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税总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同时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1.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8.0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予以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A类申报表(附件1)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B类申报表(附件2)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
息。
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35期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作出重要指示,为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
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
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
税务总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统筹提出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1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点!汇算清缴用得着~~很快就要迎来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财税朋友们准备好了吗?财税君今天为大家推介2018年税收政策大盘点,2018年1月1日后执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按事项和专题梳理归集,并标注了政策出处,方便您在工作中参考。
减轻企业税负方面(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三)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五)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六)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减免契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现将《信用办法》解读如下:一、《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联合激励和惩戒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积分》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积分,同时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范围、来源和采集渠道,确定积分标准、评价周期和跨区域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地。
第三章《信用等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范围、分档标准、有效期,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情形和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情形。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查询范围和复核制度。
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采取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信用办法》部分条款说明(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信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是绩效管理的()。
A.主要责任人B.第一责任人C.唯一责任人D.重要责任人2.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3.下列有关会计基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准则规定我国所有单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B.基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C.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D.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4.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5.某公司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12月领用上月外购的地板加工成豪华实木地板,销售给甲公司50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实木地板50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
该地板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
(消费税税率5%)A.4B.5C.7D.86.《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隔一定年限举行一次,该年限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7]16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5.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推出简化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新的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扎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减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宣传
各地税务机关要制定针对新的减税措施的专项宣传方案,主动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力求做到政策适用对象宣传全覆盖。
在宣传辅导中要突出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及申报表变化
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官方网站、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纳税人主动推送。
同时要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做好税收政策“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迅速开展面向税务人员的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面向税务人员的培训,以财税文件、税务总局公告等文件为依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确保税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此次减税措施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征管流程,熟练操作相关办税系统。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确保学得精、懂得透、讲得清、办得好。
三、精准实。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前自测题(含答案)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前自测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A.税收减免优惠B.税收优惠日常核实C.调整税收优惠减免信息D.税收优惠资格取消2.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A.社会主义制度B.民主集中制原则C.人民民主专政D.资本主义制度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2022年3月,欣欣公司(小微企业)购人一台单位价值为1620万元的机器。
该公司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则该项固定资产在前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是( ) 。
A.162万元B.486万元C.459万元D.990万元5.《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提出到2022年底,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 )A.78小时以内B.100小时以内C.120小时以内D.130小时以内6.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7.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A.设立登记B.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C.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D.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8.因某县国税局君山分局的责任,致使某纳税人在2014年1月份漏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其《不予加收滞纳金报告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填写,并附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况说明。
2023年浙江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浙江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2.处理办税服务厅内税务干部与纳税人发生纳税争端的第一责任人是()。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税源管理科(处)长C.各级税务机关应急处理部门负责人D.税务分局局长3.某公务员王某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态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需要费心解决的问题应付了事,这种行为违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
A.清正廉洁B.勤政为民C.诚实守信D.品行端正4.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A.5B.10C.15D.305.一个人遇到挫折后,为了摆脱烦恼苦闷的困扰,约同事去郊游,通过欣赏大自然的风光,使自己的情绪得以调节。
这种调节不良情绪的方法属于()。
A.自我暗示法B.升华法C.注意转移法D.回避法6.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7.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8.国家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双重管理。
A.目录与程序B.程序与限额C.限额与数额D.目录与限额9.小王因为受到纳税人的误解和指责,感觉心灰意冷失去工作动力,此时他应该()。
A.暂时休息后申请调离岗位B.解铃还需系铃人,去找纳税人理论C.主动向家人、朋友敞开心扉,倾听并接纳他们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D.喝酒消愁10.穿税务制服时可以搭配的皮鞋颜色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8.11【实施日期】2000.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长春税务学院:现将《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和机关政务公开的情况、经验和做法及时报总局。
2000年8月11日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为了更好地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坚持依法治税,巩固文明办税成果,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要求,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承诺制、公东制等形式,在基层征收单位普遍实行了文明办税“八公开”,从而较好地规范了税务干部的行政行为,加强了税收执法的监督,促进了行业风气的好转,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也要看到,在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够到位,发展不够平衡,操作不够规范和监督评价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眼”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以下简称《清单》),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J], ;
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J], 无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J],
5.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行“最多跑一次”政务便民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 [J],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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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3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法〔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8日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有关“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的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结合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简环节、优流程、压时限、降成本、转作风、提效能,简化优化财税优惠办理环节和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不断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一)加大政策公开力度。
依法公开财税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进一步增强政策透明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阳光管理”。
(二)简化优化申报流程。
在明确财税优惠事项办理标准和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报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使公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三)推动便民惠民服务。
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进一步精简财税优惠事项申报材料,充分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及第三方信息,运用“政务服务+互联网”,实现“公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税总函[2018]46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8.20【实施日期】2018.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8〕79号文件印发)要求,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办税痛点堵点,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税收营商环境试点范围。
2018年9月底前,在第一批5省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复制推广,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要勇于创新,大胆示范,推出不少于20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充分发挥试点引领效应,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二、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
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实现“四个统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优化业务信息系统功能,提供预填或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基础信息重复填写,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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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局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篇一:局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引导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以节水、节能、节支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节约制度,努力形成局机关大力推动、职工积极参与的节能工作格局,促进地税事业健康良性发展。
二、主要目标1、建立健全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2、机关职工人均能耗较2022年下降5%,节能减排意识显著增强。
3、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杜绝资源浪费现象。
三、实施措施(一)以开展“能源紧缺日”体验活动为牵引,认真组织节能教育1、精心组织“能源紧缺日”体验活动。
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在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开展为期一天的“能源紧缺日”体验活动,让职工切身体会到能源紧缺给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影响,树立起“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2、扎实开展节能知识培训。
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节能知识,大力宣传资源节约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资源忧患意识,培养干部职工节约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3、大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氛围。
通过制作节能降耗专栏、悬挂标语等方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形成浓厚的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使节约成为机关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以建立资源节约长效机制为动力,不断完善制度保障1、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督导检查制度和公开通报制度,监督检查节能降耗工作的落实。
2、建立健全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客观全面反映资源、能源消耗的实际情况和节能降耗工作的实际效果。
3、建立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与节能奖励制度,将节能降耗任务层层分解,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表彰,形成全局职工齐心协力节能降耗的良好局面。
(三)以节水节能节支为重点,逐步降低行政成本1、合理用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税总函〔2017〕564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省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精神,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二、“套餐式”服务内容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般应包括以下10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省国税局在防范发票虚开、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应当对享受“套餐式”服务的新办纳税人范围,以及增值税发票供票数量和开票限额、实名办税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等事项纳入“套餐式”服务范围。
三、“套餐式”服务流程新办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驻马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单位情况(一)基本情况驻马店市直机关办公区座落在环境优美、风光旖旎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2005年4月1开工奠基,2007年12月1日落成,2008年3月9日正式启用。
南邻开源大道,东邻乐山路,北临纬一路,西邻骏马路。
占地面积122066.455平方米,建有7栋办公楼,1栋内部招待所。
总使用面积29699平方米。
1号楼9层建筑,使用面积7100平方米,2号楼8层建筑,使用面积6544平方米,均为综合办公楼。
3号、4号楼使用面积均为2245平方米,分别人人大、政协办公楼。
5号、6号楼4层,使用面积各为1878平方米,分别为市委常委、市长办公楼。
7号楼5层,使用面积4335平方米,为市信访局和档案局办公楼。
8号楼为内部招待所,使用面积3474平方米。
机关事务管理局在1号楼1层2层办公,使用面积约800平方米。
办公区有35个市直单位,人员约1500人。
(二)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开展情况“十一五”期间及“十二五”开局之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局领导班子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统一部署和《驻马店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有序开展,圆满完成了单位综合能耗下降的工作目标。
2011年5月国管局领导检查参观了驻马店市机关办公区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并给予高度评价。
2012年2月27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2011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会议,我市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为“十一五”期间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优秀单位和2011年度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先进单位。
二、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能源资源消耗情况2010年,单位各类能源消耗总量及能源结构比例见表1。
市直机关办公区能源消耗以电为主,还包括车用汽油柴油。
其中电力是办公区办公照明和设备用能的主要能源来源,汽柴油用于公务用车。
2010年,办公区用水总量为23.23万M3,主要为自来水,大部分绿化用水使用河道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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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8]13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4.03
【实施日期】201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全国国税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
通知
(税总函〔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要求,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报送的创建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确定233家创建单位。
其中,全国国税系统108家,占中央国家机关申报总数的47%,充分展现了全国国税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成果。
现将创建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狠抓节能改造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创建单位要对照国管节能〔2017〕112号文件要求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继续完善创建方案,积极做好创建后续工作。
按照工作计划,2018年7月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将对各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评价验收,9月底前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国家税务总局拟予以通报表扬。
评估验收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本单位“十三五”期间创建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本次申报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但未列入名单的单位要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力争通过下一批示范单位创建审核。
本次未申报参加创建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节能意识,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下一步的创建申报工作。
附件:全国国税系统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3日附件
全国国税系统2017-2018年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昌平区国家税务局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密云区国家税务局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东丽区国家税务局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
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邯郸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