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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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班授课讲义(08版)

一、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础性概念(重在理解,本部分直接出题的概率不大,关键是对本学科的学习起着基础性作用。)

1、刑事诉讼含义

2、刑事诉讼目的

3、刑事诉讼结构

4、刑事诉讼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3)刑事诉讼效率

题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05、21)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可与立案管辖、强制措施等联系记忆)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

三、审判公开原则(记住不公开的4种例外情形)

1、国家秘密案件

2、个人隐私案件

3、未成年人案件(14-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

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案件(法解第121条)

本部分直接或者间接出过题目的有07年23题、06年37题、05年72题、03年64题。

题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05、72)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必考点)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2、法定不予追究的具体情形(六种)

几种特殊情形:

a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几种特殊情况的情形的处理,即发现犯罪嫌疑

人没有违法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并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时的情形处理(高检规则262、263条)

b在审判阶段,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

c在审判阶段,发现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形时

d在审判阶段,遇到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该点是历年刑事诉讼法的必考点,不仅题目的数量多,且难度也在逐渐提高,主要体现在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越来越细致。

题3、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04、36)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题4、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5、22)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题5、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07、36)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此外还有02年13题、03年16题、18题与92题、06年的79题等。

五、立案管辖(关于管辖,主要注意立案管辖中的检察院和法院立案范围;级别管辖中的中级法院管辖;专门管辖中的军事法院;指定管辖;几类特殊案件的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a贪污贿赂犯罪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诉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五种。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题6、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04、29)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六、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重点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意: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数罪就高不就低.

(二) 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a 涉及军事秘密 b军人违反职责罪

c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的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制度,如涉及军事秘密,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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