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PPT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
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公共信息
从英国各选区获取所有超过18岁的选民登记信 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等;从邮政部门 获取的地址、邮编;从各地方法庭获取的法院判决 书;从政府有关公告中获取的个人破产信息、债务 调解协议和行政处罚资料。
账户信息
由信贷机构提供。根据签订的协议,各信 贷机构提供各自信贷客户的详细资料,包括借 款人在什么机构获取的什么信贷、信贷的内容、 良好或不好的还款信息以及房屋抵押或转让资 料。
下面的论述基本都是基于现有法律法规 政策来做的说明或罗列,是否有可能结合当 时的时代背景及现有的活动丰富形式,从而 得出基于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将信用信息 的范围从纯历史借贷信息衍生至用户消费行 为等更广的范畴。
例如以往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的 确相对有限,所以大家都普遍从信贷历史 数据来划分信用信息。
第14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 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 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 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 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的除外。
国务院法制办《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 “互联网+征信”面临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三、互联网对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作用
(一)社会信用体系
1、整合个人信息资源 (5)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的相关规定
各个国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范围规定是不同的。
所有信用体系的建立都围绕着信 息的问题,互联网助力信用体系的建 立,实质上最终要落到对信用信息的 收集、处理、使用上。
普遍认为征信机构可以采集的信息分为两类:
第一
无须经过消费者同意 即可收集的信息:消费者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 社会保险号、现在或以前 贷款或信用卡的交易信息、 在一定期限内的公共信息 中的负面信息。
第二
需要经过消费者 同意才可采集的信息, 活期或储蓄账户的信 息、购买的保单、收 入信息、医疗信息、 驾驶记录等。
查询信息
在数据库中对个人的信用信息 被查询情况作详细记录,包括什么 机构查询,查询的内容和次数,查 询目的是发放贷款还是追账等。
关联Leabharlann Baidu息 收集记录个人与他人的共同账户信息,如家庭 同姓成员情况和同居不同姓而有信贷联系借款 人的信息等。
欺诈信息 收集记录个人不诚实信息,包括信贷诈骗 和逃废债务情况。
在一些国家还有一些特 殊的规定,比如说美国。由 于美国的一些法令要求个人 授信行业不得以消费者的性 别、年龄、信仰、种族等为 由采取歧视性的授信行为, 所以此类信息的采集也必须 经过消费者的明确同意。
在美国,一份典型的信用报告中所包括 的内容有:
个人信息
姓名、以前以及目前 的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社会保险号码、出生日期、 以前以及目前的雇佣者。
账单信息
每个账户的具体的信息, 包括开户日期、信用额度、贷 款金额、月还款金额和过去几 年的付款信息,这些信息来源 于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商业机 构。
公共信息
联邦地区的破产信息,州、郡法院 的税款质押金、经济纠纷的判决等。有 些报告中甚至有可能包括从私人服务机 构收集到的信息,如医院、有线电视公 司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信用报告都会包 含此类公共信息。
美国
《公平信用报告法》
规定征信机构可采集的信息包括 消费者身份识别信息、贷款账户的余 额、授信额度、偿还历史等与信用有 关的公共记录,同时对不能采集的信 息,如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信息等给 予明确界定。
《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规定了 消费者信用报告通常情况下不得包含 的内容,此类内容主要是超过一定期 限的公共记录中的负面信息,比如被 裁定或法庭宣判之日起满10年的破 产记录;自执行之日起满7年的民事 诉讼、民事仲裁或逮捕记录等。
欧盟委员会2012年11月制订 了具有更强包容性、合作性的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里面也 对数据主体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
2、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1 信用评估要准确。 信息要真实,信息要有相关性。
2 评估的内容要全面。

要收集不同领域里的信息,
收集得越全面越好,只有信息
全面,才能真实反映个体的信
互联网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
目录
一 互联网的定义与特性 二 “互联网+征信”
目录
三 互联网对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作用
(一)社会信用体系 1、整合个人信息资源 (1)信息的概念 (2)个人信用信息 (3)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4)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的相关规定 2、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对个人信用基本信息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
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 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比如是个人、 法人等身份。
➢确定了禁止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
第36条规定下列 个人信息,征信机构 不得收集:民族、家 庭出身、宗教信仰、 所属党派等等。
我国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 比如《网络安全法》、《民法总 则》里面都对个人信息作了一些 规定。
国际上普遍认为个人敏 感信息应当特别保护,各国 也对敏感信息的采集做出了 特别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规定:
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13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 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其他信息 主要是别名和地址变换情况。
日本
日本的信用报告里面主要包括:
与信用供给相关联的 01
本人识别信息。
02 与判断个人经济状况
相关联的信息。
间接地推论个人的经 济状况的信息。
03
04
与该次信用供给合同有关的信息。如信用供 给金额、交易户头、该债务的返还状况等。
对于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国籍、 信仰、政治见解、保健医疗、犯罪记录等本人的 识别信息的收集、积累等,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 隐私权不受侵犯,即使是出于信用供给的目的, 原则上也是禁止进行收集的,或者仅限于本人明 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收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