; 张家国等 : 《试析明代盐法变迁之轨迹 》 , 《法学评论 》 1997 年第 5 期; 张丽剑 : 《明代的 开 中 制 》 , 《盐 业 史 研 究 》 1998 年 : 《明代中后期的盐税 》 ,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 2000 年 第 2 期; 李 三 谋 、 : 《明 代 前 中 期 盐 政 管 理 之 困 扰 》 , 《盐 业 史 第 2 期; 林枫 李震 2000 年第 1 期; 李三谋 : 《明朝后期的盐政变革 》 , 《盐业史研究 》 2001 年第 4 期; 科 大 卫 : 《中 国 的 资 本 主 义 萌 芽 》 , 《中 国 经 济 史 研究 》 , 2002 年 1 期; 金钟博 : 《明代盐法之演变与盐商之变化 》 , 《史学集刊 》 2005 年第 1 期; 孙晋浩 : 《开中法与明代盐制的演变 》 , 《盐 研究 》 2006 年第 4 期; 赵毅 : 《明代盐业生产关系的变革 》 , 《明清史抉微 》 , : 《关 于 明 业史研究 》 见赵毅著 吉 林 人 民 出 版 社 2007 年 版; 黄 天 庆 》 , 《文化学刊 》 2007 年第 6 期; 陈涛 : 《明代食盐专卖制度演进研究 — 历史的制度分析 视 角 》 ( 博士论文) , 代开中制变迁的考察 辽宁大 2007 年; 卜永坚 : 《盐引 · 公债 · 资本市场: 以十五 、 》 , 《历史研究 》 2010 年第 4 期 。 学, 十六世纪两淮盐政为中心 《食货四 · 盐法 》 , ② 《明史 》 卷 80 第 1935 页 。 1962 年 版, ③ 《明太祖实录 》 卷 53 ,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 台 北, 台 湾 中 央 研 究 院 历 史 语 言 研 究 所 校 印, 第 1053 页 。 按 以 下 各 朝 《明实录 》 世纪以来, 国内外有关明代盐法制度之演变的 研 究 一 直 持 续 至 今 。

从开中法向折色法的转变,明朝盐政改革,边镇衰落的根源

从开中法向折色法的转变,明朝盐政改革,边镇衰落的根源

从开中法向折色法的转变,明朝盐政改革,边镇衰落的根源“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

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

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

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

帝从之。

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

盐法边计,相辅而行。

”——《明史-食货四-盐法、茶法》明朝初年,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策略,使国民经济得以恢复,国内日益安定。

然而,北部边境由于蒙元残余势力不断试图南下,迫使明朝将大量军力囤驻于北部边境。

同时,受限于南北经济及物产产出的不平衡情况影响,边镇军需需求量巨大,但供给严重不足。

一、设立“开中法”——开粮纳中,边镇愈强为解决这一问题,明朝创立了开粮纳中的制度,即由户部利用食盐的专卖权,根据边境战备粮储物资的盈缺情况,对商人进行招标,往边镇输送军需物资,然后按实际输送情况支付同等值数量的官盐盐引,使商人获得官盐并合法销售。

这就是明朝初年稳定边疆建设的“开中法”。

“开中法”的具体内容有三个方面:首先“报中”,即开中商人按户部榜文所示项目,把物资运到边防戍所,然后取得盐引;其次“守支”,即商人领取盐引后,按规定去指定盐场守候支盐;最后“市易”,即商人支取盐后,再按引文规定,到指定地区销售。

报中——守支——市易,构成了“开中法”的全过程。

通过“开中法”明朝有效的保证了边镇地区戍守军队的军需供应,同时也降低了国家财政的支出,并以此带动了原有的官方垄断食盐销售的模式转变为官商并用的模式,有效带动了食盐交易市场的活性。

更有甚者,在通过“开中法”获利的部分商人,为获取更高的盐引利润,开始尝试自筹资金,主动招募劳力前往边镇拓边垦殖建筑商屯。

“自出财力,自招游民,自垦边地,自艺菽粟,自筑墩台,自立保聚。

……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随着盐引吸引商屯的出现,边地军粮价格渐趋于与内陆相差无几,边镇地区的市场也随之繁荣了起来,这更是吸引了大量人员前往边镇定居。

“官为盐纲”:盐商垄断的杀手锏

“官为盐纲”:盐商垄断的杀手锏

晋商起源于盐,并不是山西人多地少,人民勤劳走上了经商之道,而是有可以交易的食盐而走上了经商之道。晋商从南部起家,正在于这里有运城的池盐。但是如果不是借助于官府的势力,在盐业专卖制之下也只能受尽官府盘剥小打小闹,或者成为私盐贩子。小打小闹和走私违法都不可能造就这一个大晋帮。晋商的真正起家靠的是官。也就是说,晋商是通过官僚与商人互相勾结来挖到第一桶金社》出版《话说徽商》指出:“官商一体,借势行私。无时不在的危机感迫使徽商不得不花大把的银子去勾结、攀附那些达官显贵,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利益不受侵犯。然而,如果那些大官僚们稍有不测呢?徽商对他们的‘前期投入’不仅血本无归,甚至还要搭上自己的身家性命。为了长久之计,一些大徽商便通过捐输的方式谋取‘官商’的地位,使自己也晋升为封建统治阶层的一分子,然而,从前文可知,这种捐输的数额极其庞大,一般本小的徽商难以承受。于是许多徽商就干脆花钱买个官衔,称为‘捐官’。这样的事例在徽州的宗谱、族谱中随处可见。
唐力行在安徽大学出版社出版《明清以来徽州区域社会经济研究》指出:“明清以来徽州区域社会经济研究认为宗族势力在徽商形成和兴起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因为徽人经商的原始资本,大多与宗族有关;徽商所雇用的伙计,大多为族人。由于宗族势力在资金与人力上的支持,使徽人经商的势力历久不衰。徽商的兴起得力于宗族势力,徽商在商业竞争中的进一步发展,更离不开宗族势力的支持,他们借助宗族势力,建立商业垄断;展开商业竞争;控制从商伙计;投靠封建政权;建立徽商会馆”。
杨明明在《徽州社会科学》撰文《徽商是典型的东方封建商贾》认为:“通过对徽商经营方式、特点、资本出路等多角度的考察,徽商虽在一定范围内搞活了经济,但究其实质,搞活的是封建经济,他们丝毫没有西方早期资产阶级对封建制无情的批判性,也没有不妥协的斗争性,更缺乏系统而完整的经济思想,他们是典型的东方封建商贾”。

从明代盐政看政商互动得失

从明代盐政看政商互动得失

从明代盐政看政商互动得失作者:高春平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22期盐是国家财政的大宗,又是百姓日常生活必需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

在以农立国、工业不甚发达的传统时代,历来都是官府专营。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市场的扩大,人口的日益繁稠,国家把食盐贸易垄断在自己手里日益变得不可能。

因此,宋代以来就有放开国家垄断,允许指定的官商进行经营的议论。

明政府将食盐专卖权转让给普通商人,带动商业发展明政府为解决“九边”80多万驻军的粮饷供给,实施了军屯、民运粮、开中法三套制度。

亦即军士屯种自给,百姓向边镇输纳,商人纳粮中盐办法,习惯上称为屯粮、民粮、盐粮。

然而,北部长城一线地处高寒,屯田产量有限。

因此,政府每年征调北直隶、晋、陕、豫、鲁数省农民将交纳后的粮食运送到指定边镇。

但在交通不便,车拉驴驮的时代,要把数十万石粮食转运到边塞绝非易事,既妨碍农作,又成本很高。

洪武三年(1370)六月,山西行省将此普遍性问题奏报明廷,建议政府通过国家所控制的食盐专卖权,让商人到大同仓交米1石,太原仓交米1石3斗,给淮盐一小引(200斤),然后凭盐引换盐运销获利。

这样既省运费,又能使边储充足。

朱元璋觉得此法利国、便民、惠商,下令全国推行。

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盐规则,开中法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

报中是盐商按政府的招商榜文要求,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地粮仓﹐向政府换取盐引﹔守支是盐商换取盐引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市易是盐商把得到的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

商人纳米中盐的条例由户部出榜,依军情、粮价、路途、利润酌定。

于是各边镇多召商中盐,盐的运销与军需供给有机结合。

商人为节省成本,干脆雇农民在边地垦种,就近给军卫仓纳粮,史称商屯。

开中法的实质是国退民进,放权让利。

明政府突破汉武帝以来盐铁垄断,将官营的盐业专卖权转让给普通商人,用来解决庞大军需供给。

永乐以后,开中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纳米中盐、纳钞中盐发展为纳银、纳铁、纳麦豆、纳茶马、纳丝绢、纳棉布中盐等12种,从而使盐在产品交换中充当重要媒介。

《互洽共生——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介评

《互洽共生——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介评

‘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介评梁曼容 田宗莹[摘 要]明代商品经济因其在无根本性变化的帝制结构下繁荣发展,商人阶层以及商业资本的积累㊁流向与转化,在中国资本主义发生学范式指导下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㊂虽然一些学者的研究否定明代中国萌发资本主义的可能,但其研究成果或多或少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未能完全摆脱中国资本主义发生学范畴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常文相助理研究员所著‘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一书,以赵轶峰先生的 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为理论指导,聚焦明代商人与商业,展开对明代商业政策㊁商税征收㊁商人的法权地位以及官商合作的具体考察,提出明代商业与帝制体系互洽共生的观点,展示了明代商人㊁商业研究的新视野㊂[关键词]明代;商业;帝制;互洽共生;帝制农商社会[作者简介]梁曼容(1983-),女,历史学博士,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田宗莹(1995 ),女,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延安716000)㊂明史研究的青年学者常文相,在其博士论文前半部分基础上,整理修改而成的第一部学术著作‘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下文简称‘互洽共生“)于2019年5月正式出版㊂该书在重新思考前人研究成果,重新梳理明代商业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将明代商人㊁商业作为研究中心,从商业的制度框架和社会环境着眼,正面论说其自身的演变脉络,提出明代帝制体系与商品经济结构之间,可以达成一种共生并荣的历史演进态势,且因呈现较高商业化发展前景故可衍化出一种更具深入推演可能的帝制农商社会㊂①该书史料扎实,脉络清晰,视角新颖而又见解深刻㊂本文从中国古代史研究新话语体系的建构谈起,简要介绍全书的章节内容,进而总结该书的独到之处,最后提出相关问题之思考㊂一㊁新话语体系下的明代商人㊁商业探研‘互洽共生“一书所探讨的商人㊁商业与既有国家社会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实是近代以来常常受到众多中外历史学家关注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读也是重新理解国内外学术界多年来反复争论却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些话题的关键所在㊂①近年来,国内外明史学界的诸多学者已达成基本共识,明代商业发达,商品经济繁荣,商人已成为国家和社会体系中的重要力量㊂但在明代社会变化真实面貌的呈现及其总体特征㊁演进趋势的阐释方面,学界迄今仍充满歧义㊂对此,该书做出进一步澄清和探讨,其新视角带来新阐释,有助于推动明代商人与商业的进一步研究㊂明清时期商人与商业研究,在20世纪50年代国内兴起的 资本主义萌芽”大讨论学术背景下,一直作为该问题的重要相关项来展开讨论㊂②众多学者研究的基本取向,以西方式 现代”社会为标准模式,③从明清中国社会中寻找与之相契合的要素,进而判断明清时期的社会特征及演进趋势㊂其本质是 比较”意识先行的研究,不能充分关注中国历史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演进的脉络,是在西方现代化发展的程式之下进行的研究,故而始终无法摆脱西方中心论的影响㊂赵轶峰先生曾在‘明代中国历史趋势:帝制农商社会“一文中将20世纪以来渗透于明清历史分析的预设性的思维取向概括为: 封建社会”自我否定模式㊁ 资本主义”发生学障碍模式㊁西方中心主义㊁ 现代性”崇拜观念㊁线性 进步”史观㊁经济决定论㊁社会形态单体孕育观等㊂上述分析模式的基本观念皆牵连于以西方现代社会为参照尺度,探索中国明清社会的研究意识㊂④这是该书力图反思和超越的问题㊂近年来,中国史学界从中国历史实际情况出发,对历史时期的国家㊁社会㊁文化总体形态特征进行了诸多探索,显示出当今史学工作者力求建构新话语体系和思考途径的努力㊂例如,林文勋先生以中唐以来崛起的 富民”阶层为出发点,认为宋元明清社会是 富民社会”;葛金芳先生以宋以降中国江南社会为考察核心,提出 农商社会”说;李治安先生以富民㊁农商和南北整合为核心,认为中古以来的中国历史是若干次南北差异博弈整合的结果;黎虎先生以中国历史为实际准绳,以中国本土固有词语概念进行表述,提出符合于中国历史实际的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学科体系:第一时代为无君时代的 群聚”社会,简称 无君群聚”社会(太古至夏以前);第二时代为王权体制下的 众庶”社会,简称 王权众庶”社会(夏商西周至战国时期);第三时代为皇权体制下的 吏民”社会,简称 皇权①②自20世纪初新史学兴起以来,中国在与外部世界全面对接之前自身历史推演方向如何,是学界反复研讨和争论的话题㊂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北京:生活㊃读书㊃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㊃续编“,北京:生活㊃读书㊃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㊂转引自常文相:‘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第页㊂吏民”社会(秦至清)㊂①此外,相关提法还有,宗法地主专制社会㊁以血缘关系和地缘性的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社会㊁选举社会㊁官僚制社会㊁国家体制式社会㊁郡县制社会㊁皇权官僚专制社会㊁皇权专制社会等等㊂在众多建构中国古代史新话语体系的论说中,赵轶峰先生提出 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㊂首先, 帝制农商社会”是以中国历史为主体 对明清时期国家㊁社会㊁文化总体形态的一种概括”,②其根本问题为明清中国的社会结构与历史趋势,应被看做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㊂其次,帝制的内在逻辑,既包含皇帝 官僚 郡县体制对社会的强控制,又包含农商混合经济的展开㊂中国帝制时代为保持社会的平衡和持续性,所制定的农商政策终将基于一个核心: 在控制商业带来的流动性对农业社会的冲击与从商业中获取较大收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㊂”③该核心正是中国历史发展至明清时期呈现出的独特性征和演进倾向㊂最后,明清 帝制农商社会”说主张帝制体系下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家权力架构间能够演生成一种自洽格局,商人㊁商业构成当时国家社会体制的内在要素,彼此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性,且居于优势地位的士㊁商两阶层日益融合并引导社会权力渐次向绅商共同支配结构演变㊂④明清时代这种商业与帝制耦合的复杂局面, 在社会经济基础趋于市场化的意义上与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一致,但在社会权力支配关系的意义上却与西方迥然不同”,⑤中国历史的发展演变与近代西欧的发展演变并未进入同一轨道㊂‘互洽共生“一书正是以 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为理论建构进行的实证考察,全书从明代中国史实出发,引用多种史料,聚焦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帝制体系的关系为何”这一问题,最终论证认为,在明代帝制农商社会下,农业与商业并驾齐驱,二者共同维护明代社会结构的稳定,形成互洽格局,且因商品货币经济的持续发展繁荣,社会结构有进一步向着商业化推演的可能㊂二㊁明代商人与商业研究新成果正是基于上述新话语体系的建构,‘互洽共生“一书体现出较鲜明的创新精神,作者自言该书的研究意义在于推动学界 建构一种更为合理的中国历史叙述体系”㊂⑥本书除去绪论和结论外,正文共四章,合计32万字㊂绪论对本书所论问题的提出㊁相关研究㊁研究意义与内容框架进行了详细①②③④参见林文勋:‘宋元明清 富民社会”说论要“,‘求是学刊“2015年第2期;柳平生㊁葛金芳:‘ 农商社会”的经济分析及历史论证“,‘求是学刊“2015年第2期;李治安:‘多维度诠释中国古代史 以富民㊁农商与南北整合为重点“,‘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6年第4期;黎虎:‘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论纲 兼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矛盾问题“,‘文史哲“2020年第1期㊂赵轶峰:‘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论纲“,‘古代文明“2011年第3期㊂赵轶峰:‘中国帝制时代的权力与财富(本书序)“,常文相:‘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第4页㊂参见赵轶峰:‘明代中国历史趋势:帝制农商社会“,‘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古代文明“年第期;‘政治文化视角下的明清帝制农商社会“,‘中国史研究“年第期等㊂阐述㊂一至四章各有侧重,关注明代商业结构的不同侧面,从中国历史自身演进视角对明代史实进行重新检审,以纠正明代商业的传统观点㊂结论部分是对全书观点的总论,结合各侧面的推演提出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帝制国家体系基本关系为 互洽共生”,即双方达成一种并行向前的演进态势㊂第一章 明代的商业政策”,宏观论述明代商业政策演变的三个阶段及其特征㊂一是通过对‘明太祖实录“‘御制大诰“‘大明律“等古籍文献中有关明初商业政策史料的详细梳理,关注明太祖对商人的态度,提出颠覆明代 抑商”观念的新观点㊂作者认为:第一,国初太祖出于重建社会秩序㊁恢复农业生产㊁增加财政税收的考虑而提出的 厚本重农”政策,并非刻意针对商人群体,抑制商业发展;为加强政府对基层各类民众特别是闲散无业之辈的控制,而严格审核行踪无着的商人群体当在情理之中㊂第二,事实上明太祖认可商人为庶民中的一员,商业也为 本业”㊂故而,朱元璋能够在维护商人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下,建立健全了商贸制度法规,为后世商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㊂第三,被众史家批判的 海禁”政策,并非明政府执意阻绝对外交往,更非长远国策,此政策的出台缘于倭寇不断侵扰和中日交涉失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维护国家与民生安全之国策㊂最后,作者认为应当结合政策制定的时代背景,重新审视明太祖的农商观㊂二是从‘明史㊃食货志“‘明会典“等史料看永乐到万历中期的商业管理及税收政策的演变,重点关注 宝钞行用后,明代榷商大体经历了以收钞为主到钱钞兼半再到广泛收银的变化过程”,提出此与 当时社会正在发生的货币白银化及其影响下的国家财政体制由实物中心向货币中心转化的历史趋势恰相吻合”的观点㊂由此,作者指出 明代帝制体系较大程度容纳了商品货币经济,能够与商业繁荣契合并行”㊂①三是不局限于传统史部文献归纳总结,广泛运用集部及各体例史料进行反证㊂作者通过对文人文集㊁地方志中士大夫群体大量建言体恤商民奏疏的整理,从侧面证明广派税使㊁强佥商役和苛征官木等压榨商人的现象并非国家商业政策的基本导向,是皇权滥用所致㊂总之,正如书中所言: 明代商业管理较为全面完善,商税税率税额整体偏低,国家体制较大程度容纳了商品货币经济,彼此表现出一种内在互适性㊂”②第二章 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探讨了掌握明代国家社会管理权和话语权的士大夫阶层对商税征收的认识与表现,本章亦分为三节㊂第一㊁二节按照时间顺序,作者整理归纳了各丛书㊁文人文集㊁墓志碑刻㊁方志史料中记载的士大夫阶层对关市征商的基本看法㊂明代士大夫普遍征商具有 适当调节农商关系以均平赋役”的社会职能;③他们提倡商民一体同视㊁爱商养民,批评肆意勒索㊁机构冗迭等病商弊政并发表诸多加强榷政监管及施惠商民的言论㊂第三节主要讨论了士大夫着眼于为扭转病商苛政的局面,对商税价值功用的思考与征缴方式的探索㊂明代士大夫们能够正视商税资国济民之价值,调整商税征缴方式,致使商税逐渐成为政府可以凭依的得力税源之一㊂书中谈及明中后期人张居正㊁汪道昆及明末清初王夫之㊁黄宗羲㊁王源等思想家对农商关系的常文相:‘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第页㊂反思,揭示这一阶层能够 正视商税足国裕民的合理意义,阐发出 惠商佐国’ 农商交重’ 工商皆本’等折射时代含义的新观念”㊂①由此可见,明代商业思想是中国历史自身演变的结果,与西方商业思想有着明显不同,中西方历史并未在同一轨道上运行㊂明代政府为帝制体系下商人㊁商业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国家㊁商人㊁农民三者之间仍具有共生并荣的广阔前景㊂第三章 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作者把目光转向商人群体,寓意从商人的法律权利与地位角度分析明代商人与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㊂首先,作者按照时间顺序考察明代法律规范下商人的权利与地位㊂书中指出,明初太祖秉承加强社会控制的施政方针推行服饰规定与路引制度,虽对商人的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但长远来看,并没有一味 抑商”的含义在其中㊂随着社会稳定㊁生产力恢复,朝廷相继颁行的‘大明律“‘皇明条法事类纂“和‘明会典“等法律典章制定并完善了关于商业行为规范㊁维护市场秩序的律例条文,用以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㊂在嘉靖以来的方志笔记史料中,如‘嘉定县志“‘贤博编“‘见闻杂记“等,有不少提醒官民警惕奸牙骗害的言论,这也可侧面证明国家立法之意在保护商人的正当权益㊂其次,作者还关注到商人入学应考问题㊂从商人群体因籍贯限制无法参加科考到万历时期科举应试中 商籍”的确立,反映出 当时开放程度和层级流动渐趋增强的社会结构中商人地位的提高与影响的扩大”㊂②此外,作者还运用明末苏州工商业碑刻中九方涉及商事诉讼的禁约碑,以及崇祯末年广州判牍专集‘盟水斋存牍“中上百起有关商事诉讼的案例两大类史料,分别进行深入分析㊂明代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事诉讼的概貌,表现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商人的法律地位与庶民平等㊂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明代商人与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因此, 国家权力是将他们与其他庶民一样同等含纳在帝制体系之内,二者不构成本质上的对立冲突”㊂③第四章 明代国家同商人的合作”,作为全书正文的最后一部分,作者重点讨论官与商的合作㊂通过论述二者之间相互依赖㊁互惠共利经济合作关系的形成,作者进一步证实官与商㊁国与商在帝制体系下互洽共生的历史演进态势,其中与明代国家经济运作及边务管理紧密联系的盐政与茶法是作者探究官商合作的重点㊂第一,洪武年间开中盐制的实行推动了官商合作架构的确立,开中法是在政府与商人间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开展,故而明代官商 结成一种经济上的互利合作关系”㊂虽终明一代盐政实施曾多次进行平衡商人内部及官商间利益的调整,但始终体现着国家经济与商人财力之间 通过盐业利益的共享和分配实现长期协同并存的发展态势”, 并未打破此前形成的官商合作基本格局”,这与士大夫的官商合作主张息息相关㊂④第二,茶法运行中的官商合作面貌与盐法运行的情形大致相似, 在国家的组织管理下也显示出官商互惠协作的意味”㊂⑤第三,明代的官①②常文相:‘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第24页㊂常文相:‘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第174页㊂常文相:‘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第页㊂商合作机制还包括 为实边㊁佐军㊁赈饥㊁营造而采取的召商买办方面”①㊂第四,士大夫阶层能够充分认识到国与商为一命相连的共同体,积极主张官商合作,他们体恤商苦,照顾商利,推动官商经济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深化㊂②总之, 明代政府依靠官商合作方式,有效完成了部分国防军备建设和财政收支周转”,盐法㊁茶法此类由国家主导的与商人的合作关系在明代持续深入发展, 体现着当时商人㊁商业同既有体制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性”㊂③总体而言,明代商人既然能在现有国家体制中获得日益增长的财富,就不会轻易推翻现有体制,而会努力适应现有体制,设法稳固财富并提高地位,使财富与权力交织,从而使商业成为帝制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在要素,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与帝制体系之间呈现出一种互洽共生的历史变迁态势㊂也即是说,明代以来 衍化出一种在既有体制框架下以农商混合经济为基础,且因呈现较高商业化发展前景故整体结构更具深入推演可能的帝制农商社会”㊂④三、本书之创新性突破于作者而言,写作‘互洽共生“一书最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建构合理的中国历史叙述体系㊂纵观全书,皆为作者在整理归纳明代商业相关各类史料的基础上,基于中国历史史实,通过对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之间互洽共生基本关系的具体考察,进而对中国历史演变的独特性征与轨迹做出尝试性分析,有力呼应了赵轶峰先生提出的关于明清中国总体形态特质的 帝制农商社会”论说,为明代商人㊁商业的研究提供了新契机㊂综观作者的研究,其治史多从宏阔处着眼,重视宏观体系把握,在原始资料广泛收集与深入分析㊁挖掘历史真相方面追求极致,全书共涉及148部古籍文献,包括正史㊁实录㊁政书㊁丛书㊁会要㊁文人文集㊁方志㊁碑刻资料㊁判牍资料等,史料论证之丰富可见一斑㊂历史研究皆应如此,尽可能穷尽相关证据,并主动寻求化解反证,论从史出㊂作者广泛吸收中外学界的研究成果,在分析前人研究过程中,发现各类研究从明代商人㊁商业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冲突层面展开论述,都未能完全脱离中国资本主义发生学范畴㊂在此基础上,作者从明代商人㊁商业与中国传统社会正面关系展开论说,运用新话语体系,将一个长期以来反复争论的旧题阐释出新成果,眼界之开阔㊁见解之深刻不言而喻㊂旧史学问题㊁旧史料可以采用新角度,在新理论建构中探析出新成果的研究方法值得提倡㊂综观全书,可清晰看到明代商业与帝制的共生㊂与西欧商业瓦解 封建”的历史经验不同,明代中国提供了商业与帝制同向并行的历史经验㊂本书澄清了一些以往了解尚为模糊的细节问题㊂如其指出:明初太祖的商业政策是从维护政①常文相:‘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第264页㊂常文相:‘互洽共生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第页㊂局稳定角度实施的,并未有 抑商”思想在其中,否定了 重农抑商”思想,强调四民平等;明代士大夫对商税的价值功用已有新的认识,他们意识到商税对于扩大财政收入有着重要作用,进而力求改革,转变征缴方式,平衡商农赋税征收关系,使商税征收更直接地为国防㊁民生服务㊂四㊁相关问题之思考‘互洽共生“一书重新梳理了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对于建构一种更为合理的中国历史叙述体系具有关键性意义,许多见解深刻而独到㊂正因此,本书在开启明代商人和商业研究新视野的同时,仍留下一些值得继续推敲和探究的问题,有待更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和广泛展开㊂首先,明代国家基本体制是以皇帝为顶端,以郡县体制㊁官僚体制㊁贵族体制三个系统为支撑的帝制体系㊂在帝制体系下,皇帝制度为核心构架,皇权及其所衍生出的贵族权力根植于帝制体系之中,其权力滥用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几乎无法避免的基本症候㊂这样,诸如广派税使㊁强佥商役㊁苛征官木等侵剥商人的种种事端,以及大量存在的势家贵戚对盐法等制度的破坏,也成为帝制体系之下难以治愈的顽疾㊂ 皇权滥用”虽不是明代国家明文规定的基本商业政策,却正是国家体制与商人矛盾不断冲突的集中体现;它是长期持续的现实存在,是无法绕开的壁垒和不可轻视的症结㊂因此, 明清商人在何种意义上与当时国家和社会体制是矛盾冲突的,又在何种意义上与其互洽兼容的”,①似乎仍旧是需要从多角度去深入探究的问题㊂本书用了很大篇幅介绍了明代士大夫对商人㊁商税的认识与看法㊂第一章第三节介绍了朝臣的恤商建言,整个第二章论述了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这些言论反映出商业在帝制架构下可与国家体制达成共生并荣的广阔前景㊂前景虽然广阔,可现实处境可能远为复杂得多㊂一方面,皇权滥用下的朝臣恤商建议,恰恰从侧面印证了既有政治体制与商人之间矛盾的尖锐㊂另一方面,士大夫 惠商佐国” 工商皆本”的认识与实际商业和商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之间,还存在很大距离㊂若能分析研究士大夫的相关认识和建言被采纳和付诸实施的情况,对于了解明代商人与国家体制之关系更具实际意义㊂此外,作为国家体制重要构成部分的官僚体制,也当是考察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不可或缺的内容;官僚体制机构和人数庞大,其中与商业和商人的纠葛更复杂也更深刻㊂本书讨论的主题是 明代商人㊁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㊂从全书各章内容看,国家商业政策㊁士大夫恤商建言和商税认识㊁法律规范的商人权利㊁官商合作的政策法规,都属于国家体制的内容㊂相较而言,全书缺少从商人视角进行的研究,对商人群体的关注较少㊂商人的社会活动㊁身份与帝制体系的关系,商人对当时商业和商税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态度和看法,商人建构的商业伦理与国家体制的互适程度等话题都有待继续展开㊂除此之外,庞大的商人阶层可划分为大㊁中㊁小三类商人,不同阶层的商人的利益诉求可能截然不同,与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有云泥之别㊂若能梳理。

明朝的盐法制度研究

明朝的盐法制度研究

明朝的盐法制度研究明朝时期,盐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它既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直接影响着民生。

因此,明朝的盐法制度也是非常完备的,下面我们就来研究一下明朝的盐法制度。

首先,明朝的盐法制度包括盐政管理、盐业赋税和盐业监察三个方面。

盐政管理主要是指盐业的管理机构和官员体系。

明朝的盐政管理机构比较复杂,分为多个层级,最高的是皇帝,其下分别为都察院、户部、盐法司等机构,由官员领导和管理。

盐政管理的核心是盐法令,盐法令是明朝针对盐业颁布的法律,它规定了盐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盐业赋税主要是指明朝的盐业税收体系。

盐业对明朝的财政收入有很大的贡献,因此明朝设置了专门的盐业税收体系,包括半税、专卖税、定额税等多种税收形式。

其中半税是指盐业人员生产盐的过程中,需要向国家上缴一定的盐税,而专卖税则是指由国家垄断盐业,并向民间销售盐,在销售过程中对盐收取税金。

盐业赋税的形式多变,但本质上都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盐业的繁荣发展。

盐业监察主要是指对盐业的监管和打击非法盐业的行为。

明朝盐业有一个严格的配额制度,非法盐业是严禁的。

盐业监察的核心是盐业巡检制度,这是明朝盐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巡检官主要负责检查各地盐业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如果发现非法盐业,就需要向上级报告,并进行打击。

这种严格的监察制度使得明朝的盐业经营十分规范。

另外,明朝的盐法制度还包括一些补贴政策,比如盐粮互易政策和官营海盐政策。

盐粮互易政策指的是明朝规定,盐业人员在生产盐的同时,也需要种植一定的农作物,从而保证食品的供给。

而官营海盐政策则是指明朝开辟了官营海盐场,专门从海中采集盐。

这些政策的出台既可以保障盐业的正常运作,也可以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

总之,明朝的盐法制度在当时算是比较完备的,可以被认为是古代盐业的代表作。

明朝严格的监察机制和税收体系,保障了盐业的繁荣发展和国家的财政收入。

虽然盐法制度的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管不严导致非法盐业问题的出现等,但总的来说,明朝的盐法制度对于古代盐业的规范化和现代盐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朝的盐法政策

明朝的盐法政策

明朝的盐法政策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最初建立时,面临严重的财政问题。

为了解决财政困境,明朝政府实行了严格的盐法政策,甚至可以说盐法对明朝政治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盐是一种必需品,古代社会称之为“百姓之命,国之重器”。

在明朝时期,盐在政府收入中占有很大比例。

明朝政府对盐的管理体现在盐法政策上,该政策始于明朝建立之初,制度趋于完善于明代中期,大量使用于明晚期。

明朝盐法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垄断制度。

明朝政府严格控制盐的生产和销售,通过经理制度和垄断税制来达到控制盐价并增加政府收入的目的。

明代中期,政府进一步将经理制度改革为官营制度,由官营盐海、盐铁、盐场等单位负责盐的生产和供应。

官营的盐场分布在全国各地,盐海集中在辽东蓬莱、胶东蓬莱,冀州饶阳、枣强等地的海湾,盐的生产通过统一管理与监督,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同时政府掌握了盐售价资本,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盐价。

随着盐业不断壮大,明朝的财政逐渐稳定。

盐的垄断制度虽然为明朝政府带来了财政收入,却也引起了不少社会问题。

盐价过高,严重伤害了民生;盐的质量参差不齐,对人体健康发生影响;由于垄断制的存在,盐工、盐商等人们的利益受到了压制,加上大量的罚金、赋税等问题不断,人民公愤日益增大。

明朝政府也深知盐法的弊端,于是不断地尝试改革,但是改革的难度较大,正如明朝时期著名学者、政治家吕思清所说:“盐法最难于实行,如钉钉、般般不可轻轻移动”。

明朝末期,盐法制度开始出现危机。

清朝入关后,盐场逐渐废弃,盐采采用的方法转为采用井籍和灶籍等地方特产,而且税收也变为了地方所属。

明朝制度“顶层设计”虽然被废除,但是影响却一直传承下来,例如清朝仍然实行盐税制度。

总之,明朝的盐法政策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相对于建立之初面临的财政困境而言,该政策的出现无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举措。

从盐法可以看出明朝政府的严格控制和重视,也可以看出明朝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努力程度。

盐法政策的实施,对明朝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长期保持了明朝政治稳定,也使民生得到了长足发展。

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

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

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作者:常文相来源:《求是学刊》2015年第02期摘要:关于关市设立缘起,明代士大夫大都重申其本在除奸御暴,限制垄断,非为专事盘剥,渔利虐民。

然后世国用渐增,商税实有济匮佐急之助,因而在重视农业的前提下,征商又被视作减轻农民负担、调节本末关系以均平赋役的一种手段。

为保障商众生计和满足财政税收,明代士大夫还主张商民无分,对之一视同仁,均予施惠。

他们批评病商苛政,提倡爱养民力,廉正奉公,并建议加强榷政监管,以期实现官商共利。

明代士大夫的榷税思想在对传统的继承中亦有发展,他们顺应商业繁荣的时潮,赋予通货鬻财以“足国裕民”、“富国利物”的新意涵,其所阐释的“厚农资商”、“农商交重”、“国商两利”、“工商皆本”等理念,不仅表达出对农业与商业、国家与商人之间关系的进一步思考,也预示了农商二者在当时社会体制内尚有充分的活动空间并可同国家达成共生并荣的广阔前景。

关键词:明代;士大夫;商税征收作者简介:常文相,男,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明清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2-0172-09商税在明代主要是指国家针对商品流转交易所征收的通过税与营业税。

从历史演进趋势看,与帝制时代早期相比,明代中国最为突出的一个特征便是商业关系的广泛蔓延,并由此引发传统社会在经济结构上产生深刻变化,这已是国内外诸多学者的大致共识。

那么,明代社会商品经济的繁荣到底给国家的商业及财政管理带来何种影响,面对这种影响统治层表现了怎样的心态,在相关权力运作中又反映出国家同商人间的关系如何,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前人关于明代商税的研究,主要聚焦在制度管理层面,其中尤以对钞关制度的考论为多。

这些研究梳理了明代榷税机构的设置、沿革与运行机制,评述了政府商税征收政策的形成、演变及败坏过程,并力求对这一制度的性质和特色加以分析总结。

1在讨论明代国家的财税制度与政策时,先前学者大都倾向于把帝制晚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同当时的社会体制对立起来,强调专制权力对商人、商业的控制和压榨。

明史食货计盐法

明史食货计盐法

明朝盐政经历了开中法和折色法的转变,这背后有复杂的经济和政治因素。

明朝初年,为了确保边镇的军需供应,采取了开中法,即召商人输粮而与之盐,以此来节省转运费用并充实边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北部边疆的军事压力持续增大,同时南北经济及物产产出的不平衡也加剧了边镇的军需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

在这样的背景下,明朝政府开始考虑改革盐政,实行折色法,即商人需要直接向边镇交纳绢帛等实物以代替交纳盐引。

这一转变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商人的负担,并更好地满足边镇的军需需求。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商人的反对、边镇官员的腐败以及财政收入的减少等。

总的来说,明朝盐政的开中法和折色法都是为了确保边镇的军需供应而采取的措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措施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问题,这也反映出明朝政府在应对边疆军事压力和维持国内经济稳定之间的艰难平衡。

成型但不成熟:明代的盐法道制度

成型但不成熟:明代的盐法道制度

成型但不成熟:明代的盐法道制度夏强【摘要】明廷出于打击私盐、监管盐场官吏、整顿盐法的现实需要而设立盐法道.盐法道始现于成化时期,至嘉靖年间遍设于各省.明代的盐法道略有四类,职权亦不尽相同.各地盐法道虽因缺乏管理体系的支持、因循贪墨、职任不专等原因而导致效能未必尽善,但盐法道仍是由中央管盐到地方督抚管盐转变的关键职设,并为清廷继承和发展.【期刊名称】《盐业史研究》【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1页(P10-20)【关键词】明代;盐法道;盐道;盐政【作者】夏强【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8盐法道,简称盐道,是一个专职于盐政的官职,该职创设于明代,并为清代所沿用。

关于明代的盐法道,以往学者或着眼于明清道制的整体探讨,而忽视了对于盐法道的具体分析,既不能详厘其类别,又不能细究其职任;或专注于盐业经济的研究,对盐法道殊少涉及,纵有寥寥几笔,亦难窥其全貌[1]。

有鉴于此,笔者拟从设置、类型、职任、利弊等方面对明代盐法道制度详加探讨,以期展现该制的全貌,并揭示此职对明清盐政的影响。

盐法道是明代道制中专司盐务的一种,在探讨盐法道问题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下明代道制的情形。

一般认为,“道”之称谓源自唐代,明代的道制是在元代分道按察的基础上形成的,为布政使司(简称“藩司”)、按察使司(简称“臬司”)的派出机构[2]。

后来,随着明代道制的发展,道的种类大为增加,“就派出机关而言,可分为藩司之分守道与臬司之分巡道;就巡察对象而言,可分管通省某事务的专业道,如盐道、驿道及管若干府州县之地方道……就本职衔而言,有参政道、参议道、副使道、佥事道,甚至加藩臬衔而有藩道、臬道”[3]。

明代的盐法道由各省藩臬衙门官员出任,属于专务道(或称“专业道”)的一种,其制度演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明初,各地盐场由户部统管,不属于地方政府管理,地方分巡、分守道属于监察区性质,无法直接插手盐场事务,各道官员对于盐场事务只有建议权。

开中法与明代盐制的演变

开中法与明代盐制的演变

开中法与明代盐制的演变
孙晋浩
【期刊名称】《盐业史研究》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开中法的实施,引发了明代盐政制度的一系列变革:盐政资金流程被简化,官商交易过程延长,交易主体发生了变化.带来了盐商守支的一系列问题和盐政机构地位降低的后果,最终演变为专商制度.
【总页数】6页(P8-13)
【作者】孙晋浩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科院历史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
【相关文献】
1."瑶乱"与明代广西销盐制度变迁 [J], 麦思杰
2.明代四川食盐“开中法”的实绩及其折银原因研究 [J], 谢祺
3.浅析明代初期经济制度之开中法的实施及影响 [J], 于卓
4.明代海盐制法考 [J], 刘淼
5.从开中盐法演变看明代延绥镇粮饷供给变化 [J], 亓冠华[1]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

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

作者: 常文相
作者机构: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出版物刊名: 古代文明
页码: 87-9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明代;商人;法权地位;抑商;商事诉讼;商籍
摘要:本文通过对明政府颁布的有关商人、商业的制度法规及商事诉讼的判词来考察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进而对明代商人同国家的基本关系作出判断。

明初统治者为求恢复生产、稳定秩序,强化了对包括商人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控制,因而商人服饰和外出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商人的常规商业活动一直得到政府许可,并未遭到刻意抑制。

《大明律》等法规在对商人行为作出规范的同时,也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不受侵损。

在涉商案件审理中,商人法律地位与庶民中的其他人群是平等的。

在科举考试方面,商人身份并未受到歧视,且官府专门设置"商籍"以解决商人子弟由于户籍所限不能异地应考的困难。

由此可知,商人在明代国家体制中拥有与其他庶民人群平等的法权地位,被包容于帝制体系框架之内,并不构成当时社会体制的瓦解要素。

从明代盐政看政商互动得失

从明代盐政看政商互动得失

从明代盐政看政商互动得失
高春平
【期刊名称】《人民论坛》
【年(卷),期】2014(0)22
【摘要】盐是国家财政的大宗,又是百姓日常生活必需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在以农立国、工业不甚发达的传统时代,历来都是官府专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市场的扩大,人口的日益繁稠,国家把食盐贸易垄断在自己手里日益变得不可能.因此,宋代以来就有放开国家垄断,允许指定的官商进行经营的议论.
【总页数】3页(P78-80)
【作者】高春平
【作者单位】中国明史学会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明代巡盐部院述略——兼论明代的盐政监督
2.据台初期日本政商界对台湾的盐政调查——以台湾总督府民政局调查档案为中心
3.从周颠事迹的传播看明代官方文献\r与民间传说的互动
4.从林则徐在两湖的盐政改革看其盐政思想
5.论政商关系互动的演变过程与路径重塑--兼评“放管服”改革对政商关系的影响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明代开中盐法的转变——以叶淇盐法改革为例

论明代开中盐法的转变——以叶淇盐法改革为例

论明代开中盐法的转变——以叶淇盐法改革为例
王团伟
【期刊名称】《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12)1
【摘要】始兴于明初的开中盐法,至明中叶时,其已存在的盐商守支等弊端严重阻碍了自身的正常运行,甚至几于瘫痪。

经弘治五年叶淇变法,使中盐方式由以纳粮等实物为主转向以纳银为主,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守支问题,推动了开中盐法的转型,更好的适应与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总页数】3页(P322-324)
【关键词】开中法;转型;叶淇;改革
【作者】王团伟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8.105
【相关文献】
1.明代大同镇开中盐法的实施及其嬗变 [J], 李海林
2.试论明代开中盐法、盐引和信用行为 [J], 刘峰
3.明代大同镇开中盐法的实施及其嬗变 [J], 李海林
4.试评明代叶淇的盐法改革 [J], 黎邦正
5.试论明代中期叶淇盐法变革 [J], 许立坤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上论说均倾向于强调明清商人政治上对 现 政 权 的 依 附 性 ,关 注 官 府 对 商 人 的 控 制 操 纵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维 护 ,同 样 凸 显 了 商 业 发 展 同 政 体结构在社会历史演进意义上的冲突。然而国 家对社会的组织管理是综合性、系统化的运作, 除 政 治 统 治 关 系 外 ,还 必 然 包 括 经 济 性 的 利 益 配 置 关 系 。 从 明 代 国 家 财 政 运 行 角 度 看 ,政 府 其 实 对 商 人 有 很 强 的 经 济 依 赖 性 ,举 凡 军 需 调 配 、物 资 供 给 、边 境 开 发 、赈 灾 救 济 、工 程 建 设 等,都离不开商人的参与和贡献,而商人如果从 中 无 利 可 图 ,也 不 可 能 长 久 参 与 。 在 这 些 事 务 中 ,官 府 同 商 人 可 能 结 成 了 某 种 互 利 合 作 关 系 。 而 为 保 持 此 种 合 作 关 系 ,政 府 就 不 能 长 期 违 背 经 济 规 律 ,必 须 采 用 一 些 经 济 手 段 来 平 衡 双方利益。
已 开 始 全 面 衰 微 ,而 且 反 映 了 作 为 我 国 封 建 社 会根本国策的重农抑商方针已发生了原则性的 重大改变” 。李 [2](P37) 珂表示:“明初,统治者严格 地 控 制 了 食 盐 的 生 产 与 消 费 ,并 利 用 食 盐 的 买 卖作为调动商人积极性的诱饵……这又在一定 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给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促 动 的 契 机 ,因 为 商 品 经 济 的 自 然 属 性 总 是 不 以 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终要冲破‘重农抑商’ 的限制而时时顽强地发挥其作用。” 朱 [3](P78-79) 宗 宙则以明清扬州盐商为例,提出官府视其为“可 啖之物,肆意婪索刻剥”,而“盐商为了自身经济 与政治利益,与各级盐务官员相互交结,狼狈为 奸 …… 又 打 起 了‘ 捐 输 报 效 ’的 旗 号 ,以 求 取 得 皇上的恩宠”,这一恶性循环成为他们“致命的
九年六月戊申,P3572)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运 作 ,盐 政 开 中 渐 趋 完 善 。 明 政 府 不 仅 对 夹 带 贩 卖 私 盐 、转 售 伪 造 盐 引 等 阻 坏 盐 法 的 行 为 处 罚 甚 严 ,且 同 时 在 法 律 上 也 给 予 商 民 必 要 保 护 ,禁 止 势 豪 权 要 侵 害 其 正 当 权益。如:“洪武二十七年,令公侯伯及文武四
从 后 来 明 人 的 议 论 看 ,开 中 盐 制 的 推 行 使 国家获益,商民受惠,发挥出充裕军储、巩固边 防的确切实效。如弘治末户部尚书韩文疏奏: “ 国 家 之 务 ,莫 重 于 边 饷 ,飞 挽 之 利 ,莫 良 于 盐 法。故我太祖高皇帝,立为禁条,至严且备。以 是一遇边方有警,粮草缺乏,召商上纳,无不响 应。小民免转运之劳,边方得紧急之济,效速而
又 洪 武 二 十 五 年(1392),户 部 以“ 山 路 险 远,难于转输”,下调四川卫所中纳则例[10](卷 221,洪武 二十五年九月戊申,P3236)。洪武二十九年(1396),征南将军 左 都 督 杨 文 言 广 西 南 丹 卫“ 不 通 舟 楫 ,山 路 崎 岖 ,商 人 中 纳 盐 粮 ,避 远 就 近 ”,应 令 先 于 此 输 粟,然盐价过高,遂重定则例,“俱于顺便仓所支 盐”。 户部尚书郁新还适 [10](卷 244,洪武二十九年二月丙申,P3545) 时 指 出 :“ 海 北 之 盐 ,往 者 召 商 人 于 桂 林 …… 米 贱 盐 贵 ,商 人 利 之 ,故 中 盐 者 多 。 比 来 米 贵 盐 贱,虽累榜招之不至,今宜减其价。”[10](卷 246,洪武二十
从 这 层 含 义 上 说 ,前 文 提 到 的 关 于 明 清 时
期 国 家 、政 府 与 商 人 基 本 关 系 的 诸 多 看 法 实 有 重新审视考量的必要。本文以明代的盐法运行 为 中 心 ,考 察 明 代 政 府 同 商 人 的 经 济 互 动 和 合 作 关 系 ,并 尝 试 对 由 此 达 至 的 帝 制 体 系 与 商 品 经济繁荣的互洽性,加以讨论。
品 以 上 官 ,不 得 令 家 人 奴 仆 行 商 中 盐 ,侵 夺 民
利。”[11](卷 34《盐法 “凡 三》,P240) 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 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 百,徒三年,盐货入官。”[12](卷 8《监临势要中 此 盐》,P77) 外, 当时与开中法辅配并行的还有商屯之制,“各边 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 粟无甚贵之时”[9](卷 80《食货 ,“ 四》,P1939) 召商入粟开中, 商屯出粮,与军屯相表里”[9](卷 82《食 。 货六》,P2005) 商人 或运米上边,或就地开垦,纳粮易引,支盐贩售。
一、开中法建立的官商合作架构
明 初 ,政 府 次 第 于 淮 、浙 等 产 盐 地 设 司 管 理,行开中法以资边佐国。《明史》称: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 省 言 :“ 大 同 粮 储 ,自 陵 县 运 至 太 和 岭 ,路 远 费 烦 。 请 令 商 人 于 大 同 仓 入 米 一 石 ,太 原 仓 入 米 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 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 充 。”帝 从 之 。 召 商 输 粮 而 与 之 盐 ,谓 之 开 中 。 其 后 各 行 省 边 境 ,多 召 商 中 盐 以 为 军 储 。 盐 法 边计,相辅而行。[9](卷 80《食货四》,P1935) 次 年 ,定 中 盐 则 例 。 户 部 出 榜 ,商 人 自 行 向 各 仓纳粮换引,据道里险易远近,时值高下利否, 情势轻重缓急,石数增减不一。“编置勘合及底 簿 …… 商 纳 粮 毕 ,书 所 纳 粮 及 应 支 盐 数 ,赍 赴 各 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 照 ,勘 合 相 符 ,则 如 数 给 与 。”[9](卷 80《食 货 可 四》,P1935) 见,开中法是因国防需要,为解决边储粮饷的运 输供应问题而实施的。该法主要是用盐引作交 换条件,采取招募方式,借助商人财力为国家服 务,由此官省费、军储实、商得利、民不劳,一举 数得,故在边方多地迅速展开。
- 153 -
祸根”。[4](P3) 这些看法大体上参照了近代西方社会演进
历 程 ,是 从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内 部 找 寻 资 本 主 义 萌 芽研究思路的延伸,包含帝制国家政治运行与社 会经济发展天然矛盾的预设,因而才把明清商人 视为本该瓦解既有体制却又无法实现的人群。
其 他 有 关 明 代 盐 法 中 官 商 关 系 的 论 述 ,如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明 初 的 开 中 招 商 ,政 府 虽 然 对 商 民采取了包括“经济手段动员”在内的“多方面 的政策支持”,但这实为“迫于当时的社会政治 环境,不得不改变前朝已有的制度”,“具有历史 局限性”。 还 [5](P271-272) 有的学者认为,明末的纲法 改革是朝廷此前不断对“商人或富户的逼迫”及 “过度提前敛取”造成其积极性“严重挫伤”的再 次调动[6](P86);或者“实质上就是封建政府利用封 建 特 权 同 一 小 撮 特 许 商 人 实 行 官 、商 分 肥 的 商 品垄断政策” 。 [7](P812-813) 另有部分学者着重阐述 了商人与政治权力的结合,如孙丽萍指出,明清 山 西 官 商 一 体 家 族 的 形 成 即 是“ 封 建 经 济 和 政 治结合的产物”,他们应政府之召而起,“除了对 繁 荣 经 济 有 积 极 影 响 外 ,还 满 足 了 政 府 在 军 事 上的物质供应和财政上的需要……为巩固封建 政权做出了贡献”,然而“对政治的过分依赖使 得山西官商的独立性少了一些,并导致了一定程 度 上 的 软 弱 ,无 法 避 免 与 封 建 政 权 的 同 生 共 灭”。[8](P86)
以 洪 武 时 期 为 例 :洪 武 三 年(1370),“ 中 书 省 臣 言 陕 西 、河 南 军 储 ,请 募 商 人 输 粮 而 与 之 盐 ……河东解盐储积甚多,亦宜募商中纳”[10](卷 56,洪武三年九月丙申 。 ,P1090) 翌年晋王相曹兴言,“朔蔚等 州俱在边陲,宜依大同之例召商纳米中盐,以充 边饷”[10](卷 61,洪武四年二月戊午 。 ,P1184) 洪武五年(1372), “ 户 部 募 商 人 于 永 平 卫 鸦 红 桥 纳 米 中 盐 …… 时 纳哈出觇伺,欲挠边,故储偫以俟征讨”[10](卷 73,洪武 五年五月戊辰,P1351)。转年,太仆寺官员题请:“黄河迤北 宁夏所辖境内……宜命重将镇之,俾招集流亡, 务农屯田,什一取税,兼行中盐之法,可使军民 足食。”[10](卷 81,洪武六年四月壬申,P1457)
大,未有过于此者也。”[13](卷 85《题为钦奉 正 事》,P751) 德时 佥都御史王琼称:“太祖高皇帝……开中以盐粮 为名,召天下商贾。捐之厚利,令其乐从,输刍 于边,以宽百姓挽运之劳。”[14](卷 16《议处盐粮 又 疏》,P156) 嘉靖初户部尚书梁材言:“国家于淮、浙、长芦、山 东 等 处 设 有 额 盐 ,专 以 接 济 边 饷 。 如 遇 地 方 有 警,边储告乏,就于各边开中,召商上纳,图其飞 挽刍粟,赖以紧急应用。其利甚多,其效甚速, 百有余年,著为成典。”[13](卷 103《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P925) 同 时 人 钱 薇 亦 曰 :“ 盐 曷 为 法 也 ,藉 足 国 也 …… 国 耗 在 边 ,而 边 之 陆 挽 甚 难 ,故 假 盐 之 利 以 召 商,藉商之力以储粟,积商之粟以实边,边可足 也。”[13](卷 215《盐法 万 论》,P2251) 历时人李廷机回顾国初 盐政时也称其“操纵有权,调度有法”:“岁召商 开中入粟实塞下,塞下粟无腾价焉,则边利也。 令商自为办,而国不闻输将之费,士饱马腾,扞 圉疆固,则国利也……商利而民亦利,国足而边 亦足,称美善已。”[13](卷 460《盐政考》,P5044)
引言
盐 政 是 明 代 国 家 经 济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也 是关涉民生的重要领域。商人在明代盐法运行 中 扮 演 了 重 要 角 色 ,同 政 府 形 成 互 动 与 合 作 关 系,构成理解明代国家与商人、商业基本关系问 题的一个重要侧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