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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及其配套细则、《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北交所批准,在北交所为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北交所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北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经纪会员是指接受委托在北交所从事产权经纪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或经所出资企业授权的单位,经申请可成为国企会员,专门代理本系统内产权交易业务。

服务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在北交所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经核准的相应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不含国企会员)的机构,应具备“产权经纪”的经营范围,具有两名或以上取得北京经纪人协会个人会员资格并持有效《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北交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行业资格或资质证书复印件。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doc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doc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doc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07—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行为,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中心批准,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中心发布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

第四条会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六条凡是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均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交纳相应费用后,取得会员资格。

设立中心办事处的各市产权交易机构原有会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愿意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由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报送中心,转为中心相应类别的会员,并由原机构管理,会员入会费、年费、业务分成由各办事处收取.第七条中心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信息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会员。

经纪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服务类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拍卖、招标、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会员。

信息类会员:是指可通过中心发布或者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会员.第八条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或者组织;(二)综合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纪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四)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两名以上中心认可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可证明;(五)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令第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号)以及《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场内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广西联交所”)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产权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广西联交所规定的会员条件,与广西联交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愿申请加入并经广西联交所批准,在广西联交所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依法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遵守《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

广西联交所对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会员申请不受国家、地区、地方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广西联交所根据申请入会的企事业法人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将会员资格相应分类为经纪会员、投资会员、专业会员和信息会员。

(一)经纪会员是指在广西联交所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法人机构。

(二)投资会员是指在广西联交所各交易平台上从事投资、收购、兼并,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等业务的机构。

(三)专业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改制策划、担保、拍卖和招投标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四)信息会员是指为广西联交所收集、发布或提供产权交易业务相关信息的机构或自然人。

第六条会员申请条件(一)经纪会员:、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万元以上;、广西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会员:、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万元以上;、广西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产权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维护产权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利益。

第四条产权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所的章程、规章,认真履行会员职责。

第五条产权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准入制度,严格审核会员的资格,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会员应当认真履行交易规则,保障产权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七条会员应当保护自己的交易密码和安全凭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第八条会员在参与产权交易活动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会员准入与退出第九条产权交易所对申请成为会员的单位及个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成为会员:(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经济组织;(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权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产权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信息;(二)违反会员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三)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愿退出产权交易所会员:(一)书面申请退出;(二)被民事裁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宣告破产。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参与产权交易所组织的各类交易活动,并享受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在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诉,对产权交易所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遵守交易规则,保持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配合产权交易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支付产权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费用,并按时缴纳交易押金。

第四章会员管理机构第十七条产权交易所设立会员管理部门负责会员的准入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所设立会员监督委员会,由产权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绍兴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

绍兴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

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拍卖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24号)、《绍兴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及绍市招管办(2004)第16、17、19号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经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确认,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备案,在中心承接拍卖业务并按规定组织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

第三条会员的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并接受市招管办监督。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会员条件:(一)具备拍卖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外地企业应在绍兴地区注册有分公司,并且在绍兴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固定电话及2人(含)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拍卖经营实绩;(三)具有属于本单位的拍卖师2人以上(含2人);(四)近二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五)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愿意遵守本办法及《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的拍卖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第六条申请会员,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拍卖会员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企业须同时提供在绍兴市注册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市区固定办公场地的权属证明、专职人员拍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上年度全年经营业绩(业绩统计范围为绍兴地区,以营业税纳税凭证为准);(四)有关资质、荣誉信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拍卖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拍卖师与拍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七)企业章程及拍卖规则;(八)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经核验无误后退还。

除资料原件外,所有资料按上述顺序编目编页装订成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驻场管理细则 .doc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驻场管理细则 .doc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驻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会员席位的管理,规范经纪会员派驻北交所驻场员的行为,维护严谨规范的交易秩序,营造专业高效的工作氛围,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交所为经纪会员在交易大厅提供会员席位,经纪会员可向北交所派出驻场员使用会员席位开展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驻场员是指根据业务需要,由经纪会员派出的固定或临时在北交所使用会员席位办理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

驻场员应自觉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本细则的各项相关规定。

第二章会员席位管理第四条驻场员凭会员单位出具的《会员席位使用授权书》在北交所登记后使用指定会员席位驻场办公。

第五条北交所为会员席位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并提供传真、打印、复印等配套服务。

第六条会员席位电脑终端的帐户及密码由北交所统一管理并分配,驻场员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条驻场员应按照北交所规定及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各项办公设施。

因驻场员违规操作造成设施损毁的,由驻场员所属会员单位赔偿。

第八条会员席位开放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非开放时间驻场员不得到交易大厅办公或进行其他活动。

第九条北交所组织重大活动占用会员席位的,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发出通知。

驻场员应服从席位使用安排,并带离会员席位上的自有物品。

第十条非驻场员未经北交所审批不得使用会员席位。

第三章驻场员管理第十一条每家经纪会员可指定不超过两名工作人员作为驻场员,驻场员应具有《产权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驻场员在场内办公应举止稳重大方,精神饱满,衣着整洁。

第十三条北交所向驻场员发放“驻场员红马甲”,驻场员使用会员席位应穿着红马甲。

第十四条驻场员应自觉爱护红马甲,保持红马甲的干净整洁,在使用期间对红马甲负有保管责任,如出现红马甲损坏或丢失的,由驻场员所属会员单位赔偿。

第十五条驻场员应耐心解答客户咨询,如与客户洽谈业务,应到北交所向会员单位开放的洽谈间,避免在交易大厅聚集、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上海产权交易所管理办法

上海产权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信息会员管理方法第一章释义信息会员是指交纳一定的会员费后,将获得相应权限查询项目信息,和获得网站的邮件列表服务的企业。

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信息部和上海高地信息网络公司,共同扩展信息会员。

1.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全体会员自动成为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信息会员2.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信息会员视自身需求可申请加入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第二章会员1.会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投资基金、企业和企业集团及事业单位和个人。

2.会员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一式两份)1)信息会员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信息会员分类及收费标准享受查询权限,并和席位会员一样享受网站邮件列表服务(即系统将一些交易所统计信息、受关注程度高的项目信息、网站动态、符合其投资偏好的项目信息用邮件形式发给会员)收费标准:注册费500元,年费4500元4.此外,对非会员单位,我们还提供查询服务,可以按需要进行查询。

收费标准:100元/次第三章权利与义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享有相应的查询权限2.享有邮件列表服务,即本网站根据会员投资偏好发送相关项目信息3.网上路演交流权限4.对本网站提出建议和意见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网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网站的权益和声誉2.按规定交纳会员年费3.接受本网站在业务范围内的监督和管理4.遵守本网站的《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会员管理办法1.经营范围席位会员在本网站只能从事本网站提供服务范围核准的活动禁止信息会员利用本网站的信息等资源从事场外交易,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会员资格信息会员若需要从事交易、代理或委托,可以申请加入席位会员2.信息会员若违反本网站的规章制度,本网站有权进行处罚,处罚的方法为:1)警告2)严重警告3)取消会员资格4)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5)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本网站解释权与修订权归高地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九月中国技术产权交易网信息会员入会申请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入会第三条凡承认、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会员。

第四条省产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已入会的会员在省产交所《章程》公布实施后的两年内达到此标准);(二)有四名以上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专业人员,并有财务、法律等从业人员;(三)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当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会员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章程;(六)四名以上从业人员的《产权经纪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七)主要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复印件;(八)省产交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经纪会员,可以申请从事自营业务:(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二)近两年没有受本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分或不良记录;(三)近两年有较好经营业绩;(四)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较高;(五)省产交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的拍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二)年拍卖成交额3000万元以上;(三)两名以上在册拍卖师的证明;(四)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运行模式,为规范本交易所会员资格认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使,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加盟方自愿申请、本交易所批准”的制度。

第三条凡批准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籍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本交易所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本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中介会员、信息会员和特别会员。

经纪会员指的是从事交易撮合、并购、融资服务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会员。

中介会员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拍卖机构等中介组织会员。

特别会员指的是加盟本交易所的省内各地产权交易所和战略合作伙伴等特殊会员。

信息会员指的是加盟成为会员的信息用户。

作为特别会员的权利义务另行通过协议予以确认,不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约束。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交易所会员,应当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1、会员申请表(一式二份);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申请从事国资拍卖业务的拍卖会员须提供国有资产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3、法人单位章程;4、法人单位简介(电子版);5、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本交易所在收到入会申请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对获准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本交易所向其颁发本交易所《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交易所备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2、法定地址变动;3、因违规等原因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本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在其《会员证》上加盖年检核准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本交易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1、主动申请退出的;2、法人被依法注销、解散的;3、年检未能通过的;4、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本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四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五条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第六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备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会员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三)承认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声明文件;(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的说明材料;(五)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证明文件;(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入会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予以公告;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交易的资格;(二)参加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交流和推广活动;(三)获得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五)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合格投资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中止、恢复及终止等。

第四条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

交易中心对会员从事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易中心会员分为:特许会员、综合会员、经纪会员、服务会员和交易会员。

(一)特许会员特许会员,是指做市商、特许交易商等,须取得交易中心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

做市商,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运用自己的账户从事股份类和权益类交易,通过不断的买卖报价维持标的物价格的稳定性和市场的流动性,并从买卖报价的差额中获得利润的服务机构。

特许会员可以兼其他类会员,并从事相应业务。

(二)综合会员综合会员,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在交易中心从事自营、经纪及其他业务的机构。

(三)经纪会员经纪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专业性机构。

经纪会员可以在交易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提供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

(四)服务会员服务会员,是指具备从事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资质,为交易中心内的产权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公证、拍卖、招投标等配套服务的会员。

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与所具备的业务资质相对应的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拍卖、招投标、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

(五)交易会员交易会员,是指具有产权交易、投融资等需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会员保证金,通过交易中心平台从事产权交易买卖业务的法人、自然人(合格投资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会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交所会员依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交所批准,在北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查询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法人。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均可以向北交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后,取得北交所会员资格。

北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服务会员和信息会员。

(一)经纪会员:在北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机构。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北交所经纪会员。

(二)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招投标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

(三)信息会员:具有一定的信息需求,通过北交所查询或经北交所批准后发布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机构。

第五条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二)取得北交所认可的产权经纪资质证证明;(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四)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服务会员、信息会员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可以免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需要提交相关行业的执业资质证明;(七)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一)《会员资格申请表》;(二)北交所认可的产权经纪资质证明;(三)两名以上从业人员所取得的《产权经纪资格证书》;(四)行业许可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开业证明;(六)企业章程;(七)《税务登记证》副本;(八)机构最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新设立公司提供主要发起人近两年的财务状况);(九)经营负责人(两名以上)主要经历及工作业绩;(十)北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会员管理办法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浙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本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所实行以执业会员为主的业务运作和市场组织模式.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机构自愿申请、本交易所批准”的制度.第三条凡批准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籍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并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第五条本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中介会员和拍卖,招投标,会员。

本省市县产权交易所可作为特别会员参加~双方的权利义务另行通过协议予以确认~不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约束。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有相应业务范围的法人,第 1 页共 10 页会员管理办法2、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中介、拍卖,招投标,会员的注册资本限制从其相关行业规定,3、兼营自营的经纪会员~其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会员须配备3个以上持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交易所会员~应当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1、会员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章程,4、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5、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本交易所在收到入会申请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八条对获准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机构,本交易所向其发出批准通知~颁发本交易所《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九条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交易所备案。

,一式三份,:第 2 页共 10 页会员管理办法1、增减资本额,2、法定代表人、经纪机构负责人变更,3、法定地址变动,4、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第十条经本交易所审核通过年检的会员~由本交易所在其《会员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花木产权服务中心平台会员管理办法

花木产权服务中心平台会员管理办法

常州嘉泽花木产权服务中心会员管理办法1定义1.1“易花木”:由常州嘉泽花木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运营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本办法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会员使用易花木(所涉域名为:),本办法下文中,“易花木”既指网络交易平台,亦指常州嘉泽花木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1.2 “会员用户”:通过易花木发布询价信息、发布招标信息、发布竞价信息、发布花木供应、发布花木服务信息、参与报价竞价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交易”:会员用户通过易花木进行的交易商品以及服务的活动。

2适用范围2.1本办法内容包括办法正文及所有易花木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

所有规则为办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会员用户在本网站访问或交易,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使用移动应用或软件(以上统称为"服务"),即表明会员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办法的条款和条件(以下合称"条款")。

2.2易花木向会员用户提供较多类型的服务,在通常情况下会员用户需要遵守其他条款。

会员用户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例如,我的会员中心、发布询价信息、发布招标信息、发布竞价信息等)时,会员用户同时应接受适用于那些服务的业务管理办法、条款和办法(以下统称为“其它条款”);如果以下使用条件与“其它条款”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其它条款”为准。

3注册3.1会员用户资格申请;会员用户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与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若会员用户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请勿使用服务,否则会员用户及会员用户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易花木有权注销(永久冻结)会员用户的账户,并向会员用户及会员用户的监护人索偿。

如会员用户代表一家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在易花木登记,则会员用户声明和保证,有权让该公司或该法律主体受本办法“条款”的约束。

3.2注册目的:会员用户应承诺进行注册并非出于违反法律法规或破坏易花木网络交易秩序的目的。

无锡产权交易所会员档案管理细则.doc

无锡产权交易所会员档案管理细则.doc

无锡产权交易所会员档案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锡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锡交所”)会员档案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会员档案,根据《无锡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会员档案是指按锡交所规定会员入会时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以及在交易与提供服务过程中有关会员的信息与资料等。

第三条锡交所按照会员独立的原则建立业务档案,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有关会员的档案包括:(一)会员申请入会时相关的文件与证明材料;(二)会员信息发生变更、会员资格发生变更、中止、终止和席位转让等;(三)会员投诉、纠纷及其处理等相关材料;(四)会员荣获的奖励及受到的处罚等;(五)会员业务开展情况介绍;(六)其它。

第五条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锡交所呈送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二)变更章程;(三)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四)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五)因违法、违规受到管理部门、行政司法机关处罚;(六)其他需向锡交所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会员服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登记、整理会员档案。

第七条档案人员要及时准确的对会员资料进行登记,并且每年度要对会员档案进行梳理、核实。

第八条所有资料必须如实归档,不得修改或遗漏。

第九条档案人员对材料进行编号排序,制定目录装订成册,标明归档时间,以便于今后查阅。

第十条设立专用库房或专用文件库保存档案。

防止档案的损坏,维护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员、知情人员对档案中涉及会员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查阅档案需经锡交所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范围和要求查阅。

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出示相关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档案只能在档案室或本单位内查阅,原件不得外借使用。

第十四条查阅档案,严禁在原始资料上涂改,不得随意拆卸、调换、污损,更不得撕毁。

第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锡交所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细则从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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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实行会员制,为规范**产权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产权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代理、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产权中心有关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及会员佣金分配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按照“宽进严管”原则,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地区、行业、产业及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会员包括会员和战略合作机构两类。

战略合作机构是指与**产权中心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由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机构组织。

可代理本系统内、区域或相关领域的产权交易转让方经纪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产权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即50万元注册资金;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至少两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专职从事会员业务工作;
(六)申请成为**产权中心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
1. 入会申请书;
2. 会员登记表;
3. 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业务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6.公司简介和公司章程;
7. 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 企业综合税率证明材料。

(七)**产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有两名从事经纪服务的人员并通过组织
考试的,可开展经纪服务;会员从事经纪业务需向**产权需缴纳10万元交易保证金,会员不从事经纪业务的可以退回保证金。

未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保留会员资格,但不能开展经纪服务。

战略合作机构可以开展本系统或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区域内产权交易经纪业务。

第八条入会申请材料经**产权中心核准后,会员名单在**产权网站公布,申请人会员资格自**产权公布名单之日生效。

第九条会员发生如下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产权中心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
(二)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三)业务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
(五)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表彰;
(六)需在**产权中心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产权中心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一)项目推介。

**产权中心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融资洽谈会、招商引资会等多种形式,发挥平台优势,为会员与项目单位撮合配对,提供更多项目合作机会。

(二)业务培训。

**产权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权交易经纪培训及其他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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