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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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农村饮水安全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自然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河南省农村地区存在许多饮水安全问题,如水源污染、供水设施老化等。

为了改善农村饮水安全状况,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状况,制定并实施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标1. 实现农村人饮水的安全、方便和经济;2. 提高农民饮用水质量,降低水源污染风险;3. 完善农村饮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机制;4. 加强饮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水安全意识;5. 健全监测和应急管理机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三、具体措施1. 加强饮水安全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农村饮用水源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水质合格。

2. 提升农村饮水设施建设水平,加大投入力度,修建或改造水源地、水源地保护区、水厂、输水管网和居民自来水管网等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完备、安全可靠。

3. 加强农村饮水设施管理,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和清洗,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4.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制,建立责任明确、协同配合的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协同合作。

5. 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农村饮水安全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高饮用水处理和监测技术水平。

6. 加强饮水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知识培训活动,提升农民水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7. 加强饮水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农民饮水安全。

8.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监督和考核,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考核与评估,对不达标的地区进行问责。

四、工作要求1.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农村饮水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

2.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3. 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开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开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开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为加强项目管理,将针对整个开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中,特制定本《农村饮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用于指导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操作。

一、项目概况开封市农村人口为382.76万人,其中不安全饮水人口180.44万人,涉及96个乡镇,2388个行政村,32.389户。

目前已经解决了41.88万人的饮水不安全,目前尚有138.56万人处于饮水不安全中,急需修建集中供水工程解决农民饮用水的问题。

2008年开封市饮水安全项目计划解决16.82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均为打井集中供水工程,共打井32眼,管网延伸9处。

其中兰考县新打井6眼,管网延伸2处;通许县新打井4眼,管网延伸3处;杞县新打井3眼,管网延伸1处;尉氏县新打井9眼,管网延伸1处;开封县新打井5眼;城区新打井5眼,管网延伸2处。

二、监理工作细则:(一)开工前的准备施工单位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以后,填写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向监理部提出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能及所报的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进场设备报验单、施工放样报验、进场材料报验单、进场人员报验单、开工申请进行审验,认为满足合同要求,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通知书,工程开工。

1.审查施工方案报审表:主要包括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总体布置、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措施等。

2.进场设备报验:检查施工单位进场设备的型号、性能、数量、新旧状态、安好程度。

保证进场设备能在施工中满足进度、质量上的要求。

经报验批准的设备如果施工期间如需调离现场应向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场。

3.施工放样报验:主要是针对管网工程。

审查施工单位同现场监理工程师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放样后绘出的放样图,及各种管材的规格、长度、数量。

4.进场材料报验:审查施工单位准备用于项目的材料包括各种管材,粘土球、滤料等。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07]18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河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河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河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河南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河南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大投入力度。

河南省政府将饮水安全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内容,年度财政资金专项用于饮水安全项目,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确保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的顺利进行。

其次,完善管理体系。

河南省成立了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了饮水安全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水质达标和应急救援能力。

再次,加强水源保护。

河南省制定了严格的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禁止任何污染源入侵水源地,确保水源地水质的安全。

此外,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网改造。

河南省配套建设了一批饮用水处理设施和供水工程,实施了一系列管网改造项目,提高了供水设施的覆盖率和供水能力。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

河南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饮水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

总之,河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措施是落实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的具体举措,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困难问题而采取的综合措施。

通过加大投入、完善管理、加强水源保护、强化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以来,预计到2007年底,我省将累计解决国家规划内近500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工程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了其生活质量,被农民群众称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但是,我省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多、范围广,工程总量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为更好的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开展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帮助解决我省1220万人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解决氟砷超标761.3万人、苦咸水328.9万人、缺水及其他问题129.8万人。

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水库移民村、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省辖市要按照国家《规划》确定我省的任务要求,统一部署,认真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县级规划编制要求另文下发),县级规划要对拟解决的乡镇、村组等提出具体的工程措施。

规划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以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意见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意见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新密政文〔2017〕177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意见新密政文〔2017〕1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

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牵头组建管理全市规模较大的千吨万人(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供水工程管理组织。

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村供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各乡镇政府、尖山风景区管委要成立乡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责管理辖区内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有助于工程良性运行的经营管理机制,合理选定经营者。

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除入户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外,全市千吨万人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市政府所有,跨村或单村规模较小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所辖乡镇政府所有。

市水务局和各乡镇政府、尖山风景区管委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通过委托、承包、租赁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人。

双方应以合同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经营管理者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财务账簿,及时填报生产统计报表,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供水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规范水费定价机制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豫政办[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今后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据普查,全省目前有近1燉3的农民群众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局部地区饮用水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已成为当前农民群众最关心、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国家拟用1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推进中原崛起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前基本解决农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法规名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改委颁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7•【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2023年12月17日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灌溉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水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公共参与、建管并重,规模发展、分散补充,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建设、公益化服务、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村供水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所需资金,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水事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按照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统筹供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豫卫监[2010]52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豫卫监[2010]52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豫卫监[2010]52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于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河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下列涉水产品:(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1·1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使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验收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初验。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自验后,由项目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第二阶段为全面验收。

初验合格后,由省辖市水利(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第三阶段为抽验二市级验收合格后,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抽验。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范围为国家下达的计划所涉及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办)、行政村的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按照计划安排分批进行。

二、验收依据2·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埋规定》。

2·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办74号)。

2,3河南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农经1867号)。

河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17号]2·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2·5中央和地方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三、验收内容3,1组织领导。

项目市、县(市、区)党政领导重视,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负责,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管理有序。

3·2计划完成。

严格按照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建设任务并全部覆盖项目区人口,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设计标准完成,建设工期符合要求。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豫政办[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06年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2006年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今年计划解决全省15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

切实作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省委把解决15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今年为群众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工程规划1.规划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是解决由于地球物理作用形成的原生性高氟水、苦咸水以及水源污染和严重缺水问题。

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的优先顺序,工程实施的范围是:(1)饮用水中氟含量大于2mg/L的中重度氟超标问题。

(2)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的苦咸水,因自然原因造成的铁锰超标等其他水质问题。

(3)水源严重污染、已经威胁农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饮水问题。

(4)部分地区水量严重不足、保障率低、取水不便等问题。

2.工程安排: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为节省投资,便于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示范作用,按照国家要求,选择2个县(滑县、中牟县)作为试点,实行全县整体推进,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部解决。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郑水〔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农水】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郑水〔2016〕47号各县(市)水务局、区农委,航空港区、经开区水务部门: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是201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自2005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郑州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郑州市本级投资安排建设了一大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保障我市广大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和农村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看,尚有部分县(市)区不同年份已完工工程项目未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和审计,竣工验收滞后。

为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竣工验收责任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职责,加强协调,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和方案,扎实推进市级竣工验收前的项目法人验收和县(市)区级竣工自验等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完工项目验收管理不到位、验收进度滞后等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明确竣工验收项目(详见附件一)三、明确竣工验收时限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未开展法人验收和县级政府竣工自验进行排查,对具备验收条件的抓紧组织项目法人验收和县级政府竣工自验;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抓紧完善相关工作,制定项目法人验收和县级竣工自验计划,务必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24
【总页数】4页(P45-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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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第七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简化前期工作程序,依据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直接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部门对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按照《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64号)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省辖市环保部门或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要以县(市、区)为单元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

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第九条结合实施方案的审查,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等开展卫生学评价,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

第十条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水利部门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在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区)报送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确定的建设原则,综合平衡后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

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任务分解涉及财政、卫生、环境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沟通协商。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县(市、区)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在计划投资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总规模内,各具体工程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地方投资中省级财政配套50%,省辖市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套(其中解决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的地方投资按省与省辖市各50%比例配套),其余由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承担。

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安排年限为2014-2018年。

受益群众筹资投劳主要用于入户工程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群众筹资投劳办法,细化标准程序、账务设置、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等办法。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

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杜绝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不合规现象发生。

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办建[2008]17号),规范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对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省辖市以下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县为单位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

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水源选择、总体布置、取水构筑物、取水泵选型、净水工艺及装置、输配管道材质管径、主要建筑物、供配电、自动控制、机械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产生重大影响变更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影响较小变更的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厂的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式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地下水开采含水层、取水泵扬程、局部输配水管道路线、局部输水管道附属设施调整、水厂道路、绿化、施工组织设计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对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整改,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

省级投资计划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省辖市、直管县和县(市、区)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示投资计划、资金筹措等信息。

乡、村级采取工程工地有公示牌、受益村有公示栏、用水户有明白卡的办法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自查。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环保、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和水利等部门报送验收总结。

省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环保、财政等部门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参加验收等方式对验收工作及时性、验收条件、验收人员、验收程序、验收资料、验收结论等合规性进行监督。

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建后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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