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案例分析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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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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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4
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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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
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四,责任使命——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 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体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 指教师对学生个体的培养责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对学生传播 科学文化知识,也要注意学生思想道德情感方面的建设,既做经师, 又做人师。教书和育人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其次,也是更重要 的——教师的历史使命——是整体民族素质的提高。我国人口众多, 提高全体劳动者的身体、心理、文化各方面素质,是振兴国家、增强 国家综合国力和加快民族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 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在造就千百万21世纪社会建设人才的基 业中,教师负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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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届定
(二)教师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赋予了教师主体资格 教师的法律地位总要通过具体的权利义务来体现。 《教师法》中对教师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教师地位的具体 表征。《教师法》规定教师除具有作为一般公民应享有的 一般权利外,还享有教师职业特点的权利,如教育教学改 革和实验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等权利。这 些权利不仅保证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 使教师在工作中产生事业的神圣感、使命感和自我认同感。 与权利相对应,是教师义务的履行。教师义务的核心主要 体现在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忠心和对学生的热爱上。反映教 师职业特征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教师是履行教 育教学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同时也为其地位的真正 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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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
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身分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即专门从事某 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对于教师的身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把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规定为公务员;有的国家则把教师 规定为自由职业者;还有的国家依据教师从教机构的性质,决定教师 的职业性质:从教于义务教育机构或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为公 职人员或公务员,从教于非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为自由职业者。 在我国的《教师法》中,教师的身分则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 人员”。这是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地位的一种认可,并从专业性上对其 待遇、工资等给予保障,同时,《教师法》也对教师职业资格提出了 相应的要求:一是学历要求,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相应学历底线;二 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 教师的政治条件、教师的技能、教师的身心素质等。

教学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教学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律法规逐渐成为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以某小学教师违规体罚学生事件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教师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因上课不认真听讲,被班主任张老师发现。

张老师在课后将小明叫到办公室,用教鞭打了小明的手心,导致小明手部受伤。

事后,小明的家长得知此事后,要求学校给予解释和赔偿。

学校在调查后,对张老师进行了处分,并赔偿了小明的医疗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规定(1)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2)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 案例中教师行为的违法性(1)张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了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2)张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3. 案例中学校处理决定的合理性(1)学校对张老师进行了处分,符合《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学校对教师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

(2)学校赔偿了小明的医疗费用,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教师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行为规范,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3.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教育,与学校、教师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

4. 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总结本案例通过分析某小学教师违规体罚学生事件,揭示了教育法律法规在维护学生权益、规范教师行为方面的作用。

教育法律_案例_分析(3篇)

教育法律_案例_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学,因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教师因不满学生在课堂上扰乱纪律,采取殴打、罚站等手段进行惩罚。

事后,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实,该教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XX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教师作出了停止职务、接受培训的处理决定。

二、案件概述1. 时间:2023年4月2. 地点:XX市某小学3. 当事人:- 教师:李某,XX市某小学教师- 学生:张某,某小学五年级学生- 家长:张某某,张某的母亲- 学校:XX市某小学- 教育行政部门:XX市教育行政部门4. 案件经过:2023年4月某日,李某在课堂上发现张某扰乱纪律,便对其进行殴打、罚站等体罚。

张某回家后向母亲张某某反映情况,张某某随即向学校反映。

学校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属实。

XX市教育行政部门得知情况后,对李某作出了停止职务、接受培训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教育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0岁,某小学四年级学生。

2019年3月20日下午,张某某在学校操场进行课间活动时,不慎摔倒,头部撞在操场角落的石柱上,导致头部受伤,经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内有少量出血。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父母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学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课间活动期间受到伤害,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操场角落的石柱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能及时消除,导致张某某在课间活动时受到伤害。

因此,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张某某受到伤害,学校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其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学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教育法学第四版案例分析(2篇)

教育法学第四版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受害人小明(化名)在校期间遭受了多名同学的欺凌。

这些同学不仅对小明进行言语侮辱,还多次对其进行身体攻击,导致小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发后,小明的家长向学校提出了投诉,要求学校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在接到投诉后,对涉事学生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一名施暴者进行了纪律处分。

然而,小明的家长对学校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认为学校的处理过于轻描淡写,未能有效保护小明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校园霸凌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校园霸凌是指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学生之间因故意或过失,以言语、肢体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欺凌、侮辱、威胁、恐吓等行为,使被欺凌者身心受到伤害的行为。

2. 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1)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施暴者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轻微的校园霸凌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 情节较重的校园霸凌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承担刑事责任。

(2)学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校园霸凌事件,或者对校园霸凌事件处理不当,学校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进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 民事责任:如果校园霸凌事件给受害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本案中的法律问题(1)学校是否履行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本案中,学校在接到投诉后对涉事学生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一名施暴者进行了纪律处分。

然而,由于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霸凌事件,未能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在履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方面存在不足。

(2)学校的处理结果是否合理?本案中,学校仅对其中一名施暴者进行了纪律处分,对其他涉事学生未采取相应措施。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doc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doc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第一章以案说法案情: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1]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1] 徐新启、康仲德编著:《教育法实例说》,131~132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小结: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教育法律法规分析案例(3篇)

教育法律法规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学生课外负担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旨在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学校仍然存在违规补课现象。

本案例以某中学违规补课事件为切入点,分析教育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

二、事件经过某中学为了提高升学率,在正常教学之外,擅自开设了各种补习班,强制学生参加。

据调查,该校违规补课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补习班时间为每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在补课过程中,学校不仅收取高昂的补课费用,还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法条明确了学校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

”该法条明确禁止学校举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正常学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法条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学校违规补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能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校违规补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举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

3. 学校违规补课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建议与措施1.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确保学校依法办学。

公开课法律案例分析教案(3篇)

公开课法律案例分析教案(3篇)

第1篇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提高法律分析能力。

2.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

3. 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提高沟通能力。

教学重点:1. 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2. 法律思维的培养。

教学难点:1. 法律分析过程中的逻辑推理。

2. 法律思维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1. 引导学生回顾上节课所学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提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了解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提高法律分析能力。

二、讲授新课1. 法律案例分析的定义:法律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究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法律原理的过程。

2. 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a. 确定案件事实:通过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等手段,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

b. 确定法律问题: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c. 查找法律规定:根据法律问题,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

d. 分析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适用和推理。

e. 得出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得出结论。

3. 法律思维的培养:a. 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尊重法律权威。

b. 法律方法:运用法律知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c. 法律责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遵守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教师选取一个典型案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进行讲解。

2. 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查找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推理。

3. 各组代表发言,分享分析结果。

四、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所学的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法律思维。

2. 强调法律思维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第二课时一、复习导入1. 复习上节课所学的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法律思维。

2. 提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实际问题,提高法律素养。

二、案例分析1. 教师选取一个实际问题,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进行讲解。

2. 学生分组讨论,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查找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推理。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与同学小华(化名)发生争执,导致小明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学校给予小华及其家长相应的教育责任。

学校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行为不当导致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事故。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

在本案中,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安全。

然而,学校未能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小华及其家长是否应承担教育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华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小华及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防止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故。

然而,小华及其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小华及其家长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教育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教育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法律法规是保障教育公平、规范教育行为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教育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影响,旨在提高对教育法律的认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所重点中学,因近年来教学质量优异,吸引了大量学生前来就读。

然而,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学校面临着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设施老化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学校决定向校外招聘一批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案例描述1. 招聘程序不规范:学校在招聘教师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通过内部推荐和关系网选拔教师。

这一做法违反了《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2. 教师资质不符:部分被招聘的教师没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甚至有个别教师存在学历造假的情况。

这一现象违反了《教师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条件。

”3. 教学资源分配不均: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将大部分教学资源集中在升学班,而其他班级则相对匮乏。

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保障所有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4. 学生权益受损:由于师资力量不足,部分学生无法得到足够的关注和辅导。

此外,学校还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学校在招聘教师、分配教学资源、保障学生权益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教育教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教育教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涉及教师权益、学生权益、学校管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育教学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解决途径,以期为教育教学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由于教师王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小张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家长小张父母将王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王某被依法吊销教师资格证。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教师体罚学生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王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有效监管教师行为,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案例的法律依据(1)教师体罚学生违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2)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儿童、托儿所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解决途径1.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使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

教育法律法规法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法规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人小王(化名)被多名同学围攻,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事后,小王向学校投诉,但学校并未给予及时处理。

小王家长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在经过调查取证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学生进行了处罚,并对学校进行了通报批评。

二、案件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行。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办学资格:……(五)未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违反了该规定。

2. 判决结果(1)涉事学生被处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行政处罚。

(2)涉事学校被责令整改,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案例分析1. 校园欺凌事件的危害校园欺凌事件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对学校、家庭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本案中,小王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电子版(3篇)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电子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学在高等教育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为了提高法律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本文精选了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教学案例,供广大法律教育工作者参考。

二、案例一:合同法案例【案例名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教学目的】1.使学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2.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步骤】1.教师简要介绍案情,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3)李某是否应返还定金?2.学生分组讨论,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案情,得出结论。

3.教师点评学生的讨论结果,并总结以下要点:(1)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3)李某应返还定金,因为其违约在先。

4.教师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学生结合案例撰写一篇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论文。

三、案例二:劳动法案例【案例名称】员工离职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被告李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

2019年6月1日,李某提出离职,双方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应支付原告公司一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补偿。

然而,在离职后,李某以公司未支付离职补偿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

【教学目的】1.使学生掌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2.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教学步骤】1.教师简要介绍案情,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3)公司是否应支付离职补偿?2.学生分组讨论,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案情,得出结论。

经典教育法律分析案例(3篇)

经典教育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2岁,某市XX中学六年级学生。

因其父亲因工作调动,全家搬迁至某市XX区。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明应当在该区就近入学。

然而,XX中学以班级人数已满为由,拒绝接收小明入学。

小明及其父母多次与XX中学沟通,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小明及其父母将XX中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XX中学接收小明入学。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中学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分析1. 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 就近入学的含义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根据学校布局和交通条件,相对就近入学。

这里的“就近”是指相对就近,而不是绝对就近。

3. XX中学拒绝接收小明入学的合法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中学作为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然而,XX中学以班级人数已满为由拒绝接收小明入学,其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XX中学拒绝接收小明入学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校不得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因此,法院判决XX中学接收小明入学。

四、案例启示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受教育权的保护。

以下是一些启示:1.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2. 家长应当关注子女的受教育权,及时与学校沟通,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3. 全社会应当关注义务教育问题,共同为适龄儿童、少年创造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五、结语本案通过对小明诉某市XX中学侵犯受教育权案的分析,揭示了学校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_教学案例电子书(3篇)

法律_教学案例电子书(3篇)

第1篇第一章:前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人才,本电子书精选了一系列法律教学案例,旨在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

第二章: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20年5月1日。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首先,需要确认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丁公司的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了丁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1. 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丁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教师法律案例教案分析(3篇)

教师法律案例教案分析(3篇)

第1篇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了解教师法律案例的基本概念、类型和特点;掌握教师法律案例的分析方法;熟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情感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尊重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教学重点1. 教师法律案例的基本概念、类型和特点。

2. 教师法律案例的分析方法。

3.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三、教学难点1. 教师法律案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2.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1. 提问:同学们,你们知道什么是教师法律案例吗?2. 回答:教师法律案例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家长或其他人员之间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纠纷或事件。

3. 总结:今天,我们将一起探讨教师法律案例的相关知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

(二)教学内容1. 教师法律案例的基本概念、类型和特点(1)基本概念:教师法律案例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教育教学活动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纠纷或事件。

(2)类型:教师法律案例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特点:具有法律性、教育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

2. 教师法律案例的分析方法(1)事实分析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找出关键证据。

(2)法律分析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的性质、责任归属。

(3)比较分析法:对比同类案例,寻找解决案件的依据。

3.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等。

(2)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待遇等。

(3)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内容、实施等。

(4)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权利、义务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1)案件事实:某教师在课堂上批评学生,学生不服,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学生受伤。

(2)分析: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3)结论:教师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案例书电子版(3篇)

教育法律案例书电子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教育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纠纷,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18岁,某中学高二学生。

被告:某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四,校长。

(二)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三在参加某中学组织的数学竞赛中,因违反比赛规则被取消成绩。

张三认为学校处罚过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解,学校同意重新审核张三的比赛成绩。

但在审核过程中,学校认为张三在比赛中存在舞弊行为,再次取消其成绩,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张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有权取消张三的比赛成绩?2. 学校给予张三警告处分的决定是否合法?3. 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此案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三、案件分析(一)学校是否有权取消张三的比赛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违反比赛规则,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比赛成绩。

”本案中,张三在比赛中存在违反规则的行为,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成绩。

因此,学校取消张三比赛成绩的决定合法。

(二)学校给予张三警告处分的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比赛规则,情节严重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在比赛中存在违反规则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学校给予其警告处分的决定符合相关规定,合法。

(三)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此案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本案中,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此案中不存在不当行为。

教育法律知识案例分析(2篇)

教育法律知识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中学为提高学生的英语成绩,聘请了乙市某英语培训机构教师陈某担任该校英语教师。

陈某在任教期间,因教学水平不高,导致部分学生英语成绩下降。

为提高教学质量,甲市某中学与陈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在甲市某中学任教期间,不得私自离职。

然而,陈某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家庭原因为由向甲市某中学提出辞职。

甲市某中学认为陈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陈某遂向甲市某中学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陈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2. 甲市某中学是否有权拒绝为陈某办理离职手续?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如下限制性规定:(一)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二)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三)从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业的劳动者,应当取得相应的行业资格证书;(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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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学校出租场地学生被车撞死案
为增加学校收入,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学校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并在合同上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胡丽丽及其堂姐胡晶送到韶山路小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去了。

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

”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郑长发乘人不备偷偷溜走。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小学将学校的一块场地租给运输公司属于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学校的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

校领导将学校的一块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存在过错的。

《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学的校长擅自出租学校场地,妨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造成学生被汽车撞死的事故,校长应当负责任。

该校长在主观上虽然存在过失,但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这次事故的发生,对学校校长来说,完全是出乎意外的,校长应当承担的是工作上有过错的责任,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同时,学校要承担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汽车司机及其单位与该小学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的要求。

根据我国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汽车司机在校园倒车时,本应安排专人在车后引导,其本人也应该注意观察,而司机轻信车后无人,出于疏忽,造成撞死学生王某的后果。

司机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对司机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由肇事者单位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

由于学校与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
的生活费用。

”因此,应判令学校与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王某死亡的损失。

案例3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
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

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
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

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

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

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本案例选自2006年12月4日的《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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