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来物”上的抵押权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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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定方式

抵押权的设定方式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和基于当事⼈所订⽴的抵押合同⽽设⽴。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产⽣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现实⽣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38和39条分别规定,“抵押⼈和抵押权⼈应当以书⾯形式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来源:建设⼯程教育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权⼈和抵押⼈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为是要式⾏为。

另外,《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和抵押⼈不能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即抵押权⼈和抵押⼈不能订⽴”流质契
约“;《担保法若⼲问题解释》第57条也规定,当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所有的内容⽆效,但所约定内容的⽆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法推定的,抵押不成⽴。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财产为担保,行使优先受偿权利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贷款交易中,抵押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债权人的安全措施,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详细论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以帮助读者对该话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界定。

通常,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债权抵押权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履行而设立的,因此,抵押权的范围必然包括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其利息、费用等相关款项。

2. 附属债权抵押权人可享有与主债权有关的其他债权,如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这些附属债权在抵押权范围内亦受到保护。

3. 追索权债务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实施追索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追索债务人未偿还的债务。

二、抵押权的限制规定除了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受到一些限制规定的约束,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限制规定:1. 抵押物评估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债权人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确定抵押权人可以享有的债权金额。

2. 法定优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即使有抵押物,抵押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税款债权等享有法定优先权。

3. 抵押权在先原则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先设立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4. 涉及受限物权的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抵押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

例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受到特殊管理的不动产,设立抵押权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5. 抵押权的转让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不允许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的限制可能是通过借款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实施的,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民法典下的抵押权设立条件

民法典下的抵押权设立条件

民法典下的抵押权设立条件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财产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取得其债权的一种权利。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从抵押权的定义、设立主体、设立条件以及抵押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抵押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的权利。

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债权人通过抵押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以抵押物处分或优先受偿的方式满足其债权。

二、抵押权设立主体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债权人是抵押权的设立主体,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债务人则是抵押权的担保对象,其动产或不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

三、抵押权设立条件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债权的存在: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债权关系,即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存在到期未履行的债务。

只有债权存在,抵押权才有依据与价值。

2. 合法的抵押物: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财产作为担保,这些财产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具有可供处分或者变现的价值。

3. 程序要求的设立:在设立抵押权时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签订抵押合同、办理登记等。

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4. 合法的目的: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具有合法的目的,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四、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经过合法程序并满足设立条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益。

抵押权的效力体现在以下方面:1.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发生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确保其债权得到满足。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可以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的满足。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手段和担保方式日益丰富。

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担保方式,其法律效力的研究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其法律特征、设立条件、效力范围及风险防控等方面,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通过设定抵押权,为债权提供担保。

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物的浮动性: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包括现在和将来可能取得的动产。

2. 抵押权的连续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继续取得新的动产,并自动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3. 担保的便捷性:动产浮动抵押无需逐一登记,操作简便,为债权人提供了便捷的担保方式。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条件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 主体资格: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事项。

3. 抵押物:抵押物应为动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 登记公示:动产浮动抵押应当进行登记,以公示其法律效力。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范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经过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动产浮动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担保范围:动产浮动抵押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五、动产浮动抵押的风险防控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存在一定风险,为防控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前,应对抵押人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2. 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事项,包括抵押物的范围、担保的债权范围、权利义务等。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是民法中涉及债权担保的重要内容。

在财产抵押和质押权利方面的确立,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进行解析。

一、抵押权设立的规定根据民法第七编第三章的规定,抵押权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的存在:抵押权是基于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利,因此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必须存在一项或多项特定的债权。

2. 抵押标的的确定:抵押权需要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抵押标的,该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可以以财产权利方式设立的权益。

3. 抵押权设立的形式:根据民法的规定,抵押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设立,并且该抵押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订,并可能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4. 设立抵押权的合法性:设立抵押权必须合法,即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法律中,不能将非法获取的财产作为抵押标的。

二、质押权变更的规定质押权变更是指在已设立质押权的基础上,对质押权进行变更或转移的行为。

根据民法的规定,质押权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原质权的存在:变更质押权前必须已经设立了原质押权,即质权人和质押人之间已有约定。

2. 变更的形式:质押权的变更也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声明等形式。

3. 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质押权的变更需要经过原质权人和新质权人的一致意见,双方必须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

4. 变更登记: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质押权变更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以确保对质权的变更得到正式的认证。

三、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的比较抵押权的设立与质押权的变更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在设立抵押权时,需要明确债权的存在和抵押标的的确定,而在质押权变更时只需要确保原质权已经设立。

其次,在法律形式上,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手续,而质押权的变更同样需要经过书面形式的协商。

此外,两者的主体权利人也有所不同。

抵押物权的设立

抵押物权的设立

抵押物权的设立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人们在进行贷款和融资活动时,常常会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抵押物权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探讨抵押物权的设立及其相关问题。

一、抵押物权的概念及特点抵押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权或一定权益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设立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设立方式多样:抵押物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法定抵押以及法院裁定等方式设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优先享有以抵押物为基础的偿还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3. 实物担保性质:抵押物权的设立基于质押的实物,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抵押物权设立的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是对担保关系进行规范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包括了对抵押物权设立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对抵押物权的设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三、抵押物权设立的要件为了确保抵押物权的设立有效,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

一般来说,抵押物权设立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主合同:抵押物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以一定的主合同为依据,既可以是借款合同,也可以是其他担保合同。

2. 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签订一份明确约定了抵押物权设立的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人将何种财产作为抵押物。

3. 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必须是合法并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否则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押物。

4. 写明债权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债务人应偿还的债权数额,以便在抵押物被处置时能够得到充分的偿还。

5. 抵押登记:抵押物权的设立通常需要进行公示登记,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抵押物权设立的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物权的设立一般经过以下程序:1. 缔结抵押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明确约定抵押物权设立的前提下,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确定抵押物: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抵押物,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所在地等相关信息。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允许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设定抵押权,从而获得资金支持,对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显著作用。

本文将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动产浮动抵押概述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权。

其特点在于抵押物的范围具有浮动性,即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抵押物的范围和价值会发生变化。

这种抵押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安全的债权保障。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一)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与生效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需符合法定要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合意、抵押物的特定化、登记公示等。

当这些要件满足时,动产浮动抵押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

因此,登记公示对于保障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力动产浮动抵押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即当第三人对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时,已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债权风险。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法律风险动产浮动抵押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未依法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可能因缺乏法律效力而无法实现债权保障;另外,若抵押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其他变化,可能导致债权保障不足等风险。

(二)防范措施为防范法律风险,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符合法定要件;二是加强登记公示工作,确保债权人能够优先受偿;三是密切关注抵押物的价值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四是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民法典中的动产抵押权规定

民法典中的动产抵押权规定

民法典中的动产抵押权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并通过合法程序将该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物权转移给债权人的一种形式。

动产抵押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规定在民法典中。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动产抵押权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合法所有人;2. 动产抵押必须是在合法的债权要求范围内进行的;3. 动产抵押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设立,如书面合同、公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

债务人作为动产的合法所有人,拥有将其动产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动产抵押的设立,以此为担保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权益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产生担保债权,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为债权要求的金额和利息;2. 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人在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3. 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被担保的动产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动产的占有方式转移给债权人。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对动产进行处分,以清偿债权。

同时,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享有权益。

三、动产抵押权的限制和保护动产抵押权也受到一些限制和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动产抵押权可能受到限制或者失去效力:1.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出借人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债权人的名义设立;2. 债务人交付给债权人的动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 在债务人破产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动产抵押权可能受到限制或者失效。

同时,动产抵押权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

债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动产抵押权的实施和行使,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四、民法典对动产抵押权的完善和发展民法典对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抵押权设立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抵押权设立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抵押权设立在物权法中,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通过抵押物对债权进行担保。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抵押权设立,涉及到抵押权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一、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在物权法中,抵押权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抵押标的物、债权和设立时的形式。

抵押标的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任何可以成为物权对象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包括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

抵押标的物必须是抵押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债权:作为担保方式,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有债权的存在。

债权可以是已经形成或者将要形成的合同债权,也可以是依法产生的其他债权。

形式:抵押权设立的形式通常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完成。

抵押合同是设立抵押权的主要方式,需要明确约定抵押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及抵押的债权金额、期限等相关事项。

二、抵押权设立的程序抵押权设立的程序主要包括协议订立、登记和公告。

协议订立:抵押权设立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设立抵押权的具体内容,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

协议订立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

登记: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需要将抵押权登记在物权登记机构,以保护抵押权的效力。

物权登记是对抵押权设立的一种法定要求,只有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才能对抵押标的物起到有效的担保作用。

公告: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还需要将抵押信息进行公告,以提醒第三人对抵押标的物的知晓。

公告可以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形式进行,以确保抵押权的显性和第三人的知情权。

三、抵押权设立的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先行权,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实现担保物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对抵押标的物的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

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还包括对第三人的担保作用。

经过物权登记和公告的抵押权,对善意第三人是具有担保效力的。

民法典下的抵押权设定与抵押物变更规定

民法典下的抵押权设定与抵押物变更规定

民法典下的抵押权设定与抵押物变更规定随着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一系列涉及生产和生活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其中,抵押权设定与抵押物变更规定成为重点,以下从法律层面详细探讨这两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抵押权设定1. 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上的一定价值部分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所设定的物权。

在第一部分中对这一权益的定义是“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利用权设定为担保物,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或者追索权利到期未实现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抵押权是一种以财产为担保的债权保障措施。

2.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利用权设定为担保物;(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订立抵押协议;(3)依法履行抵押物登记手续;(4)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还是协议书中,对于抵押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实事求是,并在抵押协议书中明确债权债务的数额、期限以及抵押物的种类、数量及其价值。

3. 抵押权的保全(1)对抵押物的处分: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变卖、赠与、抵押、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的变更:抵押物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并在抵押物登记簿上作出相应记录,在变更登记后的抵押物范围内对原抵押权继续执行。

(3)对抵押物的管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抵押物保管妥善并维护其价值。

若债务人对抵押物有损害或者故意危害抵押物价值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进行修复,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抵押物变更1. 抵押物变更的法律效力抵押物变更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物的所有权利或者占有权利发生变更以及抵押物的数量、品种和价值等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设立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设立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设立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实施,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其设立条件和法律效力得到了明确规定。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设立的相关规定和其对当事人之间权益的保护。

抵押权的概念和种类抵押权是指当事人基于债权的设定而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质权的一种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可分为合同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

合同抵押权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债务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而法定抵押权则是依法设立的抵押权,如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

无论是合同抵押权还是法定抵押权,都需要满足一定的设立条件。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的存在: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设定抵押的财产:债务人将特定财产设定为抵押物,并经过抵押物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3. 书面形式:抵押权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和设立,并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表述。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可以约定附条件抵押权,即在债务履行到一定条件下,抵押权的设立才能实现。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的设立具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在担保债权实现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2. 即时生效:抵押权一经设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通知债务人。

3. 转让和变更:债权人在合法范围内,可以转让和变更抵押权,但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或者依法通知。

4. 注销和解除:在特定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注销抵押权或者债务人请求解除抵押权。

抵押权的保护措施为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民法典对抵押权设立过程中的保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1. 抵押物评估和登记:抵押权设立时,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定抵押价值,并在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2. 抵押权的知情权: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抵押合同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了解抵押权的设立情况。

抵押权的法律规定(3篇)

抵押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包括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二、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物应当具有独立性,即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且该财产应当具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达成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抵押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抵押权的设立程序(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抵押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状况等;②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③抵押担保的范围;④抵押担保的期限;⑤抵押物的保管、维护、使用等事项;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和程序;⑦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物的其他权利人等的相关责任;⑧其他约定事项。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向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程序,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包括:(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3)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物的其他权利人等无异议。

2.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1)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2)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的变卖、折价等方式实现抵押权;(3)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四、抵押权的变更1. 抵押权的变更条件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物的变更、抵押权人的变更、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等。

抵押权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物的其他权利人等无异议;(2)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在民法中,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是财产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抵押权设立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设立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的设立首先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包含债权数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内容。

2. 登记抵押: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的目的是确保抵押权的公示性和优先性,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3. 履行公示程序:在申请抵押登记后,需要通过公示程序,向社会公众公示抵押权的设立情况。

抵押权的设立可以提供债权人更有力的担保,提高债权的实现率。

但应当注意,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或无效。

二、质押权变更质押权是指当事人将动产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一旦债务履行完毕,质押物应当返还给出质人。

质押权的变更可以发生在以下情况下:1. 债务转让: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质押权也随之转移给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变更为新债权人。

2. 债务履行:当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后,质押权发生解除变更。

质押物应当返还给出质人。

质押权变更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质押权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

总结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以确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质押权的变更可以发生在债务转让或债务履行完毕后。

无论是抵押权设立还是质押权变更,当事人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对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在财产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义务,保护各自的权益。

同时,法律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民法典抵押权与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民法典抵押权与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民法典抵押权与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抵押权与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已成为贷款和信用交易中经常出现的主题,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影响着公民和企业等各类主体的利益。

在新《民法典》中,抵押权与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涵盖了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以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担保债权为目的,担保债权应当具有确定的数额,并应当对特定债权或者一定范围的债权担保。

要使抵押权设立合法有效,必须经过以下程序:第一,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种类、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情况。

该合同应当明确担保的债权金额、利息、期限等内容。

第二,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及时交付于债权人,并保证抵押物的完整和无异议。

第三,进行登记。

在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中,还需进行不动产登记。

登记所需的证件包括抵押合同、不动产证明、债权合同等。

变更抵押权所需的程序与设立基本相同。

抵押权变更的形式包括变更抵押权的债权人、抵押物的性质、货币等,过程也需要经历抵押合同的修改、交付和登记等程序。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更担保物权是行使担保权力的物权,以担保债务人的还款、履行债务义务。

担保物的范围包括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担保合同的签订。

该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二,担保物权的确立。

针对质押和担保的物品,需签订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

还需进行相应的担保抵押交付等程序。

第三,登记。

登记程序包括办理发票、检查货物、签订担保书、出具经济合同、出具合格证明书等。

登记了担保的存在、被担保的权利和担保的价格等内容。

对于担保物权的变更,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质押权变更和债权的设定、部分清偿等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方可实现。

相对于设立过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更为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抵押权设定与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抵押权设定与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抵押权设定与行使抵押权作为物权法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设定与行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抵押权设定与行使展开论述。

1. 抵押权的设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抵押权的设定过程被严格规定。

首先,应当明确抵押标的的范围和价值。

抵押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其价值应当经过评估确定。

其次,抵押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成立,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抵押合同。

这意味着,抵押权的设定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且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以确保设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抵押权项下的主债权关系应当明确,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记载。

主债权关系的明确有助于对抵押权的设定和行使进行准确把握,避免出现争议。

2. 抵押权的行使一旦抵押权设定完成,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主要包括抵押标的物的变价、让与、受偿等。

其中,抵押标的物的变价是指抵押物的价值出现变动,以致不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让与是指债权人将抵押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权。

受偿是指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后,债权人以抵押标的物获得相应的偿付。

3. 抵押权的限制虽然抵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债权保障措施,但是其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应当尊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以确保行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抵押权的设定和行使。

4. 抵押权的保护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抵押权设定事项进行了保护措施的规定。

抵押权的设定与约定

抵押权的设定与约定

抵押权的设定与约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将其个人或财产作为担保质押给债权人,以提供资金担保的一种法律关系。

抵押权的设定与约定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担保债权履行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债务人的利益进行一定的保护。

本文将从抵押权的设定和约定角度,探讨其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

一、抵押权的设定1. 设定方式抵押权的设定方式通常有两种:合同设定和法律设定。

合同设定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抵押权的设定事项和相关权益;法律设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自动设定抵押权,例如银行按揭贷款等。

2. 设定要件设定抵押权的要件主要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抵押物的存在和所有权;(3)债务人的抵押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设定效力一旦抵押权设定完毕,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设定的效果主要包括:(1)债务人对抵押物的拥有权受到限制;(2)债权人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权;(3)债权人有权追索债务的担保债权。

二、抵押权的约定1. 抵押物的确定在抵押权设定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明确约定抵押物的种类和数量。

抵押物通常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如房屋、汽车、股权等。

双方应明确约定具体的抵押物,并在合同中对其进行详细描述。

2. 抵押债权的范围约定抵押权的范围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资产保障。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债权的种类、数额和期限等重要条款,以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3. 违约处理方式在抵押权约定中,应明确违约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追索抵押债权的措施。

约定违约处理方式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抵押权的实际运用1. 银行业务中的抵押权银行业务中,抵押权被广泛运用于抵押贷款、抵押保证等金融活动中。

借款人通过将自己的房产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的贷款资金,实现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

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动产抵押权是《担保法》中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

本文将详细阐述动产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登记、实现方式等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1. 概念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物权的性质:动产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设立的条件: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抵押物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等。

(3)标的物的特定性: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动产,且该动产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

(4)从属性:动产抵押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消灭,动产抵押权也消灭。

(5)可分性:动产抵押权可以分割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抵押权分别具有独立的效力。

二、设立条件1. 抵押物合法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动产,如船舶、车辆、设备等。

法律禁止抵押的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不得作为抵押物。

2.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抵押权无法设立。

3.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就抵押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

4.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三、登记1. 登记的意义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登记的条件(1)抵押物合法;(2)抵押人有权处分;(3)双方意思表示真实;(4)抵押合同已经签订。

3. 登记的程序(1)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抵押物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3)抵押人领取登记证明。

四、实现方式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未来规划与抵押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未来规划与抵押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未来规划与抵押一、引言房产抵押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涉及到财产权益的转移和风险的规避。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通常会对未来的规划与抵押进行讨论,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性和债务的履行。

本文将围绕房产抵押合同的未来规划与抵押这一主题,从法律、经济、市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未来规划1.经营计划:抵押物所有权人应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业务模式、市场定位、营销策略等。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将受到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监管,所有权人必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抵押物,并定期向债权人报告经营情况。

因此,制定经营计划有助于确保抵押物的合理使用,降低违约风险。

2.投资计划:抵押物所有权人有权进行投资,但需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应以稳健为主,避免盲目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以防止抵押物贬值或损失。

在投资前,所有权人应充分了解市场动态和投资品种,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扩张计划: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所有权人如有扩大业务规模或增加市场份额的需求,应提前规划并制定可行性方案。

扩张计划应考虑市场环境、竞争状况、资金来源等因素,确保方案可行并符合合同约定。

三、抵押问题1.抵押物的选择: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应具备较高的价值,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选择抵押物时,所有权人应综合考虑房产的位置、面积、装修状况、市场价格等因素,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合理评估。

2.抵押物的评估: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前,双方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抵押率的设定:抵押率是指债权人获得的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例。

债权人应综合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抵押率,以降低贷款风险。

同时,抵押率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4.监管机制:在房产抵押期间,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抵押物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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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物”上的抵押权1董学立内容提要: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续,当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客观前提。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等“未来物”上抵押权何时设立的规定,违背了这一前提,导致了学理上的错误和体系上的混乱,应予适时纠正。

关键词:物权法特定物预告登记Query the provisions of 187 and 188 in the chinese property lawAbstract:The being of the specialized thing should be the objective precondition to the cre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the real right including security right. The provisions in thechinese property law for when a hypothec is been created, attaching on the building,shipping and aerostat which is being built, breach the objective precondition, andresult in the doctrinal mistakes and systematic conflicting. Therefore, these provisionsshould be revised at an appropriate time.Key words:property law,specialized thing,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一、“在建物”上能设立抵押权吗?——问题的提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随即,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又规定: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区分了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动产并区别对待:于身属不动产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上,施以登记生效主义;于位列动产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上,处以登记对抗主义。

从该法所确立的登记立法主义来说,这是完全可以理解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与此同时,不无遗憾的是,立法却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延续《物权法》文本关于“物权”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的规定: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推断,立法者于正在建造中的物亦即现实社会中尚不存在的“物”上,设立了抵押权。

2抵押权当属物权之一种,一般应遵从物权设立和存续的客观条件——属于“物”并已现实的存在即“特定物”,是包括抵押权在内的各种物权设立和存续的基础。

3显然,《物权法》于正在建造中的所谓“物”上设立抵押权的规定,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并导致了物权法体系内的混乱。

关于这一点,就不能被理解亦不能被接受了。

二、物权(抵押权)设立和存续的客观条件——学理上的探求一言以蔽之,物权设立和存续的客观条件,即《物权法》关于物权的概念中所认定的“特作者简介:董学立(1967-)男,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方向;本研究是“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1岂止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一百八十八条,拙文杀青之际,笔者又发觉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样是应予质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合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规定,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如果当事人以“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话,抵押合同生效之时,因抵押物的非特定化,客观上是无法设立抵押权的。

所以,抵押合同可以成立,也可以办理抵押合同请求权之登记并因此保有其优先受偿的顺位,但抵押权作为物权,因受其物权之客体特定性的限制,须待抵押合同成立之时那些“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得以特定化后,方可因主客观条件的兼备而于其上成立抵押权。

参见拙文:《论物权变动的主客观条件》,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第102-106页。

2《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作为权利的物权有三个特性:权利客体上的特定性、权利实现上的支配性和权利效力上的排他性。

但物权上述三个属性的地位不同:权利客体的特定性是物权设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权利实现上的支配性和权利效力上的排他性则是物权的表现形式。

定物”的存在。

何为特定物?笔者认为,欲成为“特定物”,需具备一下三个条件:一是“物”的现实性,即“物”在时间上已经客观化的存在。

基于此,那些尚不存在的所谓“未来物”,当不能属于特定物;二是“物”的独立性,即“物”在空间上与其同类作了切割。

基于此,那些尚未个别化的“种类物”,也不能属于特定物;第三,“物”的功能性,即“物”必须在功能上满足某种特样的需要。

基于此,物理属性上独立而法律属性未能独立的“物”如作为“物之成分”的物,亦不能称其为特定物,与此相反,“从物”则因其在功能上能够满足某种特样需要而属于特定物。

物只有成为“特定物”,才可以算得上是物权法上的“物”并得以与其上设立物权。

正在建造中的物如上述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其应属于“未来物”,于其上虽可以成立债权,但绝无有成立物权的客观物质基础。

4所以,不论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扬言要在“未来物”上设立抵押权这一物权类型,不仅是酿造了弥足的法学学理错误,也足以导致了物权法体系上的前后矛盾。

所谓“法学学理错误”,即笔者认定的依据物权的概念所确认的没有“特定物”即不能设立物权的论断;而所谓“物权法体系上的前后矛盾”,在笔者看来是这样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编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此即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制度。

学界通说认为,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登记。

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5简而言之,预告登记所登记者,非物权也,实物权变动之原因即债权也。

其原委就在于例如商品房的预售,其时并没有建设完毕的房屋可售,当事人所约定者,就其主观意思和客观可能而言,无非是设定一个债权——没有房屋即无关于房屋的物权,继而,既然无有关于房屋的物权,哪里会有关于房屋物权的变动。

这是一个再朴素不过但又是经常被搞混了的道理。

6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所处的位置来看,其对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不动产抵押制度尤其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上的抵押权设定,应具有指导意义。

7也就是说,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设定,因其受到抵押物的“未来性”亦即“非特定性”所决定,当事人所能够设定者无非就是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债权。

4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物权是以特定物的存在为权利存续前提的,而债权的存在是观念性的存在,其不需要有“物”的存在。

关于这一点,我们都明白但又不是都在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中予以贯彻,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就恰好地表明了这一点:债权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与特定物的存在与否没有联系的问题,只有物权行为,其成立则需要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前提。

5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第103页。

6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客观条件,就是客观世界中需有一个先期存在的物权。

而先期物权的存在,又须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前提。

所以,一般说来,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客观条件,就因此转化成了“特定物”的存在。

在民事立法中,以什么样的立法技术反映“特定物”的存在?各国民事立法颇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直接前提式”表现“特定物”的立法技术,此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民法典》是在作为客观方面的“特定物”要件得以满足的前提下,再以当事人的“合意”决定物权何时发生变动。

这样一来,当事人间达成合意之时——此“合意”在法民被认定为债权合意——物权变动因主、客观条件的兼备,而完成其在主体之间的变动;作为例外,在“特定物”条件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如关于种类物、未来物的交易,其立法技术就是将其特定化之时,加之当事人先前已经达成的合意,而完成物权在主体之间的变动。

因此,《法国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客观条件满足的立法技术,是以“特定物”为一般交易前提,以“非特定物”为交易例外的方式。

二是以“间接折射式”表现“客体物”的立法技术,此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德国民法典》关于“登记”或“交付”之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所要成就的不是别的,而是以此“间接折射式”立法技术来表达“光源”之所在——物权的客体已经特定化了——如果没有特定化的物权客体,哪里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或“交付”。

也就是说,不动产之“登记”或动产之“交付”,其“折射”出的是物权的客体已经特定化了,而这就是对物权变动客观要件——“特定物”条件的“折射式”表达。

详情敬请参见拙文:《论物权变动的主客观条件》,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第102-106页;7《物权法》没有就动产抵押权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致使该法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也使得预告登记制度似乎仅限于不动产预告登记。

若此一判断无误的话,则《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于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上得设立抵押权的立法判断,则与前述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所确立的物权法原理相违,由此就造成了《物权法》内部体系上的前后矛盾。

8既然于正在建造中的物上不能设立抵押权,那么办理抵押登记还具有什么意义呢?其实,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一百八十八条的所谓抵押权登记,非是什么抵押权登记,实为抵押权预告登记。

不恢复这一问题的应有原貌,终将无法回答与此相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问题。

正如我国《物权法》第一编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所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此所谓“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有效,即其可以发生债权效力;二是虽然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有效,但该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者变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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