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及救济途径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及救济途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导致执行不下去,阻碍执行的进行,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追加其他的被执行人,让执行继续下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以下简称“《规定》”)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追加被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规定了被申请人、申请人、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济办法。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可追加的被执行人情形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但是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主体的。
(《规定》第十条第一款)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虽然财产代管人有配合义务,但前提是失踪人必须有财产可供执行。
(《规定》第十条第二款)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民事责任,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可以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自己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条)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可追加的被执行人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债权债务均由变更后的法人继承。
(《规定》第十一条)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的承担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第十二条)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摘要: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当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最大限度保证,莫过于能够保证公司资产可供执行,且足够执行,故《企业破产法》第35条[1]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2]规定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和清算时负有加速履行认缴出资的义务;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就“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又额外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问题规定》)第19条[4]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还可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扩大执行范围。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定性存在差异,标准不一,司法适用一致性低。
【关键词】:执行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加速到期。
【中图分类号】:DF7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申请执行人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外,还可依《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7条[5]、第18条[6]的规定,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此外,该规定第19条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如何理解“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各地、各级法院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搜集,不难发现,司法实践的认定难点在于:在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
一、行为常态: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是常见的股权转让现象,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就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9条所说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或者说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依该条规定申请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呢?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例差异,且各自裁判要旨不一:(一)裁判要旨一: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完成法定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
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8.30•【文号】•【施行日期】1984.08.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14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地适用民诉法,我们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参照执行。
一、管辖问题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中的争议。
(1)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地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政策界限不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按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亦可按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民诉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为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3)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诉讼,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受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其诉讼由被告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民事案件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侵权行为,如与原案有联系,适于合并审理的,可以全并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千重点问题的解答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确定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诉讼制度,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等一系列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加上此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执行裁决纠纷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形成初步体系。
但因实践中情形较复杂,导致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省法院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就执行裁决类案件审理实践中部分重点问题作出裁判指引,以供参考。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程序问题1.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意见: 1. 已经执行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审查; 2.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 在执行异议标的物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4. 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异议; 5. 有排除执行或继续执行的明确诉讼请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说明: 1. 执行异议之诉应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规定。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办理程序,统一司法尺度,依法、妥善、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市高级法院执行局于2010年9月1日至2日召开了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办理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关乎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因此,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必须高度重视。
在办理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由法定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必须有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执行机构不得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二)依申请启动原则。
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依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三)事前审查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依程序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不得未经审查而迳行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程序公开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审查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当事人参与到审查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充分保障其程序权利。
二、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审查程序的启动会议认为,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向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由、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所涉执行案件的案号,并附初步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19日深中法发〔2018〕4号)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明确执行、立案、破产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与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的,可以报请本院执行局,由本院执行局与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同协调解决。
基层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由双方先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解决。
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二、决定程序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立案部门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迅猛上升,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和完善,我院原施行的一些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在对原有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意见进行汇编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不得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不得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3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第77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79条.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各地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意见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Research&ExpositionAug.,2008,Vol.28,No.3,pp.645–650DOI:10.3770/j.issn:1000-341X.2008.03.026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SeriesJIN Shu Hua(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Changchun Taxation College,Jilin130117,China)(E-mail:yzx8170561@)Abstract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pecial properties of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this paper is concerned with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m−dependent series.The limit distribution of 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statistics is given out,an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parameters can be constructed.A simulation study is conducted to show thefinite sample performance of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based method.Keywords m−dependent series;density function;empirical likelihood.Document code AMR(2000)Subject Classification62G07;62E20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O211.6Empirical likelihood(EL)method is a nonparametric method of inference introduced by Owen[1−2].It has been studied extensively because of its generality and effectiveness.The EL method has been successfully applied in many areas such as linear regression models[3−5], generalized linear models[6],quantile[7],general estimation equation[8],semiparametric model[9], dependent process[10],survival analysis[11],amongst others,mixture models[12]and so on.More references on the EL can be found in the recent monograph of Owen[13].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above work seems to focus on independent data,but the actual data are usually dependent. Chen[14]discusse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i.i.d. samples.As far as the dependent samples are concerned,the situations are more complex.Jiang and Qin[15]discusse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ϕ-mixing random variables.In this paper,we will use the special properties of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 to construct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s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m-dependent series.1.Introduction and main resultLet X1,X2,...be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random samples from an unknown den-sity function f(x).For afixed x∈R,let f(x)=θ1.We refer to[16]for the definitions of646JIN S Hstrongly stationary random series and m−dependent.To state the main results of this paper,we make the following assumptions:(i)For i=1,2,...,m−1,g i(x,y)is the joint density function of(X1,X i+1),and g i(x,y) and f(x)admit continuous r th(r≥2)derivatives in neighbourhoods of the points(x,y)and x, respectively.(ii)K(·)is a kernel,K=K(−u),and K(·)is a kernel of order r,that is:K(y)d y=1, y i K(y)d y=0,i=1,2,...,r−1, y r K(y)d y=k,k=0.For instance,the Gaussian kernel,K(x)=12πe−x25),nh−→∞.Letωi=1h)−θ1,i=1,2,...,n.The empirical log-likelihood ratio ofθ1isl(θ1)=2ni=1log(1+λωi),(1)whereλis the solution of11+λωi=0.(2) Theorem Suppose that Assumptions(i)–(iii)hold,thenl(θ1)−→χ2(1),as n−→∞.2.LemmasLemma1Let X1,X2,...,X n be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 with E|X1|r<∞. For some r≥2,then E| n i=1X i|r≤Cn r/2E|X i|r.The proof can be found in[17].Lemma2Let X1,X2,...,X n be univariate m-dependent r.v.s.,EX i=0,E|X i|3<∞(i= 1,2,...,n).Thensup x |P(n i=1X iB3n,where B n=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 series647 In our simulation studies,we generate e′i s i.i.d.from the standard normal distribution N(0,1), and X i=e i+0.5e i−1−0.3e i−2,so X′i s are2−dependent random series.The density functionof X i isf(x)=12π×√2×1.34}.The kernel function K(t)is the Gaussian kernelK(t)=12πe−t2/2.Also,three different bandwidths of h are selected to be(n log n)−1/2,(n log n)−1/3and (n log n)−1/5,respectively.It is easy to check all the conditions(i)–(iii)in the paper are satisfied. The sample size has been chosen to be10,20and50,respectively.The coverage probabilities are calculated for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 based on500simulated data.The nominal levels are taken to beα=0.10and0.05,respectively.The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s1and 2.From Tables1and2,we see that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 performs well and the cov-erage accuracies increase as the size n increases.We choose three bandwidths h=(n log n)−1/2, (n log n)−1/3and(n log n)−1/5.Clearly,the bandwidt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here.However, we shall not address the problem of how tofind the optimal bandwidth.100.62200.75000.8400200.65600.82200.8680500.74000.84000.9040n h=(n log n)−1/2h=(n log n)−1/3h=(n log n)−1/5Table2Coverage probabilities forθ1,α=0.054.Proof of main resultProof of Theorem Put¯ω=1nni=1ω2i,Z n=max1≤i≤n|ωi|.Noting that|ωi|=|1h)−θ1|≤K(x−X i h+θ1≤C648JIN S Hit is clear to see thatZ n =max 1≤i ≤n|ωi |=O(h −1) a.s.(3)Let ρ2(K )=K 2(t )d t .Since S −ES =hn 2n max1≤i ≤nE (ω2i−Eω2i )2=Ch 2h K (x −X 1h4K 4(x −X 1h3E (1h))+C ≤Cnh+Ch 23(ωi −Eωi ).Then EX ni =0,and Eωi =O(h r ).So we getE |X ni |3=h 3n(O(h −3)+O(h −2)O(h r )+O(h −1)O(h 2r )+O(h 3r ))=O(n −1)+O(n −1h r +1)+O(n −1h 2r +2)+O(n −1h 3r +3)=O(n −1)<+∞.Let B 2n =Var( n i =1X ni )= n i =1EX 2ni +2 m −1i =1EX n 1X ni +1.Noting thatEX 2ni=h 23E (ωi −Eωi )2=h 23[Eω21−(Eω1)2]=h 23Eω21−h23O(h 2r )=h23(1n2n23h 2)+O(n −23h 2r +2)=h3θ1K 2(v )d v +O(n −2n 2n2hK (x −X 1hK (x −X 1hK (x −X i +1hK (x −X i +1hK (x −X 1hK (x −X i +1hK (x −uhK (x −v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 series649 Letx−uh=v′.ThenI= +∞−∞ +∞−∞K(u′)K(v′)g i(x−hu′,x−hv′)d u′d v′.From Assumption(i),we knowI=g i(x,x)+O(h r).It follows thatE(ω1−Eω1)(ωi+1−Eωi+1)=g i(x,x)−θ21+O(h r).Thereforeni=1EX n1X ni+1=O(n−23hθ1 K2(v)d v+O(n13h2), where n1B nD−→N(0,1),(5) where“D−→”denotes convergence in distribution.Obviously,ni=1X ni=h3ni=1(ωi−Eωi)=n23h r+1),which implies that√2)D−→N(0,1).From Assumption(iii),we see that(nh2r+1)12).(6)By(2)we have|λ|≤¯ωh−Z n¯ω=h¯ω2h1θ1 K2(v)d v+o p(1)=O p(n−12).(7)Letγi=λωi.Then we getmax1≤i≤n|γi|=|λ|Z n=O p(n−12)O p(h−1)=O p((nh)−1nni=1ωiγ2i/(1+γi).650JIN S H Therefore,we may writeλ=hs−1¯ω+τ,where|τ|≤h2+ηi,whereni=1|ηi|≤B|λ|3ni=1|ωi|3=B O p(n−32)O p(h−2)n O p(1)=o p(1).So we havel(θ1)=nhS−1¯ω2−nτ2Sh=n O p(n−2)O p(1)h−1=O p((nh)−1)=o p(1),we get l(θ1)=nhS−1¯ω2+o p(1).This completes the proof.2 References[1]OWEN A B.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a single functional[J].Biometrika,1988,75(2):237–249.[2]OWEN A.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regions[J].Ann.Statist.,1990,18(1):90–120.[3]OWEN A.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linear models[J].Ann.Statist.,1991,19(4):1725–1747.[4]CHEN Songxi.On the accuracy of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regions for linear regression model[J].Ann.Inst.Statist.Math.,1993,45(4):621–637.[5]CHEN Songxi.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linear regression coefficients[J].J.MultivariateAnal.,1994,49(1):24–40.[6]KOLACZYK E D.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generalized linear models[J].Statist.Sinica,1994,4(1):199–218.[7]CHEN Songxi,HALL P.Smoothed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quantiles[J].Ann.Statist.,1993,21(3):1166–1181.[8]QIN Jing,LAWLESS J.Empirical likelihood and general estimating equations[J].Ann.Statist.,1994,22(1):300–325.[9]SHI Jian,LAU T S.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partially linear models[J].J.Multivariate Anal.,2000,72(1):132–148.[10]KITAMURA Y.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s with weakly dependent processes[J].Ann.Statist.,1997,25(5):2084–2102.[11]W ANG Qihua,LI Gang.Empirical likelihood semiparametric regression analysis under random censorship[J].J.Multivariate Anal.,2002,83(2):469–486.[12]ZOU F,FINE J P,YANDELL B S.On 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a semiparametric mixture model[J].Biometrika,2002,89(1):61–75.[13]OWEN A B.Empirical Likelihood[M].Chapman&Hall,New York.[14]CHEN Songxi.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nonparametric density estimation[J].Biometrika,1996,83(2):329–341.[15]JIANG Bo,QIN Yongsong.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dependentsamples[J].J.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2006,23(3):352–355.[16]SUN Zhibin,ZHANG Junjian.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regions for mean under strongly station-ary m dependent samples[J].Math.Practice Theory,2005,35(7):207–214.[17]SHI Xiquan.Bootstrap estimation for mean under m dependent samples[J].Chinese Sci.Bull.,1986,31(6):404–407.[18]SHERGIN V V.The rate of convergence in the central limit theorem for m-dependent random variables[J].Teor.Veroyatnost.i Primenen.,1979,24(4):781–794.(in Russian)。
关于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的补充说明
关于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了大量的审判问题,为了统一对于这些实践和理论问题的处理意见,统一全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列的三十三条,系中院民一庭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连续三年对此类案件审判调研成果的汇总编撰。
其中,第一条至第十七条,系已下发执行的2005年6月《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的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系己下发执行的2006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审判长会议纪要》的内容;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三条系2007年10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业务研讨会上讨论形成的意见。
按中院标准化办案的要求,现将上述三个方面的研讨成果统一汇总编撰,形成指导意见。
现就指导意见详细说明如下:第一条。
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己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对于此类案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有部分同志认为应当是案件的第三人。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其应是针对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再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广东地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操作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项暂行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根据该规定,当在执行程序中需要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应当与原被执行人存在合并或分割问题,或者因被执行人更名、注销、吸收合并、破产等原因导致原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二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与原案件的审理范围有直接关系;三是原执行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并且已经对原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但无法达到预期结果。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申请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履行义务。
同时,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明确被执行人的身份,并向全国征信系统申报,以便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该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立案程序和执行程序。
在立案程序中,法院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和执行情况,合理确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并及时执行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裁定、不服申诉、执行结果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执行结果已到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时,法院应当立即对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总之,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是一个旨在规范执行程序的重要文件。
该规定明确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
在实践中,法院和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最高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答复
最高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答复简单的快乐:您好!《关于执行程序中被追被执行人是否应当作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咨询》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除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外,还包括管辖权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对各种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的规定,并非仅限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如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系处理债务人异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系处理某一情形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
随后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事宜的专门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弥补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和原有司法解释对该部分内容规定的不足,特别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根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间,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表示这类案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案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相关案例(2020)青执复10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公开规定》)第十二条、《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一般应当公开听证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展开全文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追加被执行人是遏制转移财产的有效手段。
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使其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但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77~83条之规定中,涉及的几种情形,执行法官是可以追加的。
其中并未包括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依法,是申请追加还是起诉追加,应该慎重把握;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一、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执行规定》第8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其他投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惠阳划入深圳6月执行深圳执行
惠阳划入深圳6月执行深圳执行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深圳执行”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深圳市中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1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执行依据依审判监督程序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范文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范
申请人xx,男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福田xx花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
是本案申请被申请案外人
被申请(追变更)人:深圳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圳市福田xx大xx 室。
组织机构代xxxx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深圳xx有限公司为201深福法执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xxx法201)深福法初xx号判决xx公司应当支xx给申人。
由xx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追加人深圳xx有限公是被申请xx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久,即把出资款抽回,没实际出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深圳xx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特向贵院请追加深圳xx有限公司为201)深福法执字xx号案件被执行人
此
深圳x区人民法
申请人(单位xx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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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若干意见》
(2010年8月1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
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
(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
(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执行依据依审判监督程序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追加、变更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机构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执行案件案号及执行法官姓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案件处于执行过程中的证明材料。
案件处于持续执行状态的,申请人应作出说明并附相关执行材料,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立案庭向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核实;案件已经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应提交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3)立案庭应在收到申请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办理立案手续,编制“(年度)深中法执追字第×号”案号,并通知申请人。
立案庭应于办妥立案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审查部门。
4、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事由为本意见第1条第一款第(1)至(6)项的,由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负责审查;申请事由为本意见第1条第一款第(7)至(10)项的,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
5、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
听证程序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参加。
案情简单的,合议庭可委托承办人单独主持听证调查后进行评议。
6、承办人或跟案助理应当自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排定听证日期,并须于听证7日前向申请人、被申请追加、变更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听证程序。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
7、申请人经依法送达未参加听证的,裁定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经依法送达未参加听证的,不影响案件审查。
8、向被申请追加、变更人送达应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
申请人未提供准确地址或按照其提供的地址不能有效送达,按照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址或自然人身份证住址也不能有效送达,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下落不明的,裁定驳回追加、变更申请。
9、合议庭应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对追加、变更申请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为被执行人并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或责任限额;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追加、变更申请。
二、异议与审查
10、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不服上述裁定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立案庭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书;
(2)裁定书;
(3)与异议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11、立案庭负责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
12、决定立案的,立案庭编制“(年度)深中法执追字第×号”案号,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异议案件材料。
13、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异议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另行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
14、合议庭办理上述异议案件,应于立案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异议人提交新证据或有其他情况,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举行听证进行调查。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办理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5、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合议庭规则》报经审查同意后区分情况裁定如下:
(1)原裁定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或责任限额不当的,裁定调整责任承担方式或责任限额;
(2)原裁定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为被执行人不当的,裁定撤销原裁定;
(3)原裁定驳回追加、变更申请不当的,裁定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为被执行人。
16、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不服异议审查裁定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复议与审查
17、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申请追加、变更人不服各区法院作出的异议审查裁定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异议审查程序作出的裁定书;
(3)申请审查程序作出的裁定书;
(4)与复议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18、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9、决定立案的,立案庭编制“(年度)深中法执追字第×号”案号,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交复议申请材料。
20、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复议案件,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21、合议庭审查复议案件,应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有其他情况,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举行听证进行调查。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办理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2、经审查认为复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请求。
经审查认为复议理由成立的,按《合议庭规则》报经审查同意后区分情况裁定如下:
(1)原裁定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为被执行人不当的,裁定撤销原裁定;
(2)原裁定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或责任限额不当的,裁定调整责任承担方式或责任限额;
(3)原裁定驳回追加、变更申请不当的,裁定撤销原裁定,并裁定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为被执行人,同时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或责任限额。
四、其他
23、当事人因无法自行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经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职权调取。
24、各区法院遵照本意见执行,对于审查机构和排期、送达责任主体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5、本意见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背景解读:
这是深圳法院关于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内部规定,该规定对开展金融不良资产业务有很大影响。
近一年来,深圳法院尤其是罗湖法院受理追加债务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责令其承担虚假(抽逃)出资责任的案件急剧增多。
此规定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规范并限制此类案件不正常剧增的现象。
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但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公司设立登记监管不严,虚假(抽逃)出资一时成为普遍现象。
其中,深圳这个改革开发的前沿城市表现得尤为突出。
当违法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法律规制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何况这都是十几年前的事。
为此,法院在对待这类案件非常谨慎,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股东虚假(抽逃)出资,否则很难追加成功。
法律的价值在社会层面来说就是平衡:平衡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相对稳定。
而律师的意义就是在这种平衡态势中调节着不平衡的音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