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PPT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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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 B、老年人丧偶后的“搭伙”生活:老年人丧偶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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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A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D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7、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 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A甲的生活费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D精神损害赔偿 5、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 李波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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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
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
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6、继承权的放弃
2
案例一:
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A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D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7、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 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A甲的生活费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D精神损害赔偿 5、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 李波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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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
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
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6、继承权的放弃
2
案例一: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PPT13
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
v (三)打印遗嘱 v 打印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用电子计算机打印的遗
嘱。 v 《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v 1.遗嘱人要指定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 v 2.打印遗嘱须有遗嘱人打印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 v 3.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
遗嘱事项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和各国经验,下 列组织和个人不适合作为遗嘱执行人。 v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v 2.破产企业 v 四、遗嘱执行人的地位 v 1.固有权说 v 2.代理说
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
v 五、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v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只
有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才由其他人担 任遗嘱管理人,因此,遗嘱执行人与遗嘱管理 人的职责是重合的。 v 不同的是,遗嘱执行人仅在遗嘱继承中存在, 而遗产管理人则存在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中
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
v 三、遗嘱见证人 v (一)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v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v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
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v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v 3.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v (二)遗嘱见证人的指定 v 遗嘱见证人应当由遗嘱人指定 (三)见证人资格欠缺的遗嘱效力
第五节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
v 一、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概念与特点 v 二、遗嘱撤回和变更的方法 v 三、遗嘱撤回的撤回
第五节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
v 一、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概念与特点 v 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取消先前所立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先前所立遗嘱的内 容。 v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具有如下特点: v 1.遗嘱人可以自由地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v 2.遗嘱的撤回、变更本质上与遗嘱的设立相同,都 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 v 3.遗嘱的撤回、变更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只要是 在遗嘱人生存期间都可以为之。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十二章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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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是得为继承人之能力,就其法 律性质而言,继承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 力。
在我国,公民不分男女,不问婚生与非 婚生,自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都具有 继承能力,得为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尚生存之人 胎儿的继承能力 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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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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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可以将继承人 分为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指的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 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继承人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而成 为继承人的人,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继承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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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 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 法律关系。
4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继承法律关 系,还包括遗赠法律关系、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遗赠扶养 协议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遗 产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1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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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因被继承人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是得为继承人之能力,就其法 律性质而言,继承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 力。
在我国,公民不分男女,不问婚生与非 婚生,自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都具有 继承能力,得为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尚生存之人 胎儿的继承能力 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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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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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可以将继承人 分为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指的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 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继承人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而成 为继承人的人,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继承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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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 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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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继承法律关 系,还包括遗赠法律关系、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遗赠扶养 协议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遗 产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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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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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因被继承人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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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的认定
0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 财产。
02
遗产的认定需遵循遗言优先、法 定继承次之的原则,同时需斟酌 继承人的人数、继承顺序等因素 。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侵害遗产的效用。
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协商分 割、遗言分割等方式,具体分割方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近亲属。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等 额继承遗产,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的调整。
遗言继承
遗言继承的定义
遗言的情势
遗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 的遗言,依照遗言指定的继承人、分配原 则和数额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被 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在 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债 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遵遵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继承人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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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外国因素的继 承案件,例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 具有外国国籍,或者遗产位于国
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不得私自转移 、隐匿或毁损。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遗产管 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被继承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办理 继承手续,并协助继承人处理相关事 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与义务
普法宣讲继承法(共10张PPT)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继承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
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的几种方式
一、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
三、遗赠 四、遗赠抚养协议
一、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
李老太,大李的老婆,大李的外孙女小敏。
小李
李敏(98年病世) 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小敏(96年出生)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l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l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可以多分。
l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l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l 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 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见证人。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PPT 3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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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体面生活,又觉得打拼辛苦;想要健康身体,又无法坚持运动。人最失败的,莫过于对自己不负责任,连答应自己的事都办不到,又何必抱怨这个世界都和你作对?人生的道理很简单,你想要什么,就去付出足够的努力。 2、时间是最公平的,活一天就拥有24小时,差别只是珍惜。你若不相信努力和时光,时光一定第一个辜负你。有梦想就立刻行动,因为现在过的每一天,都是余生中最年轻的一天。 3、无论正在经历什么,都请不要轻言放弃,因为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谁的人生不是荆棘前行,生活从来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永远安稳,只要努力,就能做独一无二平凡可贵的自己。 4、努力本就是年轻人应有的状态,是件充实且美好的事,可一旦有了表演的成分,就会显得廉价,努力,不该是为了朋友圈多获得几个赞,不该是每次长篇赘述后的自我感动,它是一件平凡而自然而然的事,最佳的努力不过是: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愿努力,成就更好的你! 5、付出努力却没能实现的梦想,爱了很久却没能在一起的人,活得用力却平淡寂寞的青春,遗憾是每一次小的挫折,它磨去最初柔软的心智、让我们懂得累积时间的力量;那些孤独沉寂的时光,让我们学会守候内心的平和与坚定。那些脆弱的不完美,都会在努力和坚持下,改变模样。 6、人生中总会有一段艰难的路,需要自己独自走完,没人帮助,没人陪伴,不必畏惧,昂头走过去就是了,经历所有的挫折与磨难,你会发现,自己远比想象中要强大得多。多走弯路,才会找到捷径,经历也是人生,修炼一颗强大的内心,做更好的自己! 7、“一定要成功”这种内在的推动力是我们生命中最神奇最有趣的东西。一个人要做成大事,绝不能缺少这种力量,因为这种力量能够驱动人不停地提高自己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先在心里肯定自己,相信自己,才能成就自己! 8、人生的旅途中,最清晰的脚印,往往印在最泥泞的路上,所以,别畏惧暂时的困顿,即使无人鼓掌,也要全情投入,优雅坚持。真正改变命运的,并不是等来的机遇,而是我们的态度。 9、这世上没有所谓的天才,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回报,你所看到的每个光鲜人物,其背后都付出了令人震惊的努力。请相信,你的潜力还远远没有爆发出来,不要给自己的人生设限,你自以为的极限,只是别人的起点。写给渴望突破瓶颈、实现快速跨越的你。 10、生活中,有人给予帮助,那是幸运,没人给予帮助,那是命运。我们要学会在幸运青睐自己的时候学会感恩,在命运磨练自己的时候学会坚韧。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11、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从来没有努力过,还怡然自得地安慰自己,连一点点的懊悔都被麻木所掩盖下去。不能怕,没什么比自己背叛自己更可怕。 12、跌倒了,一定要爬起来。不爬起来,别人会看不起你,你自己也会失去机会。在人前微笑,在人后落泪,可这是每个人都要学会的成长。 13、要相信,这个世界上永远能够依靠的只有你自己。所以,管别人怎么看,坚持自己的坚持,直到坚持不下去为止。 14、也许你想要的未来在别人眼里不值一提,也许你已经很努力了可还是有人不满意,也许你的理想离你的距离从来没有拉近过......但请你继续向前走,因为别人看不到你的努力,你却始终看得见自己。 15、所有的辉煌和伟大,一定伴随着挫折和跌倒;所有的风光背后,一定都是一串串揉和着泪水和汗水的脚印。 16、成功的反义词不是失败,而是从未行动。有一天你总会明白,遗憾比失败更让你难以面对。 17、没有一件事情可以一下子把你打垮,也不会有一件事情可以让你一步登天,慢慢走,慢慢看,生命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 18、努力也许不等于成功,可是那段追逐梦想的努力,会让你找到一个更好的自己,一个沉默努力充实安静的自己。 19、你相信梦想,梦想才会相信你。有一种落差是,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所受的苦难。 20、生活不会按你想要的方式进行,它会给你一段时间,让你孤独、迷茫又沉默忧郁。但如果靠这段时间跟自己独处,多看一本书,去做可以做的事,放下过去的人,等你度过低潮,那些独处的时光必定能照亮你的路,也是这些不堪陪你成熟。所以,现在没那么糟,看似生活对你的亏欠,其 实都是祝愿。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共19页
问:甲的声明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7、继承的死亡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 定长辈先死亡; 例如:A是爷爷、B是父亲、C是未成年儿子, 三人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爷爷A的配偶奶奶D健在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B的妻子E健在是法定继承人,E同时也是儿子C的法 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A、B、C三人均有健在的法定继承人,但 是,三个人辈分不同,因此,推定为爷爷A先死亡,父亲B接着 死亡,儿子C最后死亡。 这样爷爷A的财产由配偶奶奶D与父亲 B继承,B继承了A的财产之后马上发生转继承。
2019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
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
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
5、继承权
条件: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取得:特殊的身份关系
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
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7、继承的死亡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 定长辈先死亡; 例如:A是爷爷、B是父亲、C是未成年儿子, 三人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爷爷A的配偶奶奶D健在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B的妻子E健在是法定继承人,E同时也是儿子C的法 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A、B、C三人均有健在的法定继承人,但 是,三个人辈分不同,因此,推定为爷爷A先死亡,父亲B接着 死亡,儿子C最后死亡。 这样爷爷A的财产由配偶奶奶D与父亲 B继承,B继承了A的财产之后马上发生转继承。
2019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
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
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
5、继承权
条件: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取得:特殊的身份关系
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
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处理权。 • 夫妻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
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节 婚姻法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
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 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 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四)继承的放弃与继承权的丧失 • 1.继承的放弃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对其享有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抛弃的意思表
示。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二节 继承法
• 2.继承权的丧失 • 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剥夺其继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一节 婚姻法
• (二)婚姻的有效要件
• 1.婚姻的必备条件: •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宣告死亡。 •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 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 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节 继承法
• 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 (一)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确认 • 1.自然血亲
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节 婚姻法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
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 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 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四)继承的放弃与继承权的丧失 • 1.继承的放弃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对其享有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抛弃的意思表
示。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二节 继承法
• 2.继承权的丧失 • 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剥夺其继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一节 婚姻法
• (二)婚姻的有效要件
• 1.婚姻的必备条件: •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宣告死亡。 •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 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 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节 继承法
• 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 (一)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确认 • 1.自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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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遗赠
v 二、遗赠的本质 v 受遗赠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即遗赠财产是在继
承开始时就当然移转与受遗赠人,还是受遗赠人享 有向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请求交付遗赠财产的权 利?学说上有三种不同观点。 v 1.在概括遗赠中,受遗赠权与继承权一样具有物权 效力;在特定遗赠中,受遗赠权只有债权效力。 v 2.不管概括遗赠还是特定遗赠都只有债权效力 v 3.在遗赠人无直系晚辈血亲时,概括遗赠具有物权 效力,在其他情形下都只有债权效力。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 §2.1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 §2.2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v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v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
,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受扶养 人死后享有接受其遗产的权利的协议。 v 特点如下: v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v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v 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v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的统一 v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v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效力 v (二)对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效力
第一节 遗赠
v 三、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v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v 1.主体的范围不同 v 2.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v 3.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v (二)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v 1.行为性质不同 v 2.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v 3.方式不同 v 4.处分财产的范§1 第一节 遗赠 ❖ §2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一节 遗赠
v §1.1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点 v §1.2 二、受遗赠权的本质 v §1.3 三、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v §1.4 四、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节 遗赠
v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点 v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
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自然人,而 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v 遗赠具有如下特点。 v (一)遗赠是以遗嘱方式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v (二)遗赠是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的民事 法律行为 v (三)遗赠是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财产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 v (四)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遗赠
v 四、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v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
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v 在理解《民法典》第1124条时,应当注意问题: v 1.当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 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是视为接受遗赠还是放弃遗赠? v 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死亡的,其继 承人表示接受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