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General Introduction)
国际法导论
❖ 2、19-20世纪初,发展时期
❖ 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十月革命胜利以及1928年《白里安—凯 洛哥公约》的签定—— 互不侵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3、20世纪中至今,深入发展时期
❖ Subjects (actors) of International Law
(1)possess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2)can enter into international legal relations (3) can make international claims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 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 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 The principle concerning the duty not to intervene in matters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 In addition to the rights granted to individuals, international law also has endowed them with responsibilities. In particular, following the Nürnberg Charter (1945) and the subsequent establishment of a tribunal to prosecute Nazi war criminals, individuals have been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have been directly liable for breach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rrespective of domestic legal considerations.
国际法课件 第一章导论 谭明老师
3.1 meaning of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渊 源”的含义 3.1.1 formal sources 形式渊源: ■ The formal sources are those legal procedures and methods for the creation of rul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which are legally binding on the addressees. ■ The formal sources will usually refer to the constitutional mechanism for law making. 3.1.2 material sources 实质渊源: ■ The material sources provide evidence of the existence of rules which, when proved, have the status of legally binding rul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 The material sources are the statutes and precedents where the specific rules of law are to be found.
3.2.3 Secondary Sources 次要渊源
3.2.3.1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一般法律原则 such as: ①principle of good faith 善意原则 ②principle of equity 公平原则 ③ principle of estoppel 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 运动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 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 . 二战以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 统治的斗争更加蓬勃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 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现在的192个, 其中绝大部分是新独立的国家。为此,联合国 大会在1960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宣言---《给予殖 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决议1514号)。
•《规约》第38条的全文如下:“法院对于陈述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大会1946年决定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同年,洛克菲勒家族用850万美元买下了哈得逊 河河畔这块18英亩的土地,赠送给联合国。 1952年这栋大楼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当时 看来,联合国总部大楼无论从设计上还是建筑 上都是世界一流。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 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 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体资格体现在: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 能力。 国际组织已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方面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已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及有 关国际法文件所承认
二、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 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 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这些原则、规则和 制度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公法笔记.docx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2.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3.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4.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5. Th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6.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7. The Rela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 由此可见,国际法具有法律的共性:国际法具有标准
性,是关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是主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 制力量保障实施的。
Conclusion: So we should say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really a law, or it is a form of law. But it is a kind of special law different from domestic law.
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之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 格〞者,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 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have the following three features: (1)the independent capacity to take part in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 independently. (2)the ability of directly undertak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aw. (3)the due competence to sue or to be sued before an international tribunal.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三)中国现代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 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 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 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 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 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整 体。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 成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 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 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在国际社会没 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 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 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议,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一)国际法学派的理论学说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研 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 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为什么国际法对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者说,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者说,为什么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关系说到底是国家 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 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 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这个法律体 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 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1-国际法导论
主讲人:孟喆
第一编 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点及其各项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目前我国 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司法考试试题
2.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1)确立管辖权 [例]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6.23《关于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 使管辖权的决定》 (2)修改法律,补充相应条文 [例]依据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 约》增设“劫持航空器罪”。 (3)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例]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制定1986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领事特权与豁 免条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 《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法》;依据《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制定《著作权法》
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 (一)国际条约 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主要是在民商范围内。从实践上看,凡是中国缔 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 经国务院核准的,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 直接适用,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 [例]《禁止酷刑公约》 [例]《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例]《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2.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 此外,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课件
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1、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 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 法性质的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2、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的定义
几种代表性的定义
代表性定义
(1)《奥本海国际法》作者奥本海(1858--1917)为国际法下的定义:“万国法和国际法 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 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 体。” 第八版(劳特派特):“各国认为在 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 则的总体”。
代表性定义
C、目前通说认为: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 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调 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
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 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4、国际司法判例 5、权威公法家学说 6、国际组织的决议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应注意:
(1)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国际条约
(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 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 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精选推荐
国际法国际法总论第⼀章导论第⼀节国际法的名称⼀、近代观点1、“国际法之⽗”,荷兰法学家格⽼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法原理⼊门》。
3、public——国际公法。
privite——国际私法⼆、现代观点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式。
第⼆节国际法的效⼒根据(⼀)国际法的效⼒根据——国家间的协议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定的⽴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国际法的根据。
(⼆)国际法的实在根据1、各国的宪法(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
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
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
1983年9⽉1⽇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
(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国际法⽽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传统学说(⼀)格⽼修斯学派代表⼈物:德国的沃尔夫;瑞⼠的⽡尔特。
1、国际法效⼒的根据是依据⾃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然法学派代表⼈物:普芬道夫提出所谓⼈类良知、⼈类理性、⼈类法律意识等⼀些抽象的⾃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物:荷兰的宾客舒克国际法的效⼒依据,不是如⾃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是⽤归纳的⽅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基础。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详解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五、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历史 • (一)古代中国国际法的萌芽: • 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国以“礼、信、敬、 义”进行交往。
• 使节制度、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 际会议、斡旋、调停、仲裁等制度;战争 方面有谴责非正义战争(强调师出有名)、 优待俘虏等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 一、古代国际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古埃及: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与赫梯国王同盟条 约;
• 古印度:《摩奴法典》外交使节、条约和原始的战 争法规则;
• 古希腊城邦间: 互派使节、订立条约;
本上发展成熟。此后,条约所涉及的范围进一步 扩大条约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条约开始成为国
际法的重要渊源。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 1899年 • 1907年 26国参加 47国参加 限制军备、保障和平 13个公约、8个宣言
• 《海牙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 •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 • (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 • (3)战争法规类。 • 第三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它从陆战、海 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
卖黑奴、外交使节等级制度、国际河流制度。 此 前,少有多边条约,条约以双边条约为主,内容 多为政治性的。1815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 的签订,表明多边条约制度已具雏形。
• 1856年《巴黎和约》宣布多瑙河为国际河流,宣
布黑海中立化,宣布保护战时中立国海上贸易权,
宣布废除“私掠船制”。这时,多边条约制度基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1、 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 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国家可以规定,当 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 规定国际法为优先。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 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类别
协定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 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
四、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 制性 (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 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
(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 (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 (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 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 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转化方式则使国家(政府)更便于采取违法措 施,能够增强国家对外政策的灵活性。
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 *哪些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不需要引 入;“最终”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条约和“最终”调整私人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 转化; 并入(直接适用)
*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国家的所有对外活 动都必须以国内法为依据。 (2)国际法优先说:每种法律规范的效 力都取决于更高一个层次的规范;国际 法在国内法之上;国际法之上是“约定 必须遵守”或者“法律良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个人。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
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否定论的主要依据:①认为主权国家不能受到处于国际法的约束,因为它们之上并无更高的掌权者对它们发号施令②法律是有上下位的③国际法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而属于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④违反国际法的事例时有发生,而国际社会对违法行为却无法防止和制裁,所以在实际上并无有效的国际法国际法特征: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
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③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
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作用:①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②国际法主体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③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与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②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派生性)依据:自身存在论、缔约国授权论、隐含权力论;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特性:a职能性 b派生性 c差异性③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④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包括法人)理论依据: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粒子是个人,所以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实践依据:即国际法中包含着有关个人的规则.(1)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定;(2)关于惩处个人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定;3)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庭中诉讼权的规定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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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 1、周鲠生(1889-1971): •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承认的, 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2、王铁崖(1913-2003): •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3、梁西(1924-- ): •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 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 • 总称。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 •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
• 三、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 (一)条约(1)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 A.纳入(adoption),俄国; • B.转化(transformation):英国 • C.混合式 • 自动执行条约(self-executing treaty) • 非自动执行条约(non-self-executing):美国 •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规则只要不与现行国内法相冲突,则构成国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 • • •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及权威公 法学家学说 •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 (七)准条约、软法
• 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 1、国际条约(主要渊源) • a.造法性条约 • b.契约性条约 • 2、国际习惯(主要渊源) • a.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 · 物质因素:通例 • · 心理因素:被接受为法律 • b.国际习惯的形成 • c.国际习惯的查明 • e .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3、相互联系论 • a.实践中二者不可分割 • b.发生联系的基础 • · 国家是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 · 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密切相关 • · 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关系复杂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 • 二、各国的实践 1、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是国内法问题 2、国家因国内法上的原因而违反国际义 务,应承担国际责任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良知、理性、人 类共同的法律意识。
实在法学派(positive law) :国家意志
折衷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 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 新自然法学派(neo-naturalist school) :社会 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各国协调意志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3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 国际法——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 管辖权的选择 • 国际私法——冲突法 • 准据法的选择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 比安 以法律调整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作为标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分类的基本标准, 构成罗马法系的基础。
• 2、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的规则 • a.国际法基本原则 • b.国际人权法规则 • c.国际刑法规则
•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 • • (一)、20世纪以前 1、国际主权观念盛行 2、国际法基本原则仅适用于基督教 “文明国家” 间 • (二)、一战后 • 1、国联成立、社会主义国家产生 • 2、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初步确立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诉讼程序能 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 •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 认之规条者; •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 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 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三、国际法的性质——
• 1、国际法否定论 • 2.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 3、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区别 • a.国际道德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 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是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 b.国际法由各国间协议和习惯形成,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 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
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 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1、国际社会公认
• • •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具有强行法性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 a.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认为不许损抑, 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更改 的规则。 • b.国际强行法概念的产生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 (一)一元论 论据: •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 (二)二元论 论据: • (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一、有关理论
• • • 1、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 一个法律体系 a.国内法优先说 · 源于“国家至上”观念,主张国家的活动均以其 国内法为根据与现实相去甚远,战后失去影响力 • b.国际法优先说 • · 带有自然法学说色彩,将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归于 抽象的“原始规范” • · 实际上是否定国家主权,从而破坏了国际法基础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 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的两种迥然相异的观点: 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代表人物:安吉诺第(意大利)、施瓦曾 伯格(英)、斯佩尔杜蒂(意大利)、平 托(斯里兰卡)、王铁崖(中)、周鲠生 (中)等。 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 代表人物:塞尔、狄骥(法)等。
•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 (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 权构成 • (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 放运动组织 • (三)国际组织——重要主体 • (四)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 • (五)个人——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 一、概念
• 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效 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1. 概念 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 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的渊 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 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2. 渊源的范围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3. 等级次序(hierarchy)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格老秀斯(Grotius荷兰)【近代国际法奠基人】 • ——“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 的意志的法律”。 近代国际法中,万民法西方翻译为万国法(law of nations)。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 边沁(Bentham) 正式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概念。 清末,国际法被介绍到中国,仍使用万国法的概念。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 《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编纂(codification),即国际法的法典化。通过国 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文化和系统化,以 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 分类: 形式上分类:全面法典化、个别法典化; 依编纂者:官方编纂、非官方编纂; 依编纂范围:全球性编纂、区域性编纂。 理解:编纂严格意义上指现有国际法原则、规则、 规章制度的明确系统化,不同于立法。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简介:(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 1、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举例 • · 已判事项不重开 • · 诚信原则 • · 禁止反言 • · 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损害他人 • 2、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辅助资料) • 国际司法判例(辅助资料)
•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 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体。 • 几点说明: • 1、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 • 2、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 3、国家之间的交往,需要而且事实上确实有 法律原则和规则加以规范。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2.国际法概念的历史发展 • 市民法(jus civile) • 古罗马 • 万民法 (jus gentium) 近代国际法的前 身,后称万国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二、国际法的特征
• 1、主体——主要为国家。 •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 系)。 •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 法。 • 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为“弱法”,甚至不 是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奥斯丁(John Austin)【英国实证主义法 学派奠基人】 —— • “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并不是由一个最高政 治长官制定的,而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制裁 来保证其规定的遵守,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 律性质”。 • 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 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