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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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下,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蚌埠市高新区,属于蚌埠市高新区文竹苑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该房屋为:3室2 厅2 卫,建筑面积128.04 平方米,装

修情况已装修。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以及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等真实有效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等真实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房屋改善

(一)乙方须经甲方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添置新物,装饰装修、添置新物品的范围:不影响甲方二次装修、不破坏房屋结构,费用乙方

自行承担。

第五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13 年6 月5 日至2015 年6 月4 日,共计2 年。(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若有意继续承租的,应至少提前60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至少提前30日重新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第六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1)第一年租金:2013 年6 月5 日至2014 年6 月4 日,1750 元/月,租金总计21000 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2)第二年租金:2014 年6 月5 日至2015 年6 月4 日,1800 元/月,租金总计21600 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二)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每半年交一次,第一次为签合同时交付,第二次为2013年11月4日以前,第三次为2014年5月4日以前,第四次为2014

年11月4日以前,若租金不按时交付,房主有权扣除2000元押金作为

违约金,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现金交付可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据,转账需乙方保留转账证明)

第七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

(二)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外,剩余部分如数归还乙方。

第八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由乙方承担(1)

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

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等

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证。

第九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

甲方应与2015 年6月4 日,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燃气卡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

租赁期限满或者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乙方

需向甲方结清应承担的房屋设施,设备损失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合理,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者故障,乙方应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乙方委托甲方维修或者购置新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转租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擅自转租。

第十二条:遵守法律法规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安全问题

乙方在租住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 日。

2.欠交各项费用达500 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乙方不得在该房屋中进行婚丧嫁娶等特殊活动,不得在房屋中坐月子。

8.其他: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如

由此引起的提前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乙方需承担一个

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添置新物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租赁期间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45 日通知甲方,并提前45日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

(三)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按月租金的50 %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2000元支付违约金,且支付未返还房屋这段时间的房租(不满1月按1个月计)。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向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

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甲乙双方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三:《其他相关费用交接表》

附件四:《房屋交接确认表》

出租方(甲方)签章:承租方(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甲乙双方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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