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指导: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游业管理政策法规。

旅游业管理政策法规一、概述旅游业是指人们出门旅行、观光、度假所涉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
为了保证旅游业的有序发展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旅游业管理政策法规。
本文将介绍我国旅游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旅行社管理政策法规2.1 旅行社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必须经过经营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旅游产品方案等。
经营许可的核发、变更、注销等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2.2 旅游合同管理《旅游合同法》明确了旅游合同的内容、签订、履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旅游合同一般包括旅游服务的品质、价格、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旅行社和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该法规定。
2.3 网络旅游管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旅游成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府出台了《网络订票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网络旅游平台、旅游企业等进行管理,保护游客权益,规范市场行为。
三、旅游景区管理政策法规3.1 景区门票管理《旅游景区门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景区门票的管理要求。
景区门票的价格、购买方式、优惠政策等都需要按照该法规定执行。
政府对景区门票的价格进行监管,以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3.2 旅游设施安全管理旅游景区必须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景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景区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3.3 景区导游管理导游是景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导游管理条例》明确了导游从业的资格要求、行为规范等。
只有获得导游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在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饭店管理政策法规4.1 旅游饭店设施管理旅游饭店作为游客住宿的场所,必须提供干净、舒适的环境。
《旅游饭店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了旅游饭店的设施要求,包括房间、餐厅、卫生设施等。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法变迁史】旅行社条例[20090220]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旅行社条例(2016修改)[20160206]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170301]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10.15•【文号】国务院令[第205号]•【施行日期】1996.10.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现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导言:旅游业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它不仅为国家经济增长提供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对文化交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旅游管理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旅游管理管理条例,通过分析不同行业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为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一、旅行社管理旅行社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旅游线路的策划、组织和销售。
为了保障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了旅行社管理规定:1. 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和资质要求。
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确保旅行社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2. 旅行社市场行为规范。
要求旅行社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虚假广告、低价陷阱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 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
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旅行社的服务态度、线路规划、导游服务等进行评价和监督。
二、景区管理旅游景区是游客观光和游玩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游客的安全,国家制定了景区管理规定:1. 景区规划和开发。
确保景区规划合理,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2. 景区质量标准。
对景区的设施、服务、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管,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
3. 景区安全管理。
对景区的道路、设施、旅游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三、导游管理导游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他们将景区的历史、文化等信息传达给游客,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为了提高导游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国家制定了导游管理规定:1. 导游资格要求和考试制度。
要求导游具备一定的知识、语言能力和服务意识,并通过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书。
2. 导游行为规范。
要求导游在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向游客索取小费、强迫购物等行为。
3. 导游培训和评估机制。
建立导游培训体系,提高导游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导游绩效评估机制,激励导游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酒店管理酒店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住宿和休息的必要条件。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旅行社的设立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设立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一、总则旅行社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旅行社行业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服务的质量而制定的。
二、旅行社的分类根据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的不同,旅行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内旅行社:主要为国内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包括旅游线路的规划、交通、住宿、餐饮等安排。
2.出境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包括签证办理、机票预订、境外导游、景点推荐等。
3.兼营旅行社:既提供国内旅游服务,也提供出境旅游服务。
4.特种旅行社:主要为特定旅游需求的旅行者提供服务,如探险旅游、摄影旅游、农家旅游等。
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1.注册资本: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出境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场所: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3.人员配备:旅行社应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关旅游从业资格的员工,包括导游、接待人员等。
4.业务手续:旅行社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备案。
四、旅行社经营行为规范1.价格公示:旅行社应将其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公示于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明确标明包含的服务内容和费用。
2.合同签订:旅行社与旅游者应签订正式的旅游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应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旅游行程,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服务。
4.导游服务:旅行社应配备合格的导游,并向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相关信息。
5.紧急援助:当旅游者在旅行途中遇到紧急情况时,旅行社应提供紧急援助,并及时解决问题。
五、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1.安全保障:旅行社应确保旅游行程中的食宿、交通等环节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2.信息真实性: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3.私人信息保护: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滥用或非法交易。
4.投诉处理:旅行社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并提供合理解决方式。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管理行为,保证旅行社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有效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以下内容适用于所有旅行社。
第二条旅行社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明,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内部运营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经常性地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与供应商建立正常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制定并公示旅游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游客的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公布旅游产品的费用和服务内容,实行公正透明的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旅途安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禁止组织或参与非法旅游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遵守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活动,确保经营合规。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监管。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活动,共同推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本条例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根据细则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规。
首先,旅行社经营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与登记、经营范围与经营行为、经营资金等方面的内容。
按照细则的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设立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确保合法经营。
同时,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资金也进行了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经营能力。
其次,旅行社人员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旅行社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细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和资格,包括旅游从业资格证等。
此外,细则还对旅行社人员的工作纪律、薪酬待遇、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倡导旅行社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
再次,细则对旅游质量监管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质量要求和行为规范。
旅行社必须确保提供的旅游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细则还要求旅行社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可靠。
对于旅行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细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后,细则还对旅游合同的监管做出了规定。
细则要求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合法、公正,并明示游客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旅行社还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向国家旅游局登记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合规的组织架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设立总经理或经营者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产品策划、市场推广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选择合规的旅游线路,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线路的特点,确定合理的价格,并在明显位置向游客展示。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协议要求和承诺的旅游服务。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及纠纷。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目标和利润预算。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员,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合理的激励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注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旅游局及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旅行社的合规经营。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旅行社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背景一、修订过程1.研究回答三个问题:改什么、为何改、怎样改2.必要性、定义、分类、门槛、代理体系、旅游合同、零负团费与经营模式、责任保险等八类问题的研究(工作、专家和研究小组)3.必要性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设定的重要制度、规范,与《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共十六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明确旅行社及其业务定义,界定产品生产与代理的区别,为旅行社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第二条):1.招徕、组织、接待为特征,略去代理2.旅行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而非代理者,旅行社要对产品承担全部服务质量责任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和特征代订服务经营模式: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代为完成旅游者要求的事项,如订票、订房等等的一种服务。
代订服务的特征:第一,旅游者对被代理的服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旅游者通过旅行社代订的服务产品,并不是旅行社的产品。
第三,在代订服务中,旅行社获得收入的方式是收取代理费(也可称为佣金)。
团队旅游(包价旅游)经营模式: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定制旅游线路,自主向其他服务提供商采购线路中涉及的行、游、住、食(有时可能再加上娱乐)产品,再追加自身直接提供的导游(或许还有信息)服务,组成一个全新的为旅行社所拥有的旅游产品,批量向社会公众销售。
团队旅游服务的特征:第一,旅行社对团队旅游中的要素产品及自己提供的导游服务具有决定权。
第二,旅游者在旅行社购买的团队旅游服务,是旅行社自主生产的服务产品。
第三,团队旅游服务赢利的途径是产品的利润。
(二)取消旅行社分类、下放审批权(第七条、第九条):1.旅行社设立审批2.出境游业务审批(三)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第四条、第五条)(四)降低旅行社市场准入门槛(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1.注册资本(第六条)低限要求同为30万元,国内社维持不变,国际旅行社150万的要求、外资旅行社250万的要求极大降低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第十三条)非出境社20万,出境社140万,对现有国内社增长一倍(通货膨胀因素),但其业务范围扩大了,对现有非出境国际社60万的要求、出境国际社160万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降低3.申请出境业务条件降低(第八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降低分社准入门槛(第十四条)(1)取消接待10万人次条件;(2)取消国际社、国内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15万;(3)现有国际社增交30万保证金降为5万,国内社5万不变;(4)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增存35万。
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孙子文16页17769字)第一节旅行社概述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
它通过销售旅游产品,把旅游产品供应者和旅游产品消费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由此获取利润。
旅行社通过出售旅游产品,安排组织旅游活动,提供导游翻译等工作,把旅游活动的各要素串联起来。
因此,旅行社成为旅游行业的“龙头”企业,它与旅游交通、旅游饭店被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随着旅游产品的日益丰富,人们旅游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旅行社的数量由1985年的450家发展到发展到2009年的2万多家。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9年1月21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旅游局于2009年4月2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另外,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些有关旅行社行业的管理法规,这对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旅行社的概念和性质《旅行社条例》第二条对我国旅行社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从旅行社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旅行社的主要性质是:第一,营利性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旅行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旅行社对自己的经营成果要承担经济责任和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中不能获得一定利润,那么旅行社只能倒闭破产。
同时,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服务性旅行社属于服务业,主要业务是为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提供服务。
这类服务主要包括旅游咨询、旅游线路设计;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的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或者出境旅游。
第三,中介性旅行社是旅游产品生产者和旅游产品消费者的中间商,它依托各类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设备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对不同的旅游服务供应者(如饭店、餐馆、车船公司、旅游景点)的产品进行推销,为各类旅游服务供应者招徕旅游者,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它为旅游者提供了方便顺利的旅游服务,它把旅游者需要的多种服务集中起来,一次性地销售给旅游者,满足了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从而使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得以实现。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2023修正版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最后更新日期:年月日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顾客的权益保护。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注册的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经营者、管理人员和员工。
2. 注册与经营2.1 旅行社的注册和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2 旅行社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2.3 旅行社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旅行产品能够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若出现安全问题,旅行社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2.4 旅行社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不得违法用工、欺压员工等。
3. 旅行产品和服务3.1 旅行社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旅行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行程安排、费用等。
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3.2 旅行产品的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任何附加费用或虚增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额外费用,需提前告知顾客,并经过其书面同意。
3.3 旅行社应确保旅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危险行程或虐待动物等有悖道德的行为。
3.4 旅行社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纠纷,并承担应得的责任。
4. 顾客权益保护4.1 旅行社应为顾客购买旅行险,以保障顾客在旅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
并应为顾客提供保险理赔的协助和支持。
4.2 顾客在购买旅行产品前,旅行社应提供详细的合同和条款,确保顾客全面了解旅行产品的相关信息。
4.3 旅行社不得强制顾客购买不需要的或不相关的附加产品或服务。
4.4 旅行社应提供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和渠道,并积极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 监督与处罚5.1 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应受到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接受检查和整改。
5.2 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故意拖延退款、强迫顾客购买附加产品等,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经营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费用。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行社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旅行社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旅行社以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为宗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努力满足广大游客的需求。
第三条本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等相关旅游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旅行社设立总经理一名,负责全面管理旅行社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制定经营策略、监督业务开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等。
第五条设立市场营销部,负责旅游产品的推广、销售以及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需求,制定营销方案,开拓客源市场。
第六条设立计调部,负责旅游线路的策划、设计,与供应商洽谈合作,安排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设立导游部,负责导游的招聘、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导游提供优质、专业的导游服务。
第八条设立财务部,负责旅行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
第九条设立客服部,负责处理游客的咨询、投诉,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提高游客满意度。
第三章旅游产品开发与管理第十条旅游产品的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旅游资源特点,结合本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特色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
第十一条产品开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游客的安全、舒适和体验,合理安排行程,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对新开发的旅游产品,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经过内部评估和审批后,方可推向市场。
第十三条定期对旅游产品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游客的反馈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内容和价格。
第四章旅游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内容清晰、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应向游客详细说明合同条款,解答游客的疑问,确保游客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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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指导: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赢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察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国内旅行社,应当向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固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经营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务院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极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应当按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固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资格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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