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地提供方式、公共生产、公共定价与公共选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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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

(一)公共物品的市场均衡问题

关于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原则是否适用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的问题,是有关研究公共物品时需要解决的一个前提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如果已知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就可以根据供求分析法得出公共物品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于是公共物品的生产问题就会像私人物品一样迎刃而解。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从经济学的学习可知,个人需求的市场需求曲线是将同一市场的所有个人需求曲线水平相加得出,而公共物品的市场需求曲线则不同。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有个人对公共物品愿意支付的价格等于每个个人愿意支付的价格的总和,因此,公共物品的市场需求曲线不是像私人物品市场需求曲线那样通过水平相加求得,而是通过垂直相加求得,如图2一l所示,d1,d2,d3 是公共物品的个人需求曲线,D是公共物品的市场需求曲线。公共物品的市场供给曲线可以用生产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曲线表示,如图2—1中所示的S曲线,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交点决定公共物品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图中的均衡产量Q是社会有限资源下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产量,价格P等于边际成本。

图1 公共物品市场需求曲线和市场均衡

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的市场均衡分析并没有实际应用意义。因为,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是立足于许多不可能存在的假设条件,其中假设条件之一是

消费者能够准确地说明其对公共物品价格和需求量的关系,而这一假设显然不符合事实。事实上,公共物品的消费者说不出自己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价格,而且都想免费搭车享用公共物品。因此,公共物品的市场均衡是一个特殊问题,不可能通过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方式来决定,必须寻求决定公共物品提供的特殊方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学者提出了成本一效益分析法,通过效益与成本的对比来选定和评估经济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公共物品占社会产品的比重明显升高之后,又提出公共选择理论,探索通过改进政治决策来优化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

(二)纯公共物品提供方式

如上所说,提供公共物品来满足公共需要有两个系统:一是市场,一是政府。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满足私人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因而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是确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规模和财政支出规模的基本依据。

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而不能由市场来提供,这是由市场运行机制和政府运行机制的不同决定的。市场是通过买卖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在市场上,谁有钱就可以购买商品或享用服务,钱多多买,钱少少买,无钱就不能买。总之,市场买卖要求利益边界的精确性。

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不适于提供纯公共物品。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公共物品提供的角度看,非竞争性是指新增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等于零,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共物品按边际成本定价,那么,私人部门提供就得不到其所期望的最大利润,所以私人投资者不会自愿提供纯公共物品;另一方面,从公共物品消费的角度看,非排他性意味着一个人使用公共物品,并不排除其他人同时使用,即使从技术上可以排他,但花费成本太大,这样,消费者不会自愿花钱消费这种物品,而是期望他人购买使自己从中受益,即所谓免费搭车。免费搭车现象使公共物品也不适于通过市场买卖方式提供,否则,每个人都会花钱去购买私人物品,而等着他人去购买公共物品,自己搭便车从中受益。

相对于市场机制而言,政府的运行机制是迥然不同的。政府的性质和运行机制决定了其可以解决市场提供公共物品所存在的难题。一方面,政府具有社会职能,因而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追求社会目标,是政府本来应当承担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是一个公共权力机构,政府拥有向社会成员征税的权力。税收是保证纯公共物品供给成本得到补偿的最好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表面上,纯公共物品免费享用,事实上也是以纳税为代价的。

政府主要是通过无偿征税来提供纯公共物品,但是,征税是可以精确计量的,如按率征收或定额征收。而公共物品的享用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无法个量化。如前所说,每个人的纳税额与其对公共物品享用的量是不对称的,不能说多纳税就可以多享用,少纳税就少享用,不纳税就不享用。尽管财政学界对税收合理负担问题有能力说,有利益说,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相对于市场买卖中利益边界的精确性而言,纳税人负担与公共物品享用之间的关系缺乏精确的经济依据。

由以上分析可知,市场适于提供私人物品,对提供纯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纯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财政学关心的问题,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市场提供私人物品之间的恰当组合,以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花费的成本和代价,合理地确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和财政支出的规模。为此,需要规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及提供公共物品的政治决策程序,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尽可能减少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

(三)准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

上面说的是纯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而公共物品有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或称混合公共物品)两类。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是兼备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不言而喻,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或市场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如前所说,准公共物品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但同时具有排他性;另一类是由外部效应引起的。

先看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第一类准公共物品。仍以一座桥梁为例,桥梁成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弥补:一是通过征税弥补,免费使用,这是公共提供方式;二是由过桥车辆收费弥补,如同一般商品买卖一样,谁过桥谁交费购买使用权,这是市场提供方式。政府要考虑的问题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比较两种提供方式何者为优。比较I拊依据是什么?主要是比较效益和成本。不论采取哪种提供方式,该桥梁提供的社会效益和建筑成本是相同的,可比的是无论征税还是收费都会产生的本身的成本及可能带来的一定的效率损失。征税成本是指征管成本和缴纳成本,税收的效率损失是指因征税而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亦称税收超额负担(这个问题将在税收有关章节中加以说明)。收费要设置管理设施和管理人员,要花费成本。另外,由于收费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桥的车流量,在不过分拥挤的情况下,对社会而言产生一部分消费损失,这是收费的效率损失。最终选取哪种提供方式,取决于税收成本和税收效率损失同收费成本和收费效率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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