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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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实行会员制,为规范**产权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产权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代理、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产权中心有关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及会员佣金分配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按照“宽进严管”原则,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地区、行业、产业及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会员包括会员和战略合作机构两类。战略合作机构是指与**产权中心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由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机构组织。
可代理本系统内、区域或相关领域的产权交易转让方经纪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产权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即50万元注册资金;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至少两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专职从事会员业务工作;
(六)申请成为**产权中心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
1. 入会申请书;
2. 会员登记表;
3. 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业务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6.公司简介和公司章程;
7. 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 企业综合税率证明材料。
(七)**产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有两名从事经纪服务的人员并通过组织
考试的,可开展经纪服务;会员从事经纪业务需向**产权需缴纳10万元交易保证金,会员不从事经纪业务的可以退回保证金。未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保留会员资格,但不能开展经纪服务。
战略合作机构可以开展本系统或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区域内产权交易经纪业务。
第八条入会申请材料经**产权中心核准后,会员名单在**产权网站公布,申请人会员资格自**产权公布名单之日生效。
第九条会员发生如下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产权中心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
(二)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三)业务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
(五)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表彰;
(六)需在**产权中心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产权中心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一)项目推介。**产权中心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融资洽谈会、招商引资会等多种形式,发挥平台优势,为会员与项目单位撮合配对,提供更多项目合作机会。
(二)业务培训。**产权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权交易经纪培训及其他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