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3外债登记操作指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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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一、外债风险及监管背景外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借贷关系。

由于外债涉及较大的债务风险,各国对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中国,外债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主要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为了保证外债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办理外债业务需要遵循一系列指引和规定。

二、外债准入与申请1.外债准入原则外债准入原则包括金融稳定、提振经济、投资效益和环境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考虑。

在办理外债业务前,应先确保符合外债准入原则。

2.申请材料准备3.提交资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省级外汇管理局。

三、外债审批与登记1.审批程序(1)市场主体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外汇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省级外汇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4)外汇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将同意债务融资登记申请告知申请人。

2.外债登记(1)申请人在办理外债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外债信息登记报送至省级外汇管理局。

(2)外债登记材料包括《境外借款登记申请表》、《境外融资债券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文件。

四、外债管理与监测1.外债合规管理外债主体应加强对外债利息支付、兑付、销售与变现等业务的管理,并确保合规性。

2.外债信息报送外债主体需按规定将相关外债信息定期报送至外汇管理局。

3.外债额度管理外债主体应控制外债余额,按规定使用外债额度,并确保不超过外债限额。

五、外债还款与结清1.还款管理外债主体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结清管理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债主体应及时办理外债结清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局。

六、外债业务的风控与合规要求1.风险控制外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外债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2.合规要求外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外债业务的合规性。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对外担保即时逐笔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对外支付担保费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延期付款外债签约及提款登记对外担保即时逐笔登记对外担保合同应在签订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1、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表》;3、为自身债务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5、应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6、外汇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对外担保履约核准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履约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非融资性担保除外)(原件验后返还);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4、被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6、如涉及征税项目,应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对外支付担保费1、支付担保费申请书;2、担保人担保费通知书;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5、完税或免税证明;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7、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1、还本付息申请书;3、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7、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8、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 1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外债登记流程

外债登记流程

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夕M责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

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当投资方投入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间的收入不足以支付企业正常运营费用时,可以通过借入外债的形式以解临时性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

O1夕卜债的分类(1)按照债权人类型: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2)按照债务工具类型:①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②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3)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①短期外债: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的外债;②中长期外债: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较常用的夕M责形式是向股东(即:境外企业和自然人)举借夕M责。

02.外债模式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发【2017】9号文件,企业办理跨境融资需选择采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旧的“投注差”模式。

“投注差”模式: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λ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夕M责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

201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201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汇综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1.签约(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 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 款资金来源等)。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 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 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
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4.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比照外商投资
企业进行管理。 5.非银行债务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前符合外债
理规定借用的外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后,其跨境融 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债,直到跨境融资风险 加权余额调整至规定上限以内。因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 式的相关系数调整或非银行债务人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的调整 导致非银行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 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 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 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 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 14:30-17:30。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52 号国家外 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1805 房间 。 联系电话:6650244。
15.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的,应当按 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类型为债务证券。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教材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教材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目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5)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6)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7)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8)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9)
七、外债注销登记 (10)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1)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12)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13)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14)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15)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17)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范本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外债登记的主体和程序2.1 外债登记主体2.2 外债登记程序2.3 外债登记资料备案和归档三、外债登记的审核和审批3.1 外债登记资料的审核3.2 外债登记的审批程序3.3 外债登记的审批结果通知四、外债登记的监管和风险管理4.1 外债登记的监管机构4.2 外债登记的监督管理4.3 外债登记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五、外债登记的报告和统计5.1 外债登记的报告要求5.2 外债登记的统计工作5.3 外债登记的信息披露六、外债登记的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6.1 外债登记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6.2 外债登记的法律责任附件:附件一:外债登记申请表格附件二:外债登记审核意见汇总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债:指居民部门和非居民部门发生的、约定结算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偿付义务的债务。

2. 外债登记:指将外债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审核、审批、监管和统计的程序。

3. 外债登记主体:指外汇局及其授权的金融机构。

4. 外债登记资料:指外债登记所需的各类申报资料和文件。

5. 外债登记的监管机构:指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监督机构。

范本2《外债登记操作指引答疑》一、外债登记流程及操作1.1 外债登记流程图1.2 外债登记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1.3 外债登记审核流程及操作说明1.4 外债登记审批流程及操作说明二、外债登记资料备案和归档2.1 外债登记资料备案要求2.2 外债登记资料归档与保存要求2.3 外债登记资料查询与提取流程三、外债登记的风险评估和防控3.1 外债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3.2 外债风险防控措施及操作指引3.3 外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四、外债登记的报告和统计4.1 外债登记报告要求及报送流程4.2 外债登记统计要求及报送流程4.3 外债登记信息披露要求及操作指引附件:附件一:外债登记申请表格样本附件二:外债登记审核意见汇总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债登记:指将外债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审核、审批、监管和统计的程序。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篇: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2013年5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最新13外债登记操作指引汇总

最新13外债登记操作指引汇总

1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
指引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正文:---------------------------------------------------------------------------------------------------------------------------------------------------- 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其辖内所有发生国际收支交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

本规程所指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分行或分公司)(不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

3.凡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自身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暂分为7种: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和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 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的3%的等值人民 币罚款: 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2.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二次以上迟报“反馈表”的; 3.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4.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 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 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 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 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 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 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 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 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 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 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 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 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 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 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 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 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服务指南

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服务指南

编号:57007“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项目编号:57007;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四、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二)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1.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2.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七)申请接受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八)基本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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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
指引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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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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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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