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引发的思考
打击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打击非法集资心得体会非法集资是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它给人们的生活、经济、法律秩序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打击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现分享如下。
首先,重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非法集资往往利用人们对高收益的渴求和信息的不对称,通过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来吸引投资者。
因此,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挖掘非法集资背后的危害,提醒人们警惕非法集资,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
此外,应加强对大众投资知识和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理财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打击非法集资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持。
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加强对非法集资立法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和执法效果。
对于违法者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公开曝光等方式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第三,加强协作合作,形成合力。
打击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高效且有序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守住金融安全的底线。
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加强监督和揭露非法集资案件,倡导诚信理财,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非法集资的合力。
第四,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保护。
非法集资的风险是巨大的,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
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仔细调查了解,多方核查,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同时,政府和金融机构也应加强风险预警和指导,提供投资咨询和保护服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和跟踪,最大程度地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2020)
(2020)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当我们心中积累了不少感想和见解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1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陷于低迷,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
借助民间借贷的渠道,无数困难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但与此同时,旺盛的资金需求也催生了诸多民间高息借贷乱象,非法集资行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
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商业银行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从而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层出不穷。
对于银行员工而言,若卷入此类融资案件,将给自身、家庭和所在单位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今年以来,我严格按照总省行相关要求,认真学习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总行在《关于严禁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等活动的通知》、总行《关于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的意见》和省行《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深入学习了我行及社会上已发生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强化了对非法资金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认识,在心里树立起来远离非法集资、参与民间融资的“制度红线”。
作为一名工商银行从业人员,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认真学习我行及监管当局相关规章制度,在心中时常绷紧制度红线。
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
时刻铭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绝对不能为了当前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家庭、牺牲集体利益。
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线,坚决抵制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不当行为。
诚实守信,艰苦奋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明天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2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一起非法集资案引发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腿墨函I:竺竺型!f叁垒l』圭塾垒一起j E法冀资赛暑I簋的迢客李晓红摘要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的区别及客观归罪问题,以期对涉案人员的责任认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法吸4kx2-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客体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O-070—02一、案情梁珠凤炒卖承兑汇票卜余年赚了不少钱,积累了丰富的融资人脉,后涉足资金拆借生意。
先以每万元每日支付利息20元借钱,再以每万元每日28元.30元的利息山借,从中获取差价。
这样梁某赚了不少钱。
2006年8月,梁珠风出借给陈仁福1000万元后资金往来频繁。
2007年7月,陈仁福、张星华等人出资成立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
此后,资金往来更加频繁。
但翔泰置业渐渐还不出钱了,而梁某还要支付利息。
2007年底以后,梁某已经无法按时支付前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便在承兑汇票业务中,开始高贴息买进低贴息卖出,以套取贴现偿还前期的借款本息。
2008年6月,梁向债权人“摊牌”并补写了借条。
但翔泰置业已还不小债,便出饯把梁某送到了缅甸。
7月7日,梁某被警方抓获并遣送蚓国。
经查,梁某涉案金额总汁3.2亿元,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约2.2亿元。
涉及商接受害人32人,32人中绝大部分是向亲戚或者社会上集资的。
梁珠风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梁某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1识,旨日进行投资的心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募集资金用于借贷,从中牟利,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
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集资是一个动态持续过程,梁某开始阶段虽只有非法I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但随着归还能力的变化,无法按时支付借款本息后,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放任集资款无法归还结果的发生。
即和非法集资过程t fl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教师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
首先,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要时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理财观念。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不仅对个人投资者造成损失,还可能影响到整个家庭,甚至波及到社会稳定。
其次,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四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些特点让我意识到,非法集资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让人难以辨别,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在培训过程中,我了解到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
例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追求高收益的心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结果却让投资者血本无归。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一时的利益所迷惑。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感自己在教育学生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以便在日常生活中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投资理财。
二是将防范非法集资的知识融入到日常教学中。
通过开展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等形式,让学生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教育过程中,关注学生的理财观念,培养他们理性投资、规避风险的良好习惯。
四是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防范非法集资。
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向家长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提醒他们关注孩子的投资行为,共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也为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指明了方向。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修养,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起非法集资案引发的思考
、
案 情
法 , 他人 资金 的 行为 。 骗取
梁珠风 炒卖承 兑汇 票十 余年赚 了不 少钱 , 累 了丰 富的融 资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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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渐渐 还不 出钱了 , 而梁 某还 要支 付利 息 。20 印底 以后 , 某 的 足 一客 体 , 围 家 的金融 管 制度 。 07 粱 非 集 资 的f 为人将 骗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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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私欲,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数亿元。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设立多家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李某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影响本案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对金融风险的担忧。
3. 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1)法律尊严法律尊严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法律尊严的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李某挑战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切勿盲目跟风,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2. 加强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深思论文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深思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与物价同时上涨的情况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家金融市场的搞活,市场日益繁荣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扩大,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一些个人和单位为了发展生产或者扩大经营规模,无所不用其极的募集资金,有的甚至发展到了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金融集资活动,导致了其中一些金融机构也在相互竞争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极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引发了不少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经济犯罪之一。
刑法分则中对该罪名用的是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罪状描述相对简单。
本罪的犯罪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融资借贷行为之间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存款人作为被害人是否完全正确?诸如此类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一)金融机构是否能构成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这一点是几乎没有争议的。
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看法各异。
金融机构作为单位,是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应具体分析。
该罪的主体是否适合,最主要的是看该主体是否侵犯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因为该罪所保护的就是金融信贷秩序。
具体的说,如果一些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比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等,若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用于信贷的话,无论利率是否符合了法律的规定,都侵犯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这无疑就是该罪适格的主体;再者,象一些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资格的金融机构,如果正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对本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话,那么不应该是本罪的主体,但是若是其通过非正常手段经营了该业务,也同样会造成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一旦情节严重的话,是理应受到处罚的。
但在实践活动中,像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在进行信贷业务,若用模糊的概念认定此为本罪的主体,那么经济市场是否会更加混乱?(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分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陈宇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陈宇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文将分析陈宇案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案件对金融市场的启示和影响。
一、引言陈宇案是一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分析陈宇案的法律后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刑事责任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陈宇案中,被告人陈宇通过设立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陈宇案中,被告人陈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民事责任1. 退还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陈宇案中,被告人陈宇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应予以退还。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宇案中,被告人陈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行政处罚1. 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予以取缔。
陈宇案中,相关部门对陈宇设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予以取缔。
2.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陈宇案中,被告人陈宇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
通过对该罪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为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与防范能力。
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领域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涉及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该罪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利用虚假承诺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存款。
(三)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犯罪行为使大量公众的存款不能如期兑现,造成重大损失。
(四)客观要件该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同时,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一定后果。
四、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应查明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应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条件;最后,根据犯罪情节、数额、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五、法律责任与预防措施(一)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
同时,对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防措施为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二是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增强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四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德发案”是指1994年中国浙江省温州市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案发地为当时温州市的经济特区——白鹿经济开发区德发公司。
该案涉及到德发公司的董事长喻浩平与副董事长喻浩凯,以及多名公司高管、员工、职工和其他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骗取资金达数百亿元。
案件的背景是1990年代初期,中国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民间借贷活动兴起,许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苦于没有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支持,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
德发公司利用了这一市场需求,通过高额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存款人。
德发公司并没有将吸收到的存款用于正当的经营和回报,而是用于扩大规模、购置房产等非经营性支出。
这导致了该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无法为存款人提供正常收益。
随着被骗者的数量越来越多,存款人纷纷报案。
最终,该案暴露出来并在1994年9月爆发。
此案的影响之一就是引起了中国金融体系的震动。
案件曝光后,许多类似的非法集资骗局相继被揭露,人们对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中国政府也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遏制非法集资现象。
“德发案”也反映出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薄弱之处。
在该案中,德发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长期存在,而相关监管机构并没有及时发现和干预。
这既与金融监管的滞后有关,也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密切有关。
此案也成为中国政府反腐倡廉和金融监管改革的起点之一,推动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此案也使人们对金融投资的风险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
虽然非法集资案件属于非正常的金融活动,但其背后暴露出的信任危机和金融风险仍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此案也对投资者提出了警示,要谨慎选择投资项目,保护自身权益。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3篇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3篇6月19日,我行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的业务培训,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1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风险。
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三、1、高息“诱饵”不动心。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
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
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吴英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以期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吴英案件的基本情况吴英,女,原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曾担任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扰乱金融秩序。
在本案中,吴英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吴英案件中,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涉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吴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 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吴英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与吴英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吴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4. 经济法上的违规经营吴英案件中,吴英及其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点分析——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案外思考
投 资 的资 产后 以 自己名义 对外 投 资 , 不论 证 券 公 司是 否 盈 亏 都 要 在 约定 的期 限 内 向客户 支 付 利 息 。 在 本 案例 中 。 而 以资产 管 理 为 名 义 吸 收 到 的
公 众 存 款 并 没 有 用 来进 行 正 当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投 资. 而是进行 了业 务拓展 等违法 投 资行 为。可 见 , 证券 公 司 的这 种 保 底 收益 的行 为 不 是 法 律 规 定 的正 当的资 产 管理 。 而是 以委托理 财 的名义 向社 会不 特定 人 员借 用 资金 的性 质 , 时就 符合 了变 此 相吸 收公众 存 款的行 为 。 这里 还需 要 注意 的是 . 里 的 委托 理 财行 为 这 之 所 以 构 成本 罪 除 了有 承诺 保 证 投 资 人 的 收益
一
之 间 是 一种 建 立 在 资 产 管理 合 同上 的委 托 代 理
关 系 , 开 展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券公 司必 须 以客 要 证 户 的 名 义进 行 , 户有 自己 的意 志 自由 , 且 投 客 并 资 风险是 由客 户 自行 承担 的。而 在本 案例 的情形 中 。 券公 司 与客 户之 间虽 然签 订 了 名义 上 的 资 证 产 管理 合 同 。 但实 质是 证券 公 司 向客户 约 定 到期 兑 现 的合 同 , 时 , 此 证券 公 司与 客 户 之 间 没 有正 当的委 托代 理 关 系 。此外 , 证券 公 司 在取 得 客 户
、
之 外 .还 有对 客 户 的投 资 金使 用 这一 行 为 的性 质 。虽然证 券 公 司与客 户形 成 了一 种 代 理关 系 , 但 是 在正 常状 况下 ,客户 的钱 是 各 自独 立 的 , 这 包 括 公 司与 客户 的账 户独 立 、 客户 之 间的账 户 独
非法集资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人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非法集资的诱惑。
近期,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让许多人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在此分享一些关于非法集资的感悟心得体会。
一、非法集资的危害1.损害个人财产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
然而,这些不法分子往往通过虚假宣传、虚构项目、夸大收益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一旦投资者投入资金,不法分子便将资金挪用,甚至卷款跑路,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2.破坏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集资,将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转移,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受到影响,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3.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涉及人数众多,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非法集资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金融、房地产、实体经济等领域出现系统性风险。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1.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投资者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在投资前,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了解,关注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
2.理性投资,量力而行投资者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切勿将全部资金投入高风险项目,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3.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投资者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识别能力。
4.关注政府政策,积极参与举报投资者要关注政府关于非法集资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感悟心得体会1.珍惜财富,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能让人一夜暴富,也能让人瞬间倾家荡产。
我们要珍惜财富,远离非法集资,让财富在阳光下增长。
2.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摒弃一夜暴富的幻想,通过勤奋努力、合法经营,实现财富的稳步增长。
3.关爱家人,传递正能量非法集资不仅损害个人财产,还会影响家庭幸福。
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一、引言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过一审判决后,现已进行二审裁定。
本文将结合该裁定书的内容,深入探讨该案件的背景、原因、影响以及个人观点。
二、案件背景1.案件概述根据二审裁定书显示,案件发生于2020年,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罗明浩以高息招揽存款的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然而,他未能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导致部分投资者无法及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2.社会影响这起案件不仅给受害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社会信任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受到影响,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也日益加强。
三、案件分析1.罪行认定从裁定书中可以看出,法院通过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对罗明浩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进行了全面认定。
他利用各种方式向公众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存款,却未能按时兑现,致使投资者权益受损。
2.刑罚裁定在裁定书中,法院对罗明浩的刑罚进行了量刑和裁定。
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使得罗明浩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个人观点从本案裁定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我深切认识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严重性。
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而类似罗明浩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我也希望公众能够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五、总结通过对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的深入分析,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危害。
法律的公正裁决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即对于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够有效地震慑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权益。
六、参考文献《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XX法院,2021年。
在这篇文章中,我通过对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的分析,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深入的探讨。
我也共享了我对这个案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频发,给广大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为一个对社会现象保持关注的人,我对非法集资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此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顾名思义,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它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的资金,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这些资金据为己有或者用于非法活动。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投资理财为名,有的以养老项目为幌子,还有的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概念为噱头。
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本质都是一种诈骗行为。
非法集资的危害是巨大的。
对于投资者个人来说,他们往往因为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而将自己的血汗钱投入其中,最终血本无归。
这不仅给他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心理疾病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社会来说,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大量的资金被非法转移和占用,使得正常的投资和融资渠道受到干扰,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投资者的贪婪心理。
很多人渴望一夜暴富,看到非法集资者承诺的高额回报,就失去了理智,不顾风险地投入资金。
他们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到背后的风险。
这种贪婪心理使得他们容易被非法集资者所利用。
其次,是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匮乏。
很多人对金融市场和投资知识了解甚少,不懂得如何辨别合法的投资渠道和非法集资的骗局。
他们往往被非法集资者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再次,是社会监管的不足。
虽然政府一直在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但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些非法集资者利用监管漏洞,大肆进行诈骗活动。
为了防范非法集资,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投资者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通过非法集资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非法集资案件给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警示我们要警惕非法集资的风险。
例如,2018年浙江省嘉兴市某公司以“黄金移民”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近20亿元人民币,涉及千余名投资者。
最终,该公司被依法查处,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
还有一些非法集资案件,比如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以及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幌子的非法集资等等。
这些案件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防范和避免非法集资风险。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意识,不应该盲目跟风,而是要理性投资,选择正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非法集资案件的教训告诉我们要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建设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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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观后感
非法集资观后感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给广大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
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例的了解和学习,我深感痛心和警醒。
非法集资通常以高回报、低风险的诱人承诺为幌子,吸引那些渴望快速致富、缺乏风险意识的人们。
他们往往打着创新的旗号,如“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养老项目”等,让投资者难以分辨真假。
在接触到的案例中,有的非法集资者以“投资养老基地”为名,声称只要投入一定资金,不仅能享受高品质的养老服务,还能获得高额的利息回报。
很多老年人将自己的毕生积蓄投入其中,最终却血本无归。
这些非法集资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就是利用人们的贪婪和无知。
许多投资者在没有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没有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的情况下,就盲目地将资金投入,只看到了所谓的“高收益”,却忽略了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
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首先,对于投资者个人来说,他们可能会失去辛苦积攒的财富,甚至倾家荡产。
这不仅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经济上的困境,还会引发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等。
其次,对于社会来说,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大量的资金被非法聚集,无法投入到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配置的扭曲。
为了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需要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
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高收益所诱惑。
在进行任何投资之前,都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背景、运营模式、风险状况等信息。
同时,要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不要轻信那些来路不明的投资渠道。
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民众的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提高民众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还应当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方法,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问题,避免上当受骗。
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非法吸收业务员找人解决案例
非法吸收业务员找人解决案例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不少业务员在利益的驱使下,涉嫌违法从事吸收存款业务。
这类事件不仅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还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非法吸收业务员的问题表现,并提出解决策略与建议。
一、案例背景
张某,某金融机构业务员,为了完成业绩指标,私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吸收存款过程中,张某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吸引了一批投资者。
后来,由于资金链断裂,张某无法兑现承诺,导致投资者集体维权。
张某被警方逮捕,金融机构也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非法吸收业务员的问题表现
1.利益驱动:张某为了完成业绩,不惜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过分追求经济利益。
2.监管缺失:金融机构对业务员的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张某的违法行为,导致风险不断扩大。
3.投资者教育不足:投资者对金融市场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收益,容易上当受骗。
三、解决策略与方法
1.加强业务员培训: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2.完善内部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业务员
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投资者教育: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大执法力度: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案例反思与建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给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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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8-6-17 17:20:02
简要内容:当前,在我国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案量大幅增加,案值不断攀升,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和快速致富心理,炮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聚敛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之势已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这类犯罪因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故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集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近20个部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就处置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部署。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7日电:当前,在我国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案量大幅增加,案值不断攀升,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和快速致富心理,炮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聚敛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之势已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这类犯罪因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故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集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近20个部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就处置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部署。
缺乏法律制约的集资活动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本万利的投资机遇,也可能是圈钱无数的洪水猛兽,一旦资金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发生了问题,便会连锁反应到其他金融、社会领域,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多发对国家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也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安定因素,甚至引发公众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日前成功侦办了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案涉及我市多个区县的数百名群众,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男,1962年出生,黑龙江人,小学文化,黑龙江省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男,1957年出生,辽宁人,初中文化,哈尔滨市B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4月,林某获悉了黑龙江省阿城市将对市内一座古寺进行复建的消息,遂产生在寺后修建一座“万佛城”,即修建一座可容纳数万灵位的灵骨塔、依靠销售灵位牟利的念头。
项目预计三年时间完工,五年后可将数万座灵位全部售出,预计获利数亿元。
为获取此项经济效益,林某决定参与出资开发古寺复建项目。
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林某找到邢某,二人经过商定,达成了分工负责以及在社会上向公众进行集资的意向,由林某负责办理复建古寺的相关手续以及项目施工,邢某负责集资活动,并向林提供集资款。
随后,邢某通过他人与我市人员李某、刘某、曹某等人取得联系,鼓动她们参与集资,并制定了年息为40%至50%、吸收公众存款超过5万元即有奖励等方案,以其所在的B公司名义在津大肆宣传项目投资,积极进行发展成员、吸收公众存款及返款等活动。
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邢某在津设立李某、刘某、曹某三个负责人,下辖彭某、黄某等若干小组长,小组长再各自广泛拉拢人员参与集资。
集资方式分为A、D两种,A种方式为:每季度返25%本金和10%利息,即一年内本金返清并加返40%利息;D种方式为:每月返5%利息,返10个月,共返利息50%,一年后返还本金。
奖励方式为,揽存者揽存超过5万元即可奖励500元,超过30万元奖励800元,超过100万元奖励1000元,
超过500万元奖励1500元。
期间,林某、邢某采取用后款还前款的方式维持其揽储行为。
2006年1月13日,当邢某再次在天津站某饭店内召集会议时被公安河北分局经侦支队抓获。
此后,林某、李某、刘某、曹某以及彭某、黄某等全部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
经查,上述人员在本案中从天津地区直接或间接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66.545万元人民币,邢某将其中的600余万元交给了林某,由林某用于古寺项目的投资,另400余万元由邢某等人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宜的日常开销和返还本金与高息。
日前经天津市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判决,林某、邢某、李某、刘某、曹某以及彭某、黄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解析: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据此,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其中,“非法吸收”,是指任何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凡未经批准,即为非法。
“变相吸收”,是指行为人并非以直接支付利息的方式而是许以其他形式的高额回报向公众进行集资。
在表现形式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往往比较隐蔽,如吸收入股、商品返销、委托理财等多种形式,无论形式如何,其仍然是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在本质上仍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值得广大群众注意的是,当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常常表现出以下特点:
1、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力和煽动性强。
吸揽存款者无一例外的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通常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或是极高的回报率来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
一部分先期投资者得到了好处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者行列,从而形成一张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
2、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
犯罪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使用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涉嫌犯罪的公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从事的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或是打着政界人士、知名企业的旗号进行,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为增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还使出一些新花样,从手段上来说,一些非法集资行为“借鉴”了非法传销活动的方式,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
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非法集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与非法传销相融合的趋势;从资金流动方式上来说,出现了犯罪分子让异地投资者在当地使用银行卡存钱、取钱的现象,这种支付方式使大量资金流动难以被发现,也使非法集资行为在表面上平静了很多,不易引起外界的关注。
此外,在非法传销案件中,犯罪分子传销的手段较以前更加隐蔽和恶劣,组织更加严密。
他们通常采用封闭式培训、授课的方式给参与者“洗脑”,幕后组织者在异地遥控,从而增加了相关执法部门获取其违法犯罪证据的难度,使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
3、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个案的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有的甚至超过亿元。
受害群众的集资款或是被非法集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转贷,或是被其非法占有,案发后大部分资金已被使用或挥霍,公安机关很难追回全部涉案款项,犯罪嫌疑人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其有限的赔付能力却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这种非法集资行为给受害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
4、犯罪涉及的地域更为广泛,呈不断蔓延之势,同时,受害群众多,成份复杂,社会影响面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案件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涉及的地域迅速蔓延,形势严峻。
参与集资的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有的案件达到千余人次。
群众成分比较复杂并且以中青年妇女、下岗职工和农民居多,往往是以血缘、亲朋为纽带逐步向外扩展发展下线。
他们为获取高额回报会倾其所有甚至不惜向亲友借款投入集资活动,多数群众拿出的是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有的是防病养老的钱,有的是给儿子盖新房娶媳妇的钱,有的是救命的抚恤金,有的是打工挣来的血汗钱。
一旦资金不能收回,便会使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造成子女辍学,亲友反目,导致上访请愿、围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的事件屡有发生,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警方提示:
广大群众自身对犯罪的识别能力不强,防范能力弱,对非法集资者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并且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错误的认为自己参与集资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快速致富的方式。
而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则往往运用“欲取之,必先予之”的策略,对先期客户切实兑现高息承诺,从而紧紧地套牢客户。
在高额利率的掩盖下,人们很难看清它的危害,只有当存款无法兑付本息时,人们才如梦方醒看清其实质,最终受害的只能是那些企望高额回报的投资人。
为此,警方告诫群众:不要轻信不法分子的煽动和宣传,非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参与高息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乱集资、乱提利率都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广大老百姓要看清犯罪分子的欺骗伎俩,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倡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把闲置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相对较高的国债等正规金融业务中,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高回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思考,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和有关法律、金融专家咨询,以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