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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1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公司】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珊黎伟【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大世界公司并未否认其参与签订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按揭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亦未否认其出具《付清楼款证明》的真实性,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按揭借款合同有效,并判决金北圣公司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贷款方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大世界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证据已经形成金北圣公司向大世界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产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追认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反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拍卖变卖释明权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杨培健与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杨培健与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茜毛文芳梁晓芳【审理法官】刘茜毛文芳梁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培健;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当事人】杨培健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当事人-个人】杨培健冯香宽李俊金【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黎小平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黎小平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志发黎小平李雄【代理律所】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培健【被告】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观点】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
已生效的(2016)粤023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杨培健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机动车注册、移置、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杨培健”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不足以证明在杨培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昌盛达公司和李俊金冒用其身份信息及姓名权将其登记为案涉车辆的车主,故杨培健主张昌盛达公司、李俊金冒用其身份信息及姓名权证据不足。
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4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金龙【当事人】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金龙【当事人-个人】陈艳谢金龙【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乃康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刘曼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乃康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刘曼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乃康王江峰刘曼【代理律所】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谢金龙【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平安保险公司该上诉主张成立,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无责险应赔偿的12000元在本案中应由侵权人谢金龙承担,谢金龙承担该12000元赔偿后,可向承保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社会公共利益鉴定意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承担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无责险应赔偿的12000元,本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该上诉主张成立,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无责险应赔偿的12000元在本案中应由侵权人谢金龙承担,谢金龙承担该12000元赔偿后,可向承保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刘建平、罗长锋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建平、罗长锋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方丽达罗燕【审理法官】纪红玲方丽达罗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建平;罗长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建平罗长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建平罗长锋【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王泉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闵三军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刚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王泉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闵三军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刚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召兵王泉闵三军钟刚强【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建平;罗长锋;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刘建平、罗长锋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刘建平、罗长锋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陈琼妹、梁太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琼妹、梁太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5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琼妹;梁太成;梁太惠;梁信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刘应军【当事人】陈琼妹梁太成梁太惠梁信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刘应军【当事人-个人】陈琼妹梁太成梁太惠梁信芳刘应军【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文迪波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肖红霞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文迪波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肖红霞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文迪波肖红霞杨亦可【代理律所】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琼妹;梁太成;梁太惠;梁信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被告】刘应军【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且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相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事故发生时的司法解释。
关于一审原告方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是否属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赔偿范围的问题。
何伟东、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伟东、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79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伟东;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当事人】何伟东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当事人-个人】何伟东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代理律师/律所】陈雪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蔡伟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雪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蔡伟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雪娴蔡伟鹏黄思周杨晨【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伟东【被告】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本院观点】何伟东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基本事实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各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欧连尚欠崔文英借款本金200万元未还的事实均无争议。
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欧连与何伟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从高度盖然性角度,崔文英关于涉案款项用途的主张更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书证证明力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欧连尚欠崔文英借款本金200万元未还的事实均无争议。
欧连在一审判令其向崔文英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后,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故本院对一审关于判令欧连偿还本息的处理予以确认。
王晓东、王亮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晓东、王亮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晓东;王亮波;卢艳芳【当事人】王晓东王亮波卢艳芳【当事人-个人】王晓东王亮波卢艳芳【代理律师/律所】逯锦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胡舸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逯锦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胡舸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逯锦胡舸【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晓东【被告】王亮波;卢艳芳【本院观点】本案借款虽然发生于王亮波和卢艳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王亮波个人向王晓东借款,王晓东不能证明系王亮波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故一审认定为王亮波个人债务、由王亮波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借款虽然发生于王亮波和卢艳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王亮波个人向王晓东借款,王晓东不能证明系王亮波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故一审认定为王亮波个人债务、由王亮波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卢艳芳事后知晓王亮波在外大量举债,以及愿意变卖房产为王亮波偿还债务,并不能证明卢艳芳承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王晓东的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王晓东上诉主张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其向宁波银行支付的利息标准即年利率9.86%计算,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以及其向银行的还款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从立案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的利息,并无不当之处。
吴某、吴一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吴一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李婷黄小迪【审理法官】康玉衡李婷黄小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当事人-公司】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奎元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奎元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奎元【代理律所】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被告】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要求云杉公司对余广霞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租赁合同的约定,即使陈培备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超范围使用车辆,由此产生的有关违约问题,应当由云杉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吴一凡、吴某2、曾梅英要求云杉公司对余广霞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本案损害后果的产生,是因为陈培备、陈汉文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
虽然涉案车辆为陈培备从云杉公司租赁,但云杉公司仅是基于与陈培备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才牵扯本案。
石东生涉嫌虚假诉讼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石东生涉嫌虚假诉讼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我受犯罪嫌疑人石东生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现针对石东生涉嫌虚假诉讼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从已了解的案情看,证据不足,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严重存疑;宜作无罪化处理,不起诉,具体意见如下:一、本案认定石东生虚假诉讼罪的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30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1、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石东生有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深公南诉字(2016)00380号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石东生伙同任彦、孙益平在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家四川饭店吃饭时,由石东生提议,三嫌疑人商量伪造虚假欠款证明,以虚假证明提起诉讼,从而达到骗取判决文书目的,之后,石东生伙同任彦、孙益平、况克燕伪造虚假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收据》,然后由况克燕作为原告起诉孙益平与万素园,造成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致使万素园共同偿还孙益平所欠138万本金及利息的债务。
”(1)公安机关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三人在饭店吃饭时,由石东生出具法律建议给任彦的事实,即为追索债权,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第三人(受让人)起诉追索债权事实,但不能证明是石东生教唆任彦伪造虚假欠款证明,从而以原告代理人况克燕虚假证明提起诉讼。
(2)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虚假的,也不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孙益平与任彦之间的13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该债务是孙益平与万素园婚内夫妻的共同债务,万素园承担连带责任无可厚非,不存在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问题。
(3)没有发生妨害司法秩序的后果。
《债权转让协议书》与《收据》是任彦利用任德刚生前留下的签章空白页与况克燕签订的,借用况克燕的名义起诉,石东生律师在被骗的情况下,认为存在真实债权转让关系,遂作为代理律师起诉至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名单的公示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并开展首批入库遴选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司发〔2024〕49号)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我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8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如实向广东省司法厅反映(提倡实名反映情况),反映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并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
电话:020—86351132;传真:020—86350793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邮编:510405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6月24日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公示名单(同类型按名称拼音排序)综合型: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专精型: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思衡、林团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思衡、林团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0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婷【审理法官】汪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思衡;林团鑫;侯智中【当事人】陈思衡林团鑫侯智中【当事人-个人】陈思衡林团鑫侯智中【代理律师/律所】李锦格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锦格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锦格马欢【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思衡【被告】林团鑫;侯智中【本院观点】综合双方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思衡与林团鑫、侯智中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思衡与林团鑫、侯智中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陈思衡虽上诉称其转账给林团鑫的24万元系借款,但本院审理期间,陈思衡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
根据2020年5月20日陈思衡与案外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陈思衡与案外人承诺于2020年5月29日向林团鑫退还货款订金24万元。
2020年5月29日,陈思衡向林团鑫转账24万元的摘要备注为“退货款”,转账时间、转账金额、转账原因、收款方等均与《承诺书》的内容相符,共同印证陈思衡向林团鑫转账24万元的款项性质为退货款,而非借款。
陈思衡另主张其系根据侯智中的指示转账给林团鑫,24万元系侯智中的借款,但是,陈思衡提交的其与侯智中的聊天记录亦不能证明双方已就出借24万元达成借贷合意。
刘斐、梁武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斐、梁武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斐;梁武群;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深圳市三九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斐梁武群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深圳市三九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斐梁武群【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深圳市三九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拯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王奇陕西锦路(北京)律师事务所;丘瑞雁陕西锦路(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拯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王奇陕西锦路(北京)律师事务所丘瑞雁陕西锦路(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拯民王奇丘瑞雁【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陕西锦路(北京)律师事务所陕西锦路(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斐;梁武群;深圳市三九医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第三人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2:34:46刘斐、梁武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粤03行终12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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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有许多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其中一些在业界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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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粤民终19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尊奎邵静红邹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治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龚政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王峰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治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龚政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王峰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治民龚政语王峰【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被告】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西乡街道办是否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是否应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2:08:43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1988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08号。
负责人:龚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政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许楷楠、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楷楠、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48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时春蕾唐国林贾克【审理法官】时春蕾唐国林贾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楷楠;刘欣【当事人】许楷楠刘欣【当事人-个人】许楷楠刘欣【代理律师/律所】闫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赖科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赖科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波赖科铭【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楷楠【被告】刘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许楷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7 23:50:46许楷楠、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48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楷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科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欣。
上诉人许楷楠因与被上诉人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楷楠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楷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时春蕾审判员唐国林审判员贾克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玉洁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春光育才午托中心、何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春光育才午托中心、何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0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春光育才午托中心;何某1;钟某1;钟某2;张某;康某1;黎某;康某2;张秀英【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春光育才午托中心何某1钟某1钟某2张某康某1黎某康某2张秀英【当事人-个人】何某1钟某1钟某2张某康某1黎某康某2张秀英【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春光育才午托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欢孙志强【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春光育才午托中心【被告】张秀英【本院观点】本案为健康权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育才午托中心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育才午托中心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曾洁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洁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洁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当事人】曾洁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当事人-个人】曾洁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雄【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洁娜【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车管所对上诉人所有的粤B×××××号牌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作出强制报废处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车管所对上诉人所有的粤B×××××号牌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作出强制报废处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李前进、赖思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前进、赖思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67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前进;赖思胜;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当事人】李前进赖思胜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前进赖思胜【当事人-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伍蓉玲广东汇迅律师事务所;古胜军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曾菊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艳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伍蓉玲广东汇迅律师事务所古胜军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曾菊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艳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伍蓉玲古胜军曾菊霞杨亦可李艳楚【代理律所】广东汇迅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前进;赖思胜【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胁迫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反证证明力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为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本院要求李前进、赖思胜本人到庭陈述并接受询问。
吴晓珍、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晓珍、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0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晓珍;张秋萍【当事人】吴晓珍张秋萍【当事人-个人】吴晓珍张秋萍【代理律师/律所】袁吉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吉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吉玉【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晓珍【被告】张秋萍【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吴晓珍尚欠张秋萍的借款金额。
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2日就前期出借、还款情况对账后,上诉人重新出具金额为800000元的《借据》。
上诉人主张扣减的金额均发生在2018年8月2日之前,上诉人对上述金额未在借据中予以扣减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本院对其扣减上述金额的主张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计算尚欠借款本金、利息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晓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吴晓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02:50: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吴晓珍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庭调查过程中,上诉人明确上诉请求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本金金额中的67394.01有异议,对其他510204.89元本金金额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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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及相关议案;以及贵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〇〇关于增加二八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4月23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2009年5月7日在上述报刊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〇〇加二八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下称“《临时提案公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9:30在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永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09年5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933569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19%。
其中A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2776387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62.95%,B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 30580585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4.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2009年4月2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及2009年5月7日公布的《临时提案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具体为:1、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币-26,089,064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100,008元及所得税费用-111,294元后,净利润为人民币-25,957,333元,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合计-115,810,517元。
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政策:鉴于公司2009年的经营和投资方面的资金需要,公司在2009年度结束后,将不分配当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
2009年度的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预计审计费用为30万元/年。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48号公告要求,并依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提议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作相应修改,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继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珠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7、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48号公告和深圳证监局相关监管文件的要求,需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明确写入《公司章程》或专项制度。
提议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在第四章“决策程序”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及以后条款依次顺延。
第十二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一)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聘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专业能力、诚信记录进行调查审核,并就调查审核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公司不得提名或选出聘近三年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与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公司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陈述自己的意见。
(六)董事会做出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应在作出决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改聘的理由、拟新聘的会计师、会议决议等内容向深圳证监局报备。
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充分披露,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深圳证监局报备相关材料。
(七)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八)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九)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了解辞聘的原因,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并公告),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